对妇女继承权的法律探讨/蔡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32:24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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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继承权的法律探讨

蔡武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据此也就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虽然这一规定彻底否定了的封建宗法继承制度下对妇女继承权的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从法律的规定到现实的实现是存有距离的。由于旧有观念的影响,封建意识的存在,导致法律现实执行力度不够,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在对我国妇女继承权现状进行分析,并在研究我国继承法有关妇女继承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究如何保护我国妇女继承权,以实现妇人格与男子真正法律上的平等。

一、 妇女继承权侵害的现状的展开

  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妇女的继承权遭受侵害在现实社会中较为普遍和突出:

(一) 剥夺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的继承权

  新中国建国已有60周年,改革开放也已经有30余年,但是我国的传统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和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思想依然影响广泛,“子承父业”思想根深蒂固,至使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坚持认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在广大的农村,人们较为普遍地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既然已经是别家的人了,父母的遗产自然没有出嫁女的份。这就使得 “任你娘家千幢房,没有出嫁姑娘一根梁” 说法的产生不足为奇。甚至有 “浮萍不是草,女儿不继产” 这样的彦语直接就否认了妇女继承遗产的资格。由于上述种种旧习惯的束缚,使得一些出嫁女儿在现实中无法继承父母财产,甚至于其父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给其妯嫁女时依然得不到继承。在农村发生继承事由时,妇女一般是不会主动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的。因其不仅仅基于父母一般不会把财产留给出嫁女,也由于这样会有可能会使得自己兄弟姐妹之间出现影响亲情的矛盾。为了维系血缘亲情,出嫁女是一般不会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

(二)丧偶妇女的继承权现实中难于实现

  侵犯丧偶妇女的继承权的现象在我国十分普遍。封建传统思想认为“儿媳继承儿子的遗产”,“寡妇再嫁带走财产”都江堰市是不合祖宗规制的。在我国古代,丈夫死后一般不允许甚至是限制妇女改嫁,对于不改嫁的妇女国家会给予表彰,如为这改嫁的守贞女立“贞节牌坊”等。在传统的道德观念中,人们以做贞节烈女来约束妇女改嫁,改嫁时带走遗产则更是匪夷所思。由于受上述思想的影响和限制,丧偶妇妇一般是继承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

(三)妇女继承权的限制

  妇女继承权即使被一些人承认,往往在继承份额上也是与男子不对等的。这就导致有些妇女虽然在现实中与男子尽了同等的各项法律或道德义务,但在实际当中不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利。甚至有些妇女名义上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实际上中是取得了对财产的使用权,而不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如果妇女一旦处分财产就会遭到亲属或家族人员的粗暴干涉。

二、我国继承法对妇女继承权保护的体现

  我国《继承法》的条文设置及其在规范设置所体现的精神,都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它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作出更加明确、更加全面的规定,为妇女享有继承权,提供了一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上亦有所体现。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继承法中。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某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旧习惯、旧意识,特别是对已结婚的妇女更为歧视,对她们的继承权往往采取漠视与否定的态度。在同一亲等中,男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女儿和儿子、妻子和丈夫、母亲和父亲,他们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

  其次,是赡养公、婆的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未再婚的儿媳,在丈夫死后,一直和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可以比照养父母子女关系,承认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但首先要把儿媳的一份个人财产和公婆的财产分割清楚,在分清遗产的范围以后,再开始继承。当然,公婆和丧偶儿媳间的扶养关系,并不要求他们相互对等,只要一方对他方自愿尽了扶养义务,就应认定双方扶养关系的确立,而不只是尽义务的一方对他方才享有继承权。这样规定对提倡尊老爱老,发扬社会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是在继承时不应损害妇妇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财产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遮产。”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时间上看,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只有这段时间内所得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从内容上说,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失妻一方或双方结婚后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因储蓄而取得的利息等),第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财产,第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受赠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人把夫妻共同财产当成丈夫的个人遗产,没有先将属于妻子的财产分出,就由丈夫的子女、父母和妻子共同继承遗产。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妻子个人财产所有权,把属于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当成丈夫的遗产共同继承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有的甚至将丈夫死后的遗产,由儿子单独继承,完全剥夺了妻子的继承权,这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最后,是妇女继承所得遗产他人不得干涉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婚烟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后,妻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继承丈夫的遗产是合理合法的,任何人不得借故干涉和剥夺她的继承权,寡妇有公婆、子女的,要和公婆、子女共同继承(但要将寡妇本人的财产先分出),还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也要考虑对死者所尽义务的大小,以及各继承人在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寡妇只能按这一原则继承自己应得的遗产,无公婆、子女的,由寡妇全部继承。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女方在丈夫去世后,完全有再婚的自由。妇女再嫁时,除带走个人的财产外,有权将应由她继承的遗产带走,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如果未成年子女由她抚养,可将子女应得的遗产也随之带走。

三、对妇女继承权保护的一此观点

  女子和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但要真正地把法律确认的妇女继承权真正落实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努力,建立健全一些措施:

  (一)加大和增强法治教育工作。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让公民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基本途径。我国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广大妇女的法律知识仍然十分缺乏,她们不可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制宣传不能只搞一阵子,更不能只是于新法颁布时宣传一下,对于涉及全国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反复宣传,运用期刊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制教育,使有关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要大力宣传《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使广大群众和干部掌握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消除 “重男轻女”的旧观念,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现代法治观念,做到依法处理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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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韩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韩两国政府通过多轮谈判于2012年10月2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2012年12月26日,两国有关机构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双方商定,《协定》和《议定书》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议定书》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韩国为国民年金、政府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雇佣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韩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该单位在韩国设立的公司或机构(包括该单位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已在国内参保工作人员。

2.短期就业人员。指中方在韩国被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雇佣期限不超过5年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3.自雇人员和投资者。指中方在韩国临时从事自雇活动和依法注册投资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并在韩国居住、在该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已在国内参保人员。

4.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船旗为韩国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5.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韩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6.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到韩国工作的人员。

(三)韩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首次申请为自动免除,但仍需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一类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可延至120个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予以最后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6个日历月。

第二类人员免除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韩方为保健福祉部。

2.联络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韩方为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政策处。

3.经办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韩方为国民年金公团。

二、《议定书》主要内容

(一)韩方适用暂时免除在华人员缴纳保险费的险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韩方适用暂时免除在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协定》中规定的派遣人员、短期就业人员、自雇人员和投资者、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

(三)韩方适用暂时免除在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条件。

1.大韩民国国民在《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且已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中方将暂时免除其在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2.如果大韩民国国民在《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工作,但未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则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韩方适用暂时免除在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期限。

1.免除期限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长免除期限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

2.若其商业健康保险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则应自其商业健康保险到期之日起开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2014年12月31日后,所有在华工作的大韩民国国民必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中方在韩人员参加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情况。

《议定书》不影响在大韩民国领土上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参加大韩民国国民健康保险。

(六)《议定书》和《协定》的关系。

《议定书》是《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仅针对在华的韩方员工有条件地暂时免除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临时性措施。

三、依据协定免除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韩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流程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韩缴纳国民年金、政府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雇佣保险费的《参保证明》。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表》可从部政府网站上下载,网址:www.mohrss.gov.cn(进入后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表格下载”)。

2.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交由参保所在地(省、市、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机构若分设,应分别核实盖章,并各留存1份《申请表》备案。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5区10号楼,邮编:100013

电话:010-84216422,84229207

4.对于第一至四类及第六类首次申请人员,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参保证明》;未签发《参保证明》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对于第一类人员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人员,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待我部国际合作司复核后,通报大韩民国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政策处。我部国际合作司在接到大韩民国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政策处的决定通知后,安排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出具《参保证明》。

6.对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适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派出的人员即第六类人员填写《申请表》时,

(1)如果是公务员或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申请表》只需加盖其所在政府机关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2)如果是政府机关聘用的人员,《申请表》应加盖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

(3)如果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请表》须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并附其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持《参保证明》在免除期限内可以向韩国经办机构申请免缴协定规定的保险费。

(二)韩方在华人员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韩方在华工作人员提交的由韩国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将在申请人提交《参保证明》的次月免除其按《协定》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若申请人是在《协定》生效后来华工作的,则其可以在到华工作之日起3个月内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韩方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信息后,将按证明书规定的免缴期限免除其《协定》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若其在华工作之日起3个月后提交《参保证明》的,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自申请人提交《参保证明》的次月起免除其缴费义务,免除期限前该申请人应当从在华工作之日起参保缴费。

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部《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和确认《协定》生效后韩方免缴人员信息。在办理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参保登记业务时,要及时登录《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核准其免缴信息,对暂无查询结果的或与参保人出示的《参保证明》不符的情况,应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做进一步核查,并将结果告之本人。(详见《关于做好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和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1号)。

4.凡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5.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四、依据议定书暂免韩方在华工作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由韩国经办机构开具的《商业医疗保险证明》,并审核其暂时免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格条件。

2.资格审核通过和信息核准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申请人提交《商业医疗保险证明》的次月暂时免除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同时停止支付暂时免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仍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部《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和确认韩方免缴医疗保险人员信息。

4.凡不能出具《商业医疗保险证明》的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中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规定自《协定》和《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中韩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即行终止。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和核准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同时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在申请的免缴期限内也应在国内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等相关内容。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姚茜

电话:010-84229207,84222731(传真)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4269da8d-246d-4c20-bdaf-73009542e9af.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c56d11c8-5604-4974-b1e1-dfb8c8c6e31b.doc
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fe0db595-b029-4216-b5e4-10da82dd6404.doc
附件3-1:中方参保证明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42b0343f-04a0-4d6b-8ec9-47d1281aadbb.doc
附件3-2:韩方参保证明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15c29cee-b118-4d7d-a646-8f0a4972e1e4.doc
附件3-3:中方互勉(延长)人员名单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6ea448da-8975-4d2a-9d86-81dfc758fbc9.xls
附件3-4:韩方互勉(延长)人员名单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ceea40fa-7b5d-4a27-b0aa-26d3c3051103.xls
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的谅解备忘录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dc985510-450b-4205-8904-e659bce81c70.doc
附件4-1:商业医疗保险证明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3afd25b3-32a0-4dfc-8238-d2efdc7cc04d.doc
附件4-2: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免除缴费人员名单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dc78b9e5-8a6d-489e-bb40-53b6b13afbb5.xls
5.根据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d22b9f5c-a127-4435-8696-96a2d01f7bf7.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1992年8月31日,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
国家科委《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92)国科改字018号〕已发给你们,现对其作某些补充说明,请转发至所属地(市)科委及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
在实施细则中,对计算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份额一条,经研究,拟采用以下公式和方法:

一、科技达标中计算科技进步贡献份额的公式
1.计算贡献份额的基本公式
a=y-αk-β1 ①

Ea=—×100% ②

式中符号含义:
a:科技进步增长速度
Ea:经济增长中科技进步贡献份额
y:经济增长率
k:资金增长率
l:劳动力增长率
α:资金产出弹性系数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
2.关于y、k、l的计算公式
Yi
y=〔————-1〕×100% ③
Yi-1
Ki
k=〔————-1〕×100% ④
Ki-1
Li
l=〔————-1〕×100% ⑤
Li-1
式中符号含义:
Y:年度国民收入(社会净产值)
〔注:考虑到目前我国已不再将产值的增长作为主要统计考核指 标,因此,计算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份额,以国民 收入代替工农业总产值。〕
K:年度资金占用额(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年末流动资金平均余 额)
L:劳动者人数(人事工、农、建筑、运输、商饮服务业五大经济 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人数)
i:年份

二、计算贡献份额的步骤
1.找出连续七年的Yi、Ki、Li等已知参量,即i=1;2;3;4;5;6;7。
〔注:这里设本年度i=7,采取逆推法,上一年i=6,再上一年i=5,依次类推。〕
2.利用公式③、④、⑤算出近三年的yi、ki、li(i=5;6;7)值。
〔注:在计算某年度的贡献的份额时,上一年度的已知参量为基期 值,本年度的已知参量为报告期值。〕
3.确定α、β值,我们建议取α=0.3,β=0.7,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在α=0.2~0.3,β=0.8~0.7范围内取α、β值,但要保证α+β=1,同一地区的α、β值必须相同,而且随年份不变。
4.求Ea值,将已求得的yi、ki、li及α、β值代入①式,求得ai;再将ai,yi代入②式,即得Eai(i=5;6;7)。
5.用同样方法计算出前三年(i=2;3;4)的Eai值。

三、近三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与前三年的比较
1.分别求出近三年与前三年Eai的算术平均值,即
Ea5+Ea6+Ea7
Ea近=———————————
3
Ea2+Ea3+Ea4
Ea前=———————————
3
2.用近三年的Ea近与前三年的Ea前比较,若Ea近-Ea前>5%,即为达标。
3.以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超出部分不足一个百分点的零头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