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鱼台县司法局法制工作的调研报告/鱼台县司法局办公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7:57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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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实现全县社会和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针对鱼台县司法局法制工作进行了集中调研。
一、近年来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基本情况
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现有在职在编人员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3人,平均年龄27岁。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情况,努力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出色地完成了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组织领导有保障。近年来,县司法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根据人员调度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法制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进行调整充实,成立了法制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员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年度计划有落实。县司法局将法制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初工作目标,局党组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相关法制工作,制定法制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
(三)宣传报道有声色。在法制工作宣传报道方面,《今日鱼台》多次报道刊载县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报道,去年8月,《济宁说法》栏目连续播出鱼台县《车轮下的少年》、《少年小交警》的节目。县司法局还经常在《鱼台政府网》及时发布更新行政执法责任制、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各种工作动态与信息,积极宣传法制工作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县司法局法制工作办公室积极报送法制信息,近两年编写《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简报》88期;公开政务信息60条。
(四)加强学习培训有力度。近年来,县司法局积极开展法律与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宣传200余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组织全县机关干部参加普法考试,有效地提高了全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工作能力。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教育,就如何从加强法制建设的角度防腐倡廉、依法行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五)大力开展执法执业考评。鱼台县司法局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司法管理出发,不断修改完善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奖惩办法,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工作在队伍中的激励作用,逐步实现了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县2个律师事务所、12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两年来,共代理各类案件2950件,接受咨询5100人次。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中促进了自身的较快发展。
(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是由县司法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检查机构,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开展4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进行记录;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近年来,全县行政执法投诉为零。
二、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近年来,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法制工作认识性不强,业务工作不熟练。
(一)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司法行政干警认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他们认为司法行政干警行政执法的权力有限、缺乏刚性手段,主动执法意识不强,行政处罚基本上不用,久而久之就存在执法惰性,执法监督职能弱化。另外,由于基层业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法制工作自然就被忽视。具体表现是: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县局没有专门机构,法制工作都是由司法局的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不能充分发挥当好局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的法制工作职能作用。
(二)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业务不熟,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展。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面临新的挑战,同时由于近年来新招录的司法助理员、从乡镇其他岗位转岗过来的干部占相当比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业务不够熟悉,缺少经验,平时又被边缘化,更是缺乏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及建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研究新办法、新途径,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真正从根本上把法制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社会新形势的发展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尤其是法律服务执业问题的递增趋势,司法行政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不利因素和严峻挑战。在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必将为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我们必须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认识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法制工作对促进司法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和坚持“依法行政、关键在人”的理念,把全面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一是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者的头脑,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确保政治上坚定可靠。二是要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激发法制工作者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别是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基层法制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的学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要努力为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改进教育培训方法,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比如举办法制和执法工作示范培训班,开展执法文书和办案技巧针对性培训,有效的提高基层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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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2年11月30日淄政发[1992]211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健保偿服务系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儿童(○—七岁)向其所属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偿金,由妇幼保健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保偿对象在保偿期限内患保偿范围内疾病,由妇幼保健机构向保偿对象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的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保健保偿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组织,负责本地保健保偿服务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检查及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保健保偿服务,负有执行本办法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保健保偿服务内容

第五条 保健保偿服务对象:

(一)经婚前检查医学证明身体健康,允许结婚和生育的男女双方;

(二)怀孕十二周至产后四十二天的妇女;

(三)无明显先天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后天获得性免疫疾病及其它影响保偿疾病的自出生至七岁儿童。

第六条 保偿期限可分为以下三段:

(一)婚姻保健;

(二)怀孕十二周至产后四十二天的妇女及出生至四十二天新生儿;

(三)四十二天新生儿至七岁儿童。入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分段保健保偿或母子全程保健保偿。

第七条 儿童计划免疫可同儿童保健保偿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 入保对象必须到所属妇幼保健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参加保偿,按时接受保健服务。

第九条 承担保健保偿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妇幼保健工作有关规定,为入保对象提供优质程序化保健服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要求做好婚前保健与健康查体,婚前教育,婚育指导,优生咨询及指导工作。

(二)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及科学育儿教育,并登记建册进行系统保健。全孕程按规定进行十二次孕查和三次血尿检查,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

(三)根据孕妇的预产期及胎位情况,适时指导其到指定的医院分娩,实行科学接生。

(四)对产妇及新生儿进行三至五次访视,产后四十二天进行母婴查体一次。访视情况应记录于孕产妇保健手册。

(五)根据儿童各期特点,指导其家长实行科学育儿和早期教育,对儿童实行四、二、一查体(全程共十二次)。检查项目按“儿童查体表”实施,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第十条 对民政救济对象可免费提供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妇幼保健保偿服务。

第十二条 参加保健保偿者,根据保健保偿期限、保健服务内容、保偿范围交纳保偿金,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 保偿金的交纳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入保对象向妇幼保健机构交纳保偿金(包括保健保偿金及风险赔偿基金),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向入保对象出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对象所交纳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担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保偿金的管理使用:

(一)保偿金额的85%留乡镇卫生院。其中2%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费,98%作为保健保偿服务费、各种检查费、技术鉴定费及责任赔偿准备金等。

(二)保偿金额的12%交区县妇幼保健站作为表册印刷、技术鉴定、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费等。

(三)保偿金额的3%交市卫生局作为保健保偿业务技术指导、技术鉴定和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十六条 对妊高症、胎位性难产(横位、臀位)、产褥感染、新生儿破伤风、新生儿窒息、产伤疾病的治疗,由妇幼保健保偿单位承担一百元(含一百元)以内的医疗费。未经保健保偿单位批准擅自外出诊疗者,其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保偿金按专项资金管理,收支履行财务手续,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赔偿与退保

第十八条 因保健医生的技术或责任原因,发生下列情况的,由保偿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一)孕妇胎位发生臀位、横位异常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一倍赔偿;

(二)孕产妇发生子病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二倍赔偿;

(三)产妇Ⅲ度会阴裂伤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二倍赔偿;

(四)新生儿破伤风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六倍赔偿,产妇患破伤风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十倍赔偿;

(五)因破伤风致使四十二天以内的新生儿死亡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十倍赔偿;

(六)因直接产科原因致孕产妇死亡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三十倍赔偿,非直接产科原因(不包括意外死亡)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十至十五倍赔偿;

(七)小儿Ⅲ度营养不良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二倍赔偿;

(八)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的,按照保健保偿费的二倍赔偿。

第十九条 保偿对象具备多项赔偿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赔偿。

赔偿费从保健保偿单位的保偿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保偿对象的各种疾病治疗及孕产妇分娩的费用属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者按有关规定报销,其余人员费用自理或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偿对象在保偿期限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可向保偿单位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抄送保偿单位所属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保偿单位在接到申请十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赔偿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保偿对象对保偿单位作出的结论不服,可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同时交纳鉴定押金五十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组织技术鉴定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保偿对象如对区县级技术鉴定不服,可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市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妇幼保健保偿单位应向各级保健保偿服务技术鉴定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证据。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应当赔偿的,鉴定费由保偿单位支付;鉴定结论为不予赔偿的,鉴定费从鉴定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保偿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保偿对象凭“保健手册”及书面鉴定结论领取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保偿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赔偿:

(一)保偿对象未按责任医生要求和指定地点接受检查而发生赔偿内疾病或死亡的;

(二)入保孕产妇未在保偿单位指定的地点分娩而发生母婴赔偿内疾病或死亡的;

(三)患其他非保偿疾病或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保偿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出保偿,保偿单位按截止日期退还一定数额的保偿金:

(一)因故迁出原居住地(乡、镇、街道),不能继续接受保健保偿服务的;

(二)入保对象因非保偿疾病死亡的;

(三)早期终止妊娠者;

(四)因病住院半年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在保偿期限内享受过经济赔偿的保偿对象,退保时不再退还保健保偿服务费。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保健保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因责任原因引起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责任事故者,或保偿单位及其人员涂改、丢失、隐匿、伪造、销毁与赔偿鉴定有关资料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妇幼保健保偿业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按《山东省个体开业医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


为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卫生部决定对各类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费(指国家教委、国务院引进办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归口管理。
二、部门公费(指卫生部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外事司归口管理。原成批派遣(指世界卫生组织、世川医学奖学金渠道等)的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程序不变;部机关干部通过部门公费出国进修学习,由科技司、外事司分配名额至人事司,由人事司向各司局下达选拔计划;部
内业务司局自己建立渠道派出的出国进修人员,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实际情况,仍由业务司局报外事司、人事司审批,出国任务批件抄送科技司。
三、单位公费(指部属各单位渠道派出)半年(含半年)以上出国留学人员归口科技司审批,半年以下者由外事司审批。
四、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部门审批。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工作,由外事司、科技司共同负责。
六、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的工作,由科技司负责,外事司等有关司局配合。
七、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仍按原工作程序办理。
八、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京部属单位不再代部审批出国任务批件。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司负责代部审批的上述部分出国任务批件,使用“卫外出字”文号下达。



199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