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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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等


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切实保护水产资源,大力发展养殖生产,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品种多样的水产品,促使水产养殖场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为国家提供积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海、淡水养殖场)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整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一)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必须对现有水产养殖场继续进行整顿,帮助他们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立足自力更生,挖掘内部潜力。通过挖潜、革新、改造,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多积累的目的。对于产量高,提供商品多,消耗低,利润大的企
业,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择优供应;对于那些生产条件不好,资源不可靠,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途的场,应当坚决停办;对于社队已经掌握人工繁殖苗种技术的地区,国营鱼种场生产的鱼种过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转为成鱼生产。
(二)国家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国营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北方沿海省、市的海带养殖场(包括附属化工厂),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于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新建场),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但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实行上述办法后,省、市、自治区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对实行包干上交和定额补贴的企业,下达上交利润和亏损补贴指标,并留有必要的调剂周转基金。
(三)水产养殖场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部分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同时还应当留有适当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留用利润和包干结
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同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并抄报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实行财务包干的国营水产养殖场,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四)水产养殖场以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当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向地方物资部门申请解决。
(五)水产养殖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仍列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六)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应通过整顿,确定其经营方针、生产规模、任务,纳入国家预算。今后建立新场,必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否则,财政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
预算外亏损的场,在未扭转之前,一律不准纳入国家预算,银行也不予贷款。
(七)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经济核算体制。场部为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和领导全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资金。设有分场的水产养
殖场,如分场作为场部的派出机构,也可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生产队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作简易核算。

二、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和检查
(八)国营水产养殖场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基础上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财务计划包括:产品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
(九)水产养殖场的财务计划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场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计真编制。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使其真正成为组织与动员职工共同奋斗的目标。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据以进行拨款和缴款,并作为检查考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规定编报程序报上级批准。
水产养殖场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应向开户银行编报年度信贷计划,提出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的超定额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执行。
(十)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年度财务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审批下达,并抄致同级银行。
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水产养殖场应编制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
(十一)水产养殖场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编制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报)同级银行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时,应抄报国家水产总局。

三、固定资产管理
(十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的特点划分管理。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各种产畜和役畜,一律作流动资产管理;中小型网具和竹木结构的
拦鱼设备,无论价值大小,一律作低值易耗品管理。新建场的鲍鱼礁、牡蛎投石、水泥柱,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建成后一次核销;扩大养殖面积的投石,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场地(埕地)补充的投石,一律由当年生产费用开支。由基本建设投资建成的鱼池,一律作固定资产管理。
有的设备,名称和使用年限相同,但由于规格不同,单位价值低于五百元,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的,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目录,由省、市、自治区水产、财政部门制订。
(十三)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包括不提折旧的鱼池、堤坝等),必须建立固产资产明细帐,逐项登记入帐。调拨和未满使用年限的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用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滩涂平整、设礁、投石等工程,在工程完成验收后,一次核销,不列作固定资产。但应将使用面
积登记备查。
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外借,对外出借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应适当收取租金,并负担借用期间的修理费用。
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除按照《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可以无偿移交外,一律应当有偿调拨,作价收款。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十四)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除鱼池、堤坝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一般在年末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一次。有些场情况特殊,也可按季或按月提取。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方法分期摊入成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提取办法,一般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综合折旧率由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照提折旧、提前报废时,不再补提折旧。
(十五)各种固定资产,应当建立维护、检修、保养制度,保证国家财产完整无损。鱼池要定期进行清塘、加固、整修,保证堤埂良好,水量充足。

四、流动资金管理
(十六)水产养殖场应当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为此必须:
1.制定合理的材料储备定额,有计划地采购物资,严禁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2.及时销售产品,结算货款。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赊销、预付。
3.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严禁把流动资金挪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职工借款等方面。
4.水产养殖场的流动资金定额应当按照正常生产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三个环节的最低需要核定。
(1)种子、饲料、饵料、修理用备件、各种渔需物资等储备资金,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待摊费用,分别按上年四个季度平均余额,剔除不合理库存核定。如果计划年度生产规模扩大,储备资金定额应适当增加,计划年度生产规模缩小,适当减少储备资金定额。
(2)生产资金按合理投入生产费用的在产品系数和在产品生产周期核定。
(3)各种水产品鲜品应当随捕随售,一律不核产成品资金。加工干品按全年加工品成本总额10%至15%核定。
5.加强现金管理。总场、分场的库存现金和生产队的备用金,不准超过与银行商定的限额。一切支出都应当有批准手续和合法的单据。严禁坐支流用,以借据顶替现金。
(十七)国营水产养殖场的流动资金来源,除原有财政拨款外,由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
对于银行贷给的流动资金,要严格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遵守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原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国营水产养殖场的低值易耗品,采取领用时一次摊销法;价值较大的网具、拦鱼设备和扩大面积的牡蛎投石、水泥柱,也可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摊销年限规定为三年至五年。
在用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请领、报废、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定额管理等制度,加强实物管理。平时要设置登记簿进行数量登记,定期进行清理盘点。
(十九)水产养殖场的产品,必须按质按量,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交售计划。非经场部批准,任何基层单位都不准向外销售产品。职工自食鱼数量,应经主管部门核定,并应计价收款。出售多余苗种,更要保质保量,按规定价格出售,不得任意提价。
省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苗种价格。
(二十)水产养殖场的一切财产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侵占。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水产养殖场摊派劳务、物资和资金,或者无偿或低价平调鱼货或其他产品,场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送礼,减少收入。
各类物资应建立和健全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责任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进库有验收,保管有专责,领用有手续。在塘(池)成鱼、鱼种和饲养中的虾、贝、藻类产品,要认真养护看管,防止死亡、冲失和病害等损失。

五、专用基金管理
(二十一)国营水产养殖场的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职工福利基金等,都应当先提后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国营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这项资金,除保证迫切需要更新的一般生产设备外,应当有计划地改造那些影响生产发展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具。更新的主要项目,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项目由企业在主管部门规
定的限额内安排使用,所需物资和设备,应纳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统一平衡。
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管理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可以按规定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所属企业之间调剂,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支出和作为水产养殖场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外的用途。
(二十二)水产养殖场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提取,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1.职工医疗支出,包括医务费、药械费、防治费、计划生育费,以及经批准到外地治疗费等。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和福利设施。
上列各项开支所占比例和开支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商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十三)国家发放给场办工业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用于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场办工业。水产养殖场要根据贷款用途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期限,从超计划利润中归还。

六、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二十四)水产养殖场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精神,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配套工程,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老场生产潜力,提高投资效果。
新建场必须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合理布局,全面规划,搞好配套。培育苗种的水面与养殖成鱼的水面要保持一定比例。从提出计划任务书开始,就要充分考虑和计算建成投产以后的经济效果和投资的回收年限。
(二十五)水产养殖场应当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在不影响当年生产、利润计划的情况下,对于生产上必需的草木结构、竹木结构的临时性简易房屋、简易孵化池、仓棚、牲畜棚圈、土冰库、简易水闸、简易道路桥梁,以及积肥池、土晒场、土井等,应当充分发动场内职工,就地取材,
自己动手解决。对于必须外购的材料费用,列入生产费用。

七、成 本 管 理
(二十六)水产养殖场必须贯彻勤俭办场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1.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养、捕技术,自力更生,广辟饲料来源,充分利用设备能力,增加产量,增加收入。
2.提高苗种成活率。淡水养殖放养的鱼种一般不能小于四寸,北方高寒地区不能小于三寸,海水养殖要做到苗大、苗壮。各类养殖场应当根据本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苗种的规格和产品质量要求,作为全场的奋斗目标。
3.建立和健全材料、费用和劳动消耗的定额管理制度,要使材料、费用和劳动的实际消耗尽快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已经达到的要赶超全省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主要材料定额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4.认真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严格控制办公费、旅差费和非生产性设备购置费支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勤杂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全场总人数百分之十。规模较大的场,应当低于这个比例,小场可略高于这个比例。企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成本总额百分之十。

(二十七)水产养殖场的产品成本,一般集中在场部核算,生产队除了核算直接发生的苗种、饲料及肥料、生产用材料、工资福利费,其他直接费等外,不计算产品总成本。场部的管理费用,由场部直接摊入产品成本。实行三级管理的水产养殖场,如果分场一级为总场的派出机构,分
场发生的管理费用,并入总场管理费用内分摊。
(二十八)水产养殖场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简化成本核算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淡水养殖场一般核算鱼种、成鱼两种主要产品成本,鱼苗销售数量较大的场,也可以加算鱼苗成本。海水养殖场一般核算对虾、牡蛎、蛏、蚶、蛤、海带、紫菜七种主要产品成本。工副业产品的核算
对象也要突出重点,主要产品单独核算成本,次要产品可合并计算成本。农副产品可以合并在一起计算成本,农牧比重较大的场,可以加算一、二种粮食作物或畜禽成本。
主要产品和一般产品应按各水产养殖场的生产产品划分,有些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为主要产品,但在一个水产养殖场内产量很小,仍不作为主要产品,不单独计算成本。
水产产品计量单位,鱼苗以“万尾”、鱼种以“斤/万尾”、对虾、海带以“吨”,其他产品以“市担”计算。
(二十九)水产养殖场必须正确计算成本。凡不应该列入成本的项目,如基本建设支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养殖生产设施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风灾、水灾造成的非常损失,以及场内防汛抢险支出,不列入成本。产品成本的计算,应当从养殖生产的特点出发,力求简便和接近实际。

1.成鱼生产采取哪年捕捞,生产成本摊入那年产品成本的办法。对于春季放养,冬季捕捞的成鱼,其鱼种、饲养和捕捞等费用全部列入当年产品成本。对于秋季放养,跨年捕捞,或者分塘、分湖饲养,年内尚未下网捕捞的池塘、湖泊内成鱼,其当年的饲养和捕捞费用(包括从准备捕
捞到捕捞结束期间的工资在内)全部列入当年产品成本;当年投放的鱼种费用,作在产品结转下年,上年结转的鱼种费用,全部作为本年产品的成本。所有结转下年的在产品,除鱼种本身成本外,一律不分摊饲养和管理费用。
凡是尚未起水出售的成鱼,一律不计算产品产量。
2.藻类采取哪年收割,生产成本摊入那年产品成本的办法。即:当年为下年生产所支出的苗种、材料、工资等直接费用作在产品结转下年(不分摊间接费用),当年为上年在产品继续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间接费用)和上年结转的产品成本,列入当年产品成本。
3.贝类采取分场地(埕地)按品种计算成本的办法。在未收获前一律作在产品结转下年,以后收获一批,结转一批产品成本。已经收获过的场地(埕地)一律不得估留在产品,贝类生产采取轮养轮收、收大留小办法的,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也全部列入当年产成品成本。
4.苗种的生产费用,对外销售应分摊部分,转作销售成本;自用应分摊部分,转作鱼、虾、贝、藻的产品成本,但在考核外荡(大湖)成鱼成本时,可剔除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因素。
5.夏花一般不单独计算成本,如有少量出售,按销售收入转作销售成本。
6.工副业生产经常有产品产出的,应当在产品产出的月份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
7.幼畜和育肥畜按畜禽类别进行核算,根据年末存栏头数(幼畜)或重量(育肥畜)按固定价格计算在产品。繁殖苗种用的亲鱼,根据年末存塘数量,按固定价格计算在产品
8.果树、林木的定值、培育费用一般列入当年生产成本。比重不大的越冬作物和果树生产都不计算在产品。
9.各种生产的副产品,对外销售部分,按销售价格转作销售成本,内部互相利用部分,按场内规定的固定价格计算,进行内部转帐。
(三十)水产养殖场在加强专业核算基础上,必须依靠群众,做好群众核算工作,场部应定期作系统的、全面的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分析对比,发现问题,找差距,挖掘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的潜力,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成本情况。生产队应结合评奖,分析材料定额、工时定额、工具设
备利用和产量指标的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利 润 管 理
(三十一)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积累。有盈利的场要努力发展生产,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盈利水平,为国家多作贡献。
暂时还有亏损的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今后除国家批准的计划亏损外,企业发生超计划亏损和计划外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银行不予贷款(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专案报告审批)。
(三十二)水产养殖场必须正确计算利润(或亏损)。利润(或亏损)总额按销售利润(或亏损)加或减营业外收支净额计算。销售利润(或亏损)按销售收入减销售产品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税金(包括农渔业税)计算。
营业外支出包括(1)劳动保险费用;(2)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3)场办学校经费补贴;(4)场内防汛抢险支出;(5)呆帐损失;(6)非常损失。


利润(或亏损)总额,加或减归还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利润包干结余,即为应上交利润或应弥补亏损。
(三十三)水产养殖场的产品应按规定计算收入,不得估列。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收入;年末未销的自产粮食、留作鱼饲料的豆类,应按国家收购牌价计算收入,其他未销售产品都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当年不计算收入。

九、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水产养殖场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要象抓生产一样,抓好财务工作。企业的一、二把手要亲自抓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水产养殖场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兵简政”原则,设置财会机构,生产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以保证财会工作顺利进行。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调动时,应当按照《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水产养殖场的财会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总结交流经验,培训财会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支持他们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其中成绩突出或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可授予先
进工作者或模范会计的荣誉称号。
(三十五)水产养殖场的财会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到又红又专。财会人员除了做好日常工作外,应当经常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坚持原则,遵
守制度,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财政纪律,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十、附 则
(三十六)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产养殖生产为主的国营水产养殖场。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水产总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备案。



197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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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这篇论文目的是对于网络时代的德国著作权法作出梗概介绍。首先它阐述了因特网对于德国传统著作权法的影响,其次,它介绍了在数字化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作品的德国著作权法构成;文末,该文解析了德国最高法院在“Paperboy”和“Session-ID”中的判决。
【关键词】德国著作权法 德国最高法院

【完稿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计算机网络存在多种类型,因特网(Internet)只是其中一种;但因特网具有迥异于其它计算机网络的三大鲜明特征,即:
(1)因特网是开放的计算机网络,它保持对于外部网络的准入开放性质; 1
(2)因特网是没有核心操控者的计算机网络; 2
(3)因特网是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网络。而其他的计算机网络按空间范围可粗略划分为局域网(LANs)、城域网(MANs)和广域网(WANs)。 3
因特网在任何情形下均非法律适用的真空区域;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在因特网(互联网)出现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它只是一个缺乏国家公权力介入的信息网,它的运作是根植于网络使用者与使用者团体的行为自治。 4
随后,由于因特网在全球人类社会中得到日益广泛与深入的应用,导致在私法与公法等诸部门法领域均产生了大量关涉因特网的法律问题与争议。 5其中,著作权制度在因特网时代受到的挑战尤其严峻。
在这种情势下,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德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长期面临着因特网带来的现实困境与理论挑战,亦迎来了自我革新与完善的历史机遇。
本文拟在介绍因特网时代德国著作权制度调整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基础的前提下,阐述分析德国因特网著作权制度的法律渊源与体系构建,并对德国法院因特网著作权侵权经典判决进行具体分析。

一 因特网时代德国著作权制度调整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基础
因特网时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革新,既应充分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又应避免阻碍网络信息共享机制的发展与数字化社会的构建。
与美国不同,在德国没有因特网(Internet)概念的法律定义。 6
在数字化时代,德国政府对于因特网著作权侵权行为从最初就采取严厉谴责与打击的政策,如德国前总统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就曾明确强调要在互联网领域打击盗版与保护著作权人权利。 7德国前总统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于1998年在欢迎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第41届世界代表大会代表的致辞中表示:“从前只是在大洋中能遭遇海盗,今天他们通过数字化与网络在线的方式匿伏于世界各大洲。” 8
在1995年5月12日,德国联邦议会就成立了一个名为“在经济与社会之中的媒体的未来”的跨党派的专门委员会,其得出的结论是:德国著作权法制度现有法律条款应该面对网络数字化技术带来的各种挑战进行调整适应。 9几乎在此同时,德国联邦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因特网时代应对德国著作权法进行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10
当然,在德国政府与法律界要求加强因特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大背景下,德国社会也出现了不同声音,典型例子就是“海盗党”(Die Piratenpartei Deutschland)在德国政界的迅速崛起。2011年至今,主张在数字化时代限制著作权保护与提倡网络自由下载分享的德国“海盗党”(Die Piratenpartei Deutschland)在德国地方选举中获得历史性胜利,先后在柏林、萨尔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议会选举中获得超过7%的支持率。 11

二 因特网时代德国著作权制度的法律体系构成
在德国,著作权人权利是受到宪法明确保护的;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款与第14条第1款内容均涉及著作权保护。 12
在德国著作权法框架下,因特网的参与者包括作品著作权人,作品信息传输业者与作品网络使用者。 13依德国学者Junker的观点,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人权利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变革得到有效保护,亦可借由网络技术手段得以充分保障。这类技术手段包括但不局限于“搜索引擎”(Suchmaschinen)、“权利保护系统”(Right Protection System)和“技术性特定化与保护系统”(Technische Identifizierungs- und Schutzsysteme)。 14
举例而言,搜索引擎虽然使网络著作权侵权人更容易制作散布著作权人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它也可以使著作权人更容易与更系统地发现与汇总著作权侵权信息。 15
与此相对应,德国著作权法(UrhG)提供了大量的对于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此类限制对于搜索引擎业者(Suchmaschinenbetreiber)的利益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16这类对于著作权权利适用构成障碍的法律限制包括引用摘录权(das Zitatrecht,德国著作权法第51条),自由演绎权(das Recht der freien Bearbeitung,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内容阐释权(das Recht zur Inhaltsbeschreibung,德国著作权法第12条第2款)。17
德国著作权法(UrhG)在对著作权权利做出一定限制的前提下,亦强调对于因特网著作权全面系统的保护。在从互联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数字化时代,德国著作权法保护制度的滞后性与不合理性日益显露。有基于此,德国法律学者与人士在因特网时代对既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进行了新的阐释与解析,以化解因特网带来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因特网时代德国著作权制度包括三大构成部分,即因特网著作权保护客体、因特网著作财产权与因特网著作人身权。
(一)因特网著作权保护客体
在因特网时代,需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条规定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做扩张解释,其保护客体应为在文化与信息技术领域的所有的个人精神作品。 18
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是个人的精神创作,其特征分为“人类创作”、“精神内容”、“形式”和“个性化与设计高度性”。 19
基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人类创作”的特征,由计算机、其他设备和网络服务(如谷歌翻译)等产生的翻译作品不受德国著作权法保护。 20同理,在德国现有著作权法保护制度下,作品必须来源于人类个体;因此一个由计算机程序产生的图像并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它缺少“个人因素”。 21
基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精神内容”特征,因特网上作品如果是由无意识的或完全随机的行为产生的作品,一般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22
基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式”特征的要求,因特网上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该形式须能使作品作者附着于作品的个人精神内容得以显现,在这种情形下,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纯粹的想法或观点一般难以得到保护。 23
基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个性化与设计高度性”的特征要求,大量网民经常在网上发布的无个性化特征与无设计高度性的作品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24
依据实践分析,德国著作权法(UrhG)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其他资料汇编。 25 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9c,69e条规定,在未获权利人明确授权情况下,经由逆向工程,由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到源代码进行反向编译是被禁止的;除非该反向编译是为了一个完全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能与其他程序实现可兼容互操作性。26
(二)因特网著作财产权
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因特网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物质性权利主要表现为作品财产权(das Verwertungsrecht),其中有形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无形的财产权包括公共传播权与广播权等权利;此外,因特网作品著作财产权还包括编辑权。27
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5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分为有形与无形的两种。有形著作财产权指制作或转发一件特定作品的权利;无形著作财产权指的是向社会公众发布作品的权利。28
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6条规定了有形的复制权,它包括了作品的数字化复制权。 29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9a条规定了无形的公共传播权,该权利的外延涵摄了在因特网发布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权利。30
因特网技术发展导致了作品复制的极度便捷化与传播的瞬时化,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经济利益构成威胁。德国著作权法(UrhG)对此提供了相应保护。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54条第1款规定,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向“用于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进行复制的设备和介质(如计算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的生产者”要求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只要按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53条第1至3款的规定,依据该作品的种类其可以被复制。与之相对应,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95a 条规定,著作权人具有对作品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
(三)因特网著作人身权
在因特网时代,网络用户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与非常高的质量剽窃,篡改和歪曲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31为消除这一危险,一方面需要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如电子水印技术与复制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亦需要完善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32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2条规定,作品是每一种人身性的精神创作。
著作人身权(das Urheberpersönlichkeitsrecht)是迥异于以经济为导向的著作权人应用权利的权利类型;它保护的是著作权人与其作品的特定关联。 33
著作人身权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在于: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关涉到著作权人的名誉与公共身份认同;有基于此,著作权人必须通过人身权保护对抗第三人对其作品的肆意操纵与删改。34
德国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德国著作权法(UrhG)的第11至14条,第39条与第41,42条。35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未经授权被滥用的情形下,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在杜绝与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并未能起到重要作用,因为在实践中,通常不是由作品创作者本身,而是由获得著作权人作品使用权的出版机构或相关团体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36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3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受确认其对作品具有著作权益之权利。德国著作人身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作者的身份与作品本身的完整性。 37
1、著作权人身份之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部分行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 2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二、检查重点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商业和服务业存在的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购买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行业如商品零售、美容美发、电信、旅游等商业和服务业,确定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三、时间步骤

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时间为一年,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5年5月——6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及当地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照我委的统一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5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实施检查。其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直接检查五个企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6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市开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验收,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当前价格欺诈行为的特点和产生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010—68501750)。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不走过场,使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既有广度,又有力度。要特别突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的市场检查,做到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反价格欺诈长效机制。要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一方面宣传表扬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曝光典型价格欺诈案例,揭露价格欺诈行为。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