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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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五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五十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五年,从交款之月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六月一日开始发行,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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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31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提前摸清登记单位的户数。
我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召开会议布署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中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单位性质;
(五)主管部门;
(六)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负债总额。
第七条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报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完毕。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年度检查表,一式三联,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制发。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实施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并对单位和有关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在此基础上汇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产权登记检查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汇总全国的产权登记检查情况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9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1982年的国家预算执行情况是良好的。这一年,国家财政为促进经济调整和支持生产发展,为发展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和继续改善人民生活,作了很大努力,并且继续保持了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争取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过程中取得的成果。
会议还审议了1983年的国家预算草案,认为预算中编列的收入和支出都比上年有明显的增长,体现了对国民经济继续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要求,体现了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和继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并且保持收支的基本平衡。这样安排是适当的。
会议决定,批准1983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在国家财政情况开始有了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必须兢兢业业地抓紧预算执行的工作,以保持稳步发展的势头,进一步解决好财政问题。大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指引和鼓舞下,努力发展生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以保证做到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为圆满地实现1983年的国家预算,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