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8:53:31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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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支)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珠江、沈阳、重庆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深圳特区分局:
《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下发以后,由于各专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鉴此,现对该规定第二条补充如下:
人民币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担保,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海南岛)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也可直接出具信用担保,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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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1993年5月17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农用运输车发展很快,为缓解城乡道路运输紧张状况,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用运输车也存在着产品质量低、安全性能差的问题。为了加强农用运输车的管理,我部交通管理局于198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第446号),针对当时情况,规定了四轮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办法。几年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办法。为此,本着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对农用运输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用运输车(包括四轮和三轮,下同)的检验、核发牌证和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统一进行管理。
二、对农用运输车统一实施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其农用运输车产品,查验车辆合法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三、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是《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第12号令发布),凡不符合安全基准的农用运输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
四、农用运输车可先行启用“92”式农用运输车牌证。新申领牌证的,可核发农用运输车牌证;尚未制作农用运输车牌证的,仍可继续核发拖拉机牌证,并逐步将拖拉机牌证更换为农用运输车牌证。
五、四轮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及准驾规定,按照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轮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手把式三轮农用运输车场内驾驶,可参照摩托车场内驾驶图考核)及准驾规定,按照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规定签注,即四轮农用运输车为“G”,三轮农用运输车为“L”。
六、农用运输车不准拖带挂车,不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其他道路上行驶,其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
七、基于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以及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可否允许农用运输车乘人,由各地自行掌握,凡允许乘人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管理。
八、以前有关规定和各地自行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7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从为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大幅度扩大两国间经贸合作规模而建立长期基础的愿望出发,遵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力求保证在平衡基础上发展双边贸易,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鼓励中国外贸企业和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开展国际通行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

  第二条 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中国外贸企业和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间的贸易活动,将参照本协定规定进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部门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范围内为本协定框架内进行的贸易和其它合作项目的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部门参照双边经贸合作的现有水平,并从各自国家经济需要出发,每年拟订相互贸易的指导性商品清单。
  双方每年以换文形式相互提交指导性货单。
  双方将把上述指导性货单通告中国外贸企业和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作为发展经贸合作的指导。

  第四条 对本协定范围内所签合同项下供应商品的结算将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按照国际市场现行价格办理,同时,也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其它支付和结算方式。
  具体结算和支付条件将由中国有关的有外贸权的企业和俄罗斯有关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确定。

  第五条 为给中国外贸企业和俄罗斯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执行本协定创造必要条件和保障高水平服务,两国银行、保险、运输及其它有关法人将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建立并扩大有效的业务联系。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但在其有效期内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将继续适用本协定规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弗拉德科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