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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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

2.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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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多数是挖空心思规避法律,逃避执行。其中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是一种常见的手段,一般都表现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未清偿完毕前,通过离婚途径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个人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放弃分割给对方所有,或赠与给子女所有,同时自己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致使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的行为,均属通过离婚途径规避债务的行为。该债务可以是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是共同债务。对被执行人原配偶的财产以及子女受赠与的财产能否执行?如何处置?目前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如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已成为在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也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行为的认定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主要有以下几种离婚逃债行为:(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实践中离婚逃债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二是自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通过民政部门离婚。
(一)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
(二)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进行调查、综合分析。首先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也会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但是,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对其提供的信息应当慎重对待。其次,执行人员应当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性基层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并且他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也是比较真实的,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最后,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邻居、亲友等也都是获取被执行人离婚真相的可靠来源。
二、构成离婚逃债行为应符合的条件
一般而言,构成离婚逃债行为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及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故意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时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表现为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或者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而债务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三、对离婚逃债行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涉及离婚逃债问题的执行时,应根据《婚姻法》第41条、《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夫妻离婚时,无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处理,也仅仅是离婚夫妻之间就该笔债务的最终归属所作的处理,仅对离婚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除非该约定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无论夫妻在离婚时有无逃避债务行为,只要能确认该笔债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夫妻双方均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目前根据相关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行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的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在实践中已取得成效。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得超出其接受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关于印发《本溪市豆制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7〕17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豆制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7-13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豆制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发至有关企业)
             本溪市豆制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市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监督管理,保证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本办法所称的现制豆制品是指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豆制品。
第四条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活动,应按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从事豆制品销售活动,应按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豆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等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卫生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加强质量卫生考核。
第六条企业的生产厂区应建在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厂区内及周围100米内不得有产生对人体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的工厂和作业。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场所应当远离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25米以上,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要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厂区道路应便于机动车通行,并应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或者其它硬质材料铺设。
第七条豆制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遵循由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原则,按流水线分别设置原料仓库、原料清洗浸泡间、粉碎打浆间、烧浆间、制作间、成品冷却间、成品包装间、成品仓库、工具容器洗消间、豆渣堆放间、更衣室等功能间,防止交叉污染。豆制品再加工还应设置相应的加工车间。各功能间要有明显功能标志。
豆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总面积一般不应少于300平方米(生产车间不包括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冷)库、更衣室、实验室、办公场所及其它与生产无关的生活场所)。
豆制品生产车间基本卫生要求:
(一)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的材料辅砌,表面平整,应有适当坡度,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车间屋顶和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高温、浅色的材料装修,并有适当的坡度,以减少凝结水滴,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便于洗刷、消毒。
(三)车间墙壁:应采用浅色、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者其它防腐材料装修到顶。墙壁和地面交界处呈弧形。
(四)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窗台要在地面1米以上,内侧要下斜45°。 (五)车间通风和消毒: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措施。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每小时不少于3次。主要生产车间必须配有相应的空气消毒措施。
(六)采光、照明设施:车间或工作区域应有充足的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辅材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专间卫生要求:
(一)原料仓库:设置货架、垫仓板、机械通风设施,安装防鼠金属门。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杂物混放,无鼠迹,无蟑螂,卫生整洁。
(二)原料清洗浸泡间:分别设置与原料清洗浸泡数量相适应的水池。
(三)烧浆间:使用隔墙电热炉灶或汽油炉,配置不绣钢操作台,炉灶上面安装不绣钢排油装置,同时要求有足够的通风设备。天花板为铝扣板。
(四)成品冷却间:安装(悬挂离地2米)紫外线消毒灯(30W/10平方米)等空气消毒设施,配备与成品数量相适应的铝合金货架。 (五)成品包装间:安装(悬挂离地2米)紫外线消毒灯(30W/10平方米)等空气消毒设施,配备不绣钢操作台、板、货架。包装间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并设置二次更衣室。操作时专间温度不得高于25℃。
(六)成品仓库:应根据成品的贮存条件设置防腐设施和温、湿度监测装置。
(七)清洁消毒间:设置清洁工具容器专用清洗、消毒水池和存放清洁容器工具专用保洁柜。
卫生设施要求:
(一)四防设施:配置防鼠、防蟑螂、防蝇、防尘等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窗要安装沙门沙窗,水沟出口处和地漏应装防鼠金属网。
(二)更衣室:车间入口处应有更衣室,内设的更衣柜离地面20厘米以上。洗手消毒设施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
(三)强制通过或涮靴池:生产车间进口应设有工人涮靴(鞋)消毒池,消毒池宽度应达到1.5米,消毒池设计应确保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消毒池内消毒剂应保持有效浓度。
(四)卫生间:为水冲式或无害化厕所,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
(五)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合理有效确保畅通。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其它管线和阀门也不应设置在裸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车间内的不同生产用水输送管线,要用明确的颜色加以区分。
(六)废弃物处理:豆制品生产场所必须配备密闭的废弃物专用存放容器。豆渣等废弃物必须采用专用密闭容器存放,不得外溢,每天生产结束后及时清除。
第八条豆制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具备必备的生产设备。豆腐、干豆腐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处理设备、制浆设备、成型设备、包装设施。豆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处理设备、制浆设备、包装设施。内酯豆腐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处理设备、制浆设备、灌装设备、包装设施。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处理设备、制浆设备、成型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施。豆腐再加工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处理设备、制浆设备、成型设备、包装设施及油炸设备、夹层锅、熏制炉等。
第九条所有接触食品的机械设备、管道、工具、容器必须为不锈钢材质,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用豆制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当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
第十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1《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GB1352《大豆》、GB2715《粮食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所有生产原料使用前必须筛选干净,食盐经溶解沉淀去杂质后使用。不得将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中使用。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豆制品应当实行预包装销售。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如使用的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内酯豆腐应当采用全自动灌装设备进行灌装。
第十三条豆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卫生检验部门,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开展质量卫生的检验工作。应设有更衣室、理化室、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检验室面积不应少于25平方米,无菌室面积不应少于5平方米。更衣室内应配有洗手消毒设施,无菌室内要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检验室地面铺贴地砖,四周墙壁瓷砖到顶,顶面涂覆防水防霉白色涂料或用塑料板扣平顶。
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生产的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四条预包装豆制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应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五条豆制品生产企业和各类豆制品加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豆制品实施的强制检验。政府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豆制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豆制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豆制品从业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鞋(靴),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二)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
(三)操作前应当洗手,接触成品时应消毒;
(四)进入包装间,必须第二次更换清洁统一的工作衣帽和戴口罩;
(五)包装间应当由专人操作,操作时非包装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七条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销售其产品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本溪市豆制品送货单”。送货单应同时随货发给销售单位,必须做到货证相符。不得转让、买卖送货单。必须认真、准确、详细地填写送货单,标明送货日期、销售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生产加工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成品在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豆制品在贮存中应有防腐措施,做到低温冷藏(0℃—4℃)。运输豆制品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做到专车密闭送货。
第十九条豆制品销售者在采购、销售豆制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豆制品应当索取“本溪市豆制品送货单”,核对送货单内容,并在销售时予以明示;
(二)销售前应当严格检查产品质量,禁止销售变质、不洁、受污染或者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生产的豆制品;
(三)销售豆制品应当遵守产品标签上标明的贮藏条件;
(四)现制豆制品必须以销定产,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不得隔夜销售。
第二十条现制豆制品的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加工、冷却、包装的专用场地,并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二)面积一般不应少于30平方米(不包括原辅料仓库、更衣室、办公场所及与其它生产无关的生活场所),高度不得低于3米。
(三)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卫生要求,采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四)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及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设备和容器清洗消毒、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
(五)必须配备密闭的废弃物专用存放容器,豆渣等废物不得外溢,每天加工结束后及时清除。现制的豆制品,有外包装的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豆制食品△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