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44:32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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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国家邮政局


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纪检组:

  当前,正值春节业务旺季,做好邮政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行业安全、顺利运行,满足节日期间群众用邮需求,是全行业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国家局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部署,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跟进国家局的部署,认真履行职责,配合业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行业稳定、群众满意。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注民生,维护群众权益。一要认真听取群众呼声。要充分利用“12305”消费者申诉平台,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意见,既要了解消费者的用邮需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又要关注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维护职工权益,保持旺季职工队伍的稳定。二要切实解决问题。要加大解决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快件延误、邮件丢失、毁损、赔偿等热点问题的力度,督促企业建立责任追究、服务保障机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善待旺季坚持上班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保持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二、服务发展,确保政令畅通。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国家局有关旺季服务保障的部署要求,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开展效能监察。要对业务部门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实效开展监察,了解考核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申诉事项,有无拖延、推诿或搪塞等现象。在督促检查中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坚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坚持实事求是,切实解决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早落实。

  三、抓住有利时机,树立邮政行业良好风气。要引导全行业各级干部形成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打造优良作风、检验行风建设成效的共识,以保障旺季邮政服务为契机,开展行业道德风尚教育,推进行风建设。要更加注重节日旺季的考核评价,将日常服务与旺季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科学的行风考评体系,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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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

唐青林


  目前我国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不完善。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像一根毒针刺入企业的心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进程。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其中第7条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这是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部法律条款。
  随着市场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对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要求也随之提高。于是,1987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同法》出台后,该法律已废止),这是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直接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文有第5条、第7条、第15条、第39条至41条等。该部法律将商业秘密纳入到合同债权的保护范围,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石。紧接着1989年国务院发布《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技术秘密不同情况下的保密义务,以及对泄露技术秘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该法律条文并未对“商业秘密”作具体的解释和界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惫见》的第154条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该司法解释以列举式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的法律规定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出台,该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初步确立。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一大进步。
  1997年,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刑法》,首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等刑罚适用。《刑法》的这些内容规定,标志着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裁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原来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定化,以此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经济交流更加频繁,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对人的范围延伸至外国单位和个人,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为商业秘密得到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国家层面出台法律外,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也相应出台,如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等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均进行了相应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将制定全面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根据公布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商业秘密保护法》已经列入“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立法规划,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为国务院法制办。可以相信,随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和颁布,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法律层级将更高、相关规定将更加权威、细致。这将有利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更好地利用商业秘密发展企业。当然,也将有利于防止一些不良的企业,利用“保护商业秘密”的幌子,借助司法机关尤其是利用刑事侦查机关的力量,打击正当经营的竞争对手。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公路发[2005]441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公路建设中认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山区公路建设土石方数量大、结构物多、开挖范围广,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于平原区的公路建设。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既可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又可保护公路设施,有利于行车安全,促进公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山区公路建设要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建设理念,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思想,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影响、最强力度地恢复,实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公路项目与自然环境和谐。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工作,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良好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路建设者的自觉行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得好的项目要予以表彰并推广经验,对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前期工作阶段的要求
  4.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立项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开展相关调研分析,避免由于工作深度不足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5.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路线主要控制点和大走廊带选择,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生态等因素,处理好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关系,选择好桥隧建设方案,避免产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充分论证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不同路段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6.山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把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土的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在各专业设计中予以考虑和体现。
  在路线方案选择时,应对公路沿线周围环境敏感区域进行深入调查,要多方案比选,充分研究不同路线方案给沿线环境带来的影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合理确定路线方案。
  深化工程设计方案。填高大于20米,挖深大于30米的,原则上采用桥隧方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互通式立交规模型式、服务区规模、桥梁方案等方面,也要重视环境因素。
  重视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在保证边坡自然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边沟等排水设施尺寸、位置、防护应合理设计满足排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小、暗、绿的型式。
  取(弃)土场应尽量减少设置数量,并进行专项设计。取(弃)土场应考虑尽量减小对坡面植物、河水流向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绿化和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恢复植被或覆土造地,防止水土流失。取(弃)土场尽可能布设在公路视线以外。
  对服务区等公路沿线设施,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和规模及所处的环境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地点选择上,尽可能利用废弃地或低产田,或利用取(弃)土场设置,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
  7.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审批程序按照我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与我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执行。
  国家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各相关部门参加;地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同级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文件,分别报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高填深挖,少占用林地或耕地,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三、工程实施阶段的要求
  9.工程招标时,应将施工过程中对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合同段划分要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方数量和临时占地数量。
  10.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宜采取分区、分期的防治模式。一般可分为四个区,即主体工程防治区、取土场防治区、弃土场防治区和临时工程防治区,并分两期进行防治,工程建设前期采取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快速有效地遏制水土流失;工程建设后期以生物措施为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11.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制度,组织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管理责任。
  12.加强山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将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相关内容纳入施工监理工作之中。根据监理工作要求,制订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动态监控。
  1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临时用地在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状,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4.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水土保持的相关设施一并进行验收。
  四、运营养护阶段的要求
  15.公路管养单位应增强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路段,应采取生物、工程等综合措施,做好防护工作。同时,要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边坡、荒地的植被防护和沙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16.管养单位对公路沿线已有的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重点做好边坡挡墙、护坡的巡查工作,对出现破坏、滑移等情况的,应及时修复,保证边坡稳定。对原有防护措施不完备的,应逐步采取放缓边坡、护坡或边坡加固等措施。
  17.管养单位应定期对公路沿线排水沟、截水沟、拦水带、盲沟等排水设施进行疏通和维护,确保排水通畅。
  18.土路肩应采用植草绿化,并加强经常性修剪,保证排水畅通,美化路容路貌。
  19.在路面养护施工中,应大力推广路面再生、快速修补等环保工艺,减少工程废料。
  20.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对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管养单位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灾害隐患,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利在当代,功在长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