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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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2〕2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促进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制定《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
   (二)陈列展览: ;
   (三)学术研究: ;
   (四)社会教育: ;
   ……………………………………………。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件(套);提供开办资金: 元。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 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五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 。职能: ;
   (二) 。职能: ;
   (三) 。职能: ;
    …………………………………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 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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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卫生部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1987年4月20日,卫生部

为了及时反映市场医用商品价格变化情况,为编制卫生事业费预算,制定医疗收费标准和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经济管理提供信息及参考依据,进而为编制卫生事业规划,制定卫生政策服务,决定编制医用商品价格指数。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计算办法如下:
一、医用商品的范围:
医用商品包括医院在医疗服务中经常购买、使用和消耗的各种医药卫生材料、小型医疗器械、被服器具、业务用各种消耗品、维修材料、水、电、燃料等能源及公用事业消耗与商品性劳务费支出。
医院流通环节的某些商品如药品、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以及由专项拨款支出的大修理、大购置暂不列入编制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范围。
二、医用商品的分类及商品品种的选定:
根据医用商品使用性质,将医用商品划分为八大类:(1)卫生材料类;(2)小型医疗器械类;(3)被服器具类;(4)文具印刷图书类;(5)维修材料类;(6)杂项消耗类;(7)能源消耗及公用事业类;(8)商品性劳务类
八大类以下还可分为若干小类,每一大类应选择若干种耗量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品种,作为计算价格指数用的商品,并明确确定其规格、型号、牌号、质量、等级及计算单位。
为统一计算口径,各地可按“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表”所列分类及品种组织调查。
三、医用商品权数的确定。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根据不同商品耗用量的比重,分别确定商品“类权数”和代表性商品“项目权数”。医用商品品种繁多,为了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医疗单位的实际情况,权数的确定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以医疗单位财务决算资料为参考依据,确定计算期内医用商品总支出数,然后计算医用商品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重。如某医院,当年总支出为250万元,其中属于医用商品范围的支出归集为60万元,则医用商品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为24%。该比重应视为固定的常数,用
于分析价格指数变动对医院总支出的影响程度。
将医用商品支出总额按八大类进行归集,分别求出各类商品占医用商品总支出的比重(即权数)。如卫生材料类和被服器具类分别占医用商品总支出的32%和5.8%,权数就分别为32和5.8。八大类权数相加,权数总和应为100。
确定代表性商品权数。单项代表性商品权数系指该单项商品在选定的若干种商品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可采取下列方法确定。
该项商品支出总额
单项商品权数=------------×该大类商品权数
该大类代表性商品支出总额

如卫生材料类所选15种代表性商品,计算期内总支出为55000元,其中脱脂棉花支出2500元,占总支出的4.5%,乘以医药卫生材料类权数32,脱脂棉花权数即为1.4。各单项商品权数相加,应等于该大类商品权数。
确定权数是制订价格指数的基础,为保证其准确合理,“类权数”及代表性商品“项目权数”均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调查统计确定。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应选择若干所医院对2年或3年的实际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剔除业务量增减的因素后,确定各类和各单项商品消耗的合理比重
,得出相应的权数。
四、医用商品价格的确定:
商品价格原则上应以国营商业统一的零售价格为准,但由于商品供应渠道不同,有的商品固定按批发价供应的,也可按批发价计价。没有国营商业牌价的可采用市场供应价或其他价格,对某些进货渠道复杂,价格不等的大宗同类商品,应按加权方法计算平均价格。例如:500号水泥
每吨国家计划价85元,计划外价格150元,议价178元,某医院年购买数量依次为10吨、7吨、3吨,则该水泥平均价格应为:
(85×10+150×7+178×3)÷(10+7+3)
=121.7元

计算价格指数时,价格较为稳定的商品一般以当年年末价格为准。如果有些商品在1年内价格多次变动,应采用年平均价格,计算方法同上。
不论采用何种价格,基期和报告期价格口径应当一致,即:不能基期用零售价,报告期采用批发价或基期采用年末价格,报告期采用平均价格。
五、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根据确定的代表性商品品种,取得这些商品基期和报告期的价格资料后,凭以计算医用商品价格指数。
1.计算单项商品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某商品单价
单项商品价格指数=--------×100
基期某商品单价
如:五毫升针筒1980年每只0.80元,1985年
为0.91元,代入公式为:
0.91
5毫升针筒价格指数=----×100=114
0.80
2.计算医用商品价格“类指数”,计算公式为:
商品“类指数”=
∑(该类各单项商品价格指数×权数)
-----------------
∑该类各单项商品权数

如:假定卫生材料类只选了5毫升针筒和14号导尿管两种,其报告期价格指数分别为114和137,它们的权数分别为3.1和0.6,代入公式为:
卫生材料类指数=
114×3.1+137×0.6
---------------=117.7
3.1+0.6
3.计算医用商品价格总指数,计算公式为:
医用商品价格总指数=
∑(各商品“类价格指数”×各商品“类权数”)
----------------------
∑各商品“类权数”
六、医用商品价格指数以1980年为基期,1985年为报告期进行计算,以后每年计算1次,除了计算定基指数外,还要计算与上年比较的环比指数。
七、附“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表”(略)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3 号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7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2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8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废止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0号
1996年1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3月28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废止
4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文化部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14号
1998年3月5日 已经被2002年7月26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废止
6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7号
1999年4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4月17日《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3号)废止
7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18号
2000年5月1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8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0号
2001年12月10日 已经被2003年12月8日《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8号)废止
9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2号
2002年3月28日 已经被2006年11月3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废止
10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4号
2002年5月17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废止
1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25号
2002年7月26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0号)废止
1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30号
2004年7月1日 已经被2005年8月30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废止
13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化部令第5号
1993年8月25日
1996年8月9日修订 已经不符合《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
14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5号
1999年3月2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关于为中央各机关组织晚会的暂行规定和收取演出费用的办法 1955年4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
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传统剧目、曲目的挖掘工作的通知 (61)文艺平字第1371号
1961年9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 1962年9月11日 《文物保护法》有新规定
4
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上演节目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79年9月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5
文化部关于制止上演“禁戏”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753号
1980年6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6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101号
1980年8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7
文化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实施办法 1980年8月11日 本办法的依据即1979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已经被《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88〕财文265号)废止
8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81)文群字第525号
1981年7月10日 已经被《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代替
9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81)文艺一字第882号
1981年10月2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
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81)文艺一字第920号
1981年11月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11
文化部重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 1981年11月28日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废止
12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 1982年1月5日 已经被1998年3月5日发布的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13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文艺字(83)第81号
1983年1月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4
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文厅字(1983)第2175号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21号《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15
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计字(84)第631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4年4月30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71号)有新规定
16
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电字(84)第1604号
1984年9月20日 已经被《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273号)废止
17
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文艺字(84)第1956号
1984年11月2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8
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电字(84)496号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了《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
19
文化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具体处理暂行办法 文外字(85)第232号
1985年2月15日 统一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33号)执行
20
关于实施参加国际比赛获得奖金奖品和酬金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外字(85)第233号
1985年2月13日 2006年6月3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有新规定
21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稿酬的试行办法 文艺字(85)第35号
1985年2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2
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文艺字(85)第547号
1985年5月2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23
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当前工作的几点意见 文群字(85)第699号
1985年5月6日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有新规定
24
剧场会计制度 文计字(85)第728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5年5月25日 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25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章程 文图字(85)第784号
1985年5月14日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已经隶属于国家图书馆
26
文化部印发《关于中外合资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文计字(86)第370号
1986年3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7
文化部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文计字(86)第615号
1986年5月1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3号《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废止
28
关于扩大艺术院校对外文化交流权限的通知 文教字(86)第710号
1986年6月11日 已经被《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的暂行规定》(文教字〔87〕第1005号)代替
29
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文教字(86)第866号
1986年6月11日 已经被《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的通知》(文教字〔88〕第214号)代替
30
关于文化部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实施办法 文干字(86)第937号
1986年7月2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升级奖励暂行规定》(文人发〔1989〕32号)代替
31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工资的暂行办法 文干字(86)第1108号
1986年8月16日 《公务员法》有新规定
32
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计字(86)第1227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6年8月29日 其制定依据,即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和2000年7月1日两次修正;统一执行《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1号)
33
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文计字(86)第1358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6年10月15日 其制定依据,即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和2000年7月1日两次修正;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34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文计字(87)第94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87年2月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5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社字(87)第118号
1987年2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6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文博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1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7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2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8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3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9
关于文化事业统计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文计字(87)1399号
1987年11月12日 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分别于2000年6月15日和2005年12月16日两次被修正
40
文化部印发《关于部机关使用文化事业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3号
1987年11月30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1
文化部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和司局业务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4号
1987年11月30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2
文化部印发《关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调剂基金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5号
1987年12月4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3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厅字(87)第1538号
1987年12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5号《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废止
44
文化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厅字(88)第14号
1988年1月18日 已经被《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文教发〔1992〕15号)废止
45
文化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 文计字(88)第80号
1988年1月25日 已经被《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文审发〔1992〕44号)废止
46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的通知
文教字(88)第214号
1988年3月7日 管理职能转移
47
关于严禁吃请受礼的规定 文党字(88)第40号
1988年6月6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48
任命文化专员职务暂行规定 文干字(88)第513号
1988年6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49
关于部分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领导人员试行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8)705号
1988年9月12日 已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50
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文图字(88)第752号
1988年9月23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文教发〔1993〕45号)代替

51
文化部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 文干字(88)第830号
1988年11月21日 已经被《文化部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文人发〔1992〕26号)废止
52
关于部机关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1989)1号
1989年1月21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53
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文教发(1989)6号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月30日 管理职能转移
54
文化部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文政发(1989)8号
1989年1月26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37号《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废止
55
文化部机关处级行政领导职务任免的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文人发〔1995〕54号)废止
56
文化部机关非领导职务升降的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12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文人发〔1995〕54号)废止
57
文化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升级奖励暂行规定 文人发(1989)32号
1989年11月28日 公务员管理已经有新规定
58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人发(1990)20号
1990年7月28日 已经被近年来职称工作有关文件代替
59
关于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补充通知 文图发(1990)47号
1990年5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文教发〔1993〕45号)代替
60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0)48号
1990年4月3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规定
61
文化部关于卡拉OK进口节目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0)69号
1990年8月1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规定
62
文化部修改《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第八条的决定 文艺发(1990)92号
1990年7月9日 《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废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63
关于颁发《全国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计发(1990)93号
1990年8月20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颁发〈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计发〔1996〕64号)代替
64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和来华展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外发(1990)99号
1990年8月30日 已经被《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文外发〔1993〕49号)废止
65
关于印发《文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1990)151号
1990年12月8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新规定
66
文化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有新规定
67
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实施办法 文计发(1991)27号
1991年6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68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 文办发(1991)30号
1991年7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69
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文办发(1991)31号
1991年7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70
文化部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91年8月18日 统一执行《公务员法》
71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2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1994年12月8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废止
72
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5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文人发〔1994〕72号)废止
73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6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人发〔1996〕68号)废止
74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教发(1992)15号
1992年3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9号《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75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文审发(1992)44号
1992年11月19日 《审计法》已经有新规定
76
营业性时装表演暂行规定 文市发(1993)4号
1993年2月6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77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3)38号
1993年9月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已经有新规定
78
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1993)41号
1993年9月15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29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代替
79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艺发(1993)44号
1993年9月2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0
关于印发《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外发(1993)56号
1993年12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外发〔1998〕60号)废止
81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办教发(1994)2号
1994年2月8日 管理职能转移
82
文化部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艺发(1994)7号
1994年2月2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3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艺发(1994)15号
1994年3月2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4
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4)66号
1994年11月2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85
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市发(1994)68号
1994年11月28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及其配套文件已有新规定
86
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 文办发(1995)16号
1995年4月25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87
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文办发(1995)17号
1995年4月25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88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5)30号
1995年7月5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1998〕15号)废止
89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1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人发〔1999〕35号)代替
90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文人发(1995)53号
1995年11月21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公务员休假暂行办法》(文人发〔2006〕34号)废止
91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文教发(1995)58号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2月28日 管理职能转移
92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的管理的通知 文教发(1996)9号
1996年1月1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93
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文办发(1996)13号
1996年1月30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印发〈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2〕11号)废止
94
文化部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6)35号
1996年3月26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的规定
95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文市发(1996)36号
1996年3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96
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38号
1996年3月26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97
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43号
1996年4月24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98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82号
1996年10月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99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6)84号
1996年10月4日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新规定
100
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文办发(1996)90号
1996年10月16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3〕45号)废止
101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计发(1996)98号
1996年11月26日 统一执行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2002年修订)
102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文市发(1997)4号
1997年1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3
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7)12号
1997年2月18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6号《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废止
104
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7)17号
1997年3月17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审批事项已经被取消
105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艺发(1997)20号
1997年4月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6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7)73号
1997年10月14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4〕22号)废止
107
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的通知 文市发(1997)85号
1997年12月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08
蒲公英奖评奖办法 文社发(1997)86号
1997年12月3日 根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该奖项已经取消
109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1998)7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10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1998)15号
1998年3月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1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市发(1998)17号
1998年3月3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112
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文艺发(1998)19号
1998年3月20日 已经被2002年2月4日发布的《文华奖评奖办法》废止
113
文化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立项的通知 文人发(1998)21号
1998年3月23日 执行中宣部发布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114
文化部印发《关于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市发(1998)27号
1998年4月2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5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市发(1998)78号
1998年11月11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有新规定
116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艺发(1999)16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计发〔2006〕39号)代替
117
文化部关于实施《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1999)21号
1999年6月8日 文化部令第17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
118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9)22号
1999年6月9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9
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9)28号
1999年8月5日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已有新的规定
120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市发(1999)36号
1999年9月2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21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1999)44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1〕21号)代替
122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文艺发(2000)6号
2000年1月1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23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业活动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2000)9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24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决定 文党发(2001)3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25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办发(2001)7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7〕1号)废止
12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1)12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20号)代替
127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文市发(2001)13号
2001年3月30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28
文化部关于颁布《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优秀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1)40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计发〔2006〕39号)代替
129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艺发(2002)3号
2002年2月4日 已经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文华奖奖励办法》废止
130
文化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文监(2003)16号
2003年4月24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31
文化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服发〔2003〕41号
2003年9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4〕22号)废止
132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4〕8号
2004年3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10号)废止
133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办发〔2004〕21号
2004年6月15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7〕1号)废止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宣布失效理由

1
文化部关于在废纸回收中注意抢救有价值的图书资料的通知 (59)文群字第757号
1959年8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80)文群字第1069号
1980年7月1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
文化部关于调整艺术演出票价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491号
1980年12月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4
文化部群众文化局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1983年10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5
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的暂行规定 文教字(87)第1005号
1987年9月4日 管理职能转移
6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系统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 文社字(88)第79号
1988年1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7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社字(88)第222号
1988年2月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
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文图发(1989)25号
1989年10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9
文化部机关行政非管理岗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7号
1992年1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院校调整各类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教函(1992)15号
1992年9月17日 管理职能转移
11
转发教科司“关于扩大部直属艺术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教发(1993)29号
1993年6月 管理职能转移
12
文化部关于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文图发(1994)10号
1994年3月7日 适用期已过
13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市发(199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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