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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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4月20日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上漂流活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上漂流是指以船、艇、排、筏(以下简称漂流工具)为载体,靠水流动力或者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人运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经营活动。
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运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安全监管工作。
未设立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水上漂流营运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行水上漂流活动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漂流河道宽度不小于漂流工具宽度的2倍;
(二)漂流河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工具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
第七条 从事水上漂流活动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漂流工具和救生设备;
(二)配备合格的漂流工;
(三)制定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四)设有专职的安全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
(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水上漂流经营项目组织安全运营条件评估,报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
(四)漂流水域查勘评估认定书;
(五)安全运营条件评估文件;
(六)漂流工具的检验合格证;
(七)漂流工的安全培训证;
(八)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条 漂流经营者应当对其漂流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漂流工具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营运后应当适时申请漂流工具的营运检验。
第十一条 漂流工具应当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乘客定额进行载客,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 从事水上漂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漂流企业)应当根据漂流水域的情况或者载客数量和乘客的具体情况,在漂流工具上配备漂流工,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 漂流工应当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经过救生、漂流工具操作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漂流工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水上服务资历、健康状况、有无违章行为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从事漂流的相关安全保障人员也应当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漂流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禁漂水界线和禁漂水位线。在深水、急流、礁石障碍物等危险水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装置,设置安全救助点。安全救助点应当配备安全保障人员、救生设备和通讯装备。
第十五条 漂流企业应当在漂流起止地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码头或者设施,配备安全保障人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 漂流企业应当在起始点设立乘客须知告示牌。
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者安全保障人员向乘客介绍漂流工具、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讲解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等。
第十七条 禁止超载漂流、捆绑联体漂流和在危险水域追越漂流。
第十八条 漂流企业应当随时观察漂流活动河段环境安全,保持与气象、水文、上游水库运行部门的信息联络,及时掌握天气、水流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安排水上漂流活动。
第十九条 漂流时乘客应当穿戴救生衣,遵守漂流安全规定和要求。
漂流工和安全保障人员有权拒绝未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漂流安全规定的乘客进行漂流活动。
第二十条 发生水上漂流事故或者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漂流企业及漂流工、安全保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施救,并按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漂流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事故调查。漂流企业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漂流事故调查结束后30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事实、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漂流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漂流企业消除隐患、限期整改或者暂停漂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水上漂流活动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章经营或者不规范经营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漂流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和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漂流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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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07年6月18日 财建[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猪肉价格上涨较快、涨幅较大。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要求,为稳定猪肉市场,妥善解决猪肉价格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切实保障饲养者利益,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一)建立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保险制度。为增强饲养者抵御重大病害、灾害等风险能力,同时为母猪饲养补贴提供依据,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商业保险制度。考虑到地区间财力差异,原则上,对中西部地区保费,中央财政补助50%,地方负担30%,饲养者负担20%;东部地区保费由地方财政和饲养户共同承担。组织实施的保险公司通过招标选定,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保险公司。
  (二)建立母猪饲养补贴制度。国家财政依据参保母猪数量,对有繁殖能力母猪的饲养者给予直接补贴,以增强饲养者抵御成本上涨风险的能力,稳定生猪产业的龙头。补贴标准原则按每头每年50元核定。考虑到地区间财力差异,对中西部地区补贴,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东部地区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借鉴粮食直补经验,中央财政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地方,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补贴方案,并尽快将母猪饲养补贴通过基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饲养有繁殖能力的母猪的养殖户。已建立“一卡通”的,尽量通过“一卡通”直接将母猪饲养补贴发放给农民。
  (三)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支持做好猪蓝耳病防控工作。今年,我国部分省份发生了猪蓝耳病疫情,为防止疫情大面积暴发流行,国家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猪蓝耳病的防控力度,并对散养猪实行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50%、80%。目前中央财政已下拨免疫疫苗补助经费285亿元,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负担比例,及时安排和拨付免疫疫苗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工作,保证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需要。
  二、抓紧落实对低保人员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的补贴资金,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一)抓紧落实对低保人员的补助。中央财政及时将2007年对低保人员的补助资金拨付地方,由地方统筹安排,缓解因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对低保人员生活的影响。
  (二)中央财政对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在校生给予补助。国务院已决定于今年秋季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的资助政策,消化猪肉价格上涨带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压力。为缓解新政策出台前猪肉价格上涨影响,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政府调控手段,尽量熨平生猪价格周期波动
  (一)完善生猪及猪肉等副食品预警监测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对生猪、猪肉等副食品的生产、供应、消费、价格等市场情况的监测与预警,引导社会有序生产,并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立健全猪肉等副食品储备制度,发挥储备调控市场的作用。生猪生产周期性强,特别是随着规模化养猪比重逐步提高,波动周期越来越短,国家有必要强化调控手段,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波动,保障猪肉及其制品稳定供应。在供给相对稳定后,尚未建立猪肉等副食品储备的地方,要视情况尽快建立起地方储备制度;已经建立地方储备制度的,要根据调控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适当增加储备规模,科学安排储备品种,合理调整储备结构和布局,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合力调控的格局。
  四、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上述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近期将下发各地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密切跟踪猪肉等副食品市场动态,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做好前期准备和配套落实工作。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调控需要,研究出台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将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41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加油站非油品服务需求日趋旺盛,石油经营企业不断增加产品和服务,非油品营业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发展非油品业务不仅符合加油站发展趋势,为加油站带来新的利润和效益、提升企业品牌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对于方便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提升土地和设施综合利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国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借鉴国际惯例,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加油站网络优势,创新经营模式,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满足消费者综合性、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努力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因地制宜,利用加油站网点布局优势、地理位置优势、企业品牌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逐步形成功能完备、服务配套、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的营销网络,为拓展综合性经营服务提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三)提高对非油品业务的认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出发,充分认识发展非油品业务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动非油品业务加快发展。

  (四)因地制宜地推进非油品业务发展。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发展与当地经济、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要做好周密的市场调研及盈利分析,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客户群体、消费习惯、购买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立的规模、档次、商品品种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因站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

  (五)完善加油站服务功能。要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发展加油站便利店为契机,建立健全集加油、购物、用餐、休息、汽车保养与维修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系列化、便利化服务。

  (六)规范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石油经营企业应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经营行为、内部管理、利润指标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制订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完善激励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七)创新加油站经营模式。逐步建立并完善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制度体系。加强供应链管理,完善加油站便利店商品采购、销售及库存管理制度。创新加油站经营模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优化物流程序,降低物流成本。

  (八)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加油站便利店商品进货渠道,严把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质、保量的商品和服务,注重消费者权益保障,树立诚实守信的品牌形象。

  (九)加强非油品业务培训。非油品业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积极借鉴国内外非油品经营的成功模式,学习优秀商业和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加强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引进专业人才,打造油品业务、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复合型人才队伍,实现非油品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规模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十)整体规划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制订《加油站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油站便利店等非油品服务设施,特别是对在营的、毗邻社区的加油站要优先考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进一步发展。

  (十一)鼓励新建加油站开设非油品业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新设立加油站时,应积极鼓励、协助新建加油站开展便利店等非油品服务。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大型停车场附近的加油站,更适宜建成包括非油品业务在内的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综合服务区。

  (十二)健全非油品业务服务标准。完善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体系,调整充实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经营范围、营销手段、商品配送、场地陈列、服务规程、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监督投诉等内容,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科学发展。

  四、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对非油品业务的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认真加强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组织领导,健全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机构,落实目标任务,推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依托新闻、广告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企业品牌形象、商品及服务宣传,把加油站便利店等非油品经营业务纳入品牌营销范畴,努力把人们对加油站的定位从简单的加油转换到多功能服务上来。培养消费模式,创建和谐消费环境,通过各种促销、便民服务引导消费者体验并习惯在加油站享受商品和服务。

  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是成品油零售体系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促进非油品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取得实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请各单位于3月底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怀欣       联系电话:010-85093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