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牛建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46:35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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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建国


最近全国上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民同“非典”(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的简称)正在进行艰苦卓绝的抗争。从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到地方各级政
府先后采取了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非典的威胁,民众也自觉遵守和配合各级政府的
规定。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对于预防和控制疾病效果明显,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绝
不能仅以客观的效果来评价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恰当性,这当中的很多措施对社会的
正常秩序重新予以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有点甚至涉嫌执法违法,应该
引起法学界重视。笔者建议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
一、当前政府行政措施遇到的法律尴尬
直至成稿时为止,中央部委发布的命令和措施包括但远不限于:
1、 卫生部规定,各级医院对于治疗非典的有效诊断和治疗方法必
须逐级上报卫生部;
2、 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出台严禁组织学生假期出游的规定;
3、 从4月26日起,北京文化、工商、公安建议电信部门切断对全
市网吧的信息供应;
4、 从4月27日起,北京市民政局暂停婚姻登记,说是为了“避免
婚礼过多,间接减少人群聚集,从而更有效地防止非典的扩散”;
5、 4月25日,北京太阳宫乡芍药居委会责令30多户外地人员3
日内离京,否则“公安部门将强制执行”;
6、 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非典患者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并要求
“患者去世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7、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地不得组织集体出游,已经组织的必须退团;
8、 4月23日,铁道部发出通告,4月22日前已购买的4月22日
至5月7日火车票的旅客,在开车前要求退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
团体旅客退票也不受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的限制;
9、 4月24日,河南省文化厅发出紧急通知,全省各地大型公众娱
乐场所一律关闭;
10、 4月21日,民航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旅客已购“五一”期间的
机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
11、 国家计委及各省市物价部门对于治疗非典的药品实施了限价措
施。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实行或者间接实行限制人员出入的措施。
以上的措施都有一个出发点,减少人员聚集,遏制非典的扩散,但是
这里面的法律依据何在?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虽然不为专利法所保护,但不失为单位或者个
人的商业秘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卫生
部的规定具有强制征用的性质,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欠缺法律依据。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由宪法授予,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必须依法登记。目前还
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暂停登记。
网吧和电信部门因信息服务存在合同关系,凭什么职能部门依职权“建
议”电信部门切断信息供应?电信部门停止信息供应的损失和违约损失由
谁来承担?
要求非典患者遗体就地火化,禁止举行告别仪式,死者亲属的哀悼权
如何保障?尸体有时也具有财产价值,如此处理是否涉嫌侵犯死者及其继
承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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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犯人不服法院的刑事判决,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应由谁代为书写的问题,我们意见,法院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根据他的要求代为书写。如果犯人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代为书写,较为方便,过去不少地方习惯上也是这样做的。
此复。


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贸易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贸易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鼓励企业以现代化的信息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理念和流通业态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从2003年起到2005年年底止,市财政安排筹措3000万元商贸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有关的专项支出。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商贸发展资金的扶持重点是: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级商贸企业。
  三、资金使用范围:
  1、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重点财源)商贸企业的流通设施新增、改造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2、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及配送中心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3、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4、符合“早点摊车(点)退路入室”工程要求的早点连锁企业进社区开设门店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5、符合社区建设要求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的奖励;
  6、市政府开展“评选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评比优秀特色街区”的表彰奖励;
  7、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宣传促销活动及其他专项支出等。
  四、市级商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市贸易局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商贸发展资金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并根据确定的市商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和有关实施办法,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按计划组织实施。年末,由市贸易局、财政局就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作专项报告。
  五、市商贸发展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市级商贸企业,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区级商贸企业,向所在区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贸易局、财政局核实后,联合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属于奖励资助范围内的各类项目,由市贸易局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和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其他专项支出由市贸易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3、经审核确定的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相关部门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六、市商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安排管理。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