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建立防汛工作汇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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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建立防汛工作汇报制度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建立防汛工作汇报制度的通知

1990年5月14日,能源部

为了加强对能源系统防汛工作的领导,部以能源电〔1989〕452号文、办公厅以办政法〔1989〕247号文分别就防汛工作做了明确分工,现根据此分工,明确以下报告制度,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1.统配煤矿总公司、东煤公司、地方煤矿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等系统的防汛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并于每年汛前(今年在5月25日前)将本系统防汛领导小组、防汛重点、薄弱环节等防汛准备工作书面寄部安全环保司。遇有重大汛情,各级主管部门应负责全面处理,并报地方防汛主管部门,同时告部安全环保司。
2.关于水电厂的防汛工作部已以能源电〔1989〕452号文明确,现重申如下:已建水电厂的防汛由电力司和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防汛值班室设在调通局。在建水电工程防汛由水电开发司负责。遇有情况及时向部水电防汛领导小组汇报,并抄送部安全环保司。
3.现将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国汛〔1990〕7号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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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201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东莞与部分地方法院和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处理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关进一步核实申请材料的问题

  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利害关系人以作为公司登记行为之基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问题,可以根据有效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认定;对涉及真实性以外的民事争议,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备案行为的受理问题

  备案申请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答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执行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的问题

  对登记机关根据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作出的变更、撤销等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登记行为与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公司登记依据的生效裁判、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重新作出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绝办理,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多份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同一登记事项且内容相互冲突,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有关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6〕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有效发挥督查工作在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过程中的职能作用,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府督查工作,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市政府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能。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促进各项工作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落实,特别是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能,确保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负有对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职能。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处室负责。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工作任务的督查落实;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依法督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市委和市政府的权威性。

第七条 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第八条 注重实效。督查工作要重实效,以严谨的作风、务实的态度,着眼于及时、有效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主观主义。

第九条 严格保密。对各级机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反映的被列入督查范围的有关事项,凡不能向承办部门透露事项来源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督查时要注意内外有别,不得随意向承办单位、部门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落实督查责任。建立督查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督查工作要量化到岗、实化到人。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实要制订方案,提出具体目标和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请示报告。各项督查工作的立项、实施及督查结果的反馈,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市政府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要做到批必督、督必办、办必果。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协调。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如涉及部门较多,依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并指定承担重点工作任务部门的一名副局级领导带队。

第十三条 搞好督查通报。市政府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对落实督查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落实不利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督查人员要始终保持“认真严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自觉做到“三不”、“两坚持”。即:在督查工作中不准接受被督查单位、部门的宴请;不准打领导和督查室的旗号到被督查单位、部门办私事;不准在督查工作中实施有碍督查工作进行或影响督查工作形象的个人行为。严格坚持督查工作行为规范,原则上由2人以上组成督查组共同实施督促检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单个人实施督查工作;严格坚持督查结果汇总和认定工作行为规范,原则上每项督查工作结果的汇总和认定,由督查组组长和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材料报主管领导审定。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时,督查结果的汇总和认定,应由参与督查活动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杜绝督查结果认定参杂个人感情或个人说了算。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分解立项。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制定具体方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上级交办和市领导批办事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督查立项后,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审核把关。对承办部门报来的落实情况报告严格进行审核把关,报送材料要事实清楚、报告全面、结论明确、格式规范。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重办、重报。对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适时进行现场抽查验证。

第十八条 情况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要及时汇总和认定督查督办结果,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市政府领导意见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督查督办报告以及重要基础资料为正式文件,要按文件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六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应多样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督查对象较多,且属常规性、阶段性工作督查事项,一般可采取下发督查通知单,以书面材料调度的方式督查。

(二)电话督查。对督查内容相对简单,时限性要求比较紧,不必下达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地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督查事项或领导交办重点事项实施现场督查督办。可以采取全面督查、定期督查、重点督查、抽查验证、明查暗访等形式实施有效的督查督办。

(四)联合督查。对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相关部门或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联合督促检查。

(五)督查调研。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发扬严细认真、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适时开展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有质量的督查调研活动。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单位、部门督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上下贯通、左右相连、高效运行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相应处室承担协助市政府领导督办相关工作落实的责任。要结合实际,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和分工,履行好督促检查的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督查队伍自身建设。要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学习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刻把握工作推进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履行督查落实职责,全面提高督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督查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