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24:25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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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目前,全国无户口人员的数量很大,引起各方面强烈反响,影响人民生活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迁移、落户的合法权益。对待户口问
题,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决不允许各自为政,滥加限制。同时,也决不许以此为借口,在城镇户口问题上违反规定,随便开口子。

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


近几年来,农村落户问题日益突出。今年我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受理人民来信要求解决户口问题继续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农村注销户口或不给落户造成的。有的把嫁到城镇的农村妇女强行迁出,或者把户口吊销,所生子女也成了“黑人”;有的对退职回乡、外流回归、刑满释放
和离婚妇女回娘家,以及被动员返乡的职工家属等,也以“地少人多”为由,拒绝落户;有的对农村社员之间正常的通婚落户也加限制;有的对一些有女无儿户招婿上门,也不给落户;还有一些地方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做了“没有指标,不准入户”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干部职
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各方面强烈反响,急待解决。
关于户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国家规定是明确的。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地区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乱加限制,本应落户的也不准落户,既堵又挤,以致造成大量“黑人黑户”。为了维护公民居住和正当迁徙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控制城镇人口,进一步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
,我们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是:
一、要切实保证公民居住的合法权益。对因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而被当地生产队擅自注销户口的,应即恢复户口。对被遣送回乡的长期流浪乞讨人员,已经注销户口的,注销地应给予恢复户口。对不符合规定而迁往城镇的农村户口,虽办了迁移手续,而不能落户的“口袋户口”,
迁出地应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今后凡迁往城镇的农村户口,迁出地必须凭城镇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移手续;没有“准迁证”的,不得擅自将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更不允许找任何借口将其户口强行注销。
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维护公民的正当迁徙。农村地区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离婚妇女返回娘家的,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残人员投靠亲属扶养的,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职工退职、退休、经批准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回乡的,学生退学、休学和被开
除、被除名回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回乡的,以及有女无儿户,男到女家落户的等。凡有正当理由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落户。
三、要坚持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原则。农村妇女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地在哪里,都应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凡是没有落户或随母被注销了户口的,应由其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四、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和非婚生婴儿,以及被弃婴儿的公民权,应予保护,对他们的户口应及时注册登记。同时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五、凡在农村地区定居的自流人口,当地社队应准予登记落户。自流人口居住比较集中,已经形成村落的,当地政府应加以管理,纳入乡、社体制。
鉴于解决上述落户问题,涉及面很广,情况复杂,既有思想问题,又有实际问题,因此,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重点放在县里。最好在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亲自主持下,抽调有关部门的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提出方案,再召集有关区、乡、公社干部会议,加以具体部署,层
层限期负责落实。有的地区确属人多地少,可由县人民政府通盘考虑,发展多种经营,广开生产门路,统筹安排。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普遍增加,生活有了明显改善,这对促使无户口人员返乡安居提供了有利条件,只要把国家控制城镇人口的重要意义和户口管理政策讲清楚,相信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会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
发,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协助人民政府正确地处理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安置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



198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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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 刘成江 王素杰

摘 要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为了使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适用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有必要对有限合伙进行探讨,本文即从有限合伙的概述、有限合伙价值的分析、并且将有限合伙与其他组织比较及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五个方面对有限合伙进行了肤浅的分析。
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鼓励投资并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两种合伙企业形式的优势互补,有利于解决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以及保险金、社保基金投资中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当前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是相当必要的。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公司


Abstract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system source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it refers to the partnership which is composed together by the ordinary partner and the limited partner, is playing the nimble highly effective role in the economic activity. In order to cause our country at the development enterprise, the venture capital domain to be suitable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system, serves well for the socialism. It is necessary to limitedly to form a partnership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This article namely from the outline which limitedly will form a partnership,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value analysis, and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necessity and the feasibility, our country which will establish with other organization comparisons and our country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establishes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system legislation to devise these five aspects to limitedly formed a partnership to carry on the superficial analysis.
Our country establishes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system to be advantageous in consummating our country the legal framework, is advantageous invests and promotes the fund optimized disposition in the encouragement, is advantageous in realizing two kind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form superiority supplementarily, is advantageous in solving our country venture capital enterprise, the privately operate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the state-owne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s well as the insurance money, society guarantees in the fund investment the question. Therefore, our country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in the current establishment the system is quite essential.











Key word : Limited partershiper General partershiper Limited liability partershiper Company


目 录
摘要
关键词
Abstract
一、 有限合伙概述
(一)有限合伙起源
(二)有限合伙概念
(三)有限合伙特征
二、有限合伙与其他经济组织之比较
(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比较
(二)有限合伙与公司比较
三、有限合伙价值分析
(一)有限合伙的法律价值分析
(二)有限合伙的经济价值分析
四、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
(二)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可行性
五、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构想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具体立法内容的若干建议

吉林省农村特别困难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吉林省农村特别困难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农村特别困难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特别困难户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农村特困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
  (一)家庭成员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能力;
  (二)家庭收入微簿,难以维持生存;
  (三)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


  第三条 实行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帮助特困户增加经济收入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必要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指保证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保障标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村民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确定农村特困户,应当由农户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没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民主评议,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批。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特困户的名单,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特困户确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户证书》。乡级人民政府每年均应对特困户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停止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停止提供基本生活社会保障的农户的名单,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立服务组织,帮助农村特困户安排家庭生活,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九条 农村特困户在承包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方面,享有与其他农户平等的权利。
  农村特困户没有承包土地的,有条件的地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评议,应当为其分配承包土地。


  第十条 农村特困户对于其承包的土地无力耕种的,可以依法自行转包他人耕种,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转包给他人耕种。转包农村特困户土地的承包人应当按照转包合同的约定,向原承包该土地的农村特困户交付转包费。转包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经过评议,确定发给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补助费从村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并定时发放。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


  第十三条 对于改善农村特困户生产、生活条件的社会捐赠款物,要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农村特困户,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户自行耕种土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减免其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等有关费用,并免除其劳务。


  第十六条 农村特困户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杂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贪污、截留、挪用农村特困户社会保障救济款物的人员,由其所在组织、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或者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