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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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9月29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规定设置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周转金采用有偿方式,周转使用。
第三条 周转金借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拾遗补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
(三)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讲究经济效益;
(四)支持有条件的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五)专款专用,按期归还。
第四条 周转金借用范围
(一)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包括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含中医)、残联等部门及其附属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借用周转金。
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
(二)城镇青年就业扶持生产资金,以周转金的形式发放。
借款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和培训项目;具有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的生产经营项目;落后地区和就业困难地区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消费性开支,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炒房地产等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周转金借用条件
(一)借款项目需具备可行性。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借款单位在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借款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的借款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略低一些。
(四)借款单位需上报申请报告,并附上《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程序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挑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负责统一归还。
(三)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四)财政部按规定审批下达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申报的项目,同时办理借款手续。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手续,不得变更,若项目确需调整,务必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八条 周转金占用费
(一)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资金占用费。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一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2.5%,二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3%,三年期借款的年费率为3.5%。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三)各部门、各地区不准在以上规定的费率之外,另外加收占用费,违者必究。财政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本金,继续周转使用。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与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理拨付并协助回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请注明“归还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完还款手续后,应速将还款凭证的复印件寄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综合制度处备查。
第十条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考核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是指因使用周转金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暂设置毛收入(产值)、纯收入(纯利润)和税金(含各种税金和附加基金)等三个主要指标。
(一)借用周转金增加的毛收入(产值)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毛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毛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毛收入)×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毛收入=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毛收入×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比例
(二)借用周转金增加的纯收入(纯利润)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纯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纯收入--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纯收入)×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纯收入=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纯收入×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比例
(三)借用周转金增加的税金(含各种税金和附加、基金)
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增加的税金=(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后年度实现的税金--项目改造、购置设备前年度实现的税金)×周转金占技改、购置总投资的比例)
借用流动资金增加的税金=报告年度实现的全部税金×周转金占项目资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时间,以年度为单位,从借用周转金年度起,至借用周转金全部归还年度(含)止。
年终,财政部将对周转金使用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对使用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和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的周转金指标。
第十一条 周转金管理与监督
(一)切实加强周转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央各主管部门应集体研究决定周转金的有关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事,加强管理,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借用周转金。管理周转金使用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取回扣。
(二)财政部对周转金实行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定期检查、自查、互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若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借用周转金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在周转金使用期间每年须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二、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附一: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借款部门(地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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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总投资 | | |借款 |
借款单位|借款项目|借款用途|主要产品名称|------------------------| 预计 | 预计 |期限 |备注
| | | |合计|财政部|其他|单位|年毛收入|年纯收入|(年)|
| | | | |借 款|借款|自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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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在申请借款时填列本表。
2.“借款单位”填列申请借款单位的全称。
3.“借款项目”填列申请借款项目的名称。
4.“借款用途”填列申请借款的投放用途,简单分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和用于购买原材料等临时周转所
需要的流动资金。
5.“单位自筹”指除财政部周转金借款和其他借款以外的单位自筹的各项资金。
6.“预计年毛收入”、“预计年纯收入”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借款所形成的收入。
注:
1.本表反映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借用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的经济效益及其收益分配情况,按规定在归还借款时填报。归还借款的具体填报方式为,收款单位: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246028 付款单位:××部(委、局)××财政厅(局)汇款用途:归还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
2.本表“借款单位”、“借款项目”、“单位自筹”填报内容同(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3.“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从借款起到偿还时的经济效益总和,包括毛收入、上缴国家的税金和纯收入。
4.“偿还期内收益分配”是指对投放项目偿还期内的纯收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情况。其中“补充事业费”包括主管部门集中部分,此项具体使用情况须报文字说明。
5.“正常生产(经营)预计年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按规定归还周转金借款后,在生产进入稳定状态时,预计产生的年度效益。
6.对“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正常生产(经营)后预计年经济效益”均按周转金借款实际形成的效益进行计算。
附二:财政部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借款部门(地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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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总投资 | 借款期内经济效益 | 收益分配 |
借款|借款|------------------|--------------------|------------------------------------------|
单位|项目|合计|单位|财政部|毛收入|税金|纯收入| 生产 |补充 | 职工 | 职工 |其他|
| | |自筹|借款 | | | |发展基金|事业费|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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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产(经营)
后预计年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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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收入 |纯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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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总结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医函〔2003〕16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总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北京地区非典型肺炎疫情已趋于平稳,大部分病人也已进入恢复期,为全面了解局直属(管)医院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情况并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请你们就以下几方面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一、医院组织领导和部署情况

  (一)医院防治非典型肺炎组织机构情况;

  (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制度和预案制定情况;

  (三)对医院防治工作的部署情况;

  二、医院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

  (一)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二)本院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

  1.本院医务人员培训及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向社会发放非典型肺炎预防中药情况;

  3.设立发热门诊情况,包括起止时间、床位数、接诊人次、工作人员数及人员构成等;

  4.本院非典型肺炎隔离病区情况,包括床位数、人员数、人员构成(中医医生数、西医医生数、中西医结合医生数、护士数、医技人员数、其他人员数;人员科室构成情况)、累计收治人数(确诊病人数、疑似病人数、排除人数)、收治患者的情况(治愈数、死亡数、转院人数)以及医务人员感染情况等;

  5.参加对定点医院进行对口技术协作情况,包括对口技术协作的形式(派出医疗队、专家技术支持、煎煮药品或其它方式);其中外派医疗队情况包括每批医疗队派往地点、派出和撤出时间、派出人员及人员构成(要求同(二)4)、每批医疗队分管的床位数、累计收治病人数等;

  6.本院及外派医疗队使用中医药治疗情况,包括使用中药汤剂的病人数,使用中成药及中药静脉点滴治疗的病人数,应用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病人数(其中不包括以中医治疗为主的病人),以中医为主治疗的病人数(指不用激素治疗的病人数)及其他中医药治疗方法的使用情况;

  7.中医药治疗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情况,包括临床症状表现、症候学特征、演变规律、治则治法、方药及辨证论治规律、临床疗效情况及典型案例等;

  三、医院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和设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进行认真总结,并将阶段性总结报告在6月13日前上报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一处 邴媛媛 刘文武

  联系电话:65955519 65063322转6804 6803

  传 真:65930820

  E-mail:bingyuanyuan@natcm.gov.cn

                               二○○三年六月四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1〕 3号

  《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胡忠雄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三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等食品行业;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30床位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就浴50 人以下的浴室、桑拿浴、淋浴室、足浴场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营业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小网吧等公共场所行业。

  第三条 在市中心城区(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从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四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部门协作,齐抓共管。

  第五条 按照网格式管理模式,将建成区以街道办事处(工业园)为单位划分为10个责任区,由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监管与整治。三区各应确定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并从卫生、药监、质监、工商、文化、商务、交通、教育、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监管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以无证无照整治为重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帮扶,实行帮改结合;要重视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好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的实际困难。对不适合从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要引导其转行就业;对经营场所不当的,要指导其另选规范场所经营。整治工作中,要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探索综合治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牵头负责部门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益阳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的考核、评议与达标工作。具体负责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旅店等场所的监督与专项整治工作;拟定相关达标标准;承担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卫生技术指导和培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餐饮场所(含仅在本店销售并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与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店及仅在本店销售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有异地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小歌舞厅、小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对经整治不能达标的无证照经营单位,由牵头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确须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会同牵头部门,组织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包干负责部门

  教育部门负责城区校园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校园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交通部门负责车站、码头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车站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对经整治不能达标的无证照经营单位,由包干负责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确须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包干负责部门,组织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协管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主要街道临街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户使用燃煤、油烟治理及污水处理的监管工作。

  规划、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拆除城区违章搭建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棚亭。城管部门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整治占道经营、越门经营行为和流动摊贩。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整治秩序。

  宣传部门负责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标准、从业要求及整治情况的宣传报道。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硬件提质改造经费的核定和安排。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职责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管理与专项整治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抓好宣传动员工作。按照网格式管理模式,对辖区内的监管区域划分责任区,明确每个责任区牵头部门,组织、督促各监管职能单位按职责分工,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每个责任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制度,适时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和社区进行评议和考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集中取缔行动,确保辖区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强化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职责,安排专人牵头负责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管理与整治,督促产权单位和业主落实整改措施,在卫生、药监、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与各协同部门负责完成责任区域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整治达标任务;负责及时上报责任区域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改落实、新增、关停等动态变化情况。负责本街道和社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健全管理机制,保证卫生监督协管员专职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四章 监管要求及措施

  第九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者是本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产权所有人在专项整治中负责督促经营店主搞好整改、切实履行“门前三包”,应当把卫生、药监、工商、质监、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预防性审查意见作为签订出租合同(协议)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应加强对各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考核及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其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每个社区聘用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具体负责所在社区责任区域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的宣传发动、巡回督促检查。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无证无照和涉嫌违法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门店,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办理相关证照前,应先经所在地卫生监督协管员、社区、街道确认基本达到标准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前置许可相关规定。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备案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鼓励推行餐具和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在中心城区小餐饮店大力推行使用集中消毒密封包装餐具,逐步由小餐具向大中型餐具过渡;在小旅店积极推行顾客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卫生部门应定期对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对餐具及顾客公共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确保集中消毒餐具和顾客公共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餐饮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示制度。卫生、药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辖区内的小餐饮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实行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不良信息传递制度。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按本办法所明确的职责及时详细地将案件情况传递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 实行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制度。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召开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通报信息,协调行动。各职能部门采取重大行动或对重要案件进行查处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无证照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户,应当迅速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对经整改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确需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予以强制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各责任部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据《益阳市创建省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由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领导小组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