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拟停止使用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和解热镇痛类药品地方标准品种论证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5:01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拟停止使用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和解热镇痛类药品地方标准品种论证结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拟停止使用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和解热镇痛类药品地方标准品种论证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药政处(局)、药检所、医药
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85号)中拟停止使用品种的处理意见,我局在广泛征求药政、药检、医药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调研、听取企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申诉保留的拟停止使用品种遵循“安全有效,处方合理,质量可控”的原则,逐一进行了论证和确认工作。现予公布论证结果(见附件)。另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可以保留的品种
经专家论证认为申诉意见充分、合理,依据明确,可以保留的品种,其质量标准的制定、审核、报批,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等后续工作按国家管安〔1999〕85号文件要求进行。要特别注意规范药品名称问题,凡冠有“增效”、“速效”、“灵”等广告词汇的药品名称,必须在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阶段予以修正。需限定适用范围及明示不良反应的药品,必须在药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标明。
二、停止使用品种的处理
经充分论证确定为停止使用的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消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并按国药管安〔1999〕85号文件要求登记造册,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需进一步补充有关资料的品种
经慎重论证认为,申诉理由不足以证明其安全有效需补充资料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通知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补报相应资料并组织复审。
四、无申诉意见品种的处理
可能由于通讯或其它原因至今无反馈意见的品种,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务必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和意见函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并负责通知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按国药管安〔1999〕85号文件要求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申诉理由和相关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逾期不报的相关品种,我局将视为无申诉意见,按本文中“停止使用品种的处理”原则处理。
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是以整顿为主要目的的专项工作,也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严肃、认真、扎实、有效地做好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的初审和评价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拟停止使用品种论证结果
(一)可以保留的品种名单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增效黄连素片 将“增效”改为“复方”。
增效黄连素胶囊 将“增效”改为“复方”。
复方黄连素注射液 补注射用甲氧苄氨嘧啶原料标准
泻痢停片 去处方中的皮质激素后保留;说明书中须增注“磺胺类药过敏者禁
用”;名称修改。
小儿泻痢停片 同“泻痢停片”。
乌洛托品片 须限制适应症
复方甲硝唑片 须严格限定应用范围
克霉唑喷剂 将处方中的“丙酮”改为“乙醇”后保留。
炎特灵片 处方中SMZ和TMP含量应与中国药典95片中“复方新
诺明片”一致。
复方必消痰胶囊 须严格限定适应症和禁忌症(高血压和冠心病患者不适
用)。
牙周康胶囊 限于牙周炎;不用滑石粉做辅料。
牙周康药膏 参考“乳膏剂”制定处方基质及使用方法
烫火药膏 限于小面积轻度烫伤、烧伤。
络合碘(强力碘溶液、肤阴泰) 提高质量标准,并实现质量可控。
汞溴红溶液 考虑农村用药习惯,暂时保留。
解热镇痛类药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注射液
米格来宁片
米格来宁注射液
撒痛风注射液
感冒清片 处方中的“氨基比林”用“异丙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安痛定片 处方中“非那西丁”和“氨基比林”用“扑热息痛”和“异丙
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氨咖甘片(脑宁片) 处方中的“氨基比林”用“异丙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氨咖片(脑清片) 处方中的“氨基比林”用“异丙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风湿松片 处方中的“保泰松”、“氨基比林”用“羟基保泰松”、“异丙
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复方茶碱片 做为抗哮喘病,去掉处方中的“非那西丁”和“氨基比林”
后保留。如使用“氨茶碱”,名称应改。
复方贝诺酯颗粒
小儿复方贝诺酯片 片剂、颗粒剂的组方剂量应统一。
小儿复方贝诺酯颗粒 同上
(二)停止使用的品种名单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速效治痢片 处方不合理
速效止痢片 处方不合理
乌洛托品注射液 只保留片剂
消炎眼药水 ST已淘汰
解热镇痛类药
热疾散片 处方不合理
感冒速安片 处方不合理
爱索尔感冒片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感冒敏胶囊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感冒清胶囊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感冒欣颗粒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感冒饮片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病毒灵片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风湿松注射液 只保留片剂
安络通片 成分不明,疗效不确。
维体舒片 作为解热镇痛药的处方依据不足
(三)需进一步补有关资料的品种名单
利福平软膏 提供采用包合工艺后利福平的释放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耐药性
资料。
黑癣油 提供硝酸和苯酚反应后的黑色物成分及相关的安全性材料
牛皮癣药膏 提供长期大面积外用轻粉后的毒性试验资料
女宝栓 提供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肺宝三效片 提供苯妥英钠抗哮喘的基础试验和临床试验资料
(四)无申诉意见的品种名单
消炎止痢灵片 处方不合理
新痢灵片 处方不合理
止痢灵片 处方不合理
痢特敏颗粒剂 加入中药的理论依据不足
复方磺胺脒片 处方不合理
增效磺胺脒片 处方不合理
光明软膏 处方不合理
黄氧化汞软膏 含黄氧化汞
呋喃唑酮散 副作用大
盐酸小檗碱软膏 药效不确
新脚气药水(癣迪) 处方不合理
硫酸氢黄连素注射液 抗菌作用不强
强力解毒敏注射液 处方复杂,质量难控。
洗必泰碘酊 处方不合理
消毒止血膏布 处方不合理
消炎止脓膏 处方不合理
消炎膏 ST已淘汰
小儿吡哌酸干糖浆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小儿吡哌酸片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小儿增效联磺散 不良反应大
乙双吗啉胶囊 不良反应大
乙双吗啉片 不良反应大
阿苯糖片 与片剂重复,取消此剂型
乙酰水杨酸缓冲肠溶片 处方不合理
安热静注射液 安乃近做注射用副作用大
风湿松注射液 只保留片剂
镇风湿片 多种解热镇痛药重复
关节镇痛片
痛乃停片 不良反应大,处方不合理。
维体舒肠溶胶囊 配方不合理
(五)不属本次再评价工作范围的品种
腐植酸钠 中药成方制剂标准第11、13册已收载其片剂和颗粒剂。
腐植酸钠胶囊 同上
福敏软膏 同上
福敏栓 同上
腐植酸钠注射液 同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2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环保、城管、园林、水利、公安、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七)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少于100户的,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统称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50%以上的,或者入住率达30%以上、物业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市房管部门根据该物业的区域规划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定。

第十二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市房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业主提议后15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召开。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重大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15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由区房管部门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等文件、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自治管理和社区建设管理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监督与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依法经营服务活动中,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意见,配合社区开展有关活动。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导与协助业主的自治管理活动,引导业主将物业自治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或者从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经营收益部分中列支。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四)拒绝承担任何形式的摊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事项的责任;

(五)开展其他多种经营服务项目,增强企业实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以及公建配套设施经营管理的收支情况,接受质询和审计;

(五)劝阻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劝阻不听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

(六)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七)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在市房管部门的监督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招标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房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住宅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住宅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果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联络关系;

(二)设计管理模式,草拟物业管理制度,编写物业管理公约建议书;

(三)建立服务系统和服务网络;

(四)办理移交承接验收事宜;

(五)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介入管理内容,给予物业管理企业相应的前期介入管理经费,具体内容与标准由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市房管部门制定的承接验收办法进行承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起30日内将以上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未尽到保修责任的,仍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四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其中分期建设的物业,只能委托同一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如因委托造成的损失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该区域内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的约定;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的日常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和垃圾清运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原有住宅小区经综合整治实行物业管理的,可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接到告知书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选聘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满后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审计后的费用帐册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等。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并按上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单方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另一方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物业规模等因素制定分项收费的标准,并定期公布。

确定政府指导价,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服务收费价格,应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依据。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收费标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涉及的其它有关事项,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项为理由,迟交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代办、特约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

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费用等服务事项,可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组建保安队伍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应当经过政审、培训后方可上岗。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公约的约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业主公约的约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和建筑布局。

已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属于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外,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由市房管部门代为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未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属于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住宅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小区规划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认定,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指标等内容,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建设要求意见书、土地出让公告、建设项目批文、公建配套建设计划中予以明确;在商品房预售价格认证时,应对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成本进行认定;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名称、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将公建配套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告知购房人;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应按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进行区分登记。

原有住宅小区经综合整治实施物业管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被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清理、清退或调整;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投资自建的配套设施实行回购;根据规划和小区服务与管理的需要,补建必要的配套设施。同时对清退、调整、回购和补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产权登记,并办理移交使用手续,用于物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市政、排水、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维修、养护费。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前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功能;

(四)私搭乱建;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八)未经批准摆设摊点;

(九)无序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二)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需要改变房屋结构或涉及房屋承重部位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擅自损坏房屋结构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及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二条 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

第六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市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市房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市房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政务网作为"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是我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总窗口、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的总平台, 同时也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与公众联络交流的重要渠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3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32号)精神,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共同建设好衢州政务网。
  
  
                      二○○四年七月八日    
  
  
  
 
  
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衢州政务网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进政务网站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衢州政务网的考核内容由管理机制、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监督投诉、公务邮箱管理、支撑平台建设和分站点建设等七个部分组成。
  (一)管理机制(10分)
  衢州政务网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站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分站点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具体包括:
  1、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确保所有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对于上报主站点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办公室应在日常维护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的分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3分)
  2、向主站点报送内容及各分站点内容维护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政府其它单位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经审查把关,在办公室主任的管理下开展工作。(4分)
  3、各单位办公室应将负责分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主站点对外公布。分站点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3分)
  (二)信息公开(15分)
  各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衢州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1、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各县(市、区)的概览、县(市、区)长简历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规则、联系方式等。以上各类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主站点进行更新内容。(5分)
  考核指标:信息的完整性、差错率和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本单位适合上网的各类政务信息、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以及主站点建设所需,且有明确分工或职能归属的其他信息(详见附件)。其中,凡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各类政务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等信息,均应第一时间在衢州政务网上公开。(10分)
  考核指标:上网政务信息的报送数量、时效和采用率;服务信息的数量、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他信息的报送情况。
  (三)网上办事(20分)
  网上办事是指各单位通过"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
  1、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的办事指南信息(包括内容事项、受理部门、岗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事资格、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情况、办理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在网上办事大厅上详细公布。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10分)
  考核指标:需提供办事指南项目的完整性、每一个项目办事指南是否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各单位应逐步争取将本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项目上网办理。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各单位已实现的每一项网上办事项目应与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的在线受理按钮直接链接。(7分)
  考核指标:实现网上办事项目的数量、网上办事项目实用性和技术含量、与门户网站实现链接的情况、与门户网站直接链接的办事页面是否包含详细明白的操作指南。
  3、各单位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窗口上与本单位办事项目有关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告知原因,提出建议。(3分)
  考核指标:咨询的答复率、答复时效和公众对答复的满意度。
  (四)监督投诉(10分)
  各单位必须在衢州政务网上公开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包括投诉电话、受理时间和受理网上投诉的电子邮件,接受群众监督。
  1、各单位应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处理各类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要说明不受理的依据,并尽可能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政府部门。(3分)
  考核指标:公众对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2、各单位应当进行及时处理主站点"市长信箱"栏目通过有关途径转发的信件,并将处理意见以电子文本的格式同时反馈给门户网站。(7分)
  考核指标:答复反馈给主站点的数量和比例。
  (五)公务邮箱管理(5分)
  公务邮箱是各单位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衢州政务网上开设的办公专用电子信箱,通过公务邮箱可实现与主站点的各项工作交流和对接、受理公众网上咨询和监督投诉。
  1、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信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信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3分)
  考核指标:公务邮箱开设和使用率、公务邮件的处理效率。
  2、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维护本单位公务信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2分)
  考核指标:公众涉及公务邮箱的情况反映。
  (六) 支撑平台建设(25分)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电子政务支撑平台的建设,确保政府网站的质量和应用效果,实实在在地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1、各单位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政府网站和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网络环境。(10分)
  2、各单位应大力推进本单位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政务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外部政务网站做好应用及数据支撑。鼓励各单位将已成熟的公众服务类应用向衢州政务网迁移。(8分)
  3、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为网站做好安全支撑,确保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7分)
  (七)分站点建设(15分)
  各单位应按《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中关于分站点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做好分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
  1、各单位在分站点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分站点日常管理制度。
  2、各单位分站点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站点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主站点的网站标识,与主站点页面相呼应。
  3、各单位分站点应按照主站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精心设计网站栏目。分站点必须包含机构人员、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网上办事、政务信息、服务信息、投诉咨询等七项内容。
  4、各单位分站点要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公开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5、鼓励各单位在分站点建设中发挥创造性。开设各种服务性、互动性强的栏目。对于通过分站点咨询、投诉窗口接收的问题,必须按规范及时答复、处理。
  6、各单位分站点必须加强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分站点上所发布的信息、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不能出现信息浏览、服务链接失败的情况。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评议(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公众评议(主站点和市内主流媒体上共同进行)、专家评议(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组织各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
  (一)考核内容(一)至(五)的考核,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日常监督评议实现。每一项考核内容的评议包括"差"、"较差"、"合格"、"较好"、"好"五项指标,分别对应系数1-5。每项考核分值×1/5×系数即为该项目得分。
  (二)考核内容(六)和(七)的考核,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专项的公众网上评议和专家评议,考核指标由参评专家确定,最终形成一个电子政务和分站点建设综合得分。
  (三)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委、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
  三、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6个县(市、区)及50个市级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二)市级单位。
  市人劳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外侨办、市协作办、市开发区、市法制办、市计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市质量监技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电力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检验检疫局、市贸粮局、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市烟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信息办、市人行、市信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凡需要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建立分站点的其他机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考核。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政务网主频道栏目结构与信息来源表
  
附件

  衢州政务网主频道栏目结构与信息来源表
一级栏目 二级栏目 内 容 责任单位 要 求
走进衢州 衢州概况 介绍衢州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特色优势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 每年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旅游 介绍衢州的主要景点、旅行社团、酒店住宿、交通信息等方面的旅游信息 市旅游局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特产 介绍衢州6个县(市、区)的特产 市旅游局、各县(市、区)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政务 市长信箱 接收和处理公众发给市长和市政府的电子邮件 市政府督查室 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和反馈并及时更新数据
市长回音
政务信息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务工作信息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公告公示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公告公示 市府办及有关部门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工作动态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工作动态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人事任免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人事任免情况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领导讲话 发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领导之窗 发布主要领导的简历、照片、联系方式等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政策法规 最新文件 发布市政府最新文件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府令 发布政府令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府文件 发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策解答 对各种政策提供解答 市府办及各有关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法规规章 发布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征求意见 动态信息 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一些动态信息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文件介绍 对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的介绍
征询意见 征求公众对文件的意见
背景资料 文件的背景资料
议政联络员 议政联络员的名单
参政议政 问计于民 重大事项向公众征询意见 市法制办及各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议案 发布人大议案及办理情况 市人大办、市政府督查室
提案 发布政协提案及办理情况 市政协办、市政府督查室
热点话题 议案、提案中一些公众关心的话题 市政府督查室
建言献策 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网上调查 有针对性的调查 市府办及各部门
效能投诉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发布效能建设动态 市效能办
便民服务 常用电话 常用电话号码 市电信局 及时更新数据
邮政编码 各个地区的邮编 市邮政局
部门信箱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邮箱 市府办及各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全市地图 衢州市区及各个县(市、区)的地图 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酒店住宿 衢州酒店的信息 市旅游局 及时更新数据
交通信息 衢州交通的信息(公交线路、衢州快客、列车时刻、民航班次) 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民航局、铁路衢州车务段
电视节目 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市广电局
办事大厅 网上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及其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事项并提供咨询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部门 及时办理、更新数据
技术市场 网上技术市场 市科技局 及时更新数据
招商引资 提供招商信息 市招商局 及时更新数据
社会保障 提供社会保障相关信息 市社保局 及时更新数据
今日导读 每日市本级的政务信息 市府办 每日更新
政务邮箱 领导及各部门的邮箱 市府办及各部门 及时收发、反馈
市民邮箱 公众邮箱 市联通公司 及时维护,更新
全网检索 搜索引擎 市府办 及时维护
视频点播 介绍衢州的视频 市广电局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热点关注 近期工作重点及公众关心的政府工作 市府办及各有关部门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政府网站群排行榜 政府部门网站的排行榜 市府办 每月更新一次
英文版 发布衢州市简介、旅游、信息和服务、对外合作、产品等信息的英文版 市外侨办 不定期更新(每半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