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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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按照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在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依隶属关系按系统分别向市、区(县)科委报告。”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或从外省市引入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及时报市科委备案,并定期呈报品种、品系、来源单位和扩大生产情况。从国外进口的,还须向国家指定的保种、育种、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技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进、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89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2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试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评价科学可靠,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所需的饲料、垫料、笼器具、设备等支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

各区、县科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市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五条 按照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在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依隶属关系按系统分别向市、区(县)科委报告。

天津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其结果作为质量合格认证的根据。

第七条 实验动物所需饲料、饮水及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必须达到有关的营养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依品种、级别由市科委确定。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以上畜禽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隔离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对引入的原种和捕捉的野生动物以及开发的新品种,应及时将动物的名称、特征、数量与照片等资料,报市科委备案。

第九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条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定工作。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人和动物传染病实验的实验动物,在接毒后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隔离管理,严防逃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散毒。此类实验动物死亡后的尸体,及其所接触的用品、用具、环境、场所均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或从外省市引入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及时报市科委备案,并定期呈报品种、品系、来源单位和扩大生产情况。从国外进口的,还须向国家指定的保种、育种、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十三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技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进、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参照相应的技术职称规定实行资格认可,并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单位,由市科委责令限期改进,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由畜牧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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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出联(1995)14号〕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告经营者可以连续发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有固定广告名称、固定格式、连续发布并由广告经营者经营承办的全部为广告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固定形式印刷
品广告。
三、根据“湖南邮政专送广告”发布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属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不宜以“邮政”、“邮送”等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作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也不宜使用与一般报纸相同的规格、开版和纸型。



1998年7月13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推行的“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是指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及分中心为依托,以无偿代理为形式,由代理机构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代办审批事项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

第三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遵循“依法、高效、公开、自愿、无偿”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规划区内(含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的产业转移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事项是指在项目新建、扩建或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涉及的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超越市本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项目新建、扩建前期申办的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事项,实行协助服务;经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后的申办事项,可实行委托代理。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二章 代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我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机构由代理机构、承办单位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代理机构为市政务服务中心、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负责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内项目申办事项的代理工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郴州经济开发区内项目申办事项的代理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非园区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及其他产业转移项目申办事项的代理工作。

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代理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等工作;(2)负责协调处理代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联合踏勘,依法实行联合审批;(3)对承办单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提请行政效能监察及责任追究。

各代理机构设立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以下简称项目代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政府发放“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证”。项目代理员持证上岗,履行项目代理职责。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下设代理窗口,负责接待咨询和代理委托的受理、交办等工作。

第八条 凡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均为承办单位,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代理机构交办的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办事窗口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承办单位,其窗口首席代表或分中心负责人为代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职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部门(单位)授权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承办窗口,负责直接办理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第二类为部门(单位)部分授权、不能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代理窗口,负责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在本单位审批过程中的代理工作。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但办事窗口未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代理工作,明确1~2名业务骨干为本单位代理工作人员,负责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在本单位审批过程中的代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代理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应当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查。

第九条 市监察局作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的监督机关,负责对审批代理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负责受理、处理委托单位的投诉,依法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第三章 工作模式和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

自愿委托,即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其申办事项。

无偿代理,即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以无偿代理的形式,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办理其申办事项。

限时办结,即承办单位接到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代理的申办事项后,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该事项。

全程监督,即代理机构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协调,监督机关对审批工作进行全程行政效能监察,确保代理工作依法运行。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转送、协调、督办、送达、评议”的程序运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接到申请人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代理的咨询后,应当向申请人解释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实行代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申请后,代理机构应指导申请人填写《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委托书》,并向申请人出具《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受理通知单》,指定专门的项目代理员为代理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如不能接受委托,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办(代理)窗口。承办(代理)窗口应将该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经审查各项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后,承办(代理)窗口出具《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审批期间如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由承办(代理)窗口通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参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项目代理员通知委托单位自行缴纳,或经委托单位授权后由代理机构代缴。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结审批事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证、照、件送达委托单位,并指导委托单位如实填写《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评议表》。

第十七条 代理事项需几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可实行联合办理,即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

联合告知。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召集相关的承办(代理)窗口进行“联合告知”。各承办(代理)窗口应将本单位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流程、现场踏勘、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由项目代理员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联合受理。各项材料准备完成后,项目代理员应召集相关的承办(代理)窗口进行“联合受理”。经审查各项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各承办(代理)窗口出具《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按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联合踏勘。审批期间涉及多个部门现场踏勘的,由代理机构召集相关承办单位进行“联合踏勘”。各承办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合踏勘。联合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各承办单位应当就现场踏勘的问题提出意见。

联合服务。若审批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分歧,直接影响项目的落户和建设进程,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协调。确有必要,可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长办公例会进行统筹协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和代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项目代理员、承办单位、承办(代理)窗口应实行优质、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和泄露委托单位商业秘密等行为。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构建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发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时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委托书

2.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受理通知单

附件1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委托书



委托单位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

项目、企业

情况简述






















委托代理

申 请
我单位经过咨询,已了解审批代理的相关规定,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现依据《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 为我单位办理以下事项:

1


2


3


4


5


委 托 人

有效身份

证 明








(粘贴处)







委 托单位

法人签字(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附件2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受理通知单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

事 项
















受理时间



受理人员

受理编号


项 目

代理员

情 况
1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方式


2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方式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