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46:22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有关部门:
为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近年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铁道等部门向个人或部分单位发行了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号文和经国务院同意的人民银行银发(1988)65号文精神,债券债务人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石油、铁道部门。各专业银行统一承担代理发行任务,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管理,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拨款或委托贷款。为做好债券资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债券资金的解交,实行按债券种类“分别解交、统一入户”的办法。即基本建设债券按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有关专业银行总行签订的合同(协议),由认购的专业银行总行分清各投资公司,在统一规定的交款期内划转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为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专户存储。重点企业债券由购券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按月逐级上划其总行,并划转建设银行总行设立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集中户”。然后,暂由国家计委委托建设银行总行按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计划投资额比例划入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上述同一存款户。
二、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分配使用,委托建设银行按照“先存后支、以收定支”原则办理拨款和贷款。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视债券资金用途,采取不同的分配、下达方式:
(1)用于参股或合资的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其存款户将资金汇拨参股或合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2)用于贷款的债券资金,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办理。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总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据以明确贷款的方式、原则和双方的权责关系等。建设银行总行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的债券资金由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根据贷款需要,从其“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转入该投资公司的其他委托贷款基金户,建立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其他委托贷款基金额度内,按国家确定的计划,会同建设银行总行向建设银行经办行下达有关贷款指标,所需资金由建设银行总行调拨。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对有关借款的期限、利率、利息计收、借款本息归还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责关系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予以明确。
建设银行经办行根据下达的贷款指标,开立“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户”,并根据年度用款指标和国家计划以及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其他委托借款合同。据以明确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利息的计收方式,借款本息归还的资金来源和
还款方式,借款的担保方式,以及借款单位和建设银行经办行双方的权责关系。个别项目在总合同签订条件不具备、暂时无法订立的情况下,经办行与建设单位可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或协议。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基本建设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或协议)发放贷款,并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协助回收贷款本息。
此外,有关原材料、交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需有国家原材料、交通投资公司参加。
三、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对指定的建设项目贷款,贷款基金不分资金来源,统一管理和使用。在信贷和财会报表中统一以“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反映。
四、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委托贷款利率,由有关专业投资公司会同建设银行总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债券资金保本增值的原则确定综合贷款利率。在选择建设项目时,利率可以浮动。凡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较好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可适当高于综合贷款利率;凡宏观经济效益好,但微观经济效益较差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可以低于综合贷款利率,但不得低于预算内“拨改贷”利率。浮动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原则上应与综合贷款利率一致。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计算的贷款利息,实行虚收挂帐。建设项目投产后归还的本金和得息,全部划归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归还债券本息的资金来源。如提前归还委托贷款资金,建设银行经办行应填制收回委托贷款凭证送建设银行总行和有关专业投资公司各一份。对提前归还的委托贷款资金,建设银行按现行存款利率规定计付利息。
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贴息。
七、在计划执行的考核中,建设银行经办行每年年终要分别不同投资公司将委托贷款的发放、回收情况按项目向建设银行总行报送一次。建设银行总行每月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支出情况。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报送计划、财务执行统计表,以便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八、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的归还,在有关经济合同里要予以明确。对同时使用债券资金、预算内“拨改贷”和建贷等资金的“拼盘”项目,应遵循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87)建总办字第37号文规定的“先借先还、同时借按比例归还”的还款原则。
九、建设银行办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的委托贷款后,要增加必要的网点设施建设,各专业投资公司每年支付建设银行一定的网点设施建设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十、铁道部债券资金的管理办法已另行规定。对办法中未涉及而本暂行规定已明确的内容,仍比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1988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失效。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其他委托借款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立合同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由贷款方受国家 投资公司委托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含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临时借款协议书的贷款额)用于 。预计用款为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 元; 年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年 元; 年 元; 年 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负责协助国家 投资公司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国家 投资公司会同建设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指标以及国家投资公司与借款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对属原材料、交通的建设项目,须经国家原材料或交通投资公司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借贷双方所签临时借款协议书即自行失效。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国家 投资公司、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 贷款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努力生产一批教育群众、服务发展和促进稳定的精神文化产品,繁荣我市文艺创作演出,推动六安特色的艺术产品的生产,激发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演出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以下简称市文艺创作演出奖)。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分以下两类:
  (一)文艺创作奖
  (二)演出奖
  第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鼓励创作和演出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注重六安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反映文化创新。
  第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奖年度的第一季度对两年的作品进行评奖。奖项设金银铜3个奖励等级。金奖不超过一名;银奖不超过三名;铜奖不超过十名。
  第七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奖励范围为戏剧作品(含小戏、小品)、音乐作品(歌词、歌曲及器乐曲)和舞蹈作品,以及其他表演形式的节目。
  第八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参评条件:凡具有我市城乡户籍的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年龄不限)新创作的作品和演出节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参加评奖:
  1、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刊物发表与获奖的作品;
  2、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艺术节、艺术比赛的演出获奖作品;
  3、参加市政府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艺赛事活动演出获奖作品。
  第九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件、所发刊物和获奖证书等。凡申报演出节目奖的,须提供作品简介、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和获奖证书。
  第十条  各县区参评作品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于下年度元月底前,推选报送至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参评作品可直接报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供的参评作品进行资格条件的初审。
  第十一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评审委员会对办公室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获奖作者、作品、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应对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涉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品参评,该组成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获奖的相关证件,可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参与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我国关于少数民族犯罪的界定

肖文


  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应当得到特别的关注和研究。从既存的犯罪学文献中,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甚至于何为少数
  民族犯罪的问题还存在争议。1985年3月,美国一家有权威的法学杂志《美国法律杂志》在一篇对亚洲及中国近年来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评述的文章中写道:“近十年是中国大陆犯罪学和矫正学领域最有生气、最为活跃的十年”。“大陆法学界人士开始从社会存在的本身,从经济、文化等各个具体方面去寻找犯罪的根源和矫正犯罪的对策。毫无疑问,这将成为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研究最有理性、最富于科学精神的时代。然而,使人感到遗憾的是:所有对犯罪现象、原因及对罪犯矫正的探讨基本上都是以汉民族犯罪现象为标本进行的,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及罪犯矫正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大陆还处于基本隔绝的台湾,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也寥若晨星。这种对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仅仅局限在以一个主要民族为标本,而不包括其它几个少数民族的状况不能不说是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发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甚至在少数民族犯罪问题指向如何,究竟指向少数民族地区抑或主体,还是指向少数民族整体抑或个体?理论界都存在疑问。在我看来,少数民族犯罪是按照行为人的民族身份对犯罪现象的一种新的分析。首先,它是一种以犯罪主体的民族身份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少数民族公民作为犯罪主体在民族地区表现得较为集中和突出。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少数民族数量为多,犯罪总量中少数民族犯罪自然较多。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下,将少数民族犯罪界定为以犯罪主体身份为标准的划分的犯罪而不是按照地区划分的犯罪(比如“城乡结合部犯罪”)是适宜的,既可以关照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总量,又可以关照少数民族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个量。其次,它应当指向少民族个体,是少数民族中个体公民对国家刑法规范的蔑视与挑战。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少数民族犯罪仅仅是“孤立的”少数民族个人对“统治秩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的侵犯。复次,少数民族犯罪呈现特征与形成原因的不同。聚居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与汉族存在一定的差别,正是这些环境上的差异导致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在特点与形成原因上的不同。与汉族犯罪相比较,少数民族犯罪受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影响,对各种犯罪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少数民族犯罪在多发案件类型、发案时间、地点等犯罪现象诸要素上呈现与其他犯罪相异的特征。再次,少数民族犯罪需要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不同的犯罪原因必然要求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我们的党和政府历史形成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应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有效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掌握各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点以及犯罪形成的不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