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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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杭房改(1999)第6号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
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
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第八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件。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契税。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入库。
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按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
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作为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公房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租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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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下半年我国将举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四十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和“一二·九”学生运动五十周年等纪念活动。紧密结合这些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活动,不失时机地把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向深入,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抓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重要工作。为此,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通过纪念活动,使青少年了解我党我军和我国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民族独立和解放万众一心、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了解革命前辈在艰苦卓绝的斗争中为人民立下的丰功伟绩;了解前辈青年追求真理,以天下为己任,前仆后继,救国救民的光辉历程。教育青少年继承和发扬革命优良传统,象革命前辈那样,热爱祖国和人民,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尤其要让青少年懂得,在过去的战争年代,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需要艰苦奋斗,需要献身精神;在今天的和平年代里,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第三次腾飞,仍然需要艰苦奋斗,需要献身精神。我们今天讲艰苦奋斗,讲献身精神,主要是讲开拓创业、顽强拼搏的精神,讲不伯困难、一往无前的气概,讲脚踏实地、兢兢业业的作风。引导青少年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当前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二、把学习当代青年英雄典型与学习革命传统结合起来。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宣传和组织学习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在“为边陲儿女挂奖章”活动中评选出的先进青年典型,以及继“一山两湖”英雄群体之后涌现的一系列舍己救人英雄群体。他们是继承革命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典范。他们的业绩鲜明而又深刻地体现了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巨大力量。在学习英雄的活动中,我们既要重点宣传他们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不伯艰苦、不伯牺牲的英勇气概,也应该把他们热爱生活、追求美好未来的心灵、情操展现给广大青少年;既要介绍他们在关键时刻的英雄壮举,也要让青少年了解他们的成长道路及其动力。要使青少年在看到自己与英雄的差距的同时,也能找到自己与英雄的时代共同点,从而明确英雄的道路就是自己努力的方向,激发在本岗位上做出英雄业绩的信念。当前,尤其要针对青年在物价调整、工资改革、部队整编、机构精简等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导青年学习英雄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投入经济体制改革;学习他们正确处理好人民的理想同个人的理想,社会理想同职业理想、生活理想的关系,识大体,顾全局;学习他们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献身精神,时刻听从祖国召唤,当祖国需要的时候,无条件地献出自己的一切。

  三、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面向青年,落实基层,采取多种形式,注重教育效果。对过去创造的学史建婢、读书演讲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要进一步坚持、提高和发展。要强调多办实事,少说空话,避免形式主义。

  1.组织青少年走访长征时期、一二·九运动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老前辈,瞻仰革命遗址、纪念地,祭扫革命烈士陵园,观看反映红军长征、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电影、电视及其它文艺节目,结合学习读书活动,组织青少年阅读有关书籍,举行演讲会、报告会,使革命前辈与当代青年英雄的事迹深入人心。

  2.要通过讨论会、征文、读书心得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青少年明确:向英雄学什么,如何继承革命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有条件的地方团组织可在当地党政部门指导下,组织青少年修缮、建立纪念红军长征、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革命英烈的纪念物,对青少年进行活生生的教育。学习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和其他当代青年典型,可借鉴山东省开展的“战土在我心中”、“祖国在我心中”活动,以及北京大学开展的“我们活在英雄的事业中”等活动,制订出本地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烈士的家乡和五十年代青年垦荒队所在地区团组织,在开展学习英雄的活动中,要发动团员青年做好慰问和公益服务等工作。

  3.要引导青少年学英雄,讲传统,见行动,把革命前辈和当代青年英雄的感人事迹与崇高精神当作强大的精神动力,把强烈的爱国之情化为切实的报国之行,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创第一流成绩,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及各地青年报刊,要配合以上活动作好宣传报道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旅游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质监、公安、工商、交通、市容市政、园林、宗教、文广新、卫生、商务、物价、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为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涉旅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第八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从事全市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由旅游专业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第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建市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确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换届、调整等事项;
(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
(五)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发布全市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
(六)负责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参与、配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工作;
(八)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
(十)承办上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市旅游业的实际,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提出编制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全市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做好申报地方旅游标准的推荐和旅游专业领域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做好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七)做好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申报;
(九)每年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做好换届筹备、推荐专家等业务工作;
(十一)完成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旅游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旅游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
(二)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
(三)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涉旅业态内统一技术要求的,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并上报、申请制定相应的省级地方标准;
(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标准。
(五)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旅游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表,结合全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
第十四条 旅游地方标准在立项前,旅游管理部门(或申请立项企业)应书面征求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由省质监局会商省旅游局后立项。
第十五条 旅游业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旅游标准化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
(三)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修改后,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质监局申请立项申报。
第十六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申请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四章 旅游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设立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单位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健全旅游标准化推广体系。有关涉旅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旅游标准监督,保证旅游业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旅游标准化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引导、支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作为合同内容的,应当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抽查的信息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定期发布。
第二十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