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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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价管理,整顿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轻用电户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的电价政策和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物价局是我省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及各级物价部门按照价格分管权限,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电价进行管理。
二、电价管理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电价管理及运作体制。在省网电已实行并价的基础上,目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积极稳妥地将省网电电价与地方燃料附加费并价,逐步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单轨制电价。然后进一步实行区域性单轨制电价,进而过渡
到全省单轨制电价。
三、省属电厂(含合资、股份制电厂)的上网电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能〔1993〕36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建立健全省网电的电价管理有关制度。
(一)建立电价调节基金制度。省电网设立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超出省规定时,其超出部分的电费收入存入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低于省规定时,用电价调节基金补偿电力部门的利润水平。电价调节基金由物价部门监督使用



(二)实行燃料调整费制度。电价原则上一年校核一次,年度内如有较大的成本增支因素,如燃料价格、外购电力价格上升,汇率变化等可通过燃料调整费调整电价,调价幅度低于5%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施行。年度内调价幅度超过5%时,报省政府审批。调价
前,先用电价调节基金冲抵增支,不足以弥补时再调整电价。
五、加强地方电价及用电收费管理。
各市、县(市)要积极稳妥地在省的统一部署下,经试点,分步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将地方燃料附加费并入省网电电价,逐步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对户单轨制电价。在对用电户未实行单轨制电价之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燃料附加费的管理。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工作,必须接
受同级和上级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的监督。
地方燃料附加费是指市、县(市)在不违反省有关规定随售电量加收用以补偿省统配电力以外地方电源经营亏损的费用(指供电部门收购价低于地方电源含利成本的部分)。
省返还地方电厂按售电量征收的省电力建设费,70%用于当地燃料附加费的收支平衡及平抑征收标准,30%用于当地电网建设。
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各级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电力(供电)局按下列作价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供电)部门审批。
征收燃料附加费的作价原则:
(一)地方电源燃料附加费
电厂(含水、火电厂)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利润)÷上网电量
供电部门收购电价=(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售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




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线损率,上半年可取测算数,下半年按上半年实际数调整,年度按实际数结算;利润按省规定执行。
补亏标准=电厂上网电价-供电部门收购电价
补亏金额=补亏标准×电厂上网电量
(二)地方外购电源燃料附加费
补亏标准=外购电源电价-供电部门收购电价
补亏金额=补亏标准×外购电源电量
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应严格实行年度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列帐,专款专用。不准将地方燃料附加费挪作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更不准挪作他用。建立燃料附加费收支报告制度,由政府指定的经管部门定期向同级和上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供电)部门报送报表。上级经委、物
价、财政、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燃料附加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除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外,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随电价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供电企业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否则,用电户有权拒付。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全部没收,上交省财政。
六、加强对地方自办火电厂出厂电价的管理。地方自办火电厂出厂电价,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下列作价原则并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另行下达)范围内核定,上网电价及测算资料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作价原则:
发电标煤耗及厂用电率,不得超过机组设计技术参数的3%;利润应控制在每千瓦时2分以下;折旧年限,按财政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2〕财工字第574号文)执行,(即发电及供热设备为12~20年);还贷计入电价负担,柴油发电机组不少于7年,燃气
发电机组不少于8年,燃煤发电机组不少于10年。
地方火电厂已经偿还投资本息的,必须停止摊销,并把电价降下来,以减轻用电户的负担。
凡新建的火电厂,物价部门必须参与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测算电价超过全省最高限价的,不准建设。
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局对地方火电厂出厂及上网电价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发现越权定价或提价,予以纠正。对其多收的金额,全部没收上交省财政。
七、地方水电站出厂电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作价原则(另外下达)。水电站出厂电价按省定的作价原则,结合当地对电价的承受能力,电厂发电成本、合理利润等实际情况,其电量上县(市)或市电网的,分别由县(市)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县(市)以下农村用电按《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执行。
九、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省电力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制订各市到户电价最高限价。
十、各级物价局对各地到户电价(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附加费,地方征收的燃料附加费)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电部门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十一、为加强电网建设,市、县(市)电力(供电)局在其售电电价中各按每千瓦·时收取1.5分(含税)的电网建设费,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市、县(市)范围内电网建设和整改。在省电网直供范围内,电网建设费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省电力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
力建设费和电网建设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省网电并价后,省规定了在过渡时期内,对部分地区、行业、企业及单位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电价和免征地方燃料附加费),在省下达的优惠电量指标内,各市、县(市)必须严格执行,保价保量兑现给用电单位。
十三、各级物价局、经委、财政部门对同级电力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以保证电价测算的准确和电价执行的正确、合理。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4日发布,1994年7月5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纠正在农村用电收费中的混乱现象,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农村电气化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不分省网直供或趸售)的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第三条 全省农村电气化工作归口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管理。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是各级电力(供电)部门的职责。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农村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省、市、县各级电力(供电)部门都应设立农电管理职能机构,在各级
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电工作,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县(市)、镇(乡)、管理区(村)三级电力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一、县(市)设立电力(供电)局,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发供用电工作。为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省网趸售的县(市)电力(供电)局正、副局长人选要征得地级市电力(供电)局同意。
二、镇(乡)投资建设的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其产权属地方所有。镇(乡)成立供电所(公司),负责本镇(乡)范围内的供用电管理和抄表收费等工作,其人、财、物由县(市)电力部门管理。行政上受当地镇(乡)政府领导,在一定时期内代表镇(乡)政府行使本镇(乡)
管电职能。镇(乡)供电所(公司)的正、副所长(经理)由县(市)电力部门商当地镇(乡)政府后聘任。
三、管理区(村)设电管站或管电小组,负责管理区(村)内低压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电费抄收工作,业务上接受镇(乡)供电所(公司)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直接服务到农户。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用电水平由镇(乡)供电所(公司)统一设立一个直接服务到农户的电管站。
设管电小组的管理区(村),管电小组原则上应由管理区(村)干部、财务人员、专职电工三方面组成。
第五条 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县(市)电力部门根据其管辖范围的线路、设备数量、用电状况、地理条件,并参照国家有关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标准确定。
第六条 管理区(村)电管站(管电小组)的电工,由县(市)电力部门在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中择优聘用。县(市)电力部门应对持证电工定期进行考核,并执行年审制度,对不称职的电工应及时解聘撤换。
禁止承包管电和无证人员管电。
第七条 县(市)电力部门应根据本县(市)电价水平,各镇(乡)、管理区(村)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的实际情况,提出全县(市)各镇、管理区(村)到农户的电价方案,经县(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县(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地级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备案。
有条件的县(市)可制定全县(市)统一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或限价标准,上述标准也可以按镇(乡)分别制定。
第八条 管理区(村)电管站(管电小组)向农户收取的电费构成,包括省网电价和地方电力燃料附加费、税金、省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计量表计损耗、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地方电网建设费、综合管理费及省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综合管理费由镇
(乡)供电所(公司)设帐代管,用于管理区(村)管电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线路设备的日常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综合管理费数额每千瓦·时不得超过8分。
严禁一切形式的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各市、县(市)、镇(乡)政府无权随同电费加收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向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下达利润及管理费上缴任务,所有用电都要装表计费。按照以电养电的原则,县(市)电力部门可从镇(乡)及以下的售电中(稻田排灌除外)按每千瓦·时电量提取2.5分的农电提成费,省政府定的山区县
(市)提取3分。其中0.6分由省、市、县(市)电力(供电)局农电管理机构分别掌握0.1分、0.2分、0.3分,专项列帐,作统筹安排,平衡调剂,主要用于农电安全、整改等重点项目。其余用于镇(乡)管电机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办公、安全培训等费用以及镇(乡)
管辖的低压线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镇(乡)管电机构在其售电量中,按每千瓦·时收取3分(含税)镇(乡)电网建设费,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镇(乡)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和整改。安排使用由镇(乡)供电所(公司)提出项目计划,征求县(市)电力(供电)局意见后,报镇(乡)政府批准实施,并由县(
市)电力(供电)局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无电村(管理区)报装30千伏安及以下容量非乡村工业专用的变压器,免交省规定的电源建设费和供电贴费。为减少变压器损耗而更换较小容量变压器的村(管理区),以后恢复原有容量时不需再交增容费。
第十二条 各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都要实行用电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管理区(村)管电机构要定期(一般为每月)张榜公布各用户电费和收支情况,杜绝偷漏电、“权力电”、“人情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向用户收取电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电费发票收据,并做到抄表卡、发票、电费台帐三者相符,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和各类用电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交电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停止供电。对乱加价、乱收费等违纪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粤府办〔1987〕122号文件印发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电价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用电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19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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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将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合作者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七、企业清算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部分,为清算净收益,视同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八、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中方投资者对分得的剩余财产,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形态和中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其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三部分财产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改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三部分财产继续留给企业使用,其中,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住房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财产,并入住房周转金;结余的工会经费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转入新企业的工会帐户中。(2)企业解散时,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其中一家或两家拟撤出股权,三部分财产应主要留在中方职工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使用,具体分配比例,由各中方投资者协商确定。(3)外资企业终止,三部分财产交给接收单位按规定使用。
九、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于十五内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
十、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企业的清算方案、档案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外资企业由财政机关保管。
十一、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财会工作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评选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崇尚科学、鼓励创新、激励创造的原则。
第四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范围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以及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杰出表现的18周岁以下社会青少年。
第五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评者要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和优良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成绩优秀,热爱科学,对科学探索具有浓厚兴趣,踊跃参加科技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2、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3、被授予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4、在其他国际性、全国性或全省性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经三名科技专家推荐,经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机构认定可以参评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三)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选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成立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分管领导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有关部(处)室的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组建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由一名副主任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由熟悉此项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科协会同教育局、科技局、团委等部门组织;唐山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推荐。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报经奖励委员会同意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按得票数的高低顺序,确定获奖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选复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市长进行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骗取荣誉的,取销所获荣誉,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奖项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设市长奖6人,其中高中组(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3人,初中组2人,小学组1人。设提名奖4人,其中高中组(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2人,初中组1人,小学组1人。市长奖和提名奖均包括适龄社会青少年。条件不足、没有合适人选可出现空缺。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市长奖获得者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1万元,提名奖获得者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第十五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及提名奖获得者的辅导教师(每届不超过10人),由市政府授予优秀科技辅导教师称号,并且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元。

附 则

第十六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自市政府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公布的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