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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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



为继续贯彻中共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现就做好今年粮食安全运输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粮食安全运输工作加强领导,有部署、抓落实;要对广大职工进行国情教育,提倡爱惜每一粒粮食的风尚;要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环环把关,人人负责;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研究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
实减少粮食在运输中的损失。
二、防止粮食在运输中的雨湿事故。铁路部门应调配状态良好的车辆装运粮食,并挑选不破不漏的篷布。交通部门应调配适航适货的船舶、汽车装运粮食,并备妥防雨设备。粮食部门应认真检查车、船和篷布,不符合要求的,主动向铁路、交通部门申请调换,消除事故隐患。在没有防
雨设施的情况下,各部门在雨天均严禁粮食装卸作业。无论哪个部门负责铁路敞车装运粮食,均要积极提倡和实行“两靠两不靠”装车法,保证粮包起脊(敞车装散粮应一律使用缝好袋口的100—120个定量粮包压顶起脊),苫盖好篷布,捆绑牢固。对此,粮食、铁路、交通部门应严
格检查、交接手续,各负其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运。
三、防止粮食在运输中的撒漏事故。粮食部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按规定装足数量,认真过秤计量,并按操作规程缝牢袋口,积极推行分离式手提缝口机缝口认真搞好车、船铺垫。无论哪个部门负责装卸车、船和粮食转运工作,都应轻拿轻放,文明装卸:不得使用“司令绳”
、手钩作业;使用机械作业不得摔、甩;粮包应堆码整齐,不得拖关、倒关;袋装粮食改散运时,要手解袋口,严禁用刀子割袋或割口;对车、船内,码头、站场上,道路、机械边抛撒的地脚粮食,应认真清扫,整理回收,不得随意废弃。
四、严防粮食运输中的被盗、丢失、哄抢事故。粮食部门应提前备好货位,装卸作业时应准确点件记数,如实与铁路、交通部门办好交接。铁路、交通部门应维护好站(港)、车(船)秩序,对待装、运输、到达的粮食均应采取防范措施,加强治安巡逻,昼夜有人值班。发生或发现被
盗哄抢事故,应据实出具记录,并协助公安部门追查。公安部门应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破坏粮食运输、偷粮抢粮的违法犯罪活动。粮食、铁路、交通、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同心协力确保粮食运输的安全。
以上各项,请即部署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好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请于八月底前分别上报主管部。



199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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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一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一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0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一九九一年两国换货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间在一九九一年的货物供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出口货单和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货单是义务性的。经双方同意,还可交换未列入货单的其他商品。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根据现行有效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和双方外贸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所供应的货物,未经售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四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交换条件,按离岸价格,或按到岸价格,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如按离岸价格交货,中国出口货的交货港为上海、天津,阿尔巴尼亚出口货的交货港为都拉斯、法罗拉。

  第五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价格,按主要世界市场现行的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商定,以美元计算。

  第六条 为办理按本议定书交货有关的支付,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阿尔巴尼亚方面由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相互开立无息无费美元一号和二号两个清算帐户。
  通过上述一号清算帐户办理的款项包括:
  (一)两国间交换货物的价款;
  (二)与交换货物有关的仓储费、罚金和赔偿;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款项。
  通过上述二号清算帐户办理:中方出口尿素厂设备和阿方出口沥青的付款。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未包括的其他任何付款均以自由外汇支付。

  第八条 双方银行将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检查清算帐户的差额。
  对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号清算帐户上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如超过规定的限额一百二十万美元,双方银行仍应进行付款,但债务方要采取措施,自一九九二年初起四个月内以货物偿付。如逾期仍不能偿清,对截止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帐面上差额,超出一百二十万美元的部分,债务方应在三十日内以自由外汇偿还;不超过一百二十万美元的部分转入一九九二年一号清算帐户。
  对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号清算帐户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不论差额多少,两国银行均要办理支付手续,并转入一九九二年二号清算帐户。

  第九条 中国银行和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规定有关付款的详细手续。

  第十条 对执行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发生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按照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由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本议定书对在其有效期内签订而未执行的合同仍然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地拉那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
      代   表           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顾懋萱               康·霍查
      (签字)              (签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市、县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
  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西安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并由信息中心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网上竞拍配建保障性住房、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在市、县国土资源网站和网挂系统以及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并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出让宗地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亦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宗地。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在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网挂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个宗地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获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得参与网上报价。
  第十六条 建立竞买人信用平台,凡信用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法人及其控股、参股股东均不允许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九条 依规设定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出让底价,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挂系统。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并按出价最高者得并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网上投报配建保障性住房及网上“双向竞价”
  第二十五条 在普通商品住宅国有土地出让的报价阶段和土地竞拍中,报价高于挂牌出让的最高限价时,现场转入投报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 当报价超过本宗土地出让最高限价时,阅读网上规定条款,30分钟后,经同意确认,转入投报配建保障性住房。
  投报保障性住房面积为滚动投报,4分钟倒计时截止,投报面积最大者为该宗土地竞得人。
  第二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实施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房价的宗地,可采取网上“双向竞价”的方式出让宗地。
  第二十八条 根据网上公布的该宗土地出让房屋最高限价,参与网上该宗土地的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九条 根据网上公布的该宗土地出让价格,参与网上该宗土地上房屋的向下限时竞价。
  第七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挂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县国土资源网站和网挂系统以及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60日。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交易中心可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网挂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八章 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交易机构和系统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交易中心存档;
  (六)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二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办发114号.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