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为维护国家法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的统一,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公办重点中小学实行“三包”试行办法的修改补充规定
藏政发[1988]7号 1988年1月29日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全区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五个文件的通知
藏政发[1988]12号 1988年2月24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藏政发[1988]17号 1988年3月12日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藏政发[1988]22号 1988年3月25日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藏政发[1988]33号 1988年6月27日
6、关于青藏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
藏政复[1988]41号 1988年8月10日
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卫生厅关于贯彻国发[1988]61号文件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89]10号 1989年2月21日
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筵席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藏政发[1989]20号 1989年4月4日
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经委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89]26号 1989年5月6日
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发[1989]56号 1989年9月8日
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1989]80号 1989年11月10日
12、对我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
藏政发[1989]48号 1989年9月4日
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统一我区道路交通检查站请示的通知
藏政办发[1989]6号 1989年3月27日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省级领导干部配备工作用车的具体规定
藏政办发[1989]38号 1989年10月20日
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想》的通知
藏政发[1990]19号 1990年2月14日
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自建住宅中违反有关规定用地的处理办法》
藏政发[1990]45号 1990年6月25日
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1990]56号 1990年8月23日
1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19900]59号 1990年8月29日
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地质矿产工作四项政府职能的通知
藏政发[1990]91号 1990年12月27日
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厅、财政厅、农牧林委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0]92号 1990年12月29日
21、关于对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中专、技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
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局关于明确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0]23号 1990年5月4日
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0]68号 1990年12月21日
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
藏政发[1991]52号 1991年7月16日
2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计经委关于请批转执行五个办法(意见)报告的通知
藏政发[1991]66号 1991年9月6日
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工商税收的规定
藏政发[1991]73号 1991年10月12日
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贯彻意见的批复
藏政复[1991]10号 1991年3月4日
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商业厅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和安排储备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1]13号 1991年4月26日
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发展我区个体私营经济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1]23号 1991年7月25日
30、西藏自治区关于国家职工建造、使用私有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第1号政府令 1992年1月29日
31、西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2年第3号政府令 1992年10月27日
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搞好国合商业的意见
藏政发[1992]1号 1992年1月21日
3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1992]11号 1992年2月12日
34、关于转发我区城镇职业高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2]12号 1992年2月12日
3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来藏投资的若干规定
藏政发[1992]53号 1992年7月14日
3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西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藏政发[1992]56号 1992年8月3日
3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1992]66号 1992年8月11日
38、关于《西藏自治区个体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批复
藏政复[1992]23号 1992年4月23日
3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及港、澳、台登山团队进藏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2]49号 1992年8月15日
4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2]15号 1992年5月25日
4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1号、劳人薪[1987]53号文件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2]33号 1992年10月7日
4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1993]18号 1993年3月13日
4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关于取消进藏批准函后加强对海外散客管理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3]26号 1993年4月13日
44、关于拉萨轻工业合作开发区实施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来藏投资的若干规定》办法的批复
藏政复[1993]6号 1993年1月16日
4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3]11号 1993年3月4日
4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经委关于加强我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3号 1993年3月11日
4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库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21号 1993年7月14日
4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39号 1993年12月29日
49、西藏自治区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1994年第4号政府令 1994年9月16日
5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委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区优秀运动员招收与退役分配问题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4]28号 1994年3月4日
5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商业厅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粮食合同定购暂行办法》请示的通知
藏政发[1994]32号 1994年3月22日
5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标准加强会议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藏政发[1994]34号 1994年3月25日
5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明确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4]75号 1994年9月21日
5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1号 1994年1月4日
5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7号 1994年4月4日
5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暂行办法》、《举报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14号 1994年6月22日
5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暂不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批复
藏政复[1995]27号 1995年7月6日
5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办法(暂行)》的批复
藏政复[1995]55号 1995年11月14日
59、关于确定西藏自治区拍卖市场主管部门的函
藏政函[1996]34号 1996年9月27日
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5]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创作,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江门海关、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质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及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加大保护力度。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行为;
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要负责版权的保护,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监管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江门海关负责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中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市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信和来访等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举报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查处。侵犯和冒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