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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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自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和社会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进和改善了户籍管理工作。但是,在掌握人口数量、结构等有关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农村地区,户籍管
理制度不健全,户籍登记项目不能及时变更的现象突出;在城镇地区,新建房屋和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大量增加,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全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增大,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情况严重。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
神,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现就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在农村地区,要按照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对无户口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在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居民小区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一)户口整顿工作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常住户口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以及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现象,要及时予以更正。暂住人口的核对,要掌握本调查小区内暂住人口的住宿地点、人数等
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派出所还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内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二)户口整顿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0年3月至2000年7月底。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各地区在全面质量检查验收后,将调查小区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作好动员工作。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



20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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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财政部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1986年12月23日,财政部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企业成本核算的基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成本计划,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提拱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厂内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六)企业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七)企业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于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八)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销售产品成本的计算等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九)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需要在行业内部统一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由主管部门加以规定。

二、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汇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的,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分批、单件生产的产品,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多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各种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企业计算产品生产成本,一般应当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原材料:包括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
工资及福利费:包括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车间经费:包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管理费:包括厂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经主管理门批准,可以对上列成本项目作适当分设或合并。小型企业可以只设“材料”、“工资”和“费用”三个成本项目。电力和采掘采伐企业的成本项目,可以按生产费用性质分类设置。
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在计算产品成本时,是否需要按成本项目进行还原,以及还原到哪个生产步骤,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进口材料还应包括关税、工商统一税和其他有关费用。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二)企业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应当分别计入“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能够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的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三)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的类别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法”中选定一种。
(四)车间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企业库存材料的移库处理,不得计入生产费用。车间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生产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者按照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收集整理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净额计价,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五)企业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议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分配。暂时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自制动力的费用应当通过辅助生产核算;外购电力经过本企业变电部门改变电压的,其费用也应通过辅助生产核算,再按用电的车间和部门进行分配。
生产工艺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应当计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通风用电、取暖用蒸气的费用,应当计入“车间经费”的“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
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工资及福利费”项目。计件工资应按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或定额工时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职工福利费应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车间或部门,直接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七)企业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月提取,并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车间和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按照核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实际发生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八)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当从当月的摊销数额中扣除。
(九)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月的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项目内容,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一切不属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作为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1.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2.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
3.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
4.企业自行按排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试制费,以及按照规定可以计入成本的测试手段和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等费用;
5.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用(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7.由企业开支的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金;
8.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补提的数额较大的折旧;
10.按季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期间的费用;
12.其他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十)企业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辅助生产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不同的辅助生产车间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数额较大的,应当单独汇集;数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的有关项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十一)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根据各该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分配来的费用),除去已分配给其他辅助生产车间的部分外,应当全数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一般不得留待下月分配。
工具车间、机修车间制造的工、卡、模具和修理用备件等,应当比照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进行成本核算。
(十二)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应当按照车间、部门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某项车间经费,应当直接计入。应由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可以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如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成本、料工成本、产品产量等),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十三)企业各月发生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应当在当月全部分配完毕。季节性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全年商品产品的计划产量同全年停工月份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划数的比例,确定费用的计划分配率,根据费用分配率和开工月份的实际产量,计算开工月份应负担停工月份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连同开工月份实际发生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年度终了,全年停工月份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实际发生数(不包括应由大修理基金负担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与分配数的差额,除了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应当调整当年的产品生产成本。

四、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一)企业的生产车间一般应设置在产品实物台帐,记录各种在产品的投料数量、各个阶段及工序中在产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转出数量和结存数量。
企业的在产品,有实物台帐记录的,可以按季盘点;没有实物台帐记录的,必须每月盘点,以确定在产品实存数量。对在产品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分别计入“车间经费”的有关项目。
企业生产车间的中间半成品库和独产的半成品库,应当设置半成品的实物数量卡片,记录半成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并在年度内定期与实物数量进行核对盘点,以确定半成品的实存数量。对半成品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分别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企业对已完工的产品(包括工业性作业),应当及时办理检验、入库手续,产成品的帐面结存数量,必须在年度内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盘点。对产成品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计入“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二)企业应当根据在产品实际结存数量,以及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数量,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在产品数量较多而目各月之间很不稳定的,月末应按照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折合为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量的比例,计算在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企业,可以根据在产品的结存数量和各项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再根据全部实际成本扣除在产品成本,计算产成品成本;或者按照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全部定额成本与其全部实际成本的比例,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按批投产、分次完成的产成品,月末计算成本时,产成品的成本,可暂按定额成本或同种产品最近一期的实际成本计算;该批产品的总成本减去产成品成本,即为在产品成本。全部产品完工后,再计算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在产品数量很少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基本相等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作为产成品的成本。
(三)各种联产品,应当视同同类产品,计算其分离时的实际成本;分离后继续加工的,其成本应当包括分离时的实际成本和加工费用。有副产品的企业,应将各种副产品的价值从总成本的原材料费用中扣除,价值较大的,也可从各个成本项目中比例扣除或单项综合扣除。扣除的副产品价值,一般应当根据副产品的出厂价格扣除整理费用和税金以后的净额确定。需要继续加工的副产品,按照上述副产品的价值加上加工费用,即为加工后副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对外销售和本企业不能综合利用的副产品,不应单独作价冲减产品的实际成本。
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生产出同品种不同等级的产品,其单位成本应当相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用某种分配方法,为各种等级产品确定不同的单位成本。

五、产品的销售成本
(一)产品的销售成本,包括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
(二)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的实现为依据。产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口径必须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相一致,不能只计算销售收入不计算销售成本,或者只计算销售成本不计算销售收入。
(三)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企业,对于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在“分批实际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企业,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其差异分配率,一般应按产品品种分别计算;如果产品品种繁多,也可按产品类别计算。销售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
(四)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其内容一般规定如下:
包装费:包括产品入库以后进行包装所耗用的包装材料、工资及其他包装费用,不包括产品入库前在生产过程中耗用并已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包装材料费用。
运输费:包括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费用。
广告宣传费:包括企业为推销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刊登、播方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所发生的费用。
展览费用:包括企业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产品展览会所发生的展品包装、运输等费用。
门市部经费:包括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门市部的经常费用,如门市部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企业主管销售业务的职能科室的经常性费用,应计入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在销售费用之内。
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应全部由当月销售的产品负担,可以直接归属某种销售产品负担的销售费用,应直接计入;需要在销售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的销售费用,可按照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成本核算的组织
(一)企业应当根据成本管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加强成本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员,认真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并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
(二)大中型企业一般都要实行厂部和车间两级成本核算。小型企业以及内部经济责任制不要求单独考核车间成本的企业,可以实行厂部一级成本核算。
实行两级成本核算的企业,车间要根据厂部分解下达的成本指标,结合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核算车间成本。
实行厂部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车间必须为厂部集中核算产品成本,按时提供成本核算的原始资料;同时,车间还要按照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厂部下达的有关考核指标,核算本车间有关的材料、工时和费用。
(三)企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班组经济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采用简便可行的核算形式和方法,核算班组或个人直接掌握的单项消耗指标。
(四)企业应当按照费用归口管理的要求,核算各职能部门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企业在做好产品成本核算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核算各种专项成本,如材料的采购成本、产品的质量成本等。


规范派出所执法活动之我见

随着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 在基层和基础工作中,治安管理和执法工作占主导地位,规范派出所执法问题,已显得相当重要。
一、派出所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立案不实。案件台帐登记不完善,案件报表统计不齐全。从派出所在治安管理中的执法调查情况来看,基层派出所为了应付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在治安管理执法上存在着不处不立、不立不登、不破不立、不登不统的现象。从年底检查的情况来看:台帐登记的案件,其案卷比较完善,基本上都列入统计之列;但从派出所实际执法的情况来看:漏登漏统的案件不少,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送法制部门审核裁决的案件。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如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案件。
2、执法权限上存在着越俎代疱,推诿回避两个极端。
由于公安经费的严重不足,派出所显得更甚,受经济利益驱动,派出所办理“油水”案件颇多,如涉及几个乡镇边缘结合部的赌博案件,涉及的乡镇派出所都抢着办案,而涉及几个乡镇的群体伤害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涉及几个乡镇的伤害案件,涉及的乡镇派出所却借口办不了向上推,主动性不够。有的派出所把主要精力放在办理“油水”案件上,跨辖区办理“嫖娼、赌博”案件。
3、重实体、轻程序。
从案卷材料上看,办案轻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上存在着调查取证由一名民警进行的现象。二是简易程序罚款案件未下达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三是查处赌博案件,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当场没收赌资无裁决书。四是少数办案民警将“讯问”与“询问”笔录混淆,笔录上未注明起止时间,笔录结束时当事人未写上“本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裁决书上无当事人签名或未将裁决书送达本人。
4、证据缺乏印证,定性不准,从立案到结案不能做到善始善终。
一是派出所办理“嫖娼”案,只有一方笔录或其它间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违法嫌疑人员的违法行为;二是赌博案件中当场没收赌资,无笔录等证据材料;三是有些民警凭印象办事,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把握不准,对案件定性不准确。四是对没收违法所用的工具及违禁品处理不当,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流向不清。
5、追求经济效益,以收代罚,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肃。
从派出所查处的赌博案件看,同一案件中相同违法行为的人,处理的结果不同。如赌博案件中一起打麻将的四个人,有拘留并处罚款的,有单处罚款的,有没有处罚的,象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调解案件也有显失公平、偏袒一方的现象。执行与裁决不一致。裁决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时间不足十五日,相当一部分拘留人员作了提前解除处理。凡是作提前解除拘留处理的,大部分违法人员亲属向派出所交了保证金。还有的在罚款处理上,雷声大、雨点小。派出所在处理赌博案件上,罚款三千元,实际上只交了二百元。以收代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某派出所办理的嫖娼案件,卖淫女笔录中涉嫖人员是某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找某单位负责人调查,其负责人不愿意交代其违法事实,却按罚款额度交钱了结。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公安机关经费困难。一是部分派出所经费紧张,基础设施落后。二是干警工资、补助、福利财政不能保障,财政只发在编民警基本工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一分不拨,全靠自己想办法。派出所一方面要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发展而必须在装备等硬件上投入。迫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需要,派出所受利益驱动而不得不在治安管理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处、以收代处,缓解经费开支不足,而造成治安执法混乱。
2、基层民警数量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部门把关不严。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民警队伍质弱量少,新参警人员素质起点又没有提高,所以派出所民警素质相对低下。我县大多数派出所干警数量不足五人,艾好茆派出所仅一人工作近一年时间。民警在派出所一蹲就是几年、十几年,个别民警连一份简单的笔录都记不下来,有的派出所民警对法律条文不熟,又不注重学习,对办理治安案件认识模糊,认为有无案卷材料无所谓,只要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就行,以致于办理治安案件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加之,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在案件管辖上领导强调不够,有些民警认为只要当事人不上告就行了。在治安案件审批上,法制部门只就案件材料审核,不注重办案单位的管辖权限和执法主体的审核。
3、内外执法监督力度弱化。一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职责不明确,互相推诿。虽然纪检、督察、法制、政工等部门都负有执法监督责任,但各监督部门工作不主动,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少管或根本不管,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法定的社会监督机构,而公民个人监督又心有余而力不足。
4、受理立案不规范,没有形成制度。尽管派出所有接处警台帐和受理立案的登记台帐,但从派出所日常工作来看,接处警台帐登记不完善,也不规范。目前派出所大部分民警认为群众报案只要有人查处就行,登不登记无所谓,没有规范管理的理念。果不是为了应付检查,台帐登记,就更不规范和完善。在案件统计上,除简易程序案件估报外,只有案卷比较完善的治安案件才上报,漏报治安案件的现象普遍存在。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案卷目录上未注明办案人,个案测评表没有,更谈不上有没有一案一评这种制度。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途径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力度,导致了治安管理执法程序的混乱,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要解决以上问题的存在,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经费保障,提高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一是公安机关要争取地方财政,保障公安派出所的最起码办公的需要,保障警务装备更新的需要。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素质。
2、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执法权限。按公安机关内部职权分工,严格按照属地原则,搞好本职工作,维护好辖区的社会治安。
3、坚持依程序受理,严格按立案条件立案,确保治安案件受理登记与立案登记的一致性。彻底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
4、坚持定案到人和治安案件个案测评制度,派出所受理治安案件后,要实行定案到人。案件查破终结后,要进行个案测评。并将立案、传唤、留置、讯(询、盘)问、取证、法律文书、裁决、档案材料七个环节进行细化量化,来确定得分,其得分情况纳入民警年度考核。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公安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横山县公安局民警 常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