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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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等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司法厅(局)、外事办公室、对台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公安、司法、外事办公室、对台办公室:
近来,有些地方反映对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如何受理,感到政策规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
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声明书”应包括的内容由民政部、司法部制定(见附件一)。
(二)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一般应婉言劝阻;劝阻后仍然坚持结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
1.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照》;
2.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应符合本通知(一)的要求,但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采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办理;
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当事人系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探亲、旅游或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三)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在未与其配偶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应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
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四)已加入外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五)已在港澳或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六)本通知只适用于1979年1月1日以后来大陆定居、探亲、经商、旅游等台湾同胞。

附:无配偶声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一、声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现在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声明人来大陆定居前的详细经历、居住地、职业(按声明人的具体情况详细填写)。
三、声明人的婚姻状况:
1.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或
2.与其配偶合法离婚的年、月、日、地点以及离婚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或
3.声明人的配偶姓名、死亡的年月日、原因、地点以及丧偶以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
四、声明人拟与之结婚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工作单位、详细住址。
五、必须写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无讹,如隐瞒已婚的事实,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字样。
六、声明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198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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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的报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的报告
民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1988年12月17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会议总结了过去五年的民政工作,研究了今后五年工作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以及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现报告如下:

一、过去五年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改 革开放,不断更新观念,紧紧围绕四化建设这个中心,在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军队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可喜的成绩。
——配合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积极参加了改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和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工作。全国共建立乡(镇)政府六万九千八百四十二个,村民委员会八十四万五千零二十五个。与此同时,整顿和加强了城市居民委员会。
——改革农村救灾和救济工作。积极做好救灾工作,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同时,改变了单纯救济的观念,实行救济与扶助贫困户生产自救相结合,扶持了一批贫困户。截止1987年底,累计扶持贫困户一千八百四十万四千户次,其中一半摆脱了贫困。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巩固家庭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办的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为主体的新格局。全国城乡各种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达到三万六千所,床位达到六十四万九千张,分别比五年前增长二点三倍和一点六倍;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的社
会福利工厂已发展到二万八千个,比五年前增长四点六倍;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十万四千人增加到五十万四千人。大中城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已基本就业。
——系统地落实了优抚政策。五年来解决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先后认定了西路红军老战士三千多名,红军失散人员十五万名;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被错杀的人员进行了平反昭雪。改革了国家抚恤制度,调整了标准,落实了群众优待。优抚工作初步实现了法制化、制度化、社会
化。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1983年至1987年共安排城乡退伍兵四百三十九万人。开发使用退伍军地两用人才一百五十二万人。五年来累计接收部队离退休干部四万二千人。服务管理工作已走上轨道,基本实现了政策公开、经费公开、管理公开。


——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得到加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镇。建制镇由1982年的二千九百六十八个增加到1987年的一万一千一百零三个,中小城市由二百七十八个增加到三百七十八个。此外,在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方面,也有新的进展。
——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不失时机地开拓了新的工作领域。
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初步确立了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的框架,即:贫困地区以扶贫为主,搞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工作;中等地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性质的储金会;富裕地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开展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社
会保险。
在城市开展了社区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和依靠群众兴办小型灵活、形式多样的社会福利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同时,开展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开辟了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渠道。
过去的五年,是民政工作改革开放、开拓前进的五年,也是民政事业大发展的五年,基本实现了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所提出的目标,较好地完成了会议确定的任务。这五年,民政工作的主要经验:一是自觉地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总任务,从本职出发,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
展工作;二是以改革总揽全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局面;三是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走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道路,发展社会福利和各种社会保障事业;四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二、民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深化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但是,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将涉及
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路线、方针,以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为主要任务的民政部门,在新形势下,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既有赖于高效能的动力机制,也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稳定机制。通过动力机制,发展生产,振兴经济,改善人民生活;通过稳定机制,协调社会各种关系,缓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当前全党全民的中心任
务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要落实这一方针,就必须保持社会政治环境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没有稳定的环境,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什么也搞不成。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治理、整顿方针和做好今后五年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就是充分发挥稳定机制
的作用。通过这方面的作用,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做出贡献。
民政部门发挥稳定机制作用,就是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通过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巩固基层自治组织,健全乡(镇)政府职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通过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通过改善和
加强社团登记、行政区划管理、殡葬改革和婚姻管理等社会行政管理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优化社会环境。
为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和谐而有序地开展工作,提高整体效益。
今后五年各级民政部门的中心任务是: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深化改革,巩固成果,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
今后五年的工作方针是:(1)以改革总揽全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努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2)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是靠国家、靠各级政府的支持,二是发动社会力量来扩大基层社会保障;(3)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努力发展为特定对象谋福利的民
政经济;(4)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巩固成果,稳步前进。

三、当前民政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过去五年的民政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86]22号)的要求,“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但由
于种种原因,至今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有的地区没有把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交给民政部门,有的地区交了任务但没有相应配备人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希望各级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
问题,以使民政部门切实担负起这项任务。
(二)基层民政干部配备与任务不相适应。
几年来,民政干部队伍有了一定的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有所提高,但基层干部不足,任务繁重,超负荷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基层民政干部编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79]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
983]35号)精神,每个乡(镇)都应该配备民政助理员,但至今有些地方仍未配齐;一些地方任务增加了,但是机构和编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希望各地随着地方机构和干部制度的改革,认真加以解决。
(三)经费不足。
几年来,各级政府对民政事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视的,各项经费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由于物价上涨,原有标准就相对偏低了,尤其是社会救济对象生活相当困难,有些优抚、救济事业单位房屋年久失修,设备陈旧。此外,由于任务增加,如社团登记、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建设、边界
调处等工作,业务经费也没有落实。希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中央管的,由中央预算予以安排;属于地方管的,请各级政府予以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9年6月5日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场地以横(条)幅、布幔、充气类拱门、气球、彩旗等形式在户外临时设置的各类商业性、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不含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配合市执法局对辖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执法局应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编制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设施或区域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 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
(二) 行道树或者公共绿地;
(三) 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四)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第六条 在下列设施或区域限制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 除新、旧会展中心广场、金山榕城广场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工业企业工地开工外,禁止在其他区域利用充气类拱门设置临时性广告;
(二) 除开业、庆典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或悬挂横(条)幅宣传标语。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广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 广告设置地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
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向市执法局提交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市执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执法局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宣传、工商、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单位意见。在核发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上述单位 和区执法局。
第八条 一个户外广告设置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轮流设置。
第九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5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者应在一日之内以拆除。
第十条 设置户外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广告资源占用费。所收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许可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指定地点、数量、内容发布;
(二) 广告材料使用喷绘布制作,广告设置牢固、安全、形体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清晰,式样美观。
(三) 标明广告分布者名称和许可证号;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广告发布者可以标注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 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
第十二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由市或区执法局责令改正,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 ,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广告发布者逾期不拆除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由市或区执法局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当。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由市或区执法局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