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5:02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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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

铁道部


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0年6月6日,铁道部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铁道部已于一九八○年四月五日以(80)铁外字572号文公布,现将实施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1、该办法中规定,在到站设海关的情况下,可在九龙办理一站直达整装零担车运送。经向海关总署了解,下列车站及其所在地设有海关:
广安门、东郊、天津南、秦皇岛、北郊、青岛、广州南、沈阳、大连东、哈尔滨、绥芬河、满洲里、乌鲁木齐、昆明东、福州东、厦门、南宁、图们、集安、丹东、二连、连云港、南京西、长春、南星桥、宁波北。
如有从九龙到达上述车站的一站直达整装零担车,由车站负责将九龙海关的关封交给站海关,如车站未设海关,可通知当地海关前往车站办理监管手续,并通知收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方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2、凡在九龙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货物,不准办理变更到站或收货人。
3、对在九龙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货物,发货人须在运送票据铁路记事栏内注明所运货物的合同号码。深圳北站和深圳接运单位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将合同号码分别记载在货票的”记事“和运单的“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
4、对已在九龙核收深圳北站至终到站运杂费的零担货物,深圳北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如来不及核算和填写每批货物运杂费,可在运单和货票丁联记费栏内加盖“回空装货,运杂费已在九龙收讫”字样的戳记。
5、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整车货物,由深圳北站至终到站的运费一律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算。
6、货物自深圳北站至终到站(不包括深圳北站)运送途中发生由铁路垫付的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人民币。
7、货物自深圳北站承运时起至终到站交付时止,由于铁路责任产生的货损货差,一律由收货人向到站提赔,铁路以人民币支付赔款。由于自然灾害、意外情况等不属于铁路责任所发生的事故,如发收货人已在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需要铁路出具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铁路可填写货运记录,并在货运记录上用红笔注明“向铁路提赔无效”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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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医用防护用品是用于医疗服务的重要物资。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性。我部已于5月4日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采购合格防护用品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41号),要求医院购买、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防治非典保障部门统一调控。鉴于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直接关系到一线医护人员生命安全和降低感染率,现就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使用达到标准的产品。医院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一次性防护服必须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口罩必须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但是,由于上述标准下发时间较短,有关生产企业准备不足等原因,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卫生部等六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在防治非典期间,医院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与用途选用防护等级适宜的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使用达到检验及判定规则的防护用品。

二、规范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渠道。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医院应尽可能将医用防护用品作为专项采购,纳入当地防治非典保障组统一集中采购范围,或通过当地保障组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提出申请并纳入统一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的医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其生产企业应具备卫生许可证。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部门。医用防护用品应作为技术性专用物资纳入医院医用耗材实行统一管理。请将此通知转发至部属(管)医院。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检测依据: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4.1外观(4.1.1和4.1.2);

4.2结构(4.2.1和4.2.3);

4.4.1防水性(静水压);

4.4.4沾水等级;

4.5断裂强力;

4.7过滤效率。

结果判定:以上项目外观和结构中有2项(含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它项目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外观和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超过2项,其它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产品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医用防护口罩

检测依据: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检测项目:

4.2外观;

4.3鼻夹;

4.4口罩带;

4.5过滤效率;

4.6气流阻力;

4.8表面抗湿性。

结果判定:4.2-4.6项中,产品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4.8项表面抗湿性判定:4.2-4.6项均为合格时,产品达到GB3级的,该产品判为合格;产品只达到GB1级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符合GB2级要求的,应在其小包装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上,注明该产品应为一次性的医用手术口罩共同使用,则该产品可以判定合格。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10号


  2008年入冬以来,我市干旱少雨(雪),中长期天气预报近期仍无有效降雪,是1998年以来最为干燥的冬季,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为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4月30日,全市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间,林区内严禁狩猎,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烧田埂、吸烟、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农户生产用火严格管制。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理责任,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巡查力度,健全扑火组织和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值班,确保戒严期内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

市长:冯新柱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