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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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1957年3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3月26日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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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水权转让暂行办法(试行)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金昌市水权转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金昌市水权转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权制度建设,严格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和《金昌市水权确权方案》(金政办发〔2009〕11号),结合全市水资源短缺的实际及节水型社会建设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平等协商,在不损害农民出让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效益与受让方承受能力,统筹做好水权转让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化经营,促使有限的水资源向节约、高效行业流转,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水权转让的原则
  (一)总量控制和水权明晰的原则。转让水权必须在《金昌市水权确权方案》分配指标范围内进行,所转让的长期水权以确权水量为依据;临时水权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为依据。
  (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水权转让尊重受让、出让双方的意愿,以自愿、平等为前提进行民主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行有偿转让。
  (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水权转让是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采取谁受让谁付费的方式进行,受让方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用水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转让水权的确认和转让资格审定;发布水权交易供求信息;对水权转让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转让水量的调配和输送;建设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为水权交易提供输水和计量保障;建立健全水事纠纷协调仲裁机制,协调解决水权转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五条 水权转让的计量点为《金昌市水权确权方案》中确定的水权计量点。
  第六条 水权转让的基本要求
  (一)农业水权转让不改变其水权性质,也不影响享受国家对农民的各项直接或间接补助和补贴。
  (二)工业用水单位宣布破产的,其水权由政府收回。
  (三)水权转让中涉及到的各类输水损失率由具备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测算确定。
  第七条 水权转让的基本形式包括农业向农业、农业向工业、工业向工业的转让。生态用水参照农业用水进行转让。水权转让期限必须在1个水利年以上。
  第八条 水权转让的程序
  (一)农业向农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所在灌区管理单位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灌区管理单位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农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水权转让的价格
  (一)农业向农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农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二)农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工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三)工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工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第十条 转让费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所在灌区管理单位,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发给出让方;水费和水资源费由受让方按转让期的规定缴纳,并以出让方用水性质的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水权转让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让方水权使用证复印件;
  (二)水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水权转让协议;
  (三)水权转让双方乡(镇)政府、单位及供水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具备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出具的水权转让地的输水损失率资料;
  (五)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采用先进节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效益和效率。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术语解释
  水权:本暂行办法中的水权是指水的使用权。
  水权转让:本暂行办法中的水权转让是指水的使用权的转让。
  水权转让费:本暂行办法中的水权转让费是指水的收益权转让补偿费。
  灌区管理单位:本暂行办法中的灌区管理单位是指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灌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李庄幸免与否,律师当高歌猛进---兼谈法曹三界律师业     

张生贵


  李庄案件的法律关系及证据内容并不复杂,明显是一起简单的案件,所以渝方司法从侦到审仅有了半个月时间,但李庄案件又显得十分复杂,如何落罪,如何采证的问题真够头痛的,此案现已审结待判。李庄案个可否如同DYJ案一样能找到一个免予处罚的台阶,此案即便画上句号,也不能停息学界们的强烈争论。公众最为关注的是司法回归独立的原点和公正的原点,偶看这次审判是非常普遍的,但其实不然,这是一次标志性的审判。本案“开创”了刑事被告人立功免死或立功减刑的“新局面”,为刑事被告人立功证据找到一个“合理”的素材,给本处于“寒冬季节”的辩护律师布满更具风险的雷区,使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披上了一层“神奇”面纱和诡异色彩。

  一方面这是一个刺激的令公众十分好奇又倍受关注的案件,可以从中揣摸出司法对待辩护职责及委托人行为和动机的最佳案例,尤以社会对律师辩护的普遍看法,对从业律师或将要从事律师的有志之士而言,有机会通过本案的侦诉审会更加深入地了解重庆司法界怎样想怎样做的,这会对人们看律师辩护是一次很现实的考验。

  从远角看,法律生活对公众而言是很枯燥的,透过李庄案看,法律对律师又是很危险的,律师职业者的每一天都面临着同样的日子,这不是律师想要的,当然也不会是民主法治制度想要的,而是某些利益外界的多种因素强加的,如果再靠近一点观察,律师的这般生活由此充满无尽“活力”,甚至是了不起的。律师的权利来自委托人授权,如桥梁纽带媒介一般,在权力与权利之间提携平衡,而现在的情况却是纽带即将被折断或处于危险,委托人的权利回归委托人,等于病人脱离医师自己救助一样。“龚刚模们”说我不需要医生救治,我要自己治病,由此引伸委托人的生活和律师的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如果都面临这样的局面,无论你是高官或是普通百姓,也无认你享有知识分子还是城乡居民,处境无不堪忧。

  李庄案件进入审判,本身仅仅是个外在表象,案件背后有着难以述清的问题。此案应是当今社会司法现状和律师职业对冲矛盾的活教材,最终控诉的并不是李庄这个人,是处于这个时代的司法体制及法治理念的风向标,让笔者带大家看个究竟,李庄案件的审理为了实现什么?又能实现什么?李庄辜免与否 律师当高歌猛进。

  面对中青报核心首发报道,有人听信了,也有人不大相信,有的人寄托于司法公审看结果,也有的人连司法程序一并打入怀疑之例,实践中能否带给我们准确答案,其码的问题是审理中用作重要控证则无一到庭,风口浪尖上的本案令人关注着每一下环节,本案的审理完全靠证人证言,证言又是最易变化多端且不能稳定的证据。2009年12月13日重庆警方认为手头有了所谓的证言,进京直捕李庄,接下来是不是进入具有现代意义的审判,公众在试目以待中发觉庭审中没有了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又反复提出申请,法庭一一驳回,直入实体审理,也许直接判决也在此中。可怜的被告提出的异地侦办、异地起诉、异地审理的要求未被重视,渝方自家人审自家人办的案子,程序上的问题尤如被告人反咬辩护人一样地痛心。我国虽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但现代刑事诉讼以程序尤为关键,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伪证罪,此罪往往涉及到承办机关与被查利害案件形成同侦、同诉、同判,应予特别注重程序正义才是防止游戏规则被游戏良方。

  西方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是如此令人记忆深刻,法官允许证人来到这里,为查明案件并要传唤更多的证人,从交叉询问中发现矛盾的证言并加以排除,还原案件真实或本来面目,不可轻信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但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顺行“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与我国实行“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确有不一,如此一来,重庆的审理尚可不能说成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说到这里不由让我想起一案,某君为追要无借条的借款,曾多次在众人面前大说特说被告借款,后某君将此案诉向法院,某君找来二十多名证人证明曾听该君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之事实,一审据众证词判令被告偿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君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没有书面借据,众证人的证词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民事案件有如此精明之判,何况刑事案件,我们能否对百人以上的证人证明某君杀人而未查到尸首的案件判处死刑呢?答案应当是简单的。法律的规定算规定,实践中会有那么多的例外出现,不由让法律工作者对此案的审理提出许许多多的为什么?有很多业界认定李庄的命运体现的是法律的不公正,但笔者想说这种关于不公正的看法是否就公正。律师这个在我国颇有争议的职业说起,人们历来对律师褒贬不一。有许多人认为:律师是救无辜出于水火的正义使者,从一个又一个复杂各异的案例中催生鲜活而有生机的法律及法律制度,维护了社会正义秩序,供人们享受自由和遵从权利,社会才显得更加富有生气,达到自然界与人类的逐步和谐,人与人的逐步和谐,经济发展、政府权力与法治进程的逐步和谐。记录显示律师所接受的工作中有三分之一到一半都是奉献给那些付不起钱的委托人。大律师相马说:天塌下来也要把正义坚持到底,他用十多年的时间免费代理松尾政夫再审请求案件,洗雪了历时三十多年的冤案,当再审宣判时,委托人松尾政夫已经在半年前故去了。也有人认为律师是挑词架讼唯金钱为目的的极端拜金主义者,百年前西方作家狄更斯在他的作品中这样抱怨:律师的生活是由许许多多吵嘴争斗编织成的,他们考虑如何斗嘴,研究如何争吵,除了介入各种各样的纠纷之外,似乎再也没有其他嗜好感兴趣了。乔纳森斯威夫特则猛烈抨击到:律师是属于这样的一个阶层,年轻时就受到畸形的教育,根据人们给付钱币的多少决定自己的观点,或者把黑说成白或把白说成黑,为了挣到钱不惜连篇累牍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笔者在此将公众对律师职业不同看法这个命题,认为是再不需要做探讨的问题,原因在于,不论律师是为金钱辩护,还是为正义辩护,他们都是在为当事人辩护,这一点已经足够了。律师同其他职业一样,当然有着维系生存收费的一面,面临经济危机及就业难的现状,放展司法资格考试让更多人进入律师队伍,意味着就业指数越来越高,同时也意味着律师的门槛越来越低,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职业一词往往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工作,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为谋生手段,但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在美国律师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的专家,犹如法院里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大众服务的精神运用他的知识。虽然法律界人士散布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组织,但他们之间却存在着一种同盟,那就是高悬于他们心中的法律之剑。无论任何国家的任何个体,相对于国家机器的法庭、监狱、警察,不可质疑地都成为弱者。

  律师是这样一个阶层,似乎对正义比什么都感兴趣,他们的出发点是代表法律行使职责。现实生活中,许多检察官都期望予刑事被告人受到重责处罚,并将此视为检察官的正义,他们把胜诉等同于个人的胜利,同时为自己的努力使政府体味到胜利而感到沾沾自喜,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就要面临不应加之于他的危险,一旦被带上了法庭,他的命运已经不由他决定了。那么法官呢,法官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案件认为都没有和自身的利害关系,法官原则上当然可以超然之外,不偏不倚,但是现实中我们不能不看到,法官也是人,法官都有着常人所拥有的情感和爱憎,虽然他们对正义是十分关注,对理智是十分敬重,但是法官都把自己看作整个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司法监督权不能改变这种状况,法官更希望罪犯被认定并被投进监狱,而且他们希望这个认定是唯一正确的,虽然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把上级法院对原判的否定看成是对个人的不良评价,看成是事业上的失败,因此,法官极尽谨慎地维护法治和正义的同时,又难免因为对结果和个人前途的关注而忽视这个职责的本意。现代抗辩制度的司法体制造就了律师职业,正是因为律师职业群体的存在,司法才大都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结果,少有无辜的被告定罪,真正的罪犯也逃脱不了惩罚,原因就在于存在着有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对抗,民事诉讼中原告委托人与被告委托人的对抗,如同汽车的左轮右轮,缺了哪个汽车都不能前行,这种程序允许双方充分表达,这种表达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某一次结果也许不是最准确的,最公正的,最符合立法精神的,也许坏人被放纵,好人受冤屈,但总体上公平得到了保障,这是司法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功能所在。这一点不同于中青报所言律师辩护成功率百分之五与不成功百分之九十五的关系,司法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的理念即在于此,这同时也是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的荣誉的真正来源。

  律师对通往胜诉的道路做着破釜沉舟的决心,报以披荆斩棘的勇气,使出呼风唤雨的本领,持以谨小慎微之细心,无论如何在法庭这个战场上永远重复着这个规律,律师知道获胜的总是强者,总是那些一往无前,律师以大智大勇沉着冷静在法庭上倾诉法律和事实。当然和其他任何职业一样,律师队伍里也有莨莠不齐,最好的律师是决战家,懂得如何冲锋陷阵,如何纵横捭阖,如何占领对手的营盘,最好的律师又心细如发,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的专家。律师帮助着一个近似公平的法庭获得健全的判决,律师的终极任务是建立发展和阐明数世纪内管制人类行为的法规,并推行各种人权原则及影响力,借以支配未来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假如法院工作中没有了律师的推进,司法现状如果施以律师辩护过程的险象丛生和危机四伏,那将是怎样一幅可怕的景象。律师只所以是律师,在成为一名律师之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或者说已经走过了很长的一段心路历程。律师身份往往标志着拥有更多的法律技能,现在的青年人心里总会萦绕着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出色的成功的律师,律师是怎样练成的,答案很简单,要做的就是找到适合案例教育的老师教授你辩护之道,接下来的日子将会在紧张和焦虑的气氛中度过,不论进食、呼吸、饮水、抑或睡眠时都不能摆脱对法律的研修,要知道天下并没有不经历苦涩而成熟的果子。还要不厌其烦地深入了解法律制度中如何产生有律师、法院和立法机关解决问题所要经历的程序,学会如何处理法律的立法理由,不断地把法律理论与具体事件联系起来,把事实和理论结合起来,透过理论观察社会政策或实际执法中的基本问题。可以想象如此训练的人通常是不易屈服,不肯轻信,讲求实际和富于智谋的。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不顾风险,不惜牺牲,律师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和困难,不排除其中辩论技巧的培养,因为,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律师是公众的仆人,就像病人患病需要请医生为其诊治一样,当一个人受到指控时,他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他的聘请,乃是履行神圣的职责,为当事人辩护,并不等于袒护,并不等于开脱罪责。只要我决定接受这个案件,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再次去杀人,我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者感到内疚,因为,这件事从来没有发生过。我不敢说真的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做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者的,这是大律师德肖微茨的看法,这个可以说是颠扑不破的道理。英国律师享利在1802年说,辩护律师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必须用一切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会给别人带来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苛责以及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忌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一下,有一架天平,一端是自己的委托人,一边是政府或另一方,律师就是放在委托人盘中的砝码,使这个天平尽可能地平衡,而不论这个盘子里是黄金还是腐肉。

  当然,律师要对是否接案应当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坚持自己一贯而行之的准则,对于那些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的案件,律师绝不可因为面子或出于经济方面考虑就滥竽充数,勉强充当辩护人,这是律师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表现,假如一位精通地产方面的律师,对离婚诉讼不甚了解,却热心帮助办理离婚,恐怕就不适当了。

  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是罪行轻重的差异,而他们一旦成为被告,无不惊恐沮丧,此际因为关注自己的生命和自由都变得象绵羊一般地胆怯,隐瞒真相成为最常用的本能手法,这种情况不仅针对检察官、法官,对辩护律师也是如此炮制,但是,他的冰清玉洁的自述根本不能让法庭上的人动心,相反,律师会因无法摸到那些真正对他有利的东西而迷惑不解,庭上一旦控方拿出有力的证据,便会使他用谎言沙石构筑的华丽大厦轰然倒塌,被告和律师就得一同体味谎言和轻信杂交出的苦果。刑事诉讼被告甚至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委托的律师自然不信任是经常的。

  对于委托人,律师是举足轻重的,但律师必须想到自己是因为委托人才拥有律师的荣誉,律师面对当事人时,他唯一所能做的是解放自己,也就是毫不隐讳地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感受,这也就解放了自己的委托人,至少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诚然,大多数律师对自己的委托人是否确定有罪的问题采取不说便不问的原则,但是,如果对自己的委托人了解的还没有对方多的话,无论如何都不会有太好的结果,好的律师应尽量踩着法律的边沿走,偶尔也越过他。

  从李庄案件以及此前判决过的不少律师身上看到,律师四面出击因而他的敌人可谓众多,许多人选择了“对手”这个温和一点的词语来代替“敌人”,但温和并不意味着妥贴,更谈不上精确,律师与检察官、与对方律师、甚至与法官及陪审员做着最直接的对垒,看谁更坚决,谁更自信,谁更能讲出道理,此时,说服自己并不是最主要的,重要的是说服拥有裁判权的法官,说服那些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人,如果一个律师让检察官或对手总是面带微笑,恐怕这个律师或者是天才以至于让检察官或对手忘记自己的身份,或者他是蠢的只等那个沮丧的委托人突然醒过来一脚把他踢开。


张生贵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