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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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六章 经 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条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域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区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有关的河道管理工作。
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划定的河段实行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河道综合治理与管理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河务监理制。
口泉河、十里河、御河及其支沟,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淤泥河、万泉河、饮马河、圈子河、甘河及其支沟,由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实行区域责任制的沿河各单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承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
第八条 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要确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河道、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反映情况;
(三)及时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保证通讯畅通,做好防汛、渡汛工作;
(四)管理河道砂、土资源,按照规定向开采单位或个人征收管理费;
(五)负责河道防护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须按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
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机关应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
第十二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单位和集体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段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5米之内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四条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
第十五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第十六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
(三)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摆摊设点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
第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防汛工作应当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驻地单位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切影响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市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蓄洪、分洪和滞洪命令的执行。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河道堤防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排涝工程,其修建、维护、加固、岁修费用,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范围内的单位承担。专为保护某一企业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或清淤,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阻挠河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的,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并处警告和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毁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恢复原状外,并处警告和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和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的,除缴纳排污费外,还须承担治理、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五)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矿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清理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修建围堤、种植高杆作物的,除责令其补救、恢复原状外,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摆摊设点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堵放物料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外,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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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电力部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部组织制订了《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3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企业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4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企业。

第二章 网、省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6条 网、省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在配备领导班子时,把安全生产政绩作为选拔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条件之一,并协调和处理好各副总经理及其所管业务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5、及时掌握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要督促或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解决。
6、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察机构,健全安全监察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支持他们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并根据需要,保证安措经费的提取和足够的投入。
7、决定或审批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及奖惩办法。
8、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集团公司总经理定期向集团公司管委会、省公司总经理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时,必须把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接受管委会(职代会)有关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11、集团公司总经理每两年、省公司总经理应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7条 网、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并负责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应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察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5、审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
6、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应至少四次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7、每季主持召开一次有关处(室)参加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备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8条 网、省公司基建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基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3、强化基建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参加本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1、学习、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支持采用先进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9条 网、省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经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经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经营承包工作中把安全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负责安全奖励资金和“两措”费用的落实。
3、保证按定员编制和有关规定,为新建、扩建企业及时配备足够的技术骨干和工人。
4、负责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对包工队(分包单位)、临时工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5、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多经企业发生的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10条 网、省公司政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政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政工方面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1、协助总经理组建好所属网、省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把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和所取得的安全业绩作为考核、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2、把安全思想教育列入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政工部门,围绕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重点,采用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如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位,编写安全思想宣传材料,报导安全先进事迹等,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并把促进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实施。
3、配合生产、基建、多经副总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消防工作、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基层企业做好外力破坏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同时要检查安全工作。
4、组织教育部门密切配合生产部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技术比赛活动,并把安全知识教育列入所属专业技术学校、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的教学计划,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11条 网、省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搞好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方面的安全职责。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健全规章制度,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并每半年检查一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3、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事故演习,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组织修编和审批有关全公司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参加或主持公司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和每季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基层组织力量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6、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7、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对策。
8、审批事故统计报告,对审批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参加或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至少四次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帮助基层企业解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难题。
第12条 集团公司电力工委主任、省公司电业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工委主任、工会主席对本系统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负责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监督体系,按照《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关于电力系统工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规定》等国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和代表职工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工会监督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系统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限期整改。
4、参加全公司性的安全会议及重大安全活动;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围绕安全生产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13条 网、省公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从资金筹措、财务管理方面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安全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参加全公司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3、教育经营部门的人员加强安全责任感,指导他们在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求效益方面做好工作。
4、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或主持安全经济分析活动,参加网、省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活动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5、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充分发挥安监部门在保险中的作用,做好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确保设备保险返回资金用到安全生产上。
第14条 网、省公司监察专员的安全职责
1、参与全公司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2、按照《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订整改措施。

第三章 厂(局、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15条 厂长、局长、经理的安全职责
1、厂长、局长、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
5、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6、主管并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主动听取安监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安监人员与同级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审定“两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8、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或安委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9、至少每季度对一个车间(工区、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班组检查生产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10、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
11、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2、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第16条 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安全职责
1、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企业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领导政工部门和党团组织,紧密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等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4、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解决职工队伍中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
6、责成纪监部门参予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7条 生产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提出贯彻的具体意见,组织落实。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经行政正职审批后组织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落实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编制好年度“两措”计划,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费用落实,并负责督促实施。
5、协助行政正职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和“安全周”活动。对自查和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部门或专人,限期完成。
6、协助行政正职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
7、参加或主持(行政正职不在时)本企业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主持定期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每月至少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一级的安全分析活动,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夜间巡视。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18条 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组织编制年度“两措”计划,审批非标准运行方式、重大试验措施和重大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4、领导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现场规程和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
5、参加并协助生产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召开好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和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碰头会,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安全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对自己签发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6、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主持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
7、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9条 企业其他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2、每月至少两次深入生产现场和自己分管工作落实内的部门,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3、负责督促自己分管的部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4、分管劳动工资部门的行政副职,应组织职能部门制订出合理的工资晋升、奖金分配、岗位工资测评及技能工资考评办法,使其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生产第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组织职能部门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技术骨干工人,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依法处理劳动纠纷。主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时做好因工伤亡及比照因工伤亡职工善后抚恤等劳动保险工作。
5、分管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电力部及有关上级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和消防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健全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治安、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演习,并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外力破坏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主持治安及防火委员会的工作。
6、分管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及有关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制订安全行车(船)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主持驾驶员考核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筹措资金,确保“两措”费用和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8、分管基建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审查,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分管计划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基建施工计划时,要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制订计划,防止计划指标过高,脱离实际,促使职工拼设备、赶工期而威协安全生产。
10、分管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把安全指标作为经营承包工作中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奖惩考核办法,及时兑现。
11、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常深入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负责健全安全规程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
12、分管物资(包括材料、燃料、设备、备品配件、工具器材、劳保用品等,下同)供应工作的行政副职,根据生产、施工需要,及时组织供应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物资,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
13、分管生活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组织生活后勤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门及上级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而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4、分管生产、基建、多经企业的行政副职,都要按照上级有关包工队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临时工要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安全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20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期限整改。
4、参加本企业的重要安全活动、会议,审议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合理化建议,表彰电力生产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四章 车间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21条 车间(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以下同)主任的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本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本车间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车间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3、组织实施厂(局、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并按时组织编制本车间的“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对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参加或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领导、支持车间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车间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批示。
6、领导本车间的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负责组织本车间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负责做好所使用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8、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车间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22条 车间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1、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不安全问题,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参与研究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要问题,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带领车间党团组织,紧密围绕企业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4、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第23条 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1、车间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两票三制”和其它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参加本车间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查(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5、参加本车间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6、负责审查本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拟订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7、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或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三不放过”。
第24条 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本车间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检修(施工)工艺、运行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负责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认真履行设备检修验收职责。组织或参加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5、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审阅班组的安全技术台帐,并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工作。
6、负责本车间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
7、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五章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第25条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设备系统(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5、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倒闸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6、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7、开展好本班的定期安全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周”活动,落实上级和本企业、本车间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8、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9、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及事故,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26条 本《规定》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检查、修造、试验等。
第27条 由于各网省公司、各基层企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不完全相同,因此,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网省公司、各基层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8条 由于各企业行政副职的设置和分工不同,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设置和分工,制订实施细则,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由各企业自行制订。
第29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安全施工职责,在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应认真遵照执行。
第30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31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论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下债权人的作为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卢海国律师

有人称执行难为“天下第一难”,1999年7月,中共中央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近一段时间以来,法院系统大刀阔斧的进行了改革,大多法院成立了执行局, 适时更新和确立新的执行理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执行新理念的确立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权人“事实上实现权利”不尽理想,债权人固有的传统理念宜应随之更新,以积极促成自身债权的最终实现。
一、现阶段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的确立
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民事执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在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程序正义、执行穷尽、强制在先、执行公开等新的执行理念。
1、 法院重塑执行程序正义的新理念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尤其对法院执行工作怨声载道,人们已普遍形成一种观
念:法院执行工作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这个认识的误区在于对法院执行职能的误解。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重结果轻程序,把结果公正视为执行公正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突出地表现在对执结率的过份追求上。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也即规范化。要实现执行的规范化,首要的就是强化程序意识,提倡程序正义。只有依法执行,才是公正执行。否则,即便是“债权得以实现“,法律的严肃性,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亦会受损。
执行程序公正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及中止、终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贯彻公开原则,不搞暗箱操作,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时,当事人的债权是否实现,不再是法院执行的终极目标。法院只对自己是否积极有效的严格依法律程序执行负责,而不能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负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执行人员逐步树立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2、 执行穷尽与执行风险论。
执行穷尽,是指执行机构依据债权人的请求实现特定内容,穷尽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后,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债权人也不可能提供证明尚有执行可能的证据,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①执行穷尽,也即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终结,执行穷尽是执行程序独立价值的必然体现。执行实践中,广东省高级法院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该院在《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中止执行必须实行“四查一告知”制度,即每一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告知债权人在法院已经采取过的执行措施,债权人确实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才裁定中止执行。
如何确定执行穷尽的标准,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执行机关依法采取了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二是执行机关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和必要的依职权取证,按法定程序查明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或费用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②
执行风险实务界比较主流的观点是:执行风险就是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不能或部分执行不能的后果。执行风险是申请执行人市场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在民事执行阶段的延伸和反射。执行是债权实现的功力救济方式,并非保证。执行风险区别于执行难:执行难是由执行条件而难以执行,执行风险是因为客观原因和情况无法执行。执行法官而不应以当事人债权数额实现之多寡论优劣,更不可能背起债权人经商风险的沉重包袱。法院不是“讨债公司”或“保险公司”或“债权银行”,更不是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较早推出“风险论”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景汉朝副院长曾说到,不能"执行难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现在要解决的是那些应当执行,当事人有偿付能力,而且客观上能够执行的案件。如果把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也列入执行难,那是解决不了的。试想,一个光棍汉欠债几万元,但他除了生活必需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这样的案子怎么执行?显然,这不是法院能解决的。在某种情况下执行不了的案件,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任何人搞经营、做买卖,都应该有风险意识,不可能只赚不赔,谁也不能保证你的对手永远都是有偿付能力的,遇到确实没有偿付能力的当事人,也得让他生存,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重于债权,当两个权力发生冲突而不能兼顾时,就只能"两利相权取其重"了。③为此,大多数法院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强化当事人风险责任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
至此先前人们已普遍形成一种观念:法院执行工作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的认识误区逐渐被消除。社会公众初步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对个别“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表示能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行为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当事人从市场行为中可能获利而应当支付的一种不确定的对价,是正常的、符合市场法则的风险,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行为时应当预见并且承受这些风险,应当树立并强化市场风险意识。
为避免债务人执行当时无履行能力,日后恢复履行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将使债权人永远丧失债权实现可能的弊端,部分法院开始推广债权凭证制度,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一旦出现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状况时,凭《债权凭证》在原执行法院登记后再予执行。
3、 强制执行在先的理念
“强制在先”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首先应当想到依法运用何
种强制措施,以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在理念上对执行权强制性的一种先行认识。
传统执行理念强调追求公法秩序的稳定,从而在执行方式上,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以至于执行程序往往以劝说、开导、宣传等工作为主,而强制措施则成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账,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而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是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甚至千方百计逃避债务,这类案件往往需要执行人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主动出击,否则就难以奏效。如果执行人员不树立“强制在先”的理念,必会延误最佳时机,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当然,执行过程中“强制在先”理念的贯彻要注意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并不是要求执行人员的执法态度要如何地严厉,执行方式方法要如何地粗暴,其前提仍是依法文明规范执行,讲究执行艺术,做到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④
美国学者克拉克教授说,“有关执行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显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中国的)法院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极端的不愿意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采取强制手段,尤其当被告在道德上并非一无是处时更是如此。”有的法官对此做法一针见血地指出,“为了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精神,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时,不得不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中表现为对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少用强制措施,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账,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
4、 执行公开理念
执行公开的含义主要是指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当事人相关权利人及有关机构和部门的沟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实践中执行法院施行或正探索的执行公开方面的内容包括:一、公开立案条件和执行人员(保障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以及案件分配公开。二、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执行进展、采取的执行措施、案款分配、执行结果公开。三、设立听证程序(有的法院称为庭审式执行),公开对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的处理,执行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律师以及有关证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该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四是建立债务人名录制度。债务人名录,是执行法院建立的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开的债务人名单。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将其名称载入债务人名录。建立债务人名录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力量,强化对被执行人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给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五是执行行为、文书及裁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公开。执行程序从实质意义上公开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中止、终结执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重大事项,要把确认的案件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详细地在法律文书中陈述,从而实现裁决理由的公开。
在处理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前,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应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制执行材料,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欢迎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在合理范围内的监督。
在执行案件公开机制方面,2003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各方面的信息将全程公开。可以概括为“案件执行十公开”。其中主要有:主要包括执行启动公开、执行人员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强制措施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裁判公开、中止执行公开、终结执行公开、执行进度公开、执行卷宗公开10项内容。⑤
二、债权人意识更新及风险应对
(一)、新形势下,申请执行人应树立执行举证意识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任意识,并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去,发挥主观能动性。
一般的债权人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何调查是法院的事,与申请执行人无关”,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发展经济、法制经济,而且也是信用经济、风险经济,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和延伸。每一个进入市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做生意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被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亦有可能执行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见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对实现自己的债权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这在传统的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没有重视,现在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甚至有的法院以此作为挡箭牌,消极执行。由于执行监督和救济制度的缺位,执行员的权力空间极大,各种不利益直指申请执行人,很多申请执行人颇感无奈,有的想“连法院都执行不了,我怎么下手” ,所以就对法院失去了信任,开始还跑到法院问问进展情况,因总是老样子索性自己也撒手不管,导致案件一拖就是几年,这样的情况不少,原本被执行人还有部分执行能力,但错过了执行时机,法院更是没招。有的申请人就开始不断上访,效果可想而知,导致所谓的法律白条泛滥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发生。
其实,很多债权人认识不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是市场风险、市场管理制度性缺陷、国家政策风险等综合因素造成的,执行不能是其最终归宿和反映。执行难主要还是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上。在当前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改革的背景下,债权人应该善待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去,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投入到配合执行工作当中去。债权人认为只要申请执行,就等执行法院通知拿钱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
有的申请人反映,连法院都不能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又没有调查的权
力,怎么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颇感无奈。笔者对此也有一些感慨,但我们应该看到:债权人的作用还是不小的,因为债权人亲自参加了纠纷发生与发展的全过程,他们完全能够向法院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明材料,较之法院的职权调查,具有充分的优越性,很多潜能还没有发挥出来,他们只是不懂其中的技巧,不知从何处下手。对债务人是个人的,应摸清债务人家底,活动规律,交往的圈子,交通工具,债务人的配偶有无固定工作,现住址,通过跟踪看去哪个银行办理业务,有无其他社会职务,是否开办公司,在别的法院、仲裁委是否有官司,有无到期、未到期债权或议决到期债权,甚至有什么爱好(是否炒股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有价值的执行信息。对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调查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乘坐的车辆,公司门前经常出现的车辆车牌号,是否对外投资、对外租赁、通过跟踪会计发现秘密存款银行,纳税途径,企业是否有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涉诉情况、债权,是否考虑到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否聘请律师介入调查等等。我们可以想象法院执行局案多人少,穷尽调查只是一理想状态或口号。
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自我保护很强,比如在贯彻执行穷尽理念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开始注意收集被执行人查无财产的材料,比如去银行、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情况,以往如果没有余额或余额很少或产权没有登记,就不再向银行等协助执行部门索要回执等表明执行工作的“重要证据”,为日后中止或发放债权凭证做好了准备。
执行中止、发放债权凭证、委托执行的案件,债权人更应重视,要知道很多法院前述三种案件一般都作结案处理,除个别案件外,基本上等于告诉债权人没戏了。若此时债权人还不重视,后果可想而知。
当然,执行穷尽不能成为法院规避法定执行职责的借口,在适用当事人举证中应当注意克服申请人不举证就不予执行的错误倾向。现阶段执行财产的获取途径,主要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这是由强制执行工作的特性决定的。
(二)、执行风险较大的几类案件应高度重视
1、金融案件:债务人多为国有特困企业。例如,甲公司为一国有企业,有上千名职工。但是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偿付能力差,处于停产、濒临破产边缘,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困难,有多个债权人向其追债。此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下,考虑到上千名职工的安置,无论是让其破产还是让其继续经营,乙公司的债权一般都很难实现。此时只能是暂缓执行。
2、赔偿案件,赔偿案件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案件的类型主要是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比如:在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犯罪人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申请民事赔偿。但是犯罪人已经进入监狱或者被处决,其家庭很多处于穷困潦倒、分崩离析的境地。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其父母也没有义务为其已经成年的儿子承担赔偿。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犯罪人妻子、子女的生活安定,属于犯罪人的个人财产是极其有限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几乎是不可能实现,若遇到流窜犯更是苦不堪言。
3、被执行人在农村。路途遥远,被执行人本来生活就很艰苦,有的靠外出打工避债,房屋变现较难。
4、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政府机关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财政部门对执行人员的协助要求大多不予理会,预算外资金执行人员又无从掌握,强制执行措施不便实施。
5、“三费”案件,即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涉及社
会低收入人群。
6、党政机关及其原开办的企业和公司的案件。由于这批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机关团体和地区、部门的重大经济利益,所以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很多,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的重灾区。
7、改制、兼并企业案件执行难。一些企业借改制、兼并之机,把国有资产私分、抽逃,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难以执行。有的在改制中把企业全部财产卖给职工,原企业无可供财产执行。有的把企业一分为二,把债务留给原企业,债权归到新的企业里,致使债务难以执行。特别是涉及到国有特困企业,法院执行采取措施时就可能引发上访等不安定因素,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8、委托执行案件。由于制度上设计的不尽合理、法院间互不信任,及其它主客观的原因,执行法院委托执行出去的案件,一般会杳无音信,委托执行的初衷不复存在,有的法院开始还执行,遇到难度就甩手扔(委托)了出去的情况也是不能避免的。
9、被执行人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案件。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执行法院一般都裁定中止执行,而这类案件一旦中止,往往是现实意义上的永久性中止,再恢复执行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