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2:17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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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使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国务院同意这个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在总结“八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平的要求和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实际,明确了“九五”期间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具体任务,提出了主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
结合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完成该纲要规定的任务。

附件: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
本世纪最后5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特制定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
2000年)》。
一、“八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实施5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关心下,经各方面共同努力,超额完成了各项任务指标,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一)为残疾人事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项业务全面拓展,确立了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格局;政府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残疾人联合会集“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于一体,形成了新型的事业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法律体系,奠定了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基础;党
和国家把残疾人事业提到人权保障、人类解放的高度,为认识和解决残疾人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南;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改善了社会环境;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增强了残疾人的参与意识和奋斗精神。
(二)给残疾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残疾人自身素质提高,参与机会增多,参与范围扩大,生活状况改善。

康 复 107万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3.9万低视力残疾者提高了视力、近6万聋儿开口说话、36万儿麻后遗症患者经矫治手术改善了功能、10万智残儿童增强了认知和自理能力、45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得到综合防治,共使208万人不同程度地康复;为残疾人提供70多万件特殊用品和辅助用
具,给4290万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服用了碘油丸,使更多的人受益。

教 育 特教学校增加559所、达到1379所,特教班增加3859个、达到6148个,大量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均由20%提高到近60%;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达到445个,多渠道开办中短期培训班,使105万残疾人得到职业培训;报考大? 凶ㄔ盒4锏焦夜娑既”曜嫉牟屑部忌既÷视刹蛔?0%提高到92%;改革了现行盲文,统一规范了中国手语。

就 业 初步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迈出了开拓性的一步,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具体比例,141个市、533个县全面实施;国家延续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稳定了93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近百万残疾人个体从业;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了综
合服务。残疾人就业率由60%提高到70%。

扶 贫 国家设立康复扶贫专项贷款,在505个县用于扶助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这一新举措使200万残疾人脱贫;一些地区开始设立专项补助款,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文化生活 残疾人文化生活日趋活跃;举办了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残疾人艺术团成功地出访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展示了才华和能力,受到普遍赞扬;数十万残疾人参加了各种类型的运动会,残疾人运动员在奥运会和“远南”运动会上顽强拼搏,为祖国赢得了荣誉。

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全民“二五”普法规划,得到广泛宣传,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国务院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70%的县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全国人? 蟪N崃?年检查地方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主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社会环境 公共传播媒介积极反映残疾人生活,报道残疾人事业;广播、电视普遍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配制手语、字幕;“远南”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和残疾人运动员的100多场报告,在全社会激起强烈反响,增进了理解,唤起了爱心,形成了强劲的“远南冲击波”;“热爱祖国、自? 坎幌ⅰ毖不乇ǜ嫜莩鐾旁?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演出上百场,高度的爱国主义热忱和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在亿万人心中产生强烈共鸣;中国残联和有关部门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走遍全国1975个县(市),残疾人事业更加深入人心;通过开展“全国助残日”、“建家做友”、“红领巾? 小薄ⅰ扒嗄曛驹刚咝卸钡然疃霾兄形等怀煞纾徊糠执笾谐鞘兄饕缆泛椭匾步ㄖ凳┪拚习杓乒娣叮屑踩瞬斡肷缁嵘钐峁┝朔奖悖还冶碚弥邢冉妥郧磕7叮屑踩烁幼郧坎幌ⅲ缁岣永斫狻⒐匦牟屑踩恕? 二、“九五”计划纲要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九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要求,缩小残疾人在基本需求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与精神环境。
总目标:
——残疾人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残疾人普遍开展康复训练,同时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300万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左右,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
——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
——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条件改善、能力增强;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努力减少残疾发生。
指导原则:
——实行“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优先解决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满足的基本需求,重点实施受益面广、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同时,完善残疾人事业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增强服务能力。
——坚持“抓住重点、带动全盘、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残疾人事业领域宽广、内容众多,在各项业务中必须抓住能带动全局、整体效益好的重点。“九五”期间,康复以适应面广、简便易行、经济适用的社区、家庭训练为重点;就业以分散按比例安排为重点;教育以提高基础文化
水平和就业能力的义务教育、职业培训为重点;社会保障以解困和扶贫为重点;环境条件以增进理解、友爱互助为重点;法制建设以执法和法律服务为重点。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和区域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的残疾人工作。
——确立“融于一体、适应特性”的业务格局。将残疾人事业各项业务分别纳入国家相关事业领域,统筹安排,兼顾特性,同步实施:残疾人教育尽可能纳入普通教育体系,残疾人就业尽可能分散到普通单位,残疾人康复尽可能在自然的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残疾人文化活动尽可能
融于公共文化生活之中,同时针对残疾人特点和需求,辅以专门设施和特殊手段。
——建立“各司其职、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残疾人事业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事业,要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整体运行。
——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残疾人的特殊性、需求的多样性、参与社会生活的全面性,决定了残疾人事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参与。
——切实加强基层工作。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是基层,各项任务的落实靠基层。必须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手段。
——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呼声,维护权益,发挥效能,为残疾人服务。
——调动残疾人自身潜能。重视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唤起残疾人的参与意识,激励自强精神,发挥残疾人的主观能动性。
三、“九五”计划纲要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
(一)康 复
任务指标:
——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广泛开展康复训练,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白内障复明手术120万例、肢体残疾矫治手术5万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30万例、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4万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6万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6万名、肢体残疾者系统训练10万名、120万重性精神? 』颊叩玫阶酆戏乐巍? ——开发供应100种、240万件残疾人急需、简便、适用的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以利于残疾人生活自理、行动辅助、信息传送、功能训练、教学认知、生产劳动、休闲娱乐等,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增强能力。
主要措施: 1.完善以残疾人家庭为基础、社区康复站为骨干、康复综合服务机构为指导的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建立基层康复训练员、家庭指导员队伍;编写各类康复训练大纲、评估标准、训练手册,制作简便、经济的训练器具;筛查康复对象,摸清康复需求,拟定训练方案,安排场
所,传授方法,进行巡回指导;帮助残疾人树立健康的心理,增强自我康复意识,发挥残疾人的能动性和家庭的作用,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实用有效地开展训练。
2.各地白内障复明中心和医院眼科对适合做手术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在所有市的城区做到有一例做一例;卫生部门和残联重点组织好县以下和广大农村的白内障手术复明工作。统一组织开发、生产、供应助视器,在所有市和有条件的县,以儿童少年中的低视力者为重点配用助
视器并指导其进行视功能训练。
3.充实、完善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体系;多层次培养技术人员,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组织开发、生产、供应经济实用的助听、语训器具与测试设备;加强对家长的培训、函授和指导,广泛开展家庭训练;在城市普遍进行新生儿听力检测,逐步推广早期干预。

4.肢体残疾康复工作,应注重矫治手术、假肢和矫形器装配、功能训练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和系统服务。实施矫形手术的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时,应考虑假肢或矫形器的装配以及功能训练,避免二次损伤,做好转介服务和指导;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的机构和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医学工
程知识,开发供应急需、面广、经济、实用的器具并提供装配、使用和维修服务。
5.市和有条件的县建立智残儿童康复站,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院开设智残儿童学前班,普通幼教机构根据生源情况设置智残儿童班并与家庭相结合,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训练。
6.在有2亿人口、200余万精神病患者的200个市、县,开展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建立社会化的精神病防治工作体系,防治康复机构、基层社区组织、单位与家庭看护组、家庭病床之间分工协作和有机配合;采取开放式管理和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娱疗等? 酆峡蹈创胧咕癫』颊甙捕ㄇ樾鳌⒒航庵⒆础⒔獬厮⒉渭永投⒄I睿锏较院寐?0%以上、肇事率05%以下、社会参与率50%以上。
7.建立、完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网络,严格质量管理,提供系统服务,本着“急需先行、经济实用、水平适宜、受益面广”的原则,开发生产标准化、系列化的产品并优惠提供给残疾人。

(二)教 育
任务指标:
——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
——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
——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能够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试办高级中等和高等特殊教育。
——推广“汉语双拼盲文”;基本普及“中国手语”。
主要措施:
由普通教育机构对残疾人实施教育,既经济又利于融合,各级各类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
对残疾人特殊教育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各地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计划时,要制定措施有力、易于操作、分解到县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
——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并将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专项列出。
——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指标,未达标的不得宣布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96年前已验收、但未达标的县,要限期补课、进行复查。
——普遍推行随班就读,乡(镇)设特教班,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
——推行盲和低视力生、聋和重听生、轻度和中度弱智生的分类教学。
2.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为辅,城市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大力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发展初、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调查摸底、规划安排、组织协调、转介服务、设点开班和统计汇总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
——各种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都要积极招收残疾人并针对需要单独开班。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开设职业初中、职业高中、中专并将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落实经费,积极扶持。
——完善已有的30所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各地创造条件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农村依托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各种技术培训活动,随班或单独设班,指导残疾人掌握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
——创办天津聋人工学院,改善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

3.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与家庭相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
4.在残疾人中开展扫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5.编写“双拼盲文”识字课本,改印教材、读物,抓好分级培训。
(三)就 业
任务指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福利企业,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使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
主要措施:
1.建立和健全省、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同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掌握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需求;开展职业培训;组织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个体、集体
从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2.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按比例就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普遍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解释、动员工作,使社会理解、支持,各单位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做好残疾人定向职业培训,建立试用制度,推荐适合的劳动者。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达不到比例的,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规定比例。
——严格执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3.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改善残疾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执行、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4.鼓励残疾人开办集体、私营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在选择项目、核发执照、落实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为农村残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在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帮助。

(四)减缩贫困
目前全国尚有1800万残疾人未解决温饱,其中有1500万人有劳动能力但未能劳动就业,另300万人(城镇30万、农村270万)由于重度残疾处于特困状态。
任务指标:
——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基本解决1500万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
——采取专项补助办法,保障300万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主要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总体要求,将扶持残疾人脱贫和保障特困残疾人基本需求列入工作议程,加强领导,落实经费,针对残疾人特点采取切实措施减缩贫困。
2.设立康复扶贫贷款,专项开展残疾人扶贫。
——贷款的设立:“八五”期间国家已设立的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继续留用,“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的投放:国家康复扶贫专项贷款的分配方案,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贷款的使用:康复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扶持覆盖面广、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直接解决或带动残疾人脱贫的项目。贷款项目由省农业发展银行会同省残联在地、县级残联申报的康复扶贫贷款项目计划中择优确定。
——贷款的匹配:使用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的地区,要安排相应资金配套使用。
——贷款的管理:国家康复扶贫专项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省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城镇实行专项补助,农村实行统筹扶助。
——已经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特困残疾人生活保障纳入其中;暂未实行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视情况按月给特困残疾人一定补助。
——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筹集资金和实物,定期发给特困残疾人。
4.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使残疾人得到帮助。

(五)盲人按摩
按摩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医疗、保健方法。盲人触觉灵敏、注意力集中,适宜从事按摩。我国现有1万多名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占全国医疗按摩人员的一半左右。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按摩尤其是保健按摩的社会需求迅速增加,为盲人服务于社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任务目标:
——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8万名,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2000名,使盲人按摩人员达到3万名。
——建立按摩指导服务网络,实施行业管理,多渠道、多层次地为盲人按摩人员提供从业岗位,形成规范的、具有特色的按摩医疗保健业。
主要措施:
1.实行规范化行业管理。制定盲人按摩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保健按摩人员及医疗按摩人员职业资格问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服务网络;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和地方盲人按摩指导机构,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按摩进行行业
指导和服务。
2.中短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多渠道、分层次地做好培训和培养工作。统一编写按摩教学大纲、教材、培训讲义和保健按摩手册;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盲人按摩专业和盲人按摩中等专业学校的作用,培养按摩师资和医疗按摩骨干人员;依托盲校、按摩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培训保健按摩人员。
3.鼓励各地建立盲人按摩院所,扶持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开业、个体从业,相关服务行业和单位、医疗机构的按摩科室在同等技术水平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六)文化生活
任务目标:
——公共文化机构要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求,公共文化场所应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公共文化活动要广泛吸收残疾人参与。同时,为适应残疾人特点和特殊需要,要开辟专门活动场所,举办专项文化娱乐活动,出版特殊文化产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
——贯彻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组织残疾人普遍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并使4~6个竞技体育项目居于国际领先水平。
主要措施:
1.公共文化机构主动为残疾人服务。
——大、中城市图书馆要提供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文化馆要提供特殊艺术辅导,各类文化场所都要为残疾人提供特别辅助和优惠。
——逐步增加配有字幕的影视作品。
——增加适合盲人、聋人、弱智人的读物。
——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和比赛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参加。
2.开辟专门活动场所。在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设立残疾人活动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及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因地制宜开辟残疾人活动站,基层残疾人组织可借用场所定期举办活动。
3.活跃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群众性摄影、集邮、书画、棋类比赛等,普及自娱性社区文艺活动,活跃特教学校校园文化,培养特殊艺术人才,举办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发展业余建制、专业管理的残疾人艺术团(队),愉悦身心,展示才华,增进理解和交流。
4.普及群众体育,提高竞技水平。
——完善地方各级、各类残疾人体育组织,加强管理,分类指导。
——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家庭应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掌握方便、适用的健身方法,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切实抓好特教学校的体育活动(课),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能测试。
——各体育场(馆)应优惠或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建立业余建制、相对稳定、适时更新的骨干运动员队伍,业余训练与强化集训相结合,集中力量、发挥优势、抓好重点项目,提高竞技水平。办好第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在第七届远南运动会和第十、第十一届残疾人奥运会上争取优异成绩。

(七)社会环境
任务目标:
弘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创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主要措施:
1.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培育良好的舆论环境。
2.中等以上城市电视台普遍开办配有手语的专栏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普遍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
3.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突出主题、形成规模,使之既深入人心、又给残疾人以切实帮助;继续组织好“红领巾助残”活动、“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表彰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
4.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作用;评选“奋发文明进步奖”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
5.将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纳入基本建设审批内容,制定相应规定;广泛宣传、逐步推广无障碍设施。

(八)法制建设
任务目标:
——形成比较完备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
——依托城乡法律服务网络,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主要措施:
1.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的地方实施办法;各市、县、乡(镇)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智力残疾高发区依据《母婴保健法》普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要与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注
意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在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1996年——2000年)中,继续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各单位和全体公民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办事;残疾人要自觉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进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执法检查。

3.城乡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给予特别辅助;各市、县要指定或委托一处律师事务所,集中为残疾人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表彰对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4.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增进法律工作者对残疾人的了解和帮助。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
任务目标:
——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责。
——团结、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主要措施:
1.按照“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做好地方残联的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性质、职能,调整管理关系和规格,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活力与效能。
2.各级残联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了解需求,当好残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广泛开展“建家做友”活动;发挥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和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作用;大力培养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残联领导岗位,逐步增加残疾人在残联工作人员和领
导班子中的比重。
3.加强残联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在实践中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掌握社会化工作方法、具有“团结、实干、开拓、高效”工作作风、具备一专多能才干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表彰优秀残疾人工作者。
4.准确掌握残疾人状况,统一核发《残疾人证》。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服务能力。省和计划单列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效益。市、县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应残疾人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文化活动需要的服务设施。
6.广泛开展“自强”活动,表彰“自强模范”。引导和带领广大残疾人树立乐观进取的人生态度,热爱生活,热爱祖国,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十)残疾预防
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逾百万且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由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和有害环境所致。加强预防,有利于减少残疾、控制疾病、增进健康,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战略任务。
残疾预防是多领域、跨部门的社会工程,必须综合研究、总体规划、分工协作、系统实施。
任务目标:
1.健全由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预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根据工作基础和条件,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到2000年基本实现:
——控制遗传因素致残,加强孕产期保健,使先天性残疾发生率降低1/3。
——计划免疫覆盖率达90%,消灭脊髓灰质炎,明显降低营养不良性疾病和脑血管疾病致残。
——加强耳毒药物管理,使药物致聋发生率降低1/3。
——控制环境缺碘危害,消除碘缺乏病及碘缺乏致残;大幅度减少区域性氟中毒致残和大骨节病发生率。
——减少工伤、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致残。
主要措施:
1.健全工作体系,加强综合协调。
各有关部门和团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现有工作渠道、机构网络、专业力量的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2.摸清情况,制定工作纲要。
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制定《全国残疾预防工作纲要》,确定工作原则、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落实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3.完善法规,认真执法。
优生优育、母婴保健、医疗卫生、药品管理、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已有的和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要适时充实预防残疾的内容;对与预防残疾关系密切的重要法律法规,建议制定实施细则和地方实施办法,保证切实执行。
4.普及预防知识,增强预防意识。
组织编制通俗易懂的预防科普读物、宣传画、音像制品等,广播、电视、报刊开设专栏和专题,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特别注意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交通和矿山行业职工、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

5.认真实施重点预防工程。
——减少遗传性残疾和先天性缺陷。认真执行《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近亲结婚,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做好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缺陷筛查。
——控制传染病、严重营养不良及脑血管疾病致残。加强计划免疫,大量减少破伤风、麻疹、流脑、结核、白喉、乙肝等传染病,消灭脊髓灰质炎;加强脑血管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开展偏瘫患者的早期康复训练。
——降低药物致聋发生率。加强对耳毒药物的审批和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减少缺碘和氟中毒致残发生率。全国所有食用盐加碘;缺碘地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儿童补用碘油丸,补碘率达95%以上;氟中毒地区,普遍进行改水、改灶降氟,使70%村屯饮水达到规定标准,使35%村屯的燃煤灶符合要求。
——严格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控制、减少意外事故致残。
对以上重点预防残疾工程,有关部门要逐一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此外,“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指标体系,加强信息、统计和科技工作;探索残疾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办法。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展示我国人权保障的成就。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资金和技术。

为保证本纲要的实施,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筹集资金、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各地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且要提供条件予以保证。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高尚的事业,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完成本纲要规定的任务。



19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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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丽政令〔2001〕17号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 以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三) 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企业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 用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进行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聘请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也可以组织和依法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计划、经贸、财政、建设、监察、交通、税务、国土、环保、水电、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机关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审计。

  未列入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工期较短的国家建设项目只实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七)项目是否按规定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项目的设计、监理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四)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八)项目尾留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在建设项目质量验收通过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质量验收通过后,在2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经审计后建设单位才能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审计机关接到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施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以及与建设国家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有关机关接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将国家建设项目预算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方岩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方岩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方岩景区和五指岩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督促方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方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在永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建设、旅游、宗教事务、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电力和接待服务等设施建设;

(五)行使永康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风景区管委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永康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永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永康市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四)保护以丹霞地貌为主要特色的自然景观,以及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历史人文景观;

(五)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防止风景区建设出现城市化倾向,避免对风景区进行过度商业化利用和对景点进行人工化改造。

第九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丹霞地貌的自然景观、书院文化和胡公文化遗迹的文化内涵,将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性质、特点、范围,确定丹霞地貌等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十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地形地貌、古建筑、古园林、古石刻、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化造林、森林消防、病虫害防治、水体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保护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区的景物、文物古迹、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三条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丹霞地貌保护范围,设立界址、界碑,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保持丹霞地貌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风景区内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风景区规划。对违反风景区规划建造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风景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区规划确定的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和丹霞地貌保护要求,做好风景区内现有村庄的整治。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保持风景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新建坟墓;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以及损坏景物或者设施;

(六)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烧香点烛;

(八)其他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时,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区内交通、通讯、水电、消防、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在风景区内设置规范的标志和路标,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并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办法禁止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风景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内容,应当符合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

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对现有的商业经营场所进行整治,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二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文物保护和宗教事务管理等工作,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挂牌或者随机确定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活动:

(一)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二)强行或者以诱骗方式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进行攀岩、高空表演、蹦极等活动;

(四)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

(五)其他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址、界碑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委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在非指定地点烧香点烛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风景区管委会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入风景区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委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诱骗的方式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进行攀岩、高空表演、蹦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永康市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在风景区内设置规范的标志和路标,或者未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的;

(四)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五)允许风景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区内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工商、物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