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09:11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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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不少地区反映,有不少纳税人以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多扣除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的情况;也有不少企业在税法规定之外提取各种准备金,严重扭曲了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原则。为此,特对加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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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02年4月4日 嘉政办发[200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秀城区、秀洲区各街道以及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即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各种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从业者负责;
  (七)其他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辖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八)城乡结合部或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要求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落实卫生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具体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停车和乱堆放、乱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绿化带内无垃圾,树杆周围地坪清洁;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档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要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档围栏。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