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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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998〕5号)精神,为做好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继续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招生指标已列入各有关高等学校1998年度招生计划。
二、根据西藏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以及内地西藏班考生的实际情况,文科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招生时,可以适当降低录取标准。
三、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省、市组织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藏语文考试按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教委有关要求实施,报名、考试工作分别由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费由学生自理。
四、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在考试后将试卷密封,派专人送往西藏自治区招办指定地点,阅卷评分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招办负责。
五、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会同西藏自治区教委及招生委员会确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录取工作由西藏招生办公室和区教育合作交流外事处共同负责。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学校直接发给考生。
六、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先由军队院校择优录取,再由其他普通高校按标准录取;北京、天津和成都三所西藏中学的应届毕业生直接由内地普通高校择优录取。凡未被内地高校录取的学生将转回西藏自治区。
七、目前,全国普通高校已全部实行招生“并轨”、缴费上学制度,对内地西藏班考生也要实行这项缴费上学制度。各地招办和内地西藏班要对考生加强教育和指导,使考生全面了解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贫困农牧民和职工子女享受国家关于资助贫困生
就学的有关政策,各有关部委和所属高校要从智力援藏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
八、收费标准以各有关高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九、各内地西藏班(校)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同时,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内地西藏班高校招生录取。
十、为便于工作的衔接,本通知仍按原渠道下达,请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结束后,请将录取情况和录取学生名单分别报教育部学生司和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
各部委、各有关高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6530



19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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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6]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长公开电话安全、高效运行,保证群众来电及时、妥善处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是市政府受理群众日常生活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建议、意见、批评、投诉,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三条市长公开电话的主要任务是: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求助,对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条市长公开电话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

第五条市长公开电话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抓好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提出的属于所辖范围的求助要求和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群众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结,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



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六条市长公开电话服务的范围是:

(一)帮助群众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困难和问题;

(二)接受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三)接受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投诉;

(四)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职责范围的事宜,向来电人作好解释说明;

(五)及时将收到的群众来信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第三章办理网络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系统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和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单位组成。部分与群众联系密切的责任单位设立公开电话或群众服务电话,形成与市长公开电话同步运行的服务网络,及时、快捷、有效地为群众服务。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长公开电话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市长公开电话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群众来电工作,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九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室授权,负责处理市长公开电话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长公开电话系统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及时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类问题;

(三)向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交办群众来电;

(四)经市政府办公室授权,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编辑整理群众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专题报告供领导参阅。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条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部门是办理市长公开电话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及时办理基层和群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求助;

(二)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的群众来电,限期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调查、协调、处理属本辖区、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来电受理。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分别情况处理群众来电。

(一)事由清楚、政策明确的问题当即答复;

(二)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转交相关单位受理,或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三)突发公共事件按《市政府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处理。

(四)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电人解释说明,建议来电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转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按照各责任单位职能和管理范围,对不能当即答复的来电记录并签批处理意见后,转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办理回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协办的来电事项,应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格式回复来电人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对转交来电的办理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回复结果。

(一)群众来电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

(二)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报告,并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督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可根据来电情况和各责任单位办理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办理工作进行回访、抽查和现场督查。

第十五条信息编辑。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整理编辑群众来电情况简报,及时反映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值班制度。市长公开电话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带班,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开电话、便民服务电话的值班工作,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长公开电话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办理结果通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通过简报等形式向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群众来电的工作情况。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长公开电话网站或报刊上公布,对群众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督办制度。对部分热难点问题、办理单位办理不力的问题通过电话回访、电话催办、发回重办、现场督查等方式督办,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办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保密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工作人员和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群众,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政府令第25号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8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练知轩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进先进文化建设,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公民和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 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对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别奖。

  第四条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评审。依照本办法规定,市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科专家等推荐意见书。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对申请作品进行初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推荐材料。

  第七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八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九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

  (一)专著:在研究历史和现实问题上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管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普及、宣传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观点正确,具有创见性,论证充分,资料占有全面,对于解决理论或实践问题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条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四)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市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市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分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由原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市评委会将设立仲裁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评审范围、评奖等级、评审规则等做出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