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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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就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南非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南非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南非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之日起生效。
  下列签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南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 字)           (签 字)
     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          恩佐外长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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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卫生部、商业部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1日,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附则,科学、合理、有计划地组织食品用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强领导,严格质量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满足用户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用化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用化工产品”包括食品化学添加剂、饮用水净化剂、食品合成包装材料和食品橡胶制品四大类。
“食品化学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过程中为防腐保质、增强食品感官性状或提高食品质量而加入的化学合成物质。
“饮用水净化剂”是指为净化饮用水、改善饮用水质而加入的化学物质。
“食品用合成包装材料”是指生产盛放以及其他接触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用化工产品的器具所需的合成树脂及内壁涂料。
“食品用橡胶制品”是指用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制成的接触食品、食品原料和人体口腔的器具(如垫圈、垫片、奶嘴、液体食品输送管、食品与食品原料输送管等)。

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食品用化工产品的生产,颁发《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和《临时生产许可证》三种证书加以管理,未获得上述三种证明之一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对同一种产品,已向一部分企业发放《定点生产证明书》之后,不再向其他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定点生产证明书》
1.使用面广,需要量大,销售量稳定,有发展前途,便于安排专业化生产,并已有了国家标准的食品用化工产品。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和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国家标准,食品加工企业乐于长期使用该企业的产品,从全国范围来看已经形成了某些产品的主要生产厂点。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根据化工部确定的定点生产品种,按照附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填报申请书(一式九份),逐级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化工部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化工部门会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初审合格并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化工部门汇总报化工部,再经化工部会同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章颁发《定点生产证明书》。原报申请书除国务院四个会签部门各存一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四个相应的主管局各存一份,本企业自存一份。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企业可以发给《生产许可证》。
1.已有国家标准,由化工部归口管理,但没有实行定点生产的食品用化工产品。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和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国家标准,食品加工企业乐于长期使用该企业的产品。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按照附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申请书(填报份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部门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一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这一级主管部门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化工部门,经化工部门会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会审核准签署意见后,联合签章颁发《生产许可证》,由该级化工部门将上述申请书交有关部门和企业存档,并分别报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临时生产许可证》。
1.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已列入制订标准计划的饮用水净化剂、食品合成包装材料、食品用橡胶制品等食品用化工产品,且已有稳定的工业品生产者。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加工企业乐于使用该企业的产品。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临时生产许可证》前,需提出用户满意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参照第五条规定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签发和上报等事宜。没有地方标准的产品,不得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随着食品工业发展需要以及工业企业的调整和技术改造,部分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若能满足第四条的条件,可按《定点生产证明书》的申请方法申请《定点生产证明书》。自该产品的《定点生产证明书》发放之日起,一切已颁发的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均作废。
第八条 当现行标准修改后,原签证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时,原证明书继续有效。产品质量不符合新标准时,要限期达到;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新标准时,注销其证书。
第九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必须按计划权限下达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计划。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应保证获得上述三种证书的企业的原料符合标准,逐步实现定点供应,组织企业按标准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并对企业定期检查。
第十条 对已得到《定点生产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入《临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企业,必须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 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抽查、检验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例行检验的产品样品,按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送质量分析月报。对已定点生产的产品和企业,要按月向化工部报送质量分析月报。
第十二条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用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时,可会同原裁决单位提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专业技术归口单位(监测机构),分别对卫生指标和质量指标做最后裁决。供需双方按最后裁决结论,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在裁定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费用。
第十三条 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均按原有物资管理体制,实行“以需定产”的办法,按产需合同安排生产。对于定点生产企业为了生产指定产品所必需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保证质量。按其物资供应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实行“按质论价”。根据食品级和工业级的不同质量水平和成本结构状况而定价确实不当的产品,报请有关物价部门核准后予以合理调整。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严禁提价。
第十五条 为杜绝因包装问题造成的污染,“外包装”必须涂刷清晰、牢靠的表明食品用的标志;回收的“外包装”复用于包装非食品用化工产品时,必须注销原有标志;回收的“内包装”一律不得复用于包装食品用化工产品。液体产品必须采用专用容器包装,并有明显的食品用标志,改用于包装非食品用化工产品时也必须注销原有标志。
食品用化工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在外包装上注明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商标以及《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临时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为避免在储运、装卸中受到污染,必须切实保证产品包装完好,不得与有毒物品接触。生产企业内,要有存放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专用仓库或能与非食品用化工产品完全分开(明显界限)的仓库。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食品用化工产品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给予处罚,严禁无证违章生产。凡不符合标准以及无证违章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以食品用化工产品出厂,经销部门不得收购和销售,使用部门不得采购和使用。
严禁粗制滥造、仿冒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对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附则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和《临时生产许可证》由化工部统一制定(格式和填报要求见附表一、二、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布,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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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 ┃
┃ ┃
┗━━━━━━━━━━━━━━━━━━┛
┏━━━━━━━━┳━━┳━━━━━━━━━━┳━━┓
┃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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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
┃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
┃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
┃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 ┃
┃ ┃
┃ ┃
┗━━━━━━━━━━━━━━━━━━━━━━━━━┛
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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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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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 ┃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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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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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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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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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含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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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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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
┃ ..... ┃ 公斤/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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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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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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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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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成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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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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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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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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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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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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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原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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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 ┃ ┃ ┃ ┃ ┃ ┃ ┃
┣━━━━━━━━━╋━━╋━━━━━╋━━╋━━╋━━╋━━╋━━┫
┃ 电 ┃ ┃ ┃ ┃ ┃ ┃ ┃ ┃
┣━━━━━━━━━╋━━╋━━━━━╋━━╋━━╋━━╋━━╋━━┫
┃ 汽 ┃ ┃ ┃ ┃ ┃ ┃ ┃ ┃
┣━━━━━━━━━╋━━╋━━━━━╋━━╋━━╋━━╋━━╋━━┫
┃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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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
┃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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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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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厂成本 ┃ ┃包装物 ┃数 量 ┃单 价 ┃ 金 额 ┃
┣━━━━━━━━━╋━━╋━━━━╋━━━━╋━━━━╋━━━━━┫
┃9.税金% ┃ ┃ ┃ ┃ ┃ ┃
┣━━━━━━━━━╋━━╋━━━━╋━━━━╋━━━━╋━━━━━┫
┃10.利润 ┃ ┃ ┃ ┃ ┃ ┃
┣━━━━━━━━━╋━━╋━━━━╋━━━━╋━━━━╋━━━━━┫
┃11.出厂价 ┃ ┃ ┃ ┃ ┃ ┃
┣━━━━━━━━━╋━━╋━━━━╋━━━━╋━━━━╋━━━━━┫
┃12.成本利润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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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注 ┃ 本表按填报前一个季度实际数据填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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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取样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逐项检验) ┃
┃ ┃
┃ ┃
┃ ┃
┃ 检验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此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按抽验最近产品的检验结果填┃
┃ 写) ┃
┃ ┃
┃ ┃
┣━━━━━━━━━━━━━━━━━━━━━━━━━━━━━━━━━━┫
┃ 拟采用的成品包装规格与包装方法: ┃
┃ ┃
┃ ┃
┃ ┃
┃ ┃
┗━━━━━━━━━━━━━━━━━━━━━━━━━━━━━━━━━━┛
┏━━━━━━━━━━━━━━━━━━━━━━┓
┃ 产品商标图样:(可附另页) ┃
┃ ┃
┃ ┃
┃ ┃
┣━━━━━━━━━━━━━━━━━━━━━━┫
┃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查核准发 ┃
┃ ┃
┃ 填表企业 (企业印) ┃
┃ ┃
┃ 企业负责人 (盖章)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意见 ┃
┣━━━━━━━━━━━━┳━━━━━━━━━━━━━┫
┃ 企业主管部门: ┃ 化工厅(局): ┃
┃ ┃ ┃
┃ ┃ ┃
┣━━━━━━━━━━━━╋━━━━━━━━━━━━━┫
┃ 卫生局 ┃ 商业局 ┃
┃ ┃ ┃
┃ ┃ ┃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签发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 证明号码 ┃ ┃
┃ ┣━━━━━━━━╋━━━━┫
┃ ┃ 发证日期 ┃ ┃
┃ ┣━━━━━━━━╋━━━━┫
┃ ┃ 领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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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批意见
┏━━━━━━━━━┳━━━━━━━━━┓
┃ 化工部: ┃ 卫生部: ┃
┃ ┃ ┃
┃ ┃ ┃
┃ ┃ ┃
┣━━━━━━━━━╋━━━━━━━━━┫
┃ 商业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 ┃ 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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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生产许可证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 ┃
┃ ┃
┗━━━━━━━━━━━━━━━━━━┛
┏━━━━━━━━┳━━┳━━━━━━━━━━┳━━┓
┃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
┃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
┃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
┃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
┃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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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
┃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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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 ┃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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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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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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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
┃ 主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
┃ ..... ┃ 公斤/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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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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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
┃ 产品成本结构: ┃
┣━━━━━━━━━━━━┳━━━━━━━━━━━━━━━━━━━━┫
┃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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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
┃2.辅助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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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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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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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原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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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 ┃ ┃ ┃ ┃ ┃ ┃ ┃
┣━━━━━━━━━╋━━╋━━━━━╋━━╋━━╋━━╋━━╋━━┫
┃ 电 ┃ ┃ ┃ ┃ ┃ ┃ ┃ ┃
┣━━━━━━━━━╋━━╋━━━━━╋━━╋━━╋━━╋━━╋━━┫
┃ 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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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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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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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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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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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厂成本 ┃ ┃包装物 ┃数 量 ┃单 价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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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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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利润 ┃ ┃ ┃ ┃ ┃ ┃
┣━━━━━━━━━╋━━╋━━━━╋━━━━╋━━━━╋━━━━━┫
┃11.出厂价 ┃ ┃ ┃ ┃ ┃ ┃
┣━━━━━━━━━╋━━╋━━━━╋━━━━╋━━━━╋━━━━━┫
┃12.成本利润率 ┃ ┃ ┃ ┃ ┃ ┃
┣━━━━┳━━━━┻━━┻━━━━┻━━━━┻━━━━┻━━━━━┫
┃ ┃ ┃
┃ 备注 ┃ 本表按填报前一个季度实际数据填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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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取样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逐项检验) ┃
┃ ┃
┃ ┃
┃ ┃
┃ 检验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此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按抽验最近产品的检验结果填┃
┃ 写)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家标准》中对生产食品用 ┃
┃ 化工产品的企业提出各项卫生要求(包括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 ┃
┃ 输、销售等过程)是否都能做到?还有哪些未做到的?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 ┃
┃ ┃
┃ ┃
┃ ┃
┃ ┃
┗━━━━━━━━━━━━━━━━━━━━━━━━━━━━━━━━━━┛
┏━━━━━━━━━━━━━━━━━━━━━━━━━━━━━━━━━━━┓
┃ 申请的产品,做为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年销售┃
┃ 量、主要用户、可为国内市场提供的产品数量): ┃
┃ ┃
┃ ┃
┣━━━━━━━━━━━━━━━━━━━━━━━━━━━━━━━━━━━┫
┃ 拟采用的成品包装规格与包装方法: ┃
┃ ┃
┃ ┃
┗━━━━━━━━━━━━━━━━━━━━━━━━━━━━━━━━━━━┛
┏━━━━━━━━━━━━━━━━━━━━━━┓
┃ 产品商标图样:(可附另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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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查核准发 ┃
┃ ┃
┃ 填表企业 (企业印) ┃
┃ ┃
┃ 企业负责人 (盖章)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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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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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管部门: ┃ 化工厅(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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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 ┃ 商业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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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签发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 证明号码 ┃ ┃
┃ ┣━━━━━━━━╋━━━━┫
┃ ┃ 发证日期 ┃ ┃
┃ ┣━━━━━━━━╋━━━━┫
┃ ┃ 领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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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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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 ┃ 卫生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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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 ┃ 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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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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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临时生产许可证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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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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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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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
┃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
┃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 ┃
┃ ┃
┃ ┃
┗━━━━━━━━━━━━━━━━━━━━━━━━━┛
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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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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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 ┃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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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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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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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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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含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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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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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斤/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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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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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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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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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成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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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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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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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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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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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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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原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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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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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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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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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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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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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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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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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当前玻璃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产品(以下简称:结构胶)生产流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结构胶关系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技术和质量要求高。目前境外仅有几家技术先进的企业能够生产,国内一部分企业正在试制开发。

由于玻璃幕墙建筑的迅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扩大,进口结构胶及境内分装产品数量骤增,一些未定型产品也流入市场。为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销售结构胶须经批准。今后凡在境内生产、销售结构胶的企业及进口分装销售商,须向当地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和经贸委申报生产、分装条件和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建材主管部门和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GB16776—1997《硅酮结构密
封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进行认定,产品合格并报经国家建材主管部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才能生产和销售。目前已经生产、分装和销售而未经批准的企业要补办批准手续,批准后才能重新生产和销售。国家建材主管部门和国家经贸委要适时组织检查。
二、加强结构胶进口管理。进口结构胶须经国家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在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方可销售和使用。进口结构胶到岸后,收货人要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生产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结构胶的生产、分装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批准文件要求组织生产,建立相应测试条件,负责为用户工程选用被粘材料提供相容性试验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要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当地建材主管部门和经贸委要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收回已售出的产品;对已使用其产品的玻璃幕墙,要责令其对该工程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玻璃幕墙建筑事故的责任。
四、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与检查。对无生产、分装批准文件、进口商检合格证、中文标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净含量及同批产品出厂检验单的结构胶产品,销售单位不得经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与管理,对生产、分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上述要求的结构胶产品的,要依法查处。
五、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玻璃幕墙施工安装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设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和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胶粘玻璃单元件的制造,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温湿度和清洁
等条件操作,禁止在露天有灰尘的场合下加工和存放。凡在城镇临街建筑物距地面10米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结构胶和被粘材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相容性试验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单。
六、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加强监督。对结构胶的生产、进口、分装、销售、施工等环节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上述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导,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直至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七、结构胶的生产、分装、销售必须持有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合格的检测报告,其它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无效。
八、国家指定下述两家检测机构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检测服务: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苏州·广济路);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北京·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九、结构胶的国家标准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实施前,各单位暂执行ASTMC1184—95《硅酮结构密封胶》标准。
十、联合发文各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和本部门实际,制订结构胶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