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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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3]44号

1993-07-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式样附后)。现将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的建设,本着简便运行、加强控管的原则,我局在各地现有税务登记证件的基础上,将全国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另一种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但对纳税人作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税务登记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的设计要求自行印制发放,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为了保证证件的印制质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必须集中统一印制。各地在印制前须将试制的证件式样报我局征管司审核、鉴定,对审定合格的方可印制,未经报审不得印制。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材料。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材料制作(材料的规格见附件)。制作成本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材料及规格说明
附件: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材料及规格说明
  一、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材料:
  (一)纸张:成品尺寸45.5cm×33cm,属4开版用157克双面光铜板纸。
  (二)烫金:电化铝。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铝合金外框材料:
  (一)采用2.2cm×0.9cm型白色铝合金制成。
  (二)外径规格:47.5cm×35cm×0.9cm
  (三)纤维板规格:45.5cm×33cm×0.3cm
  (四)PVC透明片规格:45.5cm×33cm×0.02cm
  (五)配件:由吊环、6枚穿孔式垫片、22枚梅花式螺丝、4枚直角连接垫片组成。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外皮材料:
  (一)外面材料:采用浅黑色牛皮纹塑料膜,27.5cm×19cm,厚度:26丝。
  (二)内垫材料:采用1.2cm厚黄板纸2块,18.4cm×13cm。
  (三)内封材料:采用浅黑色牛皮纹塑料膜,27.5cm×19cm,厚度:18丝。
  (四)内套透明膜: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19cm×9.8cm×2粒,厚度:15丝。
  (五)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税务总局监制”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
  四、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材料:
  (一)白板纸:采用250克白板纸,16K。
  (二)内芯纸:采用150克双面光铜板纸,16K2张装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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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庆政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城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经过大庆市服务外包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本市注册和进行业务结算的服务外包企业与机构。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条 设立大庆市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本政策中所涉及的配套资金和各种奖励、扶持、补贴、补助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对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或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来我市设立服务外包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办事处,并在大庆进行业务结算和纳税的,其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每创汇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下同)、1000~2000万美元、2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推介会、招商会、洽谈会等开拓市场活动。对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参会企业从市专项资金中给予部分会议费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和全额展位费补助。
  第六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租赁费用补贴。租用国际和国内数据专线的,每年由市政府分别给予租赁费用50%和30%的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财税支持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园区内自建生产和业务用房。在用地价格和建设规费上给予优惠,一事一议。
  第九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由政府投资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内业务用房的,前3年免收租金。免收租金的业务用房面积,按照企业从业人员每人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上限计算。
  第四章 融资鼓励
  第十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或通过境内外上市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开发能力。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大庆市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大庆市、并在市内纳税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团队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资本、风险投资资金、民间资本加大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利息20%的贴息。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服务外包企业政策倾斜。
  第五章 人才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我市各高校整合相关学科资源,形成服务外包研究学科集群。对新设置服务外包专业、培养专门人才的高校,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不低于每人4500元的培训资金匹配。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政府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低于500元的培训资金匹配。
  第十六条 大力吸引海内外服务外包领军人才。对引进年薪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高级管理人才,按其所交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奖励。
  第六章 品牌扶持
  第十七条 对具有突破性的自主创新成果企业,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并形成销售收入的,参照其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申请管理和服务标准国际资质认证,根据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争创省级、国家级或世界级名牌企业。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名牌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七章 环境优化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企业申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在园区服务外包企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办理大庆市户口,对于企业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到中专。对于中专学历以下,在园区服务外包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办理大庆市户口。
  第二十二条 鼓励我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服务性业务外包给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培育和壮大我市服务外包市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大庆服务外包企业筹建服务外包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行业内信息交流、监督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作用。建立行业诚信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努力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环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最新统计标准,结合大庆市实际,建立反映区域服务外包发展特点的统计制度,以加强对服务外包产业的统计分析和发展趋势研究,为服务外包企业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凡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大庆市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7〕 1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 11号)同时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推进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实现区域发展、城乡统筹、产业相融互动,结合我市“三个加快”、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三)《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四)《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五)《绵阳市科技城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

(六)《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市场服务体系专项规划》

(七)《绵阳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八)《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九)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文件。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原则上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占地面积在30—50亩之间、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市场包括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市场经营范围涉及消费品、农产品、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等商品及物资。

第四条 规划范围包括:绵阳科技城、江油市、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重点是绵阳科技城范围(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2010—2012年

第二章指导思想、规划原则

第六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一主三化三加强”发展路径和“一枢纽、四中心、六基地”的总体思路,以建设特色商品市场集群、综合商贸物流基地为支撑,健全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增强流通功能,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集聚、城乡一体、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运转高效、竞争有序、产业互融、与居民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第七条规划原则

(一)体现产业、特色优势。各地根据区位、交通和产业优势,按照差异化、错位发展的思路,因地制宜,准确定位,突出特色和优势,合理布局辖区内大中型商品交易批发市场,避免经营雷同和重复建设。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市场规划布局既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需求,更要着眼未来发展,着力实现与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战略相结合,与灾后产业布局、产业重建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和城市发展相结合,与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突出前瞻性、可操作性。

(三)合理布局,错位发展。市场布局应体现层次化、多元化,促进优势互补,提高各类市场的协同效应,体现特色、树立品牌。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市场布局要充分发挥流通引领生产、扩大消费的功效,构筑连接当地产业、周边商品集聚辐射的流通服务高地,促进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同时,注重发展传统交易市场与发展虚拟市场、网上购物、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交易方式的结合。

第三章规划目标

第八条到2012年,全市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左右;新建(改造)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至少9个、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消费品批发市场至少10个、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至少10个、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再生资源市场9个。

第九条 不断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扩大交易规模,完善运行机制,优化结构与布局,建立健全城乡商品市场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趋于完善,市场类别齐全,现代流通网络基本健全,流通组织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总量平衡、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体系。

第十条 大力发展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发展期货市场、虚拟市场等。到2012年,基本形成高效、灵敏、现代化的全市商品市场流通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市内外衔接、覆盖全省、全国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流通网络体系。

第四章布局重点

第十一条总体布局

市场布局按照交通通达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可持续性、整合与新建相结合及循序渐进等原则进行规划。

绵阳科技城范围、江油市、三台县以布局、培育骨干市场集群、商贸集中发展区、商贸综合物流基地为重点,形成业态集聚、功能完善、交易现代、特色鲜明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其余县突出区位、产业优势,培育发展产地型特色批发市场。

第十二条科技城范围布局

(一)按照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格局和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结合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和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抓好对主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的“控制、整合、迁建、提高”,主城区范围不再新建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

(二)对现位于中心城区、影响交通、环境及旧城改造的剑南批发市场、陶瓷批发市场、高水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钢材和石材市场、农机配件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市场等大中型批发市场,引导其迁出主城区,迁至新区适宜地带或一环线以外二环线地带,形成集中、集聚、集群、集约发展的市场群、市场集中发展区或商贸综合物流基地。

(三)以提升功能、错位经营为核心,对已有一定规模的花园批发市场集群、临园路中段、剑南路西段、长虹大道中段区域电子通讯产品市场集群、高新区绵兴东路、普明北路东段、火炬东路、绵兴路西段汽车及配件销售服务区和经开区汽车专业市场要提升功能,提高现代化水平。

(四)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业“集中、集聚、集约、集群”发展原则,城北方向的涪城区龙门镇区域规划布局大中型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农产品综合物流基地;城西方向的绵安北区域规划布局工业品物流园区、生产资料市场、汽车及零部件销售服务集中发展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城南方向区域规划布局电子信息产品、消费品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生产资料交易集中发展区;城东方向的游仙、仙海、农科区区域规划布局消费品、粮油、农畜禽产品、花卉、会展、文化制品等大中型专业市场。再生资源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特业市场,规划布局在城市河道下游、城市下风口,与生活区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边界相距1000M以上,且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三条区域布局重点

科技城范围外县、市,根据各自城市规划、产业、区位优势、人口分布以及产业恢复重建布局,对现有市场实施调整,对新规划布局市场与毗邻区域实行错位发展,突出特色,加快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流通服务设施,解决买难卖难问题,逐步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

(一)江油市、三台县布局重点。

——江油市依据区位、交通、产业及旅游资源优势及经济、文化较发达等特点,结合主城区现有市场状况,对主城区大中型市场进行调整、提升、迁建,在新开发区(或城乡结合部)重点规划布局商贸集中发展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科学布局农产品(物流配送)、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建材、畜产品、旅游商品、文化制品、汽车及零部件销售及维修服务、旧货商品、再生资源等综合或专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其农产品批发市场、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及建材批发市场应兼具应急储备功能,发挥区位和产业优势,对本地及周边区域产生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规模和特色。

——三台县依据产业特色、交通区位、百万人口丘陵大县优势,统筹布局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重点打造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市场集中发展区、产地型特色专业批发市场,满足、扩大当地消费,带动周边发展。加速改造、提升现有大中型批发市场;对新建大中型商贸流通设施,突出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或综合商贸物流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重点布局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物流基地、消费品市场或配送中心、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或配送中心、建材批发市场、旧货商品市场、汽车及零配件销售维修服务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综合或专业市场。农产品、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等要发挥区位、产业优势,并兼具应急储备功能,对本地及周边产业发展、商贸流通产生辐射带动作用。

(二)其他布局重点。

盐亭、梓潼、安县、北川、平武等地应根据各自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区位优势、产业特点、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错位发展、特色鲜明、满足当地及兼顾周边需求的原则,优先考虑发展具有当地特色和优势的产地型专业市场或综合商贸物流中心,着力发展以产销对接为基础的农产品流通市场网络和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网络,带动产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盐亭:以农副、种植、畜牧业养殖为基础和依托,重点规划市场以粮食、特色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配送为主的综合商贸物流中心、产地型农产品、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等。

——梓潼:依托农业、畜禽产业、旅游文化资源特色,重点规划市场以长林猪肉食品、圣迪乐鸡蛋及禽肉类制品为特色的农畜禽产品、农畜禽加工制品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培育特色旅游商品、消费品、建材、再生资源回收、汽车交易及维修服务、二手商品交易等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

——安县:重点规划布局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畜禽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专业市场及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建材市场、消费品市场、农资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等。

——北川、平武:市场规划布局应突出特色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等为支撑的市场流通平台建设,培育特色鲜明、影响力强的综合商贸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产地型民族商品集散市场、满足当地需求并兼具应急储备功能的消费品市场、农资生产资料市场、建材产品市场等。

第五章布局导则

第十四条规划布局跨区域商品批发市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托交通枢纽建设、城镇化建设和城市群发展,拓展工业品、农产品进出通道,与全省区域性、次区域性物流中心对接,强化商流、物流和信息流服务,扩大网上销售。

第十五条依托县域产业基地,布局产地特色大中型市场。在发展平原地区粮食、蔬菜、水果等规模化生产基地,丘陵地区粮食、畜牧、水果等种养基地,北川、平武等山区药材、山珍、干果等特色基地的基础上,配套建设一批具有特色和品牌效益的产地型农产品市场。

第十六条新建(迁建)农产品、消费品、建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或综合市场(物流中心或基地)、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置在城区(县城区)以外的城郊结合部或对外交通节点附近或靠近生产基地,周边场地开阔、运输条件优越,不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七条绵阳主城区、江油市、三台县对现有市场格局进行改造、调整、迁建、提高,规划新建商品市场实行“大集中、小分散、突出专业特色”的原则,即大中型市场按经营商品大类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市场群落,以增强积聚、集约特色和辐射功能。

第十八条对水质、空气容易造成污染的市场(配送中心或仓库),选址应在城市(县城)河道下游、城区的下风口,以城郊结合部外为宜,与城区(县城区)居民生活区和城区重要公共设施的边界相距1000M以上,并在辖区消防设施覆盖范围内。相应地,市场经审定设立后,相距1000M以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区。

第十九条鼓励设置

(一)鼓励按照“集中、集聚、集群、集约”的原则,突出服务生活、生产的区位、交通等优势,规划设立市场集中发展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打造大市场、大流通、大企业。

(二)积极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对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与建设,增强市场的检测、冷链保鲜、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现代流通等服务功能,逐步改变市场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

(三)鼓励主城区(县城区)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迁出中心城区,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要求,迁至新规划区域建设。

第二十条 限制设置

(一)主城区(县城区)除符合社区商业发展规划的消费品、生鲜食品综合市场外,不再新建各类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以减轻主(县)城区交通、环境压力。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按照有关政策和本规划有关规定设置。

(三)新申办市场选址与已有同类市场相距不足5公里(绵阳科技城范围)、3公里(县城区),且先建同类市场投运不足3年、门面出租率在70%以下。满足前述条件之一的重复建设市场限制设置。

第六章主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引导和管理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现代流通体系。

(一)坚持市场规划建设与城市改造建设同步进行。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建设要给予充分的支持,要将商品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使市场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止形成马路市场而影响环境和交通。

(二)重点抓好现有市场改造和提升。对新建大中型批发市场在数量和布点上必须有所控制,着重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和提高大力发展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网上交易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市场向多功能、高档次、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注重研究并尊重客观需要。商品市场的形成有其客观需要和经济规律,一般先有市后有场。市场建设既要考虑商品资源状况、商品流通特性,也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一致,切忌盲目发展,避免造成重复建设和有场无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要对市场实行严格管理,对投资者进行约束性引导,以保护国家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止垄断和操纵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五)实行听证制。在本规划范围未涉及的市场或要改变规划布局的大中型商品市场,在规划建设前应执行听证程序,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六)实行投资导向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商品市场建设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引导;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七)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有形批发市场要注重改变现有的招商、摆摊和赶集等传统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商品大批量集散、配送、加工、信息和数据处理功能。对中远期合同交易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建设并重,逐步完善经纪人制度,加强产销中介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代理制,建立社会化的购、销、运服务体系。

(八)建立市场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建立权威的商品批发市场信息发布中心,适时发布市场信息,合理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效衔接产需,优化资源配置。

(九)强化审批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商品市场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促使商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扶持政策

(一)加大市场建设(改造)资金投入。各地应将市场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专项安排重点市场建设(改造)资金,完善商品市场体系。

(二)建立实物储备制度。粮食、基本生活消费品、建材等生活生产战略物资储备应有一部分用于调控市场,以通过市场有效地调节供求。

第二十三条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广泛开展“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双示范工程”,大力培育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和市场协会组织,引导发展新型交易和现代流通模式,扩大规模,努力形成全省、全国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区域特色市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而对本规划进行相应调整时,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市商务局、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