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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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上海市分行:
你行沪中综(1994)091号《关于冻结美元解冻回收资金处理意见的请示》函悉,其中第三条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回的解冻美元资产问题,总行以中银业〔1994〕449号文向财政部请示,现将财政部(94)财外字第655号《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
产遗留问题的批复》一文转发你行,请你行遵照办理。
其他行如有类似情况请参照财政部文件精神办理。

附: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2日 (94)财外字第655号


中国银行:
中银行(1994)449号函悉。
根据1982年12月国务院责成中国银行清偿收回的美国解冻的美元资产发布的《国务院公告》第一条处理原则,现对你行上海分行长期不能处理的已收回的国内单位委托办理托收解冻美元资产的处理,函复如下:
1.你行上海分行应严格执行1982年12月《国务院公告》第一条精神,在收到本函后,即向尚未办理上交手续的有关单位规定出二个月的办理期限,如逾期不办者,其持有的托收收据失效。并请你行将国内单位收回的解冻美元资产上交国库。
2.请你行按照有关规定尽早处理完这方面的有关工作。



199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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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过,继续有效的规章74件,废止规章2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04件,废止68件,失效9件。废止的2件规章已于2010年11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

  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

  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

  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

  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

  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

  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

  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

  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

  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

  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

  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

  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

  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

  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

  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附件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8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 154号  1990.6.6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 351号  1990.10.27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工商法字〔1992〕 10号  1992.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 51号  1992.3.30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 322号  1993.10.1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 276号  1995.10.31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 233号  1996.6.27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适用法规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 167号  1998.8.4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76号   1999.3.19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172号  1999.6.28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 186号  1999.7.14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281号  1999.11.1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综合经营的水库等水利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 290号  2000.1.2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94号  2006.5.22

  (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1996.1.5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  1996.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核准登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37号  1997.5.21

  (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3〕第166号  1993.6.4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  1997.11.12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1998.10.6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办理汽车验证手续行为适用法规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300号  1998.12.28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316号  1999.12.6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44号  2000.3.13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违法运粮车辆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0〕第267号  2000.11.14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36号  2001.2.8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2001.2.12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1〕第234号  2001.8.28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87号  2002.4.16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2003.4.3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4〕第211号  2004.12.20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6〕第215号  2006.11.14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省市陈化粮监管和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工商市字〔2007〕28号  2007.2.8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34号  2007. 2.14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7〕69号  2007. 3.27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22号  2008. 6.11

  38.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99号  2008. 9.18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工商〔1990〕389号  1990.11.30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1996.4.19

  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1997.1.3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3号  1997.2.17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68号  1998.11.20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46号  1999.6.2

  (五)广告监管部分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第60号  1990.3.14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  1995.9.22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6号  1996.6.5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77号  1996.8.9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65号  1997.6.27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86号  1998.12.2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0〕第257字  2000.10.31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2001.3.1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2001.3.22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221号  2002.8.23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58号  2003.5.6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分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5〕第204号  2005.12.26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工商消字〔2007〕227号  2007.10.29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7〕231号  2007.10.31

  (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 〔2002〕 234号  2002.9.19

  (八)综合部分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8〕第208号  1998.9.22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69号  1999.10.19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90号  1999.11.4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37号  2000.2.29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264号  2000.11.12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158号  2001.6.15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文本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327号  2001.11.14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照商贩范围界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89号  2002.4.18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函字〔2009〕51号  2009.2.9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9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 172号  2004.10.20

  (二)广告监管部分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1996.6.5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 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1996.7.25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1996.10.7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1997.3.4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136号  2000.6.26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165号  2000.8.14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2001.4.17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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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法院1949年审判工作总结和该院组织机构及工作概况报告的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法院1949年审判工作总结和该院组织机构及工作概况报告的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你院七个月以来审判工作的总结报告,经本院各部门转辗传阅,故未早复。接到你们的这份总结报告后,后来又在《新建设》上看到你院王斐然院长在北大法学院所作的演讲稿“北京市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工作概况”,两者作比较来看,在关于“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审判工作的两个
基本认识”上无论是政策观点和对问题的提法,讲演稿比之所总结较为恰当。例如原总结“两个基本认识”中引证了毛主席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人民犯了法……”一段话随即解释为“人民犯法不是阶级本质,而是受了反动派的影响……”,这显然是不够慎重的。而在讲演稿中则有了改正
,这种改正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因此,我们基本上同意讲演稿中对原总结所作的一切修正。望将原总结重加整理后,即可为你院内部业务学习材料。现就讲演稿中的个别问题提出两点意见,请参照原总结加以考虑:
第一,关于审判中的民主。讲演稿提到“有些司法人员把‘民主’错认了,以为审判也应该民主,一切须由审判员与当事人协商。”自然,那种在审判中滥用民主的现象是应该反对、纠正的。但如果因此就承认我们“审判也应该民主”,同样也是不适当的。因为一切为着人民利益的观
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风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贯彻在我们全部审判活动,你们也是这样做了的。所有这些充分地表明着我们法院的民主的性质。所谓审判的强制性,也是民主的集中表现,这也就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应该提倡的有领导的民主。
第二,关于判决的执行。讲演稿提到“若在执行时发现判决不妥当处,应该从改正判决着手,而不应使执行打折扣。”发现错误,勇于改正错误,这是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也就是我们审判活动中的民主的特色。但“应该从改正判决着手”这句话,似嫌笼统。判决执行是审判的最后结果
,这种结果是向诉讼当事人甚至向社会公布宣布了的,那么,如在执行中判决失当而需要改正,这从我们政治责任上说是一件十分慎重的工作,因此,改正判决的过程,也就是我们自我批评检查工作的过程。但应该指出在这种执行时,发现判决失当,必须依照一定的条件经过很慎重的程序
,才可以改正原判,否则将会另外发生轻率改判,丧失审判应有的严肃性的种种流弊。关于这种改动原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在目前还没有诉讼法做根据的时候,我们认为如发现判决失当,原审机关的责任是迅速报告上级审判机关,在未获上级指示前,不能擅自进行修改原判的工作,这不但
是个技术问题,而是政治责任问题,必须加以严格的区别。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工作概况——北京市人民法院王斐然院长在国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所作的报告
一、组织机构
(一)概况
北京市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分两大工作单位,一个是审判委员会,一个是秘书处。
审判委员会设办公室,下分两个组:一是民事组,下分十一个庭;二是刑事组,下分十个庭。各庭案件在审判前须送组审查,再经由办公室主任秘书核送院长兼审判长作最后决定。院长对一般简单案件,只能审阅判决书(原本),对重大案件,也必须详阅全卷,有时对判决书加以修正
,有时则提出意见,发回另作。最近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加强“组”的责任,如“组”认为无问题,即可判决宣判,如认为有问题,始送办公室。重大问题得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此分层负责,可以缩短办案时间,更可培养与提高干部的能力。
审判委员会下更设:(1)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实际调查,如即深入民间查访;(2)执行科,下设有①执行排,有排长、政治干事、执行员等,执行过去法警、执达员,庭丁等的职务;②赃证物库;③检验室;④法医;(3)代书处;(4)问事处。
秘书处下面分:(1)干部科,(2)总务科,(3)文书科。
(二)干部情况
现有干部188人,内留用者108人,新参加者28人,自老解放区来的52人(其中10人为学生,有北大同学4人)。
接管时对人员的留用规定相当严格,旧推、检不经改造一律不用,书记官以下得在原岗位学习,旧法警、看守员等不用。旧推、检中虽有洁身自好的人,但由于多年来为反动的统治阶级服务,其观点、立场、作风均须彻底改造。并且立即留用他们,也必引起人民的怀疑和不满。
审判干部的名称,现在不用“推事”,而用“审判员”。能胜任愉快担任审判工作者不多,所以分为三类:(1)审判员,(2)代理审判员,(3)学习审判员。这样可以广开门路,在实践中培养出一批干部来。三类审判员都可在判决书上署名(谁判的案子即写谁的名字),但对外
负责,则是审判委员会的事情。从前的“书记官”现改称为“助审员”因为就其工作职务而言,叫“助审员”觉名实相称,而且可以加强其责任心,逐渐提为“审判员”。老解放区“审判员”多从录事、书记员等提拔起来的。
各区前有司法科,现虽无此名称,但各区仍作调解工作,凡经区调解未解决的案件,经判决后由法院将判决书正本送区参考。他们在工作中,也经常向法院要主意,法院对区的调解工作,有指导关系。
(三)组织上的特点
1.加强了宣传教育与研究工作。使人民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
2.加强了干部工作。在过去这一段,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对留用人员之学习与思想改造上。绝大多数的留用人员,经过学习、检讨、鉴定、评级评薪,由“试用”而“留用”而成了正式受委任的工作人员了。
3.集体领导。用会议解决问题,特别是对判决加以修改,旧司法人员由于有所谓“独立”的思想,起而极感不便,甚至很不乐意,现在因为认识的提高,则已逐渐习惯。
二、工作概况
(一)简要统计
1.审判案件:从3月18日到10月底止,民事案接管141件,新收5110件,已结3114件,未结2137件。刑事案接管497件,新收8451件,已结7968件,未结1980件。共计接管638件,新收13561件,已结11082件,未结4117件。
2.相验案件:从3月18日到10月底止,验尸621件,尸体649具,验伤341件。
3.执行排工作:从3月18日到10月底止,送达传票共26289件,从5月12日至10月底止,民事执行案件共收297件,已结161件;刑事执行案件共收1468件(人犯2155名),已执行1433件(2015名)。
4.问事处询问事件,从4月到10月共3853件。
5.代书处代书诉状:从3月18日到10月底共计民事1063件,刑事303件,共计1366件。
6.宣传报导工作:自3月19日到10月底止共发新闻107件(内报导31件,判决68件,司法动态8件);从9月到10月底共广播6次。
7.看守所:自接管到现在共经手过人犯7494人,现押人犯1998人。
(二)工作改造
1.代书处:使人民直接与法院发生联系,不再受讼棍恶徒的敲诈剥削。代书写状不收费,完全是为人民服务。
2.问事处:也是使人民能直接和法院发生关系,好象医院的门诊部。若是工作做得好,这里就可以解决许多纠纷,不必再进行诉讼。对宣传解释政策法令,也起着相当作用。例如关于房屋租赁问题,问事处把军管会关于房屋问题的布告大字写出张贴起来,对问事的人,详加解释说明
,人们的认识,很快趋于正确,心情也安定下来。
3.执行排:过去法庭、执行员、庭丁等都为非作恶,直接欺侮人民。现在旧人大部裁去,先从原有工役中选择少数可靠的组成执行排,施以教育,后更从老解放区学校中调来数十名受过训炼的荣军同志,分别充任看守所的看守员和执行员。过去许多工作制度,例如带差讨保,是为贪
污敲诈造机会的,现在交保多请保人直接到法院来,更尽量减少形式主义(可有可无)的具保。
4.刑事组:现行值日制度,使当事人可与审判员当天见面,而把案件尽速解决。
5.集体审判:把法庭变作讲坛,通过这一方式,使政策、法令更易为人民大家所了解。
6.巡回审判:由审判员去就地审判案件,一则容易进行调查研究,再则更可节省民力。
7.大胆负责:例如赃证物库从前无人敢负责管理,致存物糟糙,如面粉有霉硬成块的,自行车带有一触即破的。现在我们对旧存赃证物分期清理,解缴市库,而对于新案,则尽可能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收存实物。
(附)看守所的改进
看守所现在是法院的组成部分,与刑事组密切结合。它对被押人有了解情况供给审判员和施以初步教育的任务。看守员经常和被押人谈话,观察他们的思想行动,荣军充任看守员更起着带头作用。
短期徒刑是否必须用监狱执行,或是可以就在看守所执行,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三个月的短期徒刑,已在看守所拘押了二个月,是否必须移送监狱?
看守所现在工作重心,是对于“惯窃”的改造。东北哈尔滨法院对惯窃问题曾加详细研究,认为他们是畸形社会所造成的,而具有下列特点:(1)无劳动习惯和生产技术;(2)有偷盗技能;(3)生活腐化;(4)意识无赖(他们常说“监狱是家、窑子是妈”);(5)人生观是
“无期官司零碎打”(作案时准备坐监,在监时准备出去偷窃)。对于他们应该施以至少一年以上的改造教育。短期拘禁,对他们本身,对于社会人民,都是不负责任的。
现在采用了出外集体劳动的办法,有的更准许他们讨保具结,“回家执行”就是晚上回家住宿,白天到所吃饭,外出集体劳动生产,但所参加学习、检讨会。集体劳动可收相互督促竞赛,共同改造思想的效果。现在我们对惯窃的判刑,在一年以上(不超过二年)。这办法似乎只是治标
,因为只有发展生产,才是治本的办法,但是把一些惯窃,关起来进行劳动生产,这对于治本(发展生产)就是有帮助的。而且把一些惯窃培养出劳动习惯与生产能力,这就是治本办法之一。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治标治本是一致的,只谈治本而用短期徒刑,不负责对惯窃进行彻底有效的改
造是不妥当的。
看守所现在的主要缺点是:(1)房屋不够用,(2)干部思想不明确,对押犯也有讲“民主”,(3)对被押人犯的分析工作作得不够。今后的改进应该是:(1)扩充建筑,主要是加添生产设备,(2)另设短期徒刑执行部,(3)所内设立就审法庭,(4)加强对于犯人的控制
,应增加照相、指纹等工作;(5)加强研究工作,如统计工作等。
现在看守所的组织,设所长、副所长,下分总务、管教、生产等三课;和秘书、医务二室。
略谈审判工作
一、现在审判工作的特点
1.保护国家独立自主:否定了帝国主义过去的特权,经我们审判过的,有外侨为当事人的案件,他们一律须服从我国法律。现在大城市一解放,外侨众多,过去正是帝国主义行使特权的地方,所以对于外侨案件更须注意。在处理每一案件中,我们应该把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的人
民区别开来,更应该把守法的外侨和非法分子区别开来;制裁非法分子,正是要争取其他外侨,使每个外侨都服从我国的法律。我们决不是排外。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冷静慎重,防止盲目的左倾情绪滋生。
2.掌握政策:现在成文法还不多,审判时主要靠掌握政策。我们应该根据总的路线、纲领、政策、布告、决议等。当我们初进城市,有人有“无法可司”之感,但是只要我们能够掌握政策,必为人民所拥护,因为我们的政策是符合广大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我们更须与政府的中心工作
相结合相配合,如镇压匪特、稳定金融、制裁恶霸、取缔奸商等。都是密切与政府结合、配合而进行的。
3.为人民服务:这里应该特别注意于工作方法上如何便利人民,例如问事处,代书处,巡回审判,看守所,执行排的工作。
4.积极主动:我们不仅做审判工作,我们更重视秘书处的宣传教育工作,这两方面是相互配合的。在审判时我们应该和各部门主动地取得联系,例如劳资、房屋、婚姻……等案件便与各有关部门互相商讨。我们不只坐在办公室里,而应该深入民间去查访。判决内容不只限于刑罚或赔
偿,也可以表扬,以及认错,道歉、赔礼等等。我们着重于问题的解决,而不专重形式。有的案件的判决书用大字书写张贴出去,更可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在审判工作中应加强两个认识
审判工作需要两个基本认识:(一)法庭究竟是什么?(二)在审判中究竟如何掌握政策?
(一)法庭是统治阶级统治敌对阶级的工具,此理人皆知之,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会有偏差。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内曾说过:“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及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
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给予言论、集会、结社
等项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司法工作者必须将此段文字熟悉。审判应该分清内外和敌友。三敌四友应划分清楚。对人民中间的纠纷和人民的敌人,在处理上应该有所区别,有的干部,对民主专政认识不清,错认“公平”是超阶级的,这是没有领会了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两段话,为了引起我们的深切
注意,有照本宣读一遍的必要。这两段话是:“我们在这方面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
,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像我们对俘虏军官们已经作过的那样。

这也可以说是‘施仁政’罢,但这是我们对于原来是敌对阶级的人们所强迫施行的,和我们对于革命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不能相提并论”。
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把“民主”认错了,以为审判也应该民主,一切须由审判员与当事人协商。他们忘记了审判是应该具有强制性的。我们应该多采用说服的方法,但说服不等于协商。无论在民事或刑事案件,审判应该是为了保护对的一方面,保证审判能达到贯彻政策的目的,就必须有
强制性。要实现合乎广大群众最大利益的政策,而要求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性,这就等于要人民政府在顽抗者面前陷于无能。
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我们应该注意两点:(1)在下判决时应考虑到执行中的一些问题;(2)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若是在执行时发现判决有不妥当之处,应该从改正判决着手,而不应使执行打折扣。
(二)审判需要掌握政策,这是大家知道的,但在很多案件中,我们事实上不能掌握政策,这是由于我们只看到具体事实,而不知道怎样去和政策联系。这个联系须靠我们对于总的政策的认识。案件虽小,它必须一直联系到总的政策上去。当我们在审判案件时,往往是只顾眼前的具体
事实,而忽略或忘记把握总的政策。所以审判工作者每判决一个案件时,都要深思熟虑合乎具体政策吗?合乎总的政策吗?怎样区别合与不合呢?我以为应当是这样,这样判合乎广大人民的最高利益吗?对生产力的发展有好处或至少没有害处吗?
干部不能掌握政策的原因很多,主要是:(1)受了狭隘的群众观点的限制,只看见眼前的人,而忽视了更大的事情,小资产阶级的温情主义便是如此。如对盗窃的无原则的宽大和对房客的房租问题,总觉少缴更好。可是这样做是否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便少考虑了。这也是一
种恩赐观点,认为在自己手里的当事人总要给他一点好处。(2)只从静止看问题,不知道应该从发展中看问题,只看到当下的情景,不能从全面考虑发展的前途。(3)头脑不够冷静,易于感情用事。如与当事人顶撞了几句,把自己的威信(实际上是个人面子)看得太重,则易因触怒而
妨碍了冷静地按政策办事。



195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