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贺州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中属、区属驻贺州单位(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有关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工)委、政府(管委)、同级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管委)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本级政府(管委)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组织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管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七)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八)按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党(工)委、政府(管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监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导和检查;
(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工)委、政府(管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工)委、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与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
(五)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六)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七)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指导抢险和施救。
第九条 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业务机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抢险和施救,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法配合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条 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将安全生产与分管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推进;
(三)督促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和配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五)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职工工伤社会保险;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在法定时限内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处置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本级政府(管委)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管委)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控制指标严重突破进度指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由上一级政府(管委)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紧急约见下一级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每半年和年终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或者其他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5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及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就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分别向上一级政府(管委)和本级政府(管委)、本部门作书面述职报告;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每年年终分别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作书面述职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和评议,并将述职考评情况汇总报告本级政府(管委)。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大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年度考核结果有属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严格按照《贺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贺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贺安委字〔2010〕1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8〕59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金各单位: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坚持政府集中统一审批土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昌市境内由市政府批准、上报省政府批准、转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市政府批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三)在金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应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
(四)在金川区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
(五)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六)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政府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除此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二)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数额以下的土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除此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永昌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五)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
(一)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需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报送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用地报批资料、图件,经窗口受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后,再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由用地单位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用地报批资料、图件。
(三)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的,由当事人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报送报批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审查中,如需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
(五)在综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内部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市政府审核审批;对不予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单位。
(六)市国土资源局对窗口受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退回。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建设用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五)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的建设用地,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经过预审。
(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符合金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供地或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
(七)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八)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九)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十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二)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三)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四)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审批。
第九条 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金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审定具体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手续,批复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同意上报省政府审核审批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