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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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1.01.01 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实现住房商品
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委托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 向购买、 建
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与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采取抵押、质押或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
报告,审批贷款申请,监督贷款的借贷及结算。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每年签订一次委托贷款合同,约定
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七条 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 指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 指受政府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 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 指承担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 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押人 指为贷款提供质押但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 指委托人;
质押权人 指委托人;
保证人 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市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同时申请前在委托人
处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请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贷款:
(一)具有鹰潭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且已支付总房价的40%以
上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有规划、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
批准的文件或证明及投入40%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修住房房价的60%,
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今后最高贷款额由委托人视情加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
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将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只可计算到借款人的
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人按
月分期还款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贷款期间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贷款利率于次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
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及提供材料:
(一)填写《鹰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三)夫妇双方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修、建住房批文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已支付总房价40%首期购房款的有效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委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贷款的资格及条件;
(二)购、建、修房行为的合法性;
(三)贷款偿还的能力;
(四)担保方式;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
(六)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意思表示。
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贷款进行审批同意后,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通知借款人
并签发《委托贷款的通知单》送受托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借款人按规定签订有关合同或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取房地产抵押的,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二)采取有价证券质押的,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效合法的质押登记手续

(三)采取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借款合
同》。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划拨。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
户,再由委托人借款合同发放给借款人。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目起计算。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二十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到受托人
营业网点归还贷款本息。
归还贷款本息方式,一般采用等额息本还款法,其公式为:每月偿还额=贷款
本金×每月利率×(1+每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按月用现金偿还,也可以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
所在单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资偿还。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期
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应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前还贷的借款人应在还款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该通知
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按原贷款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
期限计算利息。
第六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四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房地
产的具体范围由委托人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应大于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
、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人不得
擅自处分;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后所取得的《他项产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抵
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委托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
应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三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用国库券、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质押贷款时,贷款额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85%。
第三十一条 质押期间,有价证券正本应由质权人保管。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
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与质押人商定,采取兑现、转存或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以兑现方式处理的,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 有价证券出质后,在质押期间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有
价证券。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八章 贷款保证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时,可采取抵押加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
的担保方式。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委托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
应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
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
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须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借款人须提供委托人认可的
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房屋保险
第三十七条 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购买房屋保险
。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额,投保期应不短于贷款期,保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委托人保管。借款人在承保风险范围
内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的赔款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九条 以房地产抵押的,抵押期内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
保险。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其他有关
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
护人或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并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办理有关手
续。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
期内按逾期利率计息。宽限期满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委托人可依法处
分抵(质)押物。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
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的,或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委托人有权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第四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
权向借款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的,委托人应退还抵(质)押
人。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违反借款合同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拒绝或阻挠委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未经委托人同意,将设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擅自拆迁、出售、转让、赠
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四十八条 受托人不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发放贷款,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
取得借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依
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委托人违反本办法和合同规定,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贷款损失的,应承担责任、赔偿
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翻建,是指对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并重新建
造;房屋大修是指在牵动或拆换了房屋主体构件的前提下进行的修理,房屋的翻建
和大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第五十一条 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发生的公证费用由要求公证的当事人负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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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9年7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行现金出纳业务的发展,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我行出纳业务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现印发各行,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总行在1985年以(85)建总办字第16号通知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届时废止。
各行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出纳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各行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出纳制度,搞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贯彻实施。对于出纳制度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总行拟组织印制出纳制度单行本,请各行接到文后将印制数量速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转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六章 出纳错款处理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出纳管理工作,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出纳业务,是建设银行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处必须重视出纳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提高工作质量,保障现金安全,搞好优质服务。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柜面审核与监督;
二、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登记现金收付有关帐簿;
三、办理人民币的挑残和兑换业务,协助人民银行搞好调剂市场券别工作;
四、保管现金和代保管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做好库房管理、票样管理及现金运送工作;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防假、反假人民币工作。
第四条 出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二、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责任分明。柜面收付分设尾数箱,收款尾数箱在日营业开始时,空箱上柜;
三、办理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四、坚持复核制度,每笔收、付业务都要经过换人复核、换人复点;
五、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保证帐实相符;
六、坚持交接手续;
七、日清日结,中午碰库,日营业终了结帐,凡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与整理,不得对外付出,也不得解交发行库;
八、出纳专柜不得办理与出纳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健全出纳机构。经办行要设立出纳专柜,业务量大的行可设置出纳科、股,管辖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出纳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行要认真选配忠诚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出纳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要有强烈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贯彻执行出纳制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出纳工作管理
一、各级行领导要经常了解、检查、指导出纳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查库。
二、各级出纳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行检查、辅导出纳工作,总结经验,解决出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基层行要建立健全出纳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制订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和柜台纪律,定期进行考评。
第八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根据综合计划部门编制的年度现金计划,编制月度分券别用款计划,在规定日期内,报开户人民银行。变更计划时,应另行补报。年度现金计划各行要逐级汇总报总行计划部门。
第九条 各级行要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出纳机具,改进操作方法,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银行出纳工作机具化、电子化。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十条 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时,由出纳填写现金支票,经会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交出纳人员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提取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提回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入库,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附式一)。
第十一条 现金出入库应凭出纳负责人签章(字)的现金出、入库票(附式二、三)办理。交存发行库的款项出库时,出库票应由出纳负责人会同主管行长签字方可有效。
现金出、入库前,按出、入库票将款项总数点清,一次出、入库。
第十二条 收入的现金超过核定库存额度时,要向开户人民银行办理交存。交存的款项要经过整点与挑残,贴建设银行封签(附式四),交存时,应先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填制现金交款单办理交款。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整点与票币兑换应做到操作定型、用具定位、手续清楚、数字准确、责任分明。收付现金时必须用算盘计数。
第十四条 现金收付原则上要分开设柜。
没有条件分设的,要有明确分工,实行交叉复核。付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配款和收入现金的复点,保管使用现金收讫专用章,收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复点和收入现金的初点,保管使用现金付讫专用章。
第十五条 收入现金,应根据交款人填制的交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按收款程序办理。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一笔款项未收妥时,出纳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六条 收款程序。收款时,由收款员接柜,将交款凭证和现金一次收下,审查交款凭证要素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凭以收款。收款时,先点大数,后点细数。现金收妥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附式五),加盖名章,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收入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专用章和名章,在现金收入日记簿上加盖名章,现金收入日记簿退收款员,现金装入尾数箱保管。凭证记帐联经内部传递及时转会计部门记帐。凭证回单联经收款员核对后,退交款人。
第十七条 收款中发现有误,应立即向交款人讲明情况,俟双方复核证实后,可按原填交款凭证金额多退少补,也可由交款人根据交款的实际金额,重新填制交款凭证(严禁银行代填)。
交款差错情况应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附式六),由交款人签章(字)备查。
第十八条 付出现金,应根据经过会计审核签章的付款凭证按付款程序办理。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券)对外无效。
第十九条 付款程序。付款时,会计部门发给客户对号牌(单),付款凭证经内部传递转给出纳柜的付款员,付款员审查凭证要素内容填写及会计部门有关签章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附式七),按凭证金额及取款人的券别要求配款。款项配妥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在凭证背面填明付出券别明细数,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付出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和现金付出日记簿上加盖现金付讫专用章和名章,现金付出日记簿退付款员,经过叫号核对,问清取款金额,收回对号牌(单)后,付出现金,付款凭证留存。
付款需要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应先验看小把券别是否一致,一捆未付完的应保留原封签。拆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才能拆把零付。
第二十条 预约付款。在集中支付工资款的日期内,可采取预约付款的办法。出纳柜台可根据预约的取款凭证及券别清单提前配款。
预约付款同样要按付款程序办理,对要付出的款项由付款员和复核员按预约户分别装袋,加封寄库保管,严禁与库存现金混放,次日付出时,应由复核员启封款袋,重新复核后,凭对号牌(单)付出。
第二十一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结帐时应填制现金收付结数表(附式八)办理日结,同时,根据收支项目分类,登记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附式九)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附式十)。结清的款项全部入库保管,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现金收付结数表、凭证、现金收付日记簿交会计部门记帐。库存现金日记簿经会计核签后交管库员保管。
中午休息及临时停止营业时,出纳专柜应进行结帐,将现金装箱入库保管,管库员碰库。
营业终了后的收款与节假日收款,作为次日(节假日顺延)的收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的票币必须经过整点,纸币按券别一百张为把,平铺捆扎,十把为捆,用线绳双十字捆扎;硬币百枚(如习惯五十枚亦可)为卷,十卷为捆,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须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复核员名章。经过整点的票币要做到数字准确,完整票币与损伤票币分开,墩齐、捆紧、印章清楚。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过淡过浓、裁切偏斜、漏印花纹的人民币要立即按面额兑回,并由发现行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兑换。
第二十四条 各行在收付、整点人民币时,要随时挑出损伤币。
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参照以下标准办理:
一、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二、票面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三、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断开而补的;
四、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六、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第二十五条 凡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均应办理人民币的主辅币和损伤票币的兑换业务,兑换时,按收付款的有关程序办理,主辅币的兑换应由兑换人填制主辅币兑换单(附式十一)备查。
损伤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附一)并结合《残缺人民币兑换内部掌握说明》(附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币,旧人民币和已停止使用的人民币逾期未兑,如有正当理由并持有所在地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要求兑换者,可按《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附三)的规定予以兑换。兑进的票币必须连同证明一并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再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送
第二十七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设立业务库(营业地点集中的行可集中设库)。库存限额的核定,要根据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以3至5日的需用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库房建设要符合坚固、隐蔽、防抢、防盗、防火、通风、防潮、防鼠虫咬的要求。库门必须用银行专用制式金属门,库房照明采用防爆灯。库房内要设置报警器、灭火器及搁置现金的板架等设施。
守库员值班室必须紧接库房,值班室的建设亦要保证安全,要有报警设施和电话,窗户要安装铁栏杆和护窗板。
金库启用前,必须经过上级行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根据规范安全验收(附四)。
第二十九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款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出入金库必须同出同进,严禁一人进库或在库内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者,要有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金库门应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库门锁,并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当面共同密封,登记保管登记簿(附式十二),并由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不得启封运用。如确需启封动用时,需经主管行长批准,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会同管库员启封,并登记启封动用原因和时间。
金库设有数码暗锁的,密码记录本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如经管密码暗锁的人员变动,密码也应随之更换。
第三十一条 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烧火炉、电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无关物品。
第三十二条 建立查库制度,主管行长及出纳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检查金库,每月至少一次。管辖行对下级行的金库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库时,应出示经被查行主管行长签章(字)的查库介绍信及查库人工作证,管库员要始终陪同在场。被查行对管辖行的正当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外单位查库一律不予接待。
当地公安部门需要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并由被查行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但不得进入库内。
进行查库,应着重检查: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帐簿,是否帐实相符,有无亏库、盈库情况,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问题;
二、库内保管的现金、物品是否发生鼠咬、虫蛀、霉烂事故;
三、金库正副钥匙、密码记录本的使用及保管情况;
四、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六、武器、弹药和其他保卫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
每次查库后都要登记查库登记簿(附式十三),以备查考。查库介绍信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金库实行双人守库制度。昼夜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负责专职守库。夜间要有人坐班。守库时,要严格执行守库员守则(附五)。
第三十四条 库房维修必须空库作业,库存现金及各种票证要转移到安全地方,并按守库员守则守卫,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运送现金时,款项必须用专用装钞袋(箱)封口后用运钞车运送。运钞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押运,押运员要严格执行押运员守则(附六)。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行处必须重视反假币工作。凡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要当场没收,向持有人追查其来源,并向出纳负责人及主管行长反映,书面报告上级行、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对假币应加盖“假币”或“变造币”字样戳记,登记假币登记簿(附式十四),逐级上交省分行保管。假票币的发现及处理情况应由分行向总行作专题书面报告。
对发现机制新版假人民币,发现情况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假人民币应立即报送人民银行。
对可疑的人民币,如难以鉴别真伪时,应给持币人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票币送当地人民银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凡发现有意损坏(挖补、拼凑、揭去一面)、涂抹造成的残损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如是企业误收的拼凑人民币,可按附件一、二有关标准予以兑换。
凡发现熔化硬分币作为其他用途或以此谋利者,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宣传爱护人民币是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各行应积极进行宣传工作,保持票币整洁,方便流通使用。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其真伪和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处应建立登记保管手续。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附式十五),专夹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真假票鉴别手册及资料的收发保管,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注意保密。
第四十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如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的办法收回,兑出款由收回行列损。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失职人员要严肃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交开户人民银行追查。

第六章 出纳错款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错款应立即向出纳业务负责人及行长汇报,采取措施组织查找。长款不得侵吞,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当时难以查清的,可由行长批准列入“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处理,但应继续清查,对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一、一般技术性错款处理。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在坚持执行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发生现金差错无法挽回时,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
二、责任性错款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或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差错,无论数额大小,要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由于领导违反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错款、事故及案件报告制度。如发生错款,除及时向出纳负责人及行长汇报外,应根据情况,正确处理。
一、发生错款及时登记错款登记簿(附式十六),并根据错款金额的审批处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发生千元以上(包括千元)出纳错款,不管查找有无结果,均应在三日内逐级报告总行,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电话(电报)报告,以后补书面报告;
三、发生现金丢失、被盗、贪污、被抢等事故案件,要保护现场,除按上述“二”办理外,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四十三条 待处理的错款一经查明原因,需列报损失或收益时,由错款发生行填制出纳错款报损(收益)审批报告表(附式十七),按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报主管行长或上级行审批。经批准处理后,错款行要及时销记错款登记簿。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需报经总行审批的,应另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呈报。
第四十四条 向发行库提取的现金及系统内的现金调运,如发生错款,发行库和提取行,调出行和调入行都要组织查找。查清原因者,由责任行负责,确实无法查清原因的,由提取行或调入行按规定程序列报损失或收益。
凡提取或调入的现金,应安排尽先使用,以避免存放时间过久,发生差错不利清查。
第四十五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在场。拆箱、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首先点包卡把。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长短款项由发现行收益或报损,同时将封签腰条及证明送开户人民银行。如发现捆内缺少一把或把内有10张或硬币一卷内十枚以上长短款,应将原捆票币如数保管,并按上述要求将封签腰条等有关资料立即报送开户人民银行审查处理,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四十六条 出纳错款、事故案件的审批处理权限:
发生行行长审批:50元以内(含50元);
地市级分支行审批:50元以上至200元以内(含200元);
省分行审批: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含1000元);
总行审批:10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 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要按要求认真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统计表》(附式十八)。各分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总行。
各行对错款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措施,努力减少出纳差错。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出纳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各行处的运钞汽车属专用设备,未经省分行同意,不得调出行外。运钞汽车首先要保证运钞使用需要,平时要注意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库房、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要严格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行,不得随意找人修配。库门、保险柜专用锁如需更换,要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锁上交省分行处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需办理交接手续,对保管的库房钥匙、各种公用章、出纳机具和现金,按当日实有库存详细列移交登记表(附式十九、二十),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符后,与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登记表上签章。登记表由出纳部门妥善保管。
保管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工作,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人员因故临时离岗或请假,需其他业务人员顶岗时,应与行长指定的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始得离岗。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出纳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出纳专业知识、兢兢业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制度,长期保持无差错事故;在出纳业务操作技术上大胆创新,开拓局面;大胆检举伪造变造人民币及非法贩运活动,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成绩显著和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做英勇斗争的出纳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或晋级。
第五十二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纳人员,要据情追究其经济、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领导因对出纳工作不重视,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外汇出纳业务及有价证券出纳业务比照人民币出纳业务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各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1985年9月20日(85)建总办字第16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库存现金日记簿
行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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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别 │捆(把)│ 金 额
│ ├─┬─┬─┬─┬─┬─┬─┬─┬─┬─
及 币 种 │ 数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元 │ 硬 │ │ │ │ │ │ │ │ │ │ │
───┼──┼───┼─┼─┼─┼─┼─┼─┼─┼─┼─┼─
五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二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五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二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 │ │ │
──────┼───┼─┼─┼─┼─┼─┼─┼─┼─┼─┼─
尾 箱 款 │ │ │ │ │ │ │ │ │ │ │
──────┼───┼─┼─┼─┼─┼─┼─┼─┼─┼─┼─
损 伤 券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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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负责人: 会计核签: 复核: 记帐: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库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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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把)│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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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入库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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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捆(把) │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封签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
┃ 行封签 ┃
┃ ┃
┃ 人民币拾元券 ┃
┃ ┃
┃ 钱票当面点清 封签对外无效 ┃
┃ ┃
┃ 壹万元整 ┃
┃ ┃
┃ ┃
┃ 19 年 月 日封包员: 复核员: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上例为人民币拾元券封签式样,各行应按券别分别
印制,使用时应根据人民币的券别使用相应的封签。
附式五(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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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五(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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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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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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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款│ 错款金额 │ │ │
日 期 │错款客户名称│ ├───┬───┤ │交款人│收款员
│ │金 额│ 长款 │ 短款 │错款处理情况│ │
─┬─┬─┤及 帐 号├───┼───┼───┤ │签 章│签 章
年│月│日│ │百万位│十万位│十万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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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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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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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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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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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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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结数表
柜组: 年 月 日
━━━━┯━━━━┯━━━━━━━━━━━━━━━━━━━━━
│ │ 金 额
项目 │凭证张数├─┬─┬─┬─┬─┬─┬─┬─┬─┬─┬─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昨日库存│ │ │ │ │ │ │ │ │ │ │ │
────┼────┼─┼─┼─┼─┼─┼─┼─┼─┼─┼─┼─
收 入│ │ │ │ │ │ │ │ │ │ │ │
────┼────┼─┼─┼─┼─┼─┼─┼─┼─┼─┼─┼─
付 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今日库存│ │ │ │ │ │ │ │ │ │ │ │
━━━━┷━━━━┷━┷━┷━┷━┷━┷━┷━┷━┷━┷━┷━
复核: 经办: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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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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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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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县及县以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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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
税款收入 │ │ │ │ │ │ │ │ │ │ │ │ │
──────────────┼─┼─┼─┼─┼─┼─┼─┼─┼─┼─┼───┼───┼───
农村信用社收入 │ │ │ │ │ │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
其中: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金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
城乡个体经营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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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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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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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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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合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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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现金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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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行发行库领取现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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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入现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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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业务库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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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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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收入项目根据人行规定排列的,各行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登记。
三、每日现金收入项目合计数,应与现金收入日记簿中当日发生额一致。
四、表内项目内容,注意保密,定期销毁。
附式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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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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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计│合计│备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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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该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加内容,虽然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方式为裁定,但对一些具体问题没有作详细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现有规定的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从上述三个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和不同,也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第一,转换文书的不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用的是通知方式告知当事人,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使用裁定的方式通知到当事人。第二,转换用语不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使用的是“转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使用的是“转入”。虽然规定上使用的语言不好明确区分其意思上的差别,但从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来看,“转为”有已经转为的意思,属于完成状态,而“转入”所站的角度在转换之前,属于尚未完成状态。因此,“转入”和“转为”所反应的程序转换时间点和决定转换的审判组织有所不同。第三,决定转换程序的主体不明确。以上三个法律规定均未对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做出具体规定,有的法院是承办法官直接决定转换,有的法院是经院长审批后通知当事人,还有的法院直接由合议庭做出转换决定后通知当事人。决定主体的不确定,势必会带来程序转换的适用尺度不一致。第四,转换程序规定不完善。民事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属于法院对民事案件适用何种程序问题做出的决定性结论,其审批程序应该避免随意性,因此,有待司法解释对审批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二、程序转换的条件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条件问题,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只是做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这一原则性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也只是规定“案情复杂”这一仍然较为笼统的概念性条件,都没有对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条件作描述性规定,给转换程序的操作留有很大的任意性空间,也给程序转换的把握增加了难度。从总体上来说,如何确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条件应考虑一下因素。

  1、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件的难度有一部分是来自于当事人及一些有关人员的的特殊性,首先是当事人下落不明和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决定了案件的难度,这也是目前法定的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其次是当事人在诉前或者诉讼中不断上访或者情绪较为激动的,还有的涉及农村基层组织,虽然群众不是诉讼主体,但涉及到该集体组织群众利益的。以上诉讼主体或者有关人员的特殊性,往往会增加案件的难度,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诉讼标的物与当事人生产、生活联系的紧密型或者重要性程度,都决定案件的难度。特别是涉及房产、大型生产工具,还有的涉及农村土地、水面、山林等纠纷,审理难度会很大,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案件类型的特殊性。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都涌入法院,这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势必会出现一些新的案件类型。比如保险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等企业内部纠纷等,这些案件类型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案件难度,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案件影响的广泛性。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发达的社会,我们所审理的案件有可能就会被媒体关注,有的甚至还会在地方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显示法院对这种影响较大案件的重视,也是为了对案件审理的慎重,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司法实践的探讨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需要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笔者就民事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决定主体、转换程序、审判组织、转换时间节点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程序转换的可操作性问题。

  1、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问题

  既然民事案件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属于法院对民事案件适用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就应该按照审判权限以及案件性质来确定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从需要转换程序的规定来看,都是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有的还是当事人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情形。总体上来说,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都是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所以更要慎重从事。首先,要排除原适用简易程序的独任审判法官自行决定转换程序。如果让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法官自行决定转换程序,会出现程序转换的随意性,也失去对程序转换的监督。其次、可以考虑合议庭作为决定程序转换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也可以看做是对合议庭在程序转换过程中的授权。如需转换程序,可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转换程序进行合议后做出决定。最后,最好是考虑院长作为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绝大多数的程序性问题都是由院长来决定和审批的,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也不例外地属于程序性问题,应该由院长作为决定主体。。

  2、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操作程序问题

  程序转换属于法院对案件适用程序的变动,虽然具体操作由主审法官执行,但该变动的决定权应该属于本院院长。基于该程序控制理念,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该分两个阶段来操作。首先是内部审批程序的操作。当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时候,先由承办法官提出并填写申请转换程序审批表,逐级报请庭长、院长(含分管院长)审批,并由院长指定合议庭成员以及该案的审判长(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当然担任审判长且无须指定),院长对程序转换予以审批完毕即为程序转换的最终确定。然后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发送给当事人,同时向当事人发送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该案。

  3、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时间节点确定

  任何诉讼程序的操作,都应该是由有权决定该诉讼程序的主体做最终决定,该决定时间一般作为生效时间节点。既然民事诉讼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是本院院长,那么,本院院长的审批时间即为该案程序转换的时间节点。也就是说,院长审批同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该案的一切程序都应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明确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时间节点,对转换程序如何操作、转换文书如何署名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4、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裁定书的署名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裁定书的署名,体现的是以何种审判组织形式制作裁判文书告知当事人的问题。虽然转换程序的决定权在本院院长,但首先就要排除院长署名,因为院长审批只是内部决定程序,院长并不是该案的审判工作参与者,还是要由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来署名。其次要区分的是,到低是由原简易程序的承办法官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还是由转换程序后的合议庭成员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这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我们就来看看由哪种审判组织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更具有合理性。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制作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时候,案件的程序转换已经得到院长的审批,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已经转变为普通程序。(2)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独任审判员已经不是该案的合法审判组织,该案的审判组织已经转变为合议庭。(3)独任审判员署名制作民事裁定书,会让当事人误解该程序转换是独任审判员自行决定转换程序,具有随意性。(4)从案件审理过程的协调性来看,承办法官以独任审判员的署名方式制作民事裁定书,与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不一致,且与法院向当事人发送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普通程序法律文书相冲突。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看,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过程中,民事裁定书的署名应该是变更审判组织以后的合议庭成员,而不应该是转换程序之前的独任审判员。

  以上是笔者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从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转换条件以及程序转换的操作实务三个方面对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的一些看法,希望与大家一起继续探讨,不断提高民事诉讼程序转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