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383号
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近两个月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现将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并对做好下一步的清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10月17日,全国建设领域总清欠比例为76.75%,交通建设领域总清欠比例为76.09%,其中政府投资交通项目的清欠比例为73.93%。与7月份相比,交通建设领域总清欠比例增加了20.57%,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比例增加了26.19%,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清欠进度仍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总清欠比例在各行业中排名较为靠后(倒数第6位)。
7月份以来,交通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解决比例增长排在全国前10名的省份有新疆、吉林、云南、河南、广东、广西、青海、北京、辽宁、四川(详见附件3),北京、天津、云南等省份的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海南、宁夏、重庆、西藏、湖北、贵州、甘肃、陕西、黑龙江、福建省(区、市)的交通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解决比例排在全国后10位,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详见附件2)。其中西藏、陕西、甘肃、海南、重庆、宁夏、黑龙江、湖北、贵州等省份的政府投资项目解决比例没有增长或增长缓慢(详见附件3)。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加快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问题。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清欠工作进展慢的省份,要坚决贯彻曾培炎副总理提出的“四个不动摇”的清欠总方针,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全面分析本地区当前清欠工作的形势,认真履行清欠工作职责,做好直接管理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大清欠力度,加快清欠工作进程。
认真贯彻落实部印发的《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清欠工作,切实做好防止新拖欠工作,加快建立健全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要及时、积极地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当前交通领域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清欠工作中存在的工程结算、退还保留金、数据网上填报以及非交通领域项目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尽快解决。
2.切实做好典型案例督办工作。
今年以来,为加快清欠工作,建设部、交通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第二批典型案例督查的通知》、《关于对拖欠工程款典型案例进行专项督办的函》(厅公路字[2005]254号)、《关于加快解决未偿还数额较大的项目拖欠问题的函》(交公便字[2005]236号),确定了一些拖欠数额大、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的项目做为拖欠典型案例进行督办。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这些项目的清欠进展情况,加大督查和协调力度,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并将结果报部。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督办,及时总结经验,以加快推进全行业的清欠工作。
至2005年底还有两个多月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增加紧迫感,增强责任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再接再厉,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清欠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情况汇总表(按总解决比例排序)
2.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情况汇总表(按政府投资项目解决比例排序)
3.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增长情况统计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市金融办、市商务局、潍坊银监分局《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于8月15日前全面完成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并及时将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情况每月报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潍坊银监分局,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Ο一Ο年八月五日
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
市金融办 市商务局 潍坊银监分局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山东银监局《山东省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潍坊市辖区内经批准营业的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单独立户管理,由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市场、客户之外的第三方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托管。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 遵循“市场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交易市场负责客户的交易及相关管理,存管银行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转账、现金存取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交易市场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要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第五条 交易市场存管的客户保证金要全额存放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严禁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第六条 客户要向交易市场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私有账户。
交易市场和客户要通过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登记的私有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第七条 交易市场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自有资金分开办理,其财务账户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第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交易市场和客户不得动用交易结算资金:
(一)客户进行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二)客户支付与交易有关的费用或者税款;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管银行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做好交易资金的划转和清算,从严加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监管,对资金的支取要建立逐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资金被挪用。
存管银行要限定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不得使用支票等支付凭证和开通电子银行支付。
第十条 交易市场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应当签定有关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协议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市金融办、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市金融办、潍坊银监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市金融办和市商务局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月末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市金融办、潍坊银监分局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月末余额。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操作办法、规程,存管银行要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分别向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潍坊银监分局报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和潍坊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