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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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2000〕373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总局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的要求,进一步调整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
  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的“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和职称改革提出的“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向社会评价过渡”的要求,下放和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权限。
  (一)将原来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组建的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有关直属单位进行组建;有些社会通用性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委托有关行业部委或地方相应评审组织评审。
  1.将新闻、出版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的评审权限下放体育报业总社;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委托新闻出版署评审。
  2.将经济、会计、工程、翻译、中专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译审、副译审、高级讲师)委托地方或有关部委进行评审;经济、会计系列的中级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体育信息中心、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组建科研和工程系列中级评委会;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组建翻译系列中级评委会;运动医学研究所组建体育科研和卫生系列中级评委会;体育科研所组建科研系列中级评委会;成都运动创伤研究所组建科研和卫生系列中级评委会。
  4.具备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中级评委会,并报总局审批,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单位有关人员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人事司统一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二)总局重点加强对教练、体育科研、卫生三个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评委会建设。总局继续组建国家级教练职务审定组,负责全国国家级教练和总局直属单位高级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审定;各直属体育院校和有关训练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组建教练中级职务审定组。总局继续组建体育科研和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并在评委会中吸纳少数省区市体育方面的专家担任评委,负责总局系统并受理地方委托的体育科研、体育医务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的评审。
  (三)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直属体育院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搞好所授予体育专业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各单位无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如确需组建评委会的,应按照要求报总局审批。各单位评委会的组建要分层次、分系列,不能混合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更不能代评非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局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评审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于违规操作的单位将取消其评审权限。
  二、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组建和调整评委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评委会建设
  经过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和总局有关组建和调整评委会的要求,加强各级评委会的建设。
  评委会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有评审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组建评委会的要求,挑选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委会。高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正高职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3人,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务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有评审权的单位组建评委会达不到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可根据需要聘请部分外单位同行专家担任评委。
  评委会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调整时间为当年评审工作开始的前一个月,新组建或调整评委会必须报人事司审批。
  为加强对各级评委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单位应按照人事司职称评审工作的安排,部署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有评审权的单位原则上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评委会,并将评审工作安排报人事司。
  各单位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当年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人事司备案。
  三、研究制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
  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要评出水平、评出导向。通过评审,达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为此,各单位要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结合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制定评审标准。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单位,要依据各系列《条例》,结合体育特点,细化评审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标准或评审细则,经人事司审批后,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依据。
  人事司负责进一步完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研究制定《体育科研、卫生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过标准的制定和细化,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评审工作的杠杆调节作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各系列《条例》和制定的《标准》,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及考核等材料进行审核,为召开评委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系列《条例》和《标准》规定的各项任职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搞迁就照顾,努力做到评审工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确保评审质量。
  四、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任务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实际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总局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有关管理规定。尤其要确定特殊、关键岗位的任职标准,并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在的岗位数额内,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确定各系、部、处(室)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应以编制定员为依据,以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确定岗位类别,按照专业技术难易程度设置职务档次,根据工作量大小核定各部门的岗位数额。
  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按照岗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因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调整,需要增减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岗位设置层次的,应按照要求上报人事司进行重新核定。
  各单位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逐步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实际的岗位名称和岗位规范,为过渡到“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做好必要的准备。
  五、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科学设岗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聘任的基本条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在科学设岗和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本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的工作经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各单位要在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的基础上,根据任职条件,按照“个人申请、双向选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程序,选聘各个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主要用于聘任本单位现有具备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现岗位无合适人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可设特聘岗位,特聘岗位工资待遇应高于一般岗位工资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实行聘任制的重要内容,要与事业单位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聘任手续,强化聘约管理,单位领导负责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研究提出报人事司审批聘任。
  各单位应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聘后管理,要按照《条例》和聘约,及时检查和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并不断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六、妥善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
  (一)新接收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确认其所学专业与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并严格履行初聘手续。无评审权的单位初聘专业技术职务,须由单位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连同学历证明一并报人事司审批后再履行聘任手续。通过资格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报人事司备案。
  (二)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其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单位主要工作性质一致,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对于过去长期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到领导岗位的人员,目前单位工作性质与过去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不一致,但仍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可按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予聘任。
  (三)各单位中层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聘任后须报人事司备案。
  (四)从外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如与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一致,需按《条例》和相应的评审《标准》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调入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有岗位一致,则需由具备该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进行重新确认后,再办理聘任手续。
  (五)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换,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资格转换的,所要求转换的系列应与原系列的要求相近,且必须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按照评审程序和条件,经过相应系列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才能获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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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本省地方矿山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促进本省采矿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地方和军队开办的所有矿山企业,其矿(场)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场)长(以下统称矿长),均须具备矿长安全技术资格。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矿山企业矿长的安全技术资格行使检查监督的职权,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矿长安全技术资格: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检查监督和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
(二)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开采矿床的地质条件,能够看懂生产常用图纸,
(三)熟悉并能运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知识对企业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熟练掌握通风、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火工品、爆破、边坡、防灭火、防水和防尘管理技术;
(四)了解本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五)了解同类矿山企业各类事故的典型案例,掌握本企业主要灾害和事故的发生规律,并能组织制定、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矿山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指挥生产。
第五条 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查程序分为申报、审查、发证。
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所属和军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山企业的矿长,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部门申报;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劳动部门申报,同时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属矿山企业的矿长,由省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地、市、县(市、区)所属和军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山企业的矿长,由地、市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由县(市、区)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
省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河北省地方矿矿长安全技术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审查部门应按《培训大纲》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对矿长进行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
正规院校采矿专业毕业或受过采矿安全技术培训的,可不再培训,直接参加实际工作考核。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矿长,由劳动部门发绘《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资格证》由省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资格证》的现任矿长,应按本办法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资格证》;不合格的,收回其《资格证》。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矿长,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劳动部门在其《资格证》中注明“复审合格”,并记入本人安全技术资格档案;不合格的,收回其《资格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复审的,《资格证》失效。
第十一条 矿长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因失职造成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的矿长,仅限在同类矿山任职时《资格证》有效。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命、聘任未取得《资格证》或《资格证》失效的人员担任矿长职务。否则,追究任命、聘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无证任职者的责任。
未持有《资格证》的现任矿长,必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得《资格证》。否则,不得继续担任矿长职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30日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实效,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有效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股份制改革的要求,为实施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治理机制和组织结构,着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目标,对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的三农金融业务,实行条线管理,下沉决策重心,提高决策效率,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权、责、利相结合的单独核算和自我激励约束的经营机制。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稳步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指导、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对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年度经营计划,评价战略规划和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有效的三农金融部、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县域支行)的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立三农金融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负责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

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设立三农金融分部,并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

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不设立三农金融分部。

试点省(区、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可加挂“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XX县(市)营业部”的牌子,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部的前台业务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可下设三农政策与规划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等部门履行前台管理职责;省级、地市级分行三农金融分部,可下设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和代理业务部等部门,承担辖内三农公司金融、农户金融的营销管理、产品研发和代理业务协调等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可根据辖内三农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特色鲜明、业务指向具体的部门经营三农金融业务,同时可设立代理业务部,代办国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县域的金融服务和代理证券、保险、基金等城市金融业务。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服务,可由农业银行中后台部门统一提供,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部中后台部门并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

在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部门未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纳入试点的省级、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等中后台部门,可单设相应的管理中心,为三农金融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三农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三农金融部要有独立的信贷计划,有权制定符合三农金融需要的信贷准入政策和标准,有权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机制。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三农金融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稳定和发展营业网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核定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营运资本金,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营运资本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计量、配置三农金融部的经济资本,严格考核经济资本占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逐步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设置垂直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强化内部审计的功能,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

中国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实行独立的风险资产处置政策,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三农金融部单独的财务核算和业务统计管理体系,制定三农金融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符合三农金融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三农金融业务的支付、结算等后台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信息披露标准和报告体系,保证披露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要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长速度应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三农金融部资产、负债占全行资产、负债的比例应不低于财务重组完成当年的水平,力争稳步提高。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0.5%,之后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农金融部的营运资本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10%,之后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从财务重组完成次年起应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营运资本金的10%、15%;三农金融部不良贷款率原则上应控制在5%以下;三农金融部拨备覆盖率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应不低于60%,之后逐年提高,争取在三年内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点分布、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三农金融营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三农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金融服务的充足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以及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