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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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各市、州、地委宣传部,省直各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事前控制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运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改善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观念,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宣传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在行政管理领域。要突出抓好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提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尽快适应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要做好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围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突出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新规定。要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等制度。有行政许可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还要集中学习宣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为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各部门领导和各市州地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讲座,邀请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宣讲行政许可法。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

  (二)各级政府、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上半年内层层举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采取专题讲座、法律知识测试和竞赛以及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形式,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各市县、省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开展法制宣传日、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图片展览、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宣传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知识。6月下旬,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届时,省政府领导将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接受媒体采访。

  省、市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写《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供宣传工作使用。

  (四)甘肃日报、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甘肃电视台及各地新闻媒体都要开辟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介绍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有关规定。

  (五)在省委党校和甘肃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同时在“四五”普法计划、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精心制定方案,统一部署,认真实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有关媒体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活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安排,精心组织,要将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今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评范围。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教育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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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3批)的载货车、专用车及三轮摩托车产品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3批)的载货车、专用车及三轮摩托车产品公示


  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3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产品清单(请点击查看)
http://gzly.miit.gov.cn:8080/datainfo/miit/cpsb_gs223.jsp

  公示时间: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7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199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