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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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省
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订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原则
  建立国家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面向社会,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
程序,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录用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是具
备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在统一规定的录取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经过考试考核,
竞争择优录用;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其他代表参加,对
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范围与对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是:
  1、国家计划内分配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
  2、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党政群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中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在职人员;
  4、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役的志愿兵)。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待业人员。
  三、考试的程序
  1、招考计划的申报。由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初向政府人事部门书面申报当年拟录用公务
员的计划,本单位实际空缺编制数额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具体为:
  十堰市直(含白浪开发区,下同。)各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十堰市人事局申报;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本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各县
(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上报十堰市人事局。
  2、招考公告的发布。十堰市人事局将各县(市、区)、市直各行政机关的申报计划研究
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告。具体为:
  十堰市直各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或者由十堰市人事局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3、招考公告的内容。发布招考公告的时间一般在考试时间前的一至三个月。公告内容
包括:招考原则;用人部门和分专业岗位录用人员的名额;报考资格及条件;考试(包括
笔试和面试)的专业分类、科目及方式;报名、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及地点;合格人员被录
用的通知时间及方式等。
  4、组织报名。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户口簿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5、资格审查。按照报考范围及条件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报考资格者
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者不得参加考试。
  6、组织考试。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纪律及考试科目进行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考核。对体检合格者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从高分到低分按
一定差额依次排出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
品质以及适应岗位职务要求的基本能力。
  六、合格者的录取到职。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政府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并向被录用者本人发出《录取通知书》。被录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录取通知
书》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手续或者工作关系调动(或安置)的有
关手续。
  七、凡未经考试而新进入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予办理有关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各种材
料,不予审批工资计划以及有关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各种关系。
  八、本细则由十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印发的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有关录用工作人员的办
法,即行废止,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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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2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切实推进残疾人在生活、生产、就业、教育、医疗、娱乐、婚姻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应当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残疾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社会救助和体育事业。市级公益金的使用由市残联向市民政局、市体育局每年申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体育局统一安排使用。
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赞助残疾人事业,支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通过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多种途径募集增值基金。
 乡镇、街道设立残联组织,村、居委会成立残协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开展残疾人工作。
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 第七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与评定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针对疾病、遗传、事故、灾害、公害等方面的致残原因,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有效地进行残疾预防工作,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大力宣传、普及有关预防残疾知识,力争做到残疾早发现、早治疗。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九条 残疾人的残疾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残联协商确定医疗机构,负责残疾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并为残疾人的残疾评定提供方便。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由残联组织进行评定。
 第十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员,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全国统一制定的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 复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康复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开展专项康复医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参与社会的能力。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等工作。县级以上医院应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
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班)、福利企业、荣誉军人康复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建立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进一步健全社区康复网络。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理具、特殊用品和其它辅助器械的生产、供应、维护和信息咨询服务。
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站)。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费用,凡享受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应纳入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劳保医疗或合作医疗负担范围;未享受任何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担,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四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规划,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教育需求相适应。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教师队伍建设,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都应设立特教学校,暂不具备条件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应在指定学校开设特教班、随班就读和函授教育,使残疾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 市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聋哑中等教育和就业培训教育,建立一所初级盲校。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 对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抚养人应当主动送其入学,学校应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对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应免除课本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人入学或父母有一方是残疾人的学生,根据其家庭生活状况,其就读本市学校(含各大、中专学校)应适当减免学杂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在希望工程中优先安排助学金。
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关心特殊教育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训。凡就读特教专业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人事、教育、残联部门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给特教学校。
 特殊教育教师和专门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残疾学生的人格,维护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给予生活保健指导,使残疾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以全面发展。本市大中专院校对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不得拒收,各级政府对当年高考录取的贫困大学生应予以资助。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残疾人居住的社区应当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举办社会福利性企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
 (一)残疾人在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介绍就业,并将就业情况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备案;
(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创办福利厂,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就近就地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四)企业解散、破产后,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置残疾职工的生活,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再就业。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街道、乡镇、村可以通过扶持或者兴办福利企业、工疗站、按摩医疗诊所等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 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应适当安置具有医疗按摩执业资格的盲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 各类福利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审批登记、领取证照的手续,并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有关规定比例,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减免税费。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分别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创办集体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减免工商管理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组织直接生产、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的企业和个人,按税务政策规定办理减免。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生理、心理障碍情况分配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劳动保护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 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应当征求当地残联组织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用人单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残疾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当地残联提出申诉。


第六章 扶贫与解困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救济性和开发性扶贫工作,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残疾人中的贫困户、特困户给予救助;县扶贫办在安排开发性项目时,应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与开发。对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有抚养义务人而无抚养能力)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尽量安排进敬老院、福利院;暂不能参保的,优先安排给予定期定量的临时救助。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服务、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开发性扶贫等方面给予扶持。
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开展危房改造工程,市、县两级政府按上级要求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因生活困难确需救济的残疾人,领导干部可一帮一结对子扶助;或由当地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救助。流浪外地、以乞讨为生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做好生活救助。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免除农村残疾人承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公益事业费。


第七章 福利和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残疾人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人民法院应当按有关规定减免其诉讼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对残疾人应当从物质、公共设施等方面给予关心扶助,提供特殊便利服务,尽可能减轻其经济负担。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庐山园门等旅游景点,展览馆、博物馆和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三)一、二级残疾人和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 (四)残疾人就医实行“三免四减半”政策:即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患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半收取;
 (五)盲人、聋人家庭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
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应当关心、重视残疾人的文化艺术和体育竞技选手,在他们集训、比赛、演出期间,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对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选手,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对获得省以上残疾人体育、文艺重要比赛前三名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优秀残疾人文艺节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精神、物质奖励;获得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前三名的残疾人运动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予以一定数额的奖金。
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所在地的群团组织,要关心残疾人婚姻,积极帮助残疾人建立家庭。
 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残疾人的,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建设中应逐步推行无障碍设施,公园、影剧院,商业中心,高层建筑等公共场所要有方便残疾人行走和用车的坡道。
 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弘扬全社会扶残助残的精神风貌。市、县级电视台应逐步开办手语新闻栏目,适时推行手语翻译;电视新闻应当逐步加配字幕。
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和各行各业、社会各界都应对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工作给予支持、帮助和关心,积极参加助残、扶残活动。残疾人要踊跃投身社会,发挥自身的特长,为人民、为社会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在就业、入学、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辞退残疾职工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既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当事人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质〔201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后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2006年9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赵 磊 010—58933376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戴国莹 010—64517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
(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
(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三) 审查后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重要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附录二)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录三)。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专家组提出的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六章的要求。
对于本技术要点第二条(三)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参照第三、四章的相关内容外,应按第五章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录二, 至少5份);
(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七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 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等)和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和预期的性能目标。
(二)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时程记录的时间、台站名称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含必要的振型)、位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和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分配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总剪力和层剪力沿高度分布等的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按规范的要求确认其合理、有效性。
(四)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五) 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三章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
第八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
(二) 不应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五种类型中的四种及以上的复杂类型。
(三) 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工程,应根据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针对性强的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其中,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的B级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定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
(四)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当结构安全与建筑形体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设计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第四章 专项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 场地勘察成果;
(三)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四) 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
(五) 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六) 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 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对于特殊体型或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以及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规模大、高宽比大等)的隔震、减震技术,宜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进行专门论证。
第十一条 关于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
(一) 各种类型的结构应有其合适的使用高度、单位面积自重和墙体厚度。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含两个主轴方向的刚度协调符合规范的要求),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二) 应明确多道防线的要求。框架与墙体、筒体共同抗侧力的各类结构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调整应依据其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主要抗侧力构件中沿全高不开洞的单肢墙,应针对其延性不足采取相应措施。
(三) 超高时应从严掌握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应注意楼板局部开大洞导致较多数量的长短柱共用和细腰形平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对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可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区别。
主楼与裙房间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适当加大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 应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
(五)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刚度比;墙体通过次梁转换和柱顶墙体开洞,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水平加强层的设置数量、位置、结构形式,应认真分析比较;伸臂的构件内力计算宜采用弹性膜楼板假定,上下弦杆应贯通核心筒的墙体,墙体在伸臂斜腹杆的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导致破坏。
(六) 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应注意分析局部区域或沿某个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七) 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可取结构整体模型和分开模型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八) 注意加强楼板的整体性,避免楼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坏;当楼板在板面或板厚内开洞较大时,宜进行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九) 出屋面结构和装饰构架自身较高或体型相对复杂时,应参与整体结构分析,材料不同时还需适当考虑阻尼比不同的影响,应特别加强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
(十)高宽比较大时,应注意复核地震下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
第十二条 关于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一) 根据结构超限情况、震后损失、修复难易程度和大震不倒等确定抗震性能目标。即在预期水准(如中震、大震或某些重现期的地震)的地震作用下结构、部位或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损坏程度及延性的要求。
(二) 选择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设计参数时,中震和大震可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采用。
(三) 结构提高抗震承载力目标举例: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复核。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在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屈服承载力复核,同时受剪截面满足大震下的截面控制条件。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复核。
(四) 确定所需的延性构造等级。中震时出现小偏心受拉的混凝土构件应采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中规定的特一级构造,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时宜设置型钢。
(五) 按抗震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配箍率和含钢率)的合理可行性。
第十三条 关于结构计算分析模型和计算结果:
(一) 正确判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注意计算假定与实际受力的差异(包括刚性板、弹性膜、分块刚性板的区别),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 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如10%左右)。当结构底部的总地震剪力偏小需调整时,其以上各层的剪力也均应适当调整。
(三) 结构时程分析的嵌固端应与反应谱分析一致,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时程曲线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即结构屋面对应于基本周期的位移反应不少于5次往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也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即采用三组时程时宜取包络值,采用七组时程时可取平均值。
(四) 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应依据超限的具体情况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 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 跨度大于24m的连体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宜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确定。
(七) 错层结构各分块楼盖的扭转位移比,应利用电算结果进行手算复核。
(八) 对于结构的弹塑性分析,高度超过200m应采用动力弹塑性分析;高度超过300m应做两个独立的动力弹塑性分析。计算应以构件的实际承载力为基础,着重于发现薄弱部位和提出相应加强措施。
(九) 必要时(如特别复杂的结构、高度超过200m的混合结构、大跨空间结构、静载下构件竖向压缩变形差异较大的结构等),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当施工方案与施工模拟计算分析不同时,应重新调整相应的计算。
(十) 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四条 关于结构抗震加强措施:
(一) 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及其破坏影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 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以及减震耗能部件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 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五条 关于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一) 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 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水位的确定应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四)处于不同场地类别的分界附近时,应要求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地震作用的特征周期。
第十六条 关于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一) 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 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 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关于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
(一) 对按规定需进行抗震试验研究的项目,要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工程相符的程度以及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 借鉴国外经验时,应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
(三)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工程的动力特性测试。
第五章 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的审查
第十八条 关于可行性论证报告:
(一) 明确所采用的大跨屋盖的结构形式和具体的结构安全控制荷载和控制目标。
(二) 列出所采用的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在振型、内力分布、位移分布特征等方面的不同。
(三) 明确关键杆件和薄弱部位,提出有效控制屋盖构件承载力和稳定的具体措施,详细论证其技术可行性。
第十九条 关于结构计算分析:
(一) 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时,屋盖的竖向地震作用应参照时程分析结果按支承结构的高度确定。
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100年一遇采用;屋盖体型复杂时,屋面积雪分布系数、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应比规范要求增大或经风洞试验等方法确定;屋盖坡度较大时尚宜考虑积雪融化可能产生的滑落冲击荷载。尚可依据当地气象资料考虑可能超出荷载规范的风力。
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应分别考虑施工、合拢和使用三个不同时期各自的不利温差。
除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作用效应组合外,应增加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二) 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
屋盖结构与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
计算模型应计入屋盖结构与下部结构的协同作用。
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若各支承结构单元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应采用整体模型与分开单独模型进行静载、地震、风力和温度作用下各部位相互影响的计算分析的比较,合理取值。
应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内力分析。地震作用及使用阶段的结构内力组合,应以施工全过程完成后的静载内力为初始状态。
除进行重力荷载下几何非线性稳定分析外,必要时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
超长结构(如大于400m)应按《抗震规范》的要求考虑行波效应的多点和多方向地震输入的分析比较。
第二十条 关于屋盖构件的抗震措施:
(一) 明确主要传力结构杆件,采取加强措施。
(二) 从严控制关键杆件应力比及稳定要求。在重力和中震组合下以及重力与风力组合下,关键杆件的应力比控制应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加严
(三) 特殊连接构造及其支座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并确保屋盖的地震作用直接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四) 对某些复杂结构形式,应考虑个别关键构件失效导致屋盖整体连续倒塌的可能。
第二十一条 关于屋盖的支承结构:
(一) 支座(支承结构)差异沉降应严格控制。
(二) 支承结构应确保抗震安全,不应先于屋盖破坏;当其不规则性属于超限专项审查范围时,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三) 支座采用隔震、滑移或减震等技术时,应有可行性论证。
第六章 专项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 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二) 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三) 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其落实方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后所能达到的具体指标尚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因此,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技术要点由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


表一 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结构类型 6度 7度
(含0.15g) 8度
(0.20g) 8度
(0.30g) 9度


混凝土结构 框架 60 50 40 35 24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8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抗震墙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
较多短肢墙 100 60 60 不应采用
错层的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 80 60 60 不应采用
混合结构 钢外框-钢筋混凝土筒 200 160 120 120 70
型钢混凝土外框-钢筋混凝土筒 220 190 150 150 70
钢结构 框架 110 110 90 70 50
框架-支撑 (抗震墙板) 220 220 200 180 14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300 300 260 240 180
注: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表二、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序号 不规则
类型 简要涵义 备注
1a 扭转不规则 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参见GB50011-3.4.2
1b 偏心布置 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 参见JGJ99-3.2.2
2a 凹凸不规则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 参见GB50011-3.4.2
2b 组合平面 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 参见JGJ3-4.3.3
3 楼板不连续 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 参见GB50011-3.4.2
4a 刚度突变 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 参见GB50011-3.4.2
4b 尺寸突变 竖向构件位置缩进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4m,多塔 参见JGJ3-4.4.5
5 构件间断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连体类 参见GB50011-3.4.2
6 承载力突变 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 参见GB50011-3.4.2
7 其它不规则 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 已计入1~6项者除外
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
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三、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序号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1 扭转偏大 裙房以上的较多楼层,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4
2 抗扭刚度弱 扭转周期比大于0.9, 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 层刚度偏小 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4 高位转换 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5 厚板转换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6 塔楼偏置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7 复杂连接 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结构
8 多重复杂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表四、其他高层建筑
序号 简称 简要涵义
1 特殊类型
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2 超限大跨
空间结构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说明:
1、当规范、规程修订后,最大适用高度等数据相应调整。
2、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咨询。

附录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特大型屋盖的尺寸;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类型;特大型屋盖结构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结构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
7.超限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和穿层柱的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本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构件的含钢率和构造等)
8.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注:填表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减,自行制表,以下为示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示例)

编号: 申报时间:
工程名称 申报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地上 万m2 地下 万m2
设计单位 设防烈度 度( g),设计 组
勘察单位 设防类别 类
建设地点 建筑高度和层数 主楼 m(n= )出屋面
地下 m(n= )相连裙房 m
场地类别
液化判别 类,波速 覆盖层
液化等级 液化处理 平面尺寸
和规则性
长宽比
基础
持力层 类型 埋深 桩长(或底板厚度)
名称 承载力 竖向
规则性
高宽比
结构类型 抗震等级 框架 墙、筒
框支层 加强层 错层
计算软件 材料强度
(范围) 梁 柱
墙 楼板
计算参数 周期折减 楼面刚度(刚□弹□分段□)
地震方向(单□双□斜□竖□) 梁截面 下部 剪压比
标准层
地上总重
剪力系数
(%) GE= 平均重力
X=
Y= 柱截面 下部 轴压比
中部 轴压比
顶部 轴压比
自振周期
(s) X:
Y:
T: 墙厚 下部 轴压比
中部 轴压比
顶部 轴压比
最大层间
位移角 X= (n= ) 对应扭转比
Y= (n= ) 对应扭转比 钢 梁

支撑 截面形式 长细比
扭转位移比(偏心5%) X= (n= ) 对应位移角
Y= (n= ) 对应位移角 短柱
穿层柱 位置范围 剪压比
位置范围 穿层数

时程分析
波形
峰值 1 2 3
转换层
刚度比 位置n= 转换梁截面
X Y
剪力
比较 X= (底部),X = (顶部)
Y= (底部),Y = (顶部) 错层 满布 局部(位置范围)
错层高度 平层间距
位移
比较 X= (n= )
Y= (n= ) 连体
含连廊 数量 支座高度
竖向地震系数 跨度
弹塑性位
移角 X= (n= )
Y= (n= ) 加强层
刚度比 数量 位置 形式(梁□桁架□)
X Y
框架承担
的比例 倾覆力矩X= Y=
总剪力 X= Y= 多塔
上下偏心 数量 形式(等高□对称□大小不等□)
X Y
大型屋盖 结构形式 尺寸 支座高度 支座连接方式 最大位移
竖向振动周期 竖向地震系数 构件应力比范围
超限设计
简要说明 (性能设计目标简述;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等等)


附录三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情况表

工程名称
审查
主持单位
审查时间 审查地点

审查专家组 姓名 职称 单位
组长
副组长
审查组成员
(按实际人数增减)




专家组
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通过□ 修改□ 复审□

主管部门给建设单位的复函 (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