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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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02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道路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2004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UDC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90—2004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Norm on Acoustical Design and Measurement of Noise Barriers










2004—07—12发布 2004—10—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名词术语……………………………………………………………………………1
4.声屏障的声学设计…………………………………………………………………3
5.声屏障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13
6.声屏障工程的环保验收…………………………………………………………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反射声修正量△Lr的计算……………………………………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频率fe的计算……………………………………………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27










前 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本规范的附录A、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参加单位:青岛海洋大学物理系、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市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宜兴南方吸音器材厂、北京市政工程机械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1.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等工程,公路、铁路等其他户外场所的声屏障也可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
GBJ005—9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GBJ47—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的测量方法
GBJ75—84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785—83 声级计
GB/T3947—1996 声学名词术语
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5173—94 声校准器
GB/T17181—1999 积分平均声级计
HJ/T2.4—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名词术语
本规范采用下列名词定义
3.1 声压级 (Lp) sound pressure level
声压与基准声压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单位为分贝(dB):
dB (1)
式中: p—声压,Pa
p0—基准声压, 20μPa
3.2 A计权声[压]级(LpA,LA)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3.3 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 (LAeq,T,Leq) equivalent [A-weighted continuous]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随时间变化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为分贝(dB)。
等效声级的公式是
 dB (2)
式中:LAeq,T—等效声级,dB
T—指定的测量时间,
 pA(t)—噪声瞬时A[计权]声压,Pa
p0—基准声压,20μPa
当A[计权]声压用A声级LpA (dB)表示时,则此公式为

3.4 最大声[压]级(Lpmax)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在一定的测量时间内,用声级计快档(F)或慢档(S)测量到的最大A计权声级、倍频带声压级或1/3倍频带声压级。
3.5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当测量对象的声信号不存在时,在参考点位置或受声点位置测量的噪声。本规范中所指的测量对象一般指采用声屏障来控制的噪声源。
3.6 声屏障 noise barriers
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它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声源和特定保护位置(或区域)设计的。
3.7 声屏障插入损失(IL) insertion loss of noise barriers
在保持噪声源、地形、地貌、地面和气象条件不变情况下安装声屏障前后在某特定位置上的声压级之差。声屏障的插入损失,要注明频带宽度、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特性。例如声屏障的等效连续A计权插入损失表示为ILPAeq。
3.8 吸声系数(α)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的频率和条件下,分界面(表面)或媒质吸收的声功率,加上经过界面(墙或间壁等)透射的声功率所得的和数,与入射声功率之比。一般其测量条件和频率应加说明。吸声系数等于损耗系数与透射系数之和。
3.9 降噪系数(NRC) noise reduction coefficient
在250、500、1000、2000Hz测得的吸声系数的平均值,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末位取0或5。
(3)

3.10 传声损失(TL) sound transmission loss
屏障或其它隔声构件的入射声能和透射声能之比的对数乘以10,单位是分贝:
(4)
式中:Ei—入射声能;
Et—透射声能。
3.11 计权隔声量(Rw)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隔声构件空气声传声损失的单一值评价量,它是由100~3150Hz的1/3倍频带的传声损失推导计算出来的。
声屏障的设计中,为避免由声屏障透射声能量影响声屏障的实际降噪效果,通常采用具有一定传声损失的结构。声屏障的空气声隔声量可采用100~3150Hz 1/3倍频带的平均隔声量或计权隔声量来评价。
4 声屏障的声学设计
声屏障是降低地面运输噪声的有效措施之一。一般3~6m高的声屏障,其声影区内降噪效果在5~12dB之间。
4.1 声学原理
当噪声源发出的声波遇到声屏障时,它将沿着三条路径传播(见图1.a):一部分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达受声点;一部分穿透声屏障到达受声点;一部分在声屏障壁面上产生反射。声屏障的插入损失主要取决于声源发出的声波沿这三条路径传播的声能分配。

4.1.1 绕射
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达受声点的声能比没有屏障时的直达声能小。直达声与绕射声的声级之差,称之为绕射声衰减,其值用符号△Ld表示,并随着Φ角的增大而增大(见图1.b)。声屏障的绕射声衰减是声源、受声点与声屏障三者几何关系和频率的函数,它是决定声屏障插入损失的主要物理量。

















图1 声屏障绕射、反射路径图

4.1.2 透射
声源发出的声波透过声屏障传播到受声点的现象。穿透声屏障的声能量取决于声屏障的面密度、入射角及声波的频率。声屏障隔声的能力用传声损失TL来评价。TL大,透射的声能小;TL小,则透射的声能大,透射的声能可能减少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透射引起的插入损失的降低量称为透射声修正量。用符号ΔLt表示。通常在声学设计时,要求TL—△Ld≥10dB,此时透射的声能可以忽略不计,即△Lt≈0。
4.1.3 反射
当道路两侧均建有声屏障,且声屏障平行时,声波将在声屏障间多次反射,并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受声点,它将会降低声屏障的插入损失(见图1.c),由反射声波引起的插入损失的降低量称之为反射声修正量,用符号△Lr表示。
为减小反射声,一般在声屏障靠道路一侧附加吸声结构。反射声能的大小取决于吸声结构的吸声系数α,它是频率的函数,为评价声屏障吸声结构的整体吸声效果,通常采用降噪系数NRC。
4.2 声屏障插入损失计算
4.2.1 绕射声衰减△Ld的计算
4.2.1.1 点声源
当线声源的长度远远小于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时(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大于线声源长度的3倍),可以看成点声源,对一无限长声屏障,点声源的绕射声衰减为:
N >0
N = 0
0>N >-0.2 (5)
0 dB , N ≤—0.2

N—菲涅耳数, 
λ—声波波长,m
d—声源与受声点间的直线距离,m
A—声源至声屏障顶端的距离,m
B—受声点至声屏障顶端的距离,m
若声源与受声点的连线和声屏障法线之间有一角度β时,则菲涅耳数应为
N(β)=Ncosβ
工程设计中,△Ld可从图2求得

图2 声屏障的绕射声衰减曲线

4.2.1.2 无限长线声源,无限长声屏障
当声源为一无限长不相干线声源时,其绕射声衰减为:


(6)
式中:f— 声波频率,Hz
δ= A+B-d为声程差,m
c—声速,m/s
4.2.1.3 无限长线声源及有限长声屏障
△Ld仍由公式(6)计算。然后根据图3进行修正。修正后的△Ld取决于遮蔽角β/θ。图3(a)中虚线表示:无限长屏障声衰减为8.5dB,若有限长声屏障对应的遮蔽角百分率为92%,则有限长声屏障的声衰减为6.6dB。
















a)修正图 (b)遮蔽角

图3 有限长度的声屏障及线声源的修正图

4.2.2 透射声修正量△Lt的计算
透射声修正量△Lt由下列公式计算:
(7)
4.2.3 反射声修正量△Lr的计算
反射声修正量取决于声屏障、受声点及声源的高度,两个平行声屏障之间的距离,受声点至声屏障及道路的距离以及靠道路内侧声屏障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NRC,具体步骤见规范性附录A。
4.2.4 障碍物声衰减的确定
如果在声屏障修建前,声源和受声点间存在其他屏障或障碍物,则可能产生一定的绕射声衰减,由它们产生的声衰减称之为障碍物声衰减,用符号△LS表示。△LS由4.2.1,4.2.2和4.2.3来确定。
4.2.5 地面吸收声衰减的确定
如果地面不是刚性的,则会对传播过程中的声波产生一定的吸收,从而会使声波产生一定的衰减。由地面吸收产生的声衰减称之为地面吸收声衰减,用符号△LG表示。









图4 地面吸收声衰减

4.2.5.1 地面吸收声衰减△LG通常应由现场测量得到。具体测量方法是:在地面上方1.5m和6—7.5m高处设两个测点,同时测量现场有声源的倍频带(中心频率250—2000Hz)或1/3倍频带(中心频率200—2500Hz)的频带声压级或A计权声级。两测点声压级或A声级之差即为△LG。若现场声源不存在(如未建道路),则可采用人工声源,但必须测量倍频带或1/3倍频带声压级,以便对未来声源的A计权△LG进行计算。
4.2.5.2 若现场测量有困难,可由图4来确定。
图4中的等效距离DE由下列公式计算:
(8)
DN—受声点至最近的车道中心线距离,m
DF—受声点至最远的车道中心线距离,m
一般,在DE=55m时,△LG为2.5dBA, 在DE=150m时,△LG为5dBA。
考虑到其它障碍物和地面声吸收的影响,声屏障实际插入损失为
(9) max表示取△LS和△LG中的最大者,这是因为一般两者不会同时存在。如果有其他屏障或障碍物存在,地面效应△LG会被破坏掉,因为只有贴近地面,地面声吸收的衰减才会明显。式(9)中减去(△LS, △LG)max,是因为一旦设计的声屏障建成,原有屏障或障碍物或地面声吸收效应都会失去作用。
4.3 声源特性
4.3.1 时间特性
交通噪声是随时间起伏的声源。在本规范中,采用等效声压级或等效A声级表示时间平均特性。
4.3.2 频率特性
交通噪声的频率特性在声屏障设计中是最重要的参数之一。应通过噪声测量,得到声源的倍频带(中心频率63—4000Hz)或1/3倍频带(中心频率50—5000Hz)的频谱。为简化计算,亦可采用声源的等效频率。(见附录B)
4.4 声屏障设计程序
4.4.1 确定声屏障设计目标值
4.4.1.1 噪声保护对象的确定
根据声环境评价的要求,确定噪声防护对象,它可以是一个区域,也可以是一个或一群建筑物。
4.4.1.2 代表性受声点的确定
代表性受声点通常选择噪声最严重的敏感点,它根据道路路段与防护对象相对的位置以及地形地貌来确定,它可以是一个点,或者是一组点。通常,代表性受声点处插入损失能满足要求,则该区域的插入损失亦能满足要求。
4.4.1.3 声屏障建造前背景噪声值的确定
对现有道路,代表性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可由现场实测得到。若现场测量不能将背景噪声值和交通噪声区分开,则可测量现场的环境噪声值(它包括交通噪声和背景噪声),然后减去交通噪声值得到。交通噪声值可由现场直接测量。若现场不能直接测量交通噪声,则交通噪声可根据车流量、车辆类型及比例等参数,按照HJ/T2.4—95的附录B计算得到。对还未建成或未通车的道路,背景噪声可直接测得。
4.4.1.4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确定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确定与受声点处的道路交通噪声值(实测或予测的)、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标准值的大小有关。
如果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等于或低于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时,则设计目标值可以由道路交通噪声值(实测或预测的)减去环境噪声标准值来确定。
当采用声屏障技术不能达到环境噪声标准或背景噪声值时,设计目标值也可在考虑其它降噪措施的同时(如建筑物隔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2 位置的确定
根据道路与防护对象之间的相对位置、周围的地形地貌,应选择最佳的声屏障设置位置。选择的原则或是声屏障靠近声源,或者靠近受声点,或者可利用的土坡、堤坝等障碍物等,力求以较少的工程量达到设计目标所需的声衰减。由于声屏障通常设置在道路两旁,而这些区域的地下通常埋有大量管线,故应该作详细勘察,避免造成破坏。
4.4.3 几何尺寸的确定
根据设计目标值,可以确定几组声屏障的长与高,形成多个组合方案,计算
每个方案的插入损失,保留达到设计目标值的方案,并进行比选,选择最优方案。
4.4.4 声屏障绕射声衰减△Ld的计算
4.4.4.1 根据选定的声屏障位置和屏障的高度,确定声程差δ,然后根据声源类型(点源或线源),按公式(5)或(6)计算各个频带的绕射声衰减DL‘di,或根据图2曲线|得到。
4.4.4.2 根据声源频谱特性和声源类型(点声源或线声源),按公式(10)计算没有声屏障时受声点的频带声压级Lbi,减去屏障建造后各频带的绕射声衰减DL‘di,然后按照公式(11)将各频带的差值求和,则得到声屏障绕射后受声点的声压级La:

Lbi= (10)

式中Loi为距声源ro处声源第i个频带声压级,通常由测量得到,r为声源到受声点的距离
(11)

4.4.4.3 按上述方法得到的声屏障建造前后受声点的声压级之差,即为声屏障绕射声衰减△L′d
(12)
式中 ,为屏障建立前受声点的总声压级。
4.4.4.4 根据A计权频带修正值Ai,可以计算A计权的声屏障绕射声衰减
△Ld:
(13)

4.4.4.5 声屏障的A计权绕射声衰减亦可用等效频率fe求得。通常道路交通噪声的等效频率fe=500Hz,按公式(5)或(6)计算,则得到近似的声屏障A计权的绕射声衰减△Ld。
4.4.4.6 声屏障的A计权绕射声衰减,也可通过图5来求得,图中假设声屏障是无限长的。
4.4.4.7 若线声源和声屏障长度有限,则可根据4.2.1.3进行修正
4.4.5 声屏障的隔声要求
4.4.5.1 合理选择与设计声屏障的材料及厚度,若声屏障的传声损失
TL-△Ld>10dB,此时可忽略透射声影响,即△Lt≈0。一般TL取20~30dB。
4.4.5.2 若TL—△Ld<10dB,则可按照4.2.2节的公式(7)计算透射声修正量△Lt。













图5 不相干线声源A计权声屏障绕射声衰减

4.4.6 道路声屏障吸声结构的设计
4.4.6.1 当双侧安装声屏障时,应在朝声源一侧安装吸声结构;当道路声屏障仅为一侧安装,则可以不考虑吸声结构
4.4.6.2 吸声型声屏障的反射声修正量△Lr值取决于平行声屏障之间的距离、声屏障的高度、受声点距声屏障的水平距离、声屏障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以及声源与受声点的高度。
4.4.6.3 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NRC应大于0.5。
4.4.6.4 根据4.4.6.2所述的各参数的实际尺寸,按照规范性附录A求得反射声修正量△Lr。
4.4.6.5 吸声结构的吸声性能不应受到户外恶劣气候环境的影响。
4.4.7 声屏障形状的选择
4.4.7.1 声屏障的几何形状主要包括直立型、折板型、弯曲型、半封闭或全封闭型。
4.4.7.2 声屏障的选择主要依据插入损失和现场的条件决定。对于非直立型声屏障,其等效高度等于声源至声屏障顶端连线与直立部分延长线的交点的高度。如图6所示。








图 6 声屏障等效高度示意图

4.4.8 声屏障插入损失的确定
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在计算了各项修正后,按公式(9)计算得到。
4.4.9 声屏障设计的调整
若设计得到的插入损失IL达不到降噪的设计目标值,则需要调整声屏障的高度、长度或声屏障与声源或受声点的距离,或者调整降噪系数NRC。经反复调整计算直至达到设计目标值。
4.5 地形、地貌的影响
地坡、山丘、堤岸等对声传播都有影响。可以借助它们起到声屏障的作用。或者充分利用它们替代部分声屏障,以节省修建道路声屏障的费用,若声屏障建造在这些障碍物上,则声屏障的高度需加上障碍物的高度。
4.6 声屏障设计的其它要求
声屏障设计在满足声学性能要求的同时,其结构力学性能、材料物理性能、安全性能和景观效果,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5 声屏障声学性能的测量
5.1 测量的声学量
5.1.1 插入损失(TL)
声屏障的降噪效果一般用A计权等效声级或最大A声级的插入损失来评价。如果要了解降噪的频率特性,则应测量63~5,000Hz的1/3倍频带或80~4000Hz倍频带的插入损失。
5.1.2 降噪系数(NRC)
声屏障材料的吸声性能采用250~2000Hz倍频带吸声系数来评价。上述频率范围的平均吸声系数即降噪系数可作为材料吸声性能单一评价指标。
5.1.3 计权隔声量(Rw)。声屏障材料的隔声性能采用100~3150Hz的1/3倍频带传声损失来评价。单一评价数可以采用计权隔声量Rw或上述频率范围的平均传声损失R。
5.2 插入损失的测量
5.2.1 测量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插入损失的测量方法。在选择所采用的测量方法时,应充分考虑测量的对象、声屏障安装前测量的可能性和声源、地形、地貌、地表面、气象条件等因素在两次测量中的等效程度。
5.2.1.1 直接法
直接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在同一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声压级的方法,称为直接法。由于测量时安装前后的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相同,其地形地貌、地面条件一般等效性较好。
5.2.1.2 间接法
分别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相同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声压级。测量时,因声屏障已安装在现场,也不可能移去,声屏障安装前的测量可选择与其相等效的场所进行,这种方法称为间接法。
选用间接法时,要保证两个测点的等效性,包括声源特性、地形、地貌、周围建筑物反射、地面和气象条件等效。
5.2.2 测量仪器
5.2.2.1 声学测量仪器
测量用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3785规定的1型声级计的要求。如果测量等效连续声级,使用的积分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181规定的1型的要求。采用其它测量仪器时,其性能应满足上述标准规定的要求。
声级计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性能检验。每次测量前后,应采用声校准器进行校准。应至少采用两个测量系统,以保证对一组参考点和受声点进行同时测量。
如果测量倍频带或1/3倍频带插入损失,其相应滤波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测量时应使用风罩,风罩不应影响传声器的频率响应。
如果采用其它声学测量系统,其性能也应满足上述标准。
5.2.2.2 气象测量仪器
测量风速和风向的仪器精度应在±10%以内。
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的温度计和温度传感器的精度应在±1℃之内。
测量湿度的仪器的精度应在±2%以内。
注:气象测量的位置应和受声点同样高度。
5.2.3 测量的声环境要求
5.2.3.1 地形、地貌和地面条件
若采用间接法测量,当模拟测量的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认为等效:
(1) 模拟测量场所和实际的声屏障区域的地形地貌,障碍物和地面条件类似。
(2) 受声点一侧后部30m以内的环境(包括大的反射物等)应该类似。
注:为了保证地面条件的等效性,可以测量地面结构的特性声阻抗。如果不能测量,至少要
求地面材料(土壤、水泥、沥青、砖石等)、处理状况(土壤松实等)和土壤上的植被情况等一
致,并应避免地面含水量有大的变化。
对于直接法测量,上述条件在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时也应保持一致。
5.2.3.2 气象条件
为了保证测量的重复性,对气象条件,如风、温度和空中云的分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
如果声屏障安装前后的测量中其风向保持不变,并且从声源到受声点的平均风速矢量变化不超过2m/s时,可认为前后测量的风条件等效。
测量时风速超过5m/s,测量无效。
(2) 温度
声屏障安装前后两次测量的平均温度变化不应超过10°C。地面以上空间的温度梯度对声传播有一定影响,测量中应注意温度梯度对声传播的影响。
(3) 湿度
空气湿度主要影响高频噪声的传播,因此声屏障安装前后的测量,其空气湿度应相近。
(4)其它气象条件
应避免在雨天和雪天进行测量。应避免在湿的路面情况下进行测量。
5.2.3.3 背景噪声
测量时,背景噪声级应至少比测量值低10dB。如果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相差3~9dB,则可以按表1所列数值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当差值小于3dB,则不符合测试条件,不能进行测量。

表1 背景噪声修正值 dB
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之差 修正值
34~56~9 —3—2—1
5.2.4 声源
5.2.4.1 声源类型
现场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时,可以采用二种类型声源:自然声源、可控制的自然声源。通常情况,前者声源应是优先考虑的试验声源。在没有自然声源或自然声源的声级不够大时,也可考虑选择可控制的自然声源。
5.2.4.2 自然声源
自然声源是指道路上实际行驶的车辆。
在测量过程中,应在参考点位置对声源进行连续监测,以便对声源不稳定产生的误差进行修正。
5.2.4.3 可控制的自然声源
可控制自然声源是指特定选择的试验车辆组。
如果声屏障安装前后,自然声源特性产生变化(如车流量,车辆种类),则可考虑采用可控制的自然声源。如果车流量或者车辆种类比例变化都会引起声源特性明显变化,采用可控制的自然声源是必要的。
5.2.5 声源的等效性
为了准确地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在测量期间应对声源进行监测,保证声源的等效性。
5.2.5.1 声源运行参数的监测
以道路车辆流作为声源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时,被监测的运行参数应包括:平均车速、车流量和各类型车辆的比例。
5.2.5.2 参考位置的噪声监测
参考位置对声源的监测目的是监测声屏障安装前后的声源等效性。
参考点位置的选择在原则上应保证声屏障的存在不影响声源在参考点位置的声压级。
当离声屏障最近的车道中心线与声屏障之间的距离D>15m时,参考点应位于声屏障平面内上方1.5m处(图7)。当距离D<15m时,参考点的位置应在声屏障的平面内上方,并保证离声屏障最近的车道中心线与参考位置、声屏障顶端的联线夹角为10°(图8)。
5.2.6测量程序
5.2.6.1总的要求
(1)同步测量
应避免由于声源不稳定所引起的测量误差,对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噪声应进行同步测量。











图7 参考点位置(D>15m)













图8 参考点位置(D<15m)

(2)受声点位置
受声点位置为声屏障设计保护的敏感点位置。
(3)测量次数
为保证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受声点和参考点应进行多次测量。在等效情况下,建议至少在各测点测量3次。
(4)测量采样时间
测量采样时间决定于声源的时间特性和声源的声级起伏变化(见表2)
表2 测量采样时间
声源特性 噪声起伏范围,dB
<10 10~30 >30
稳态噪声 2min — —
非稳态噪声 10min 20min 30min

通常对于大流量的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或无红绿灯控制的城市快速道路交通噪声,起伏<10dB,对于有红绿灯控制的道路交通噪声, 起伏在10~30dB,而城市轨道和铁路噪声,则在有车和无车通过时的起伏>30dB。
5.2.6.2 声屏障插入损失的计算
(1)直接测量法

如果可以直接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的A声级,则可根据下式计算出声屏障的插入损失:
                      (16)
                                   
式中Lref.a —参考点处安装声屏障后的声级,dBA;
Lref.b —参考点处安装声屏障前的声压级,dBA
Lr.a  —受声点处安装声屏障后的声压级,dBA
Lr.b  —受声点处安装声屏障前的声压级,dBA。
(2)间接测量法
在很多情况下,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测量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采用直接法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那就需要采用间接法进行测量,即找出一个和声屏障安装前状况等效的其它场所模拟测量声屏障安装前的噪声状况。一般间接测量法的精度要低于直接法的精度。
间接测量法的受声点和参考点的选择以及计算方法与直接测量法相同。对模拟测量声屏障安装前的噪声的场所等效性及其相应测量数据应仔细检查核对。
采用间接法测量的声屏障插入损失与公式(16)相同:
           (17)

式中:Lref.b —在等效场所参考点处测量的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dBA;
Lr.b  —在等效场所受声点处测量的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dBA;
Lref.a —声屏障安装后参考点处的A声级,dBA;
Lr.a  —声屏障安装后受声点的A声级,dBA;
5.2.7 测量记录
5.2.7.1 测量方法类型
(1)直接测量法
(2)间接测量法
5.2.7.2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及系统的说明,包括型号、精度和制造厂
5.2.7.3 测量环境
(1)环境概图及说明:包括声源、声屏障和受声点周围的地形地貌,地面条件、建筑物及其它反射物。
(2)道路概况:路宽、车道数、坡度、路面材料等。
(3)风向、风速、空气温度和湿度。
5.2.7.4声源
(1)自然声源: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的声源等效性说明,包括车流量、车辆种类比例、车速等。
(2)可控制的自然声源:声源特性、控制因素及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的声源等效性说明。
5.2.7.5测量的声屏障示意图和说明
声屏障的示意图,外形尺寸、传声损失以及吸声型屏障的降噪系数NRC等。
5.2.7.6声学测量数据
受声点和参考点的A计权最大声级、等效声级或1/3倍频带或倍频带声压级。5.2.8 测量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测量单位的名称、地点和测量时间
(2)测量人员的姓名
(3)声屏障的A计权声级插入损失和1/3倍频带或倍频带插入损失。
(4)第5.2.4条中所列相关内容
5.3 声屏障吸声性能测量方法
5.3.1 测量方法
本规范规定的声屏障吸声性能是指声屏障朝向声源侧结构的吸声性能。本规范推荐GBJ47—83为声屏障吸声性能测量方法。
声屏障吸声性能的测量方法应符合GBJ47—83中的有关规定。
5.3.2 被测试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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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1〕10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须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省国资委确定的,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便利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资产评估机构固定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5名以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所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申请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

(二)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

(五)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需行业协会盖章证明);

(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八)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国资委每年对中介机构库开展一次更新工作,对库内中介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审验,库内中介机构不再具备入库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在库资格。同时,接受库外中介机构的入库申请。

库内中介机构应于每年5月份将相关部门对本机构的年检情况、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及承担省国资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等材料报送我委审验。

第七条 省属企业申请选择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在请示文件中充分说明对应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等,并填写《委托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第八条 省国资委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工作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招标文件等信息以网络公告的形式向库内中介机构发布。

第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在投标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

(二)机构简介,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年度业务收入、以往承担项目情况、行业排名和荣誉等情况;

(三)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小组的组成与分工、工作方法的选择、项目的时间安排,以及质量保证措施;

(四)包括人工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在内的项目总报价;

(五)同意省国资委依照招标文件、业务约定书和评估报告验收办法,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考核。

评估报告验收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递交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的;

(五)投标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六)投标人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委托资产评估招标评标专家库,对省国资委组织的招标项目实施评标。

评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派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以上专家(须为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组;

(二)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开标,纪检监察机构派员现场监督;

(三)评标专家根据《评标细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投标书进行独立评审评分;

(四)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统计各投标人得分,按高低顺序排出名次,经纪检监察人员复核签字后密封;

(五)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审标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机构;

(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书面通知有关省属企业和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标机构应于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逾期不签的,视为弃标,省国资委将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基准日和实施目的;

(二)项目完成时间要求;

(三)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业务约定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工作,按时保质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所出具的报告负责。如遇非中介机构自身的客观情况,造成不能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完成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期满前的10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经企业认可的书面报告。评估过程中,需要省国资委明确或者应该知道的事项,中介机构要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主送委托单位,同时分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在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并填写《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表》(见附件2),与报请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必要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以招标形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项目,省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结合评估报告,对中标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核评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诚信档案,作为以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末位淘汰制。库内各中介机构年度所有中标项目的考核平均得分排名末位的,取消其在库资格,一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因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原因被取消在库资格,以及年度内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中介机构,不参加末位排名。

库内各中介机构年度所有中标项目的考核平均得分均在90分以上的,该年度不再实施末位淘汰。

第十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取消其在库资格,3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

(一)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在省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中,同一报告的同一事项被评审专家集体否定2次以上的;

(三)未经省国资委书面同意,将所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的;

(四)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的;

(五)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报告的;

(六)一年内不参与省国资委招投标活动的;

(七)对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不予配合的;

(八)无故弃标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评估结果无效,且不支付评估费用。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且不支付评估费用。

取消中标资格的,按照该项目招标时的排名依次替补。评估结果无效的,重新选择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库内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省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

(二)不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五)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有前款情形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核准或备案。已经办理的,评估结果也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招标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评标专家组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专家库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省属企业自行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库内中介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中有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委托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




日期: 年 月 日

1、资产评估项目名称:

2.、资产评估的目的:

3、资产评估的对象: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或 %的股权)

4.、项目规模: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负债总额: 万元人民币。

所有者权益: 万元人民币。

5、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年 月 日。

6、项目的时间要求:进场后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完成。

7、进场时间要求: 年 月 日。

8、估算费用:

9、本次招标的特别要求:1、

2、





被评估单位简介:

公司,地址 ,主营业务 ,截止 年 月 日,总资产 万元,负债 万元,所有者权益 万元。上年度总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万元。

各级下属企业共有 家(详见下表),其中一级子企业 家,二级子企业 家……(有几级填几级)。各级企业中,杭州以外 家,浙江省外 家,境外 家。



下属企业公司产权结构及财务状况简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股权比例
资产 总额
所在地
所属 行业
备注


一级子公司






1







2
















二级子公司






1







2

























注:以上数据取自20 年 月 日相关财务报表,仅供参考。






附件2:

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介机构:

指标与权重
得分
评分依据及理由

进场时间

(2分)



项目负责人

(2分)



实际参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

(2分)



核实资产、验证资料全面性情况

(4分)



项目完成时间

(10分)



合计得分




注:本表供企业使用,评分依据及理由部分可另外附页。

单位(盖章):

评 分 人:

评 分 日 期: 年 月 日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要求,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教师培训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也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内容泛化、方式单一、质量监控薄弱等突出问题。为主动适应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现实需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培训针对性,确保按需施训。中小学教师培训要以实施好基础教育新课程为主要内容,以满足教师专业发展个性化需求为工作目标,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各地要将上述要求贯穿于培训规划、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全过程。根据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提高培训和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等教师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实行教师培训需求调研分析制度,建立与中小学校共同确定培训项目的新机制。

  二、改进培训内容,贴近一线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各地要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创设真实课堂教学环境,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的技能培训。实践性课程应不少于教师培训课程的50%。要将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师德教育和信息技术作为通识课程,列入培训必修模块。遵循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制订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各地要加强优质课程资源建设,重点建设典型案例和网络课程资源,积极开发微课程。

  三、转变培训方式,提升教师参训实效。各地要针对教师学习特点,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确保培训实效。改革传统讲授方式,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感染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置换脱产研修,将院校集中培训、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实践和师范生(城镇教师)顶岗实习支教相结合,为农村学校培养骨干教师。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体育、音乐、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专兼职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培训力度。

  四、强化培训自主性,激发教师参训动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自主性、开放式”的选学服务平台,为教师创造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时间、途径和机构的机会,满足教师个性化需求。建立培训学分认证制度,学时学分合理转化。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实现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学分互认。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激发教师参训积极性。

  五、营造网络学习环境,推动教师终身学习。各地要积极推进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推动教师网上和网下研修结合、虚拟学习和教学实践结合的混合学习;开展区域间教师网上协同研修,促进教师同行交流;培养网络研修骨干队伍,打造教师学习共同体,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推进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与中小学结对帮扶,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建立校本研修良性运行机制。丰富研修主题,通过集体备课、观课磨课、课题研究等方式,促进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切实发挥校本研修的基础作用。鼓励各地建设教师培训创新实验区,推动培训模式综合改革。

  六、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增强为教师提供优质培训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建设培训专家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优秀培训者队伍。要注重遴选一线优秀教师作为兼职培训者,将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任务计入教学工作量,并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高等学校兼职培训者要积极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内容和中小学一线教师培训需求。专职培训者要切实深入中小学校开展研究与实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国家建立培训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地培训者的信息共享和培训成效评估。培训者团队主要从培训专家库中遴选,一线优秀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50%。各地要为专兼职培训者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加大专兼职培训者培训力度,专职培训者每年研修不少于100学时。

  七、建设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教师提供多样化服务。培训机构要将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作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灵活、开放、专业的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师范院校要大力推进内部教师教育资源整合,建立与中小学合作机制,促进培养、培训、研究、服务一体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和电教等部门的整合,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发挥其在全员培训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服务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八、规范培训管理,为教师获得高质量培训提供有力保障。国家建设全国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国家级培训和各地培训的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教师参训学时学分,加强学员选派管理,建立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对培训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教师培训食宿安排要厉行节约,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制度,及时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国家制订培训质量标准,定期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评估、网络匿名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监测培训质量,公布评估结果,并作为培训资质认定、项目承办、经费奖补的重要依据。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绩效评价,跟踪教师参训后实践应用效果,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国家将教师培训作为对各地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教师培训的专项督导,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和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各地要将落实培训经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确保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培训经费,保障经费投入。



教育部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