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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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7号




关于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规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现批准发布《静电复印机》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的编号、名称如下:

1、HJBZ40-2000 静电复印机

2、HJBZ41-2000 消耗臭氧层物质(DOS)替代产品

3、HJBZ42-2000 无CFCs泡沫塑料

4、HJBZ43-2000 气雾剂

5、HJBZ 1-2000 家用制冷器具(代替HJBZ1-1994)

6、HJBZ30-2000 生态纺织品(代替HJBZ6-1994和HJBZ30-1998)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HJBZ27-1998、HJBZ1-1994、HJBZ6-1994、HJBZ30-1998同时废止。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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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5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物价问题是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必须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物价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超越权限制订和调整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第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的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及作价、计费办法。不准以提等提价、降等压价、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斤少两等不正当手段变相涨价,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不准倒流商品和
以零售价套购商品加价出售。
第三条 允许企业自销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准擅自变动。
第四条 允许经营议价商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议购议销商品范围、议购最高限价和议销价格的作价原则与办法。
第五条 贯彻“兼营服从主营”的价格管理原则,对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实行归口管理。经营单位兼营的跨行业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和收费标准要按主营单位同类商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作价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码标价制、度量衡器检验制、价格登记(台帐)制和保密制度,切实保证物价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力量进行物价检查、整顿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各级有商品生产、经营和有收费项目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经常的审查、检查和整顿,并及时认真处理发现的问题。各级物价委员会负责
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省、地(市、州)及地辖市的物价委员会要设立物价监察机构。县物价委员会要设物价监察专职人员。各主管部门要配备物价检查员。
物价检查员要由工作积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的人员担任。
物价检查员的任务: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贯彻执行;了解、反映各方面对物价的意见。
物价检查员的权限:凭各级政府颁发的《物价检查证》,对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商品的价格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纠正和限期写
出检查报告;对罚款在十元以下、没收非法收入五十元以下的经济制裁,有权作出决定;对超过上述界限的经济制裁以及其他处罚,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物价检查员提出的奖、惩建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处理。
物价检查员对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个人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问题,都要逐一查清核实,连同处理情况,一并登记,作为对单位和个人奖、惩的依据。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虚心接受检查,并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欺骗、抵制和拒绝。
第九条 实行社会对物价的监督,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城镇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人民公社选派思想好、办事公道、热心社会工作的各阶层、各民族的代表组成义务物价监督组织,监督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正确执行。义务物价监督组织,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物价检
查与经常性的监督。对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问题,经过检查核实,除进行教育外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监督执行。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地处理与答复。
为了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对物价进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在较大企业事业单位(商店、饭店等)和居民区设立“物价意见箱”。
第十条 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物价委员会给予表扬或奖励。
(1)认真宣传、正确贯彻执行物价政策,模范遵守物价纪律,不擅自订价、调价,不变相涨价,不乱收费用,并做到明码标价,货价相符,买卖公平,执行价格中无差错的单位和个人;
(2)各项物价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价格资料齐全,物价检查经常化、制度化,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宣传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积极从事物价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同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人员;
(4)对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问题积极进行揭发检举的单位、职工个人和人民群众。
对于一贯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模范遵守物价纪律,执行规定价格无差错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命名为本地区、本部门的“执行物价政策先进单位”;对于正确执行物价政策贡献较大的物价工作人员,可命名为本单位、本地区的“执行物价政策先进工作者”。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1)迟调、漏调、错定规格等级,引起价格差错,但确属无意,又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2)由于业务生疏或计算差错,上报成本费用资料不实者;
(3)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或标价错乱者;
(4)丢失物价文件、资料或没有按时递送调价通知,尚未造成损失者。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经济制裁,即收缴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取消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奖金,对单位处以其非法收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越权制订、调整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者;
(2)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及作价、计费办法,擅自提价、压价和乱收费用者;
(3)以次充好,掺杂使假,降质减量,改换牌号,变相涨价者;
(4)自行扩大议价商品范围,超过规定的限价和违反作价原则,哄抬议价,或平价进、议价销,牟取非法收入者;
(5)提前、推后或不执行调价通知,增加用户负担或给国家造成损失者;
(6)弄虚作假,谎报成本、费用,牟取非法利润者;
(7)发现计量器具不准,不及时检修,仍继续使用,造成少秤短尺,克扣群众者;
(8)以种种手段削价私分商品者。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加重经济制裁。即收缴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取消两个月到三个月的奖金,处以一至两个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其非法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制裁。
(1)泄露物价机密,得知价格变动计划,擅自停收、停售、倾销、抢购,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者;
(2)利用价格手段,从中贪污者;
(3)内外勾结,哄抬物价,牟取非法收入者;
(4)偷工减料,以假充真,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人身健康者;
(5)对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行为怂恿、包庇或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者;
(6)打击报复坚持执行物价政策的工作人员,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十四条 对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理。除经济制裁、纪律制裁外,还要勒令停业、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依法惩办。
第十五条 对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超越第八条物价检查员权限的经济制裁,由所在地物价委员会或企业事业的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企业事业的主管部门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处罚,由物价委员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对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者,由物价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领导部门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司法部门处理。对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勒令停业、停产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而受到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已经评定的,要取消其先进称号,并公布周知。
第十八条 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所得非法收入的价款,要尽量退还给支付者;无法退还的,由同级物价委员会予以没收。被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的单位,在收到物价委员会的《违反物价政策处罚通知书》后,要按规定的限期将罚没款缴存物价委员会在当地银行开立的“罚没价
款”专户。过期拒交者,由各级银行根据《违反物价政策处罚通知书》扣缴。罚没款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支付,不准冲减销售收入,不得摊入成本(费用)和列入营业外支出。对个人的经济制裁,凭《违反物价政策处罚通知书》,由所在单位于三日内扣缴,并存入“罚没价款”专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生产、经营商品和有收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社队、个体劳动者及其各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去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发布后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问题,均按本规定审查处理。



1981年8月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爽肤水等化妆品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爽肤水等化妆品的紧急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浙江省卫生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标识为广州诗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美韵风情系列产品和标识为番禺葛拉美美容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抗敏保湿面膜等化妆品(具体产品名单见附件)违法添加了“地塞米松”、“氯霉素”、“甲硝唑”或“醋酸氢化可的松”等禁用原料,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卫生厅已依法对当地销售违法产品的经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经营上述化妆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报告产品来源和销售情况,并公告收回已售出产品。对仍继续违法销售附件中所列产品的经营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处理情况函报我部监督局。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化妆品生产单位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督促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不合格产品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不合格产品名单

序号
标识的产品名称
标识的生产信息
被检出的禁用原料

1.
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爽肤水MY202
法国美韵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

杭州美韵女子护肤健身有限公司出品

广州诗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1993)卫妆准字29-XK-0673
地塞米松

2.
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爽肤水MB202
同上
地塞米松

3.
洋甘菊抗敏爽肤水MB202
同上
地塞米松

4.
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精华素MY203
同上
地塞米松

5.
洋甘菊抗敏精华素MB203
同上
地塞米松

6.
美韵风情洋甘菊抗敏面霜MY204
同上
地塞米松

7.
洋甘菊抗敏舒缓褪红面膜MB206
同上
地塞米松

8.
美韵风情洋甘菊修复面霜MY207
同上
醋酸氢化可的松

9.
美韵风情去痘水MY510
同上
氯霉素和甲硝唑

10.
抗敏保湿面膜
制造商:番禺葛拉美美容品有限公司

中国代理商:杭州陈佳美容工作室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GD.FDA(2000)卫妆准字29-XK-1924
地塞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