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珠海市实施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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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珠海市实施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珠海市实施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珠海市实施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珠海市实施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规定

市环保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制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实施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区划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专业电镀项目(指对外提供电镀加工服务、非附属配套生产的电镀项目,下同)全部进入统一定点的电镀工业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
二、电镀基地批复建设前,全市范围内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专业电镀项目。
三、电镀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全面达标;对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一律关闭、淘汰。
四、到2007年底,全市专业电镀项目应全部集中进基地,实现清洁生产、废物全面综合处理、废水重复利用率达60%以上。
五、珠海市电镀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划定在富山工业区(含三村工业片区),用地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之间。
六、在电镀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省环保局批准后,基地方可动工建设。
七、划定的电镀基地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统一规划设置废水收集、输送管线,配套先进、完善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重复利用率达60%以上;废气经充分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回收综合利用。
八、进入基地的电镀项目最低满足二级清洁生产技术指标要求,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九、本规定由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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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服务公司、技工学校、锅炉检修队及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的企业,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工作,有的还设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是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同一部门内既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一方,又有被监察一方,这不利于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维护这一工作的公正性。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在劳动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不得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和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已有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进行审查整顿。凡不具备锅炉(含E级)、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的,应即停产或转产(可从事不属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
围内的生产事业),将《制造许可证》和《锅炉安装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凡具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又要求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必须改变隶属关系,脱离开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的,亦可转移给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举办。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即通知所属各地、市、州、盟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抓紧按上述要求进行部署,并做好清理和善后工作。



1986年11月1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利用国外贷款还贷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办法》(青财世字[1995]1022号)、《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30号)及《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有偿资金使用、偿还机制,严格有偿资金管理秩序和责任,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偿资金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

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按照(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文件规定的“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由各收益借款单位负责归还。

2、世界银行贷款按照(青财世字[1995]1022号)文件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3、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青政办[2006]130号)文件规定的“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分别由州、县发改委、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环保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从各自的渠道筹措资金,按季度将还款资金汇入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政府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对从开发银行所借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预算,并按照还款时间规定,划转给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

4、国债项目贷款按照《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二、全州四类政府债务偿债来源及具体偿还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偿债来源:项目收益中偿还;土地租金或资产变现及其他收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世界银行贷款偿债来源: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当年应归还资金数额,汇入州财政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州财政负责归还。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来源:1、项目收益中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土地出让收入、规费收入、其他资金等;2、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使用贷款数额及贷款期限计算确定还贷准备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3、除上述还款渠道外,州、县发改委等项目使用主管部门也应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来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利用国债转贷项目的地区,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将每年应归还的偿债资金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归还。

三、偿债资金管理

(一)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按期将应偿还的开行贷款本息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意见及时上报州政府。

(二)还贷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本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的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有偿周转使用,存款所得利息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

(三)州财政局依据《借款协议》,对州本级、各县政府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和滞纳金,发出《催交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两级预算扣款偿还。

(四)州本级和各县拖欠省财政厅或开发银行的借款债务,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将在年终决算时清算,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再办理新的贷款项目,待还清所欠本息后再考虑安排项目投资。

(五)对各主管部门、各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除立即收回或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政府债务的归还

(一)各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自还款之日起,将当年应归还的本息统一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州本级预算安排州级应还本付息数额,通过预算转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等全州债务。



(二)各地区应加强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