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向王忠平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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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向王忠平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中共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向王忠平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建党[2008]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王忠平同志生前是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在30多年的工作中,特别是担任县建设局局长10年来,他始终以饱满的激情和忘我的工作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湖北省兴山县的移民迁建和城建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2007年8月10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年仅48岁。

  王忠平同志是我国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优秀代表。他的事迹生动体现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建设系统勤政为民、情系群众的典型,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为弘扬王忠平同志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建设部党组决定,追授王忠平同志“全国建设系统行业标兵”称号,并在全国建设系统广泛开展学习王忠平同志先进事迹活动,号召全体干部职工以王忠平同志为榜样,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要学习王忠平同志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兴山县是三峡库区移民迁建的县城之一。王忠平任县建设局局长的10年,正是兴山县城镇移民迁建任务最繁重、矛盾最突出的时期。他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带领兴山县建设局一班人,从城镇规划到工程建设管理,从市政建设到创建文明县城,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把生死置之度外,身患重病,坚持工作,生命不息,奋斗不止,即使在弥留之际,依然牵挂未尽的事业,表现出了一名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对事业的无限忠诚。

  要学习王忠平同志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的时代精神。王忠平同志的一生是不断学习进取的一生,他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坚持工作之余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凭着他的智慧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成为建设行业行家里手,在兴山新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县城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卫生城镇、省级文明县城、湖北省“楚天杯”等荣誉称号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是新时期学习型干部的楷模。

  要学习王忠平同志清正廉洁、严于自律的高尚品德。兴山县移民迁建涉及十多亿资金的投入,上百项工程的施工。他始终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于律己、严格管理,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低要求,树立了耐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的好党员、好干部形象。10年来,兴山县建设局往来资金达亿元,他用制度律己管人,没有发生问题;兴山县新城建起来,县建设局领导班子经受了勤政廉政的考验,先后有10人被组织部门委以重任。

  当前,全国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部党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开展向王忠平同志学习活动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进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动员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以王忠平同志为榜样,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把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创造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工作业绩,为推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奋斗。

  附:王忠平同志先进事迹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王忠平同志先进事迹



  王忠平,男,汉族,1959年6月出生于湖北兴山,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兴山县林业局副股长、县委农工部副科长、副镇长、县工业局副局长、县经委副主任。1997年10月起,任兴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现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1999、2000年被湖北省人事厅、建设厅授予全省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2002年9月,被兴山县委县政府授予新县城建设特等劳动模范。2007年8月10日,因患肝癌医治无效不幸去世,年仅48岁。2007年12月,被人事部、建设部联合追授为“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一、面对机遇和挑战,他以无愧历史的责任和锐意创新的胆识,勇挑重担,打造了三峡库区一张精美的名片

  1994年12月14日,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胜利开工。兴山作为三峡库区20个迁建县之一,需要整体搬迁一座县城、3个集镇和62家工矿企业,淹没面积达9.4平方公里,涉及人口3万多人。王忠平勇挑重担、克难攻坚,把心血和汗水献给了新城迁建。

  迁建规划中,他博采众长当高参。按照县委县政府“县城至少五十年不落后”的总体要求,王忠平跑武汉、上北京,赴外地考察,找专家问计,向同行取经,潜心思考,博采众长,为县城规划提出一系列真知灼见。在建设理念上,积极主张把自然风光与建筑风格、昭君文化与时代特征结合起来,建设别具特色的山水园林城、旅游文化城、生态环境城;在城市景观上,倡导天上无明线、地面无裸土、环境无污染、灯光无死角;在功能分区上,力主打破各自为阵、前店后院的传统布局,办公住宅严格功能分区;在环境绿化上,组织制定了山水相依、花木辉映、乔冠草结合、点线面一体的规划方案;在外墙装饰上,冲破重重阻力,坚持用先进的外墙漆替代瓷砖;在县城亮化上,突出水电特色,一路一灯型,一街一特色。王忠平凭借他的智慧和胆识,在县城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中,他源头治理抓监管。面对县城搬迁的浩繁工程,王忠平始终坚持“治理一个源头、抓好一个龙头、建好一个市场”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设计、施工、地勘、监理等市场面向全国放开,形成公平竞争机制;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严格按要求全部实行招投标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对所有施工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及时清理淘汰无资质能力、履约不好信誉差的企业,保障工程质量。在新县城建设中,共招投标267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逾100万平方米,取得了创省优工程6项、市优工程27项、县优工程58项、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11个,工程优良率35%和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骄人业绩。

  县城管理中,他市场运作闯新路。在县城管理上,王忠平大胆探索走出了市政工程市场化的新路。为了破解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这一难题,他经过多次赴外地学习考察论证,创造性地开展以托管方式引进民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营运。2005年7月,建设部在兴山召开了三峡库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行管理现场会,推介了这一成功的经验。与此同时,他又将园林绿化、街道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维护等实行招标托管,将全城道路、排水、防洪、亮化等市政工程承包给一家专业公司进行常规维护和管理。市场化营运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污水和垃圾处理合格率达100%,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污水处理费用较前每吨节约0.4元,垃圾处理费由设计的每吨27元降至19元,园林绿化管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费每年减少260万元,运营单位作业人员减少90人,大大降低了市政设施管护成本,减轻了市民负担和财政压力,提升了管理效能和水平。

  如今,新县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30平方米以上,全城绿地率达3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平方米,街道路灯亮化率达95%,公共建筑亮化率达75%。县城先后被授予“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卫生城镇”、“省级文明县城”等荣誉称号,并夺得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

  二、面对权力与利益,他以淡泊名利的品行和心系移民的情怀,爱憎分明,树起了建设领域一面鲜明的旗帜

  建设局长向来被视为“肥差”,兴山十多亿资金的投入,上百项工程的施工,对王忠平和建设行业的管理者们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为此王忠平一日三省:“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一定要坚守底线,一定要时时刻刻如履薄冰”。

  约法三章,用制度律己管人。首先是严肃本系统工作纪律。王忠平主持制定了“三不”制度,即包括局长在内,任何人不得擅自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不得和工程承包商拉拉扯扯、从事各种中介活动谋取私利,不得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情,如有违者一律重处,绝不姑息。其次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王忠平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议,成立了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县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门”制管理、一条龙服务,把管市场与管现场有机结合起来,环环相扣,严格把关。针对建设领域存在的各种漏洞,他探索建立了专家评委库制度、电子评标制度、中标履约手册考核制度,保证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正是因为严格的制度管理,王忠平和他带领的建设局一班人越过了一个个“雷区”。

  刚正不阿,用铁面恪守清廉。常在河边走,如何不湿鞋,王忠平自有他一套抵制贿赂的办法。一次在安徽考察污水处理项目,一家想参加投标的老板送来2万元红包,王忠平怎么也推辞不掉,随即交给同行的人员,第二天早晨在宾馆大厅当着众人的面给退了回去,并表示欢迎这家企业去参与工程招投标。一家县直单位派工作人员送来5000元现金请他关照一下,客人走后,他把钱交给财务人员:“这笔钱就作为质量保证金收下吧,明天开张发票送过去”,弄得送红包的人既尴尬又脸红。找他本人不行,有人便采取“迂回战术”打起了他亲戚的主意。一次,他妹夫帮人说情,被他狠狠地训了一顿,他的亲哥哥下岗没事做,想包点工程也被他严辞拒绝。领导严于律已,职工哪敢越“雷池”半步。10年来,建设局财务帐上经过资金达1亿多元,从未出现差错。

  为民解忧,用真情温暖他人。王忠平十分关心移民的生活,为了解决新县城占地移民就业难问题,他坚持在县城街道保洁、绿化养护等岗位上优先招聘移民,环卫所现有49名工人全部是占地移民,针对环卫工人工作辛苦工资偏低的问题,他多方争取,将工人们的工资上调到490元,并全部办理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他十分关心村镇建设,建设局先后筹资、派技术员,帮助龙珠社区将泥巴路硬化成水泥路,解决了百名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帮助贫困村竹园河修沼气、修公路、修水窖、修村级办公活动场所,解决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他十分关心青年职工的成长,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建设系统先后有10人脱颖而出被组织部门委以重任,3名职工通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1名年轻干部考取北京大学硕士。

  三、面对病魔与死神,他以刚毅坚韧的特质和升华人生的坦然,鞠躬尽瘁,奏响了香溪河畔一曲憾人的乐章

  王忠平是个病人、是个残疾人,但他身残志坚,生命不息、战斗不止,从未向领导和同事说过自己的病情,从未向组织提过任何要求,从未因病影响过工作。

  与命运抗争。王忠平20岁就患上了肺结核,后又染上重症肝炎,1996年春左腿又因公负伤致残,为了能行走平衡,他不得不在鞋里塞上三公分的垫子,骨头里那块10公分长的钢板陪伴他走完了最后的岁月。1996年9月,由于长时间服用抗结核药物的副作用,他患上乙肝再次入院做了一次大手术,专家嘱托:重症肝炎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疾病,死亡率高达95%,尤其需要休息和保养。为了肩负的责任,他虽然重病缠身,却没有丝毫懈怠,每次在门诊草草治疗了事。1997年走马上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正值县城搬迁全面启动,为了加快新县城搬迁的进度,确保三峡工程按期蓄水,按照县委政府的指令,王忠平带领全局同志进驻16公里外的新县城建设工地,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公文包里、衣服口袋里除了文件资料就是治肺、治肝、治痔疮的药片。十年来,几乎是每隔一两年就要咳一次血,而且一年比一年严重。

  与病魔搏斗。2006年12月,他已被确诊为肝癌晚期,死神又在一步一步地向他逼近。2007年2月1日,正值高阳集镇迁建规划调整的关键时刻,王忠平再次出现咳血症状,有关领导多次要求他去检查,他咬咬牙说:“还挺得住,等忙过这阵子再去也不迟”,并在当天下午带领班子成员前往高阳镇,一路咳血不止,20分钟的路程走了1个小时。2月5日,随着病情的不断恶化,王忠平开始大口吐血,几位同行强行把他送到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连续4天治疗,病情并未好转,医生迅速介入手术治疗,好不容易才止住了血。第二天,他又要求出院,鉴于他的病情医生不允许出院,他再三央求,医生勉强同意办理了出院手续。7月14日,在赶往省厅汇报工作的途中,他病情加剧、咳血不止,返回宜昌后进入医院检查,医生再次要求入院,他还是回到了兴山,白天工作,晚上输液。由于肝功能继续衰退,7月22日王忠平不得不住进了宜昌市中心医院,他不顾“绝对卧床静养”的医嘱,仍冒着酷暑在市直各部门之间奔波。

  与死神赛跑。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多天里,病房成了他的办公室。他没有力气走出病房,就用手机指挥工作。医生看到他这样不顾一切玩命地工作,就没收了他的手机,医生一走开,他又恳求妻子:“局长还在身上,责任就在肩上,还有几件事情没安排好,把你的手机借我用一下”,妻子含着泪水把手机递给了他。9日中午,已经陷入弥留之际的王忠平,面对闻讯赶来看望他的县领导,断断续续地说:“感谢领导对我们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但我还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高阳集镇还没建好,古夫老集镇改造尚未动工,邓家坝小区建设刚刚起步…….”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的心中除了工作还是工作,除了事业还是事业。

  2007年8月10日上午10时30分,王忠平的心脏停止了跳动。一个三峡库区的优秀建设者,一位库区人民的好公仆,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带着他对城建事业的无比热爱和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走完了48年的生命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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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7〕6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德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为功能定位,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按照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建设。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德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中国德州”网站)由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德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承办,德州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中国德州”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并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中国德州”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和上网内容由市信息办确定,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信息中心具体实施。网站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共同保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明确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配备网站管理和维护专职人员。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特点,建立信息保障和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提供、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政府网站在运行过程中所需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市信息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主管机构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并对各栏目内容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市(县、区)情、机构设置、党政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状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政务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在线咨询、在线查询、表格下载、行政审批等。
  (四)交流互动类: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公民信访、在线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三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一)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政府机关办事指南,包括程序、条件、依据、期限、承办科室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等。(二)政府机关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理相关事宜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等。(三)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方案或草案。(六)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七)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政务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和办事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在首页用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上下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之间的链接,以实现政府网站的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窗口作用。
   第四章 域名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注本单位的合法名称,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中文域名以“.cn”结尾,并与本单位合法名称或简称相适应。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政府网站的开通、变更或注销,应向市信息办登记备案(联系电话:2687392),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十六条 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要完善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办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信息办另行印发。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交流和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市信息办负责在“中国德州”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公众网上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进行评议考核。
  (三)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检查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名次。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得分多少分别进行排序,确定年度优秀政务网站若干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中国德州”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平顶山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平顶山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防雷减灾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规划、房产、安监、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建(构)筑物上附设的大型广告牌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煤矿、矿山企业的电力、监控系统等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在施工中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前、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前,应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进行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未进行施工质量检测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程序。
  第十二条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对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文本建设和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是建(构)筑物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必备材料之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公安消防部门应协同气象部门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装置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查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每年定期检测制度。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拥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主动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协助气象部门对居民住宅小区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整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随意变动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真实有效。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所有检测资料应在年度检测结束后及时整理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条 防雷安全应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安监管理部门在检查安全生产时,要把防雷安全列为检查内容;在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时,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监督管理时,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程序之中。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防雷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及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具有防雷装置专业施工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防雷装置建设单位筹建防雷装置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装置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
  禁止没有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以及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逐步开展雷电监测,在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与统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的;(二)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的;(三)不按照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测的;(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等)、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或者减少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等电位连接、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四)防雷产品:指由生产厂家研制、生产的用于防雷装置系统中的各类避雷针、电涌保护器等单元器件或组合器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