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53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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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是指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浅海、江河、湖泊、水库和池塘等以及陆域上用海水养殖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滩涂,是指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潮间带区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依法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水利、交通、规划等部门划定水域、滩涂的功能区域,并将其中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养殖证:
  (一)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征得养殖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二)市或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养殖发展规划的,应当会同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的水域、滩涂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养殖水域、滩涂申请表;
  (二)拟使用的养殖水域、滩涂界址图、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三)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提交权属证明材料及承包合同;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说明等。
  第八条 养殖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持证者的基本情况;
  (二)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址图;
  (三)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四)养殖类型、方式及主要品种;
  (五)有效期限;
  (六)编号。
  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九条 养殖证的有效年限依据养殖水域、滩涂的生态环境、养殖承载力、养殖方式、投资风险等因素,分别为:
  (一)浅海、滩涂、深海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5年;
  (二)江河、湖泊、水库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0年;
  (三)池塘养殖的最高期限为30年;
  (四)临时养殖的最高期限2年。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期限除符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不高于承包合同期限。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殖权优先确定给以下生产者:
  (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二)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
  (三)当地传统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获得养殖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应当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不核发养殖证:
  (一)锚地、港口;
  (二)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养殖的航道;
  (三)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
(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出海闸浦梢中心线两侧各150米;
  (六)海塘(包括丁坝)迎潮面塘脚向外延伸至50米处的滩涂;
  (七)未经毗邻水域、滩涂的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水域、滩涂。
  第十三条 对兼有调蓄、行洪、供水、灌溉、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应当严格控制养殖,确需养殖的,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可发放临时养殖证,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临时养殖证有效期限内,临时养殖妨碍其他功能正常使用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终止。
  第十四条 养殖证实行分级颁发制度。养殖面积单位5000亩以上、个人3000亩以上的养殖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其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五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品种、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
  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品种、方式需作变动的,养殖生产者应当提前30日到原发证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殖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七条 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不改变。
  第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养殖生产者除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载明的养殖类型、方式、品种从事生产活动外,还应当注意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不得投放禁用药物,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养殖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应当持有养殖证,并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出示养殖证和相关资料,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水域、滩涂养殖问题作出说明;
  (三)对养殖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摄等。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1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养殖场所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其养殖场所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殖证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养殖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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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经济、科学、人文等社会环境基础薄弱,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困境愈发突显,金融危机导致的保险产业资本深层次的问题,也导致了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上违规问题的加重: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使得各个保险企业在市场争夺上竞争加剧,销售时急于求成而罔顾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而理赔时则千方百计拒绝客户要求,同时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监管。这类市场违规现象的长期、大量的存在,造成了中国保险业面临的严重的信任危机,社会大众对保险的认同缺失在很大程序上制约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选题意义
中国自1980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呈现飞速发展态势:1980年起,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年全年保险费总额达2112.28亿元;整个保险费收入占GDP的比重2.2%,较1985年增长5.2倍,人均年保险费收入为168.98元,较1985年增长约53.5倍。截至目前,我国中外保险企业包括保险集团8家、再保险公司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人身保险险公司63家、财产保险公司46家,专业中介代理机构2243家,专业中介经纪公司394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154家。
2007年至今,经历了金融风暴,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国保险业市场运行仍然达到了总体平稳。截至2009年上半年,中国保险实现总保费收入5986. 1亿元,同比增长6. 6%。赔款和给付1608.1亿元,同比增长4. 2%。保险企业总资产达3. 7万亿元,较2009年初增长10. 9%。其中,财产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511. 8亿元,同比增长16.4%,其中,车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111. 1亿元,同比增长18. 3%。人身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4474. 3亿元,同比增长3. 6%,投资型业务过快增长的情况得到控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3. 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 4%。其中,债券投资占比50.2%;银行存款占比31%;股票和股权投资占比9.8%;证券投资基金占比6.8%;其他投资占比2.2%。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正逐步提高。2009年1-6月,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261亿元,同比增长98%。承保盈利的产险公司有11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家,盈利险种增加了3个。再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同比增加68.3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收益1099.7亿元,好于2008年同期。
在2009上半年,保险企业业务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从财产险看,各产险公司基本停售了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家财险、工程险、农业险等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同比分别增长12.9%,23.6%和59.8%。从人身险看,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7.9%,高于规模保费增速14.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29. 2%,占新单保费比重较2008年同期提高6. 5个百分点;个人代理业务同比增长14. 5%,占比较2008年同期提高4. 3个百分点。
总体地说,近几年中国保险业总保费收入一直处于高速增长中。中国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中国国内GDP的增长速度。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高速的发展也必然相应地带来一些问题的突显,例如:保险行业人才相对匮乏,企业管理不到位,保险产品品种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保险费率较高,保险条款过于复杂不易理解、公平性欠缺,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普遍、自律监管不到位、市场混乱,保险知识普及宣传力度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消费误区多等。可以说,保险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受到自身问题的严重制约。因此,保险市场违规问题的解决是无论保险企业本身还是监管部门都要积极思考和应对的一个课题。
(二)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本文的具体研究对象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各类违规现象以及在这些现象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来的主要矛盾,这些现象下文将有详细的介绍。
1、保险企业违法违规
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系统收到违法违规类信访件2473件,占有效信访总量的46.48%,同比增长44.20%。客观上反映了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类行为增多。保险机构对于保险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大体上是从保险费收入、理赔款支出、运营费用、准备金等多方面进行的。综合长期以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结果,保险企业违法违规问题集中表现为:
第一、违反保费收入监管规定,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坐扣保费、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阴阳单证、系统外出单、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收入,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等。
第二、违反监管规定虚假列支运营费用,通过非正常的虚假办公用品费、修理费、通讯费、交通费、会议费、租赁费等费用支出的名义套取公司资金。此外还存在公司直接业务以中介发票报销套取手续费等问题。套取资金的目的是支付手续费或返还,以及逃税或进行不正当福利分配。
第三、赔付支出不真实,通过缮制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套取资金,或者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或者在赔案中计提理赔查勘费,以虚假费用票据报销套取资金。甚至存在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不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有些保险企业通过年末多提或少提准备金来调节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以达到隐瞒公司真实经营情况,逃避监管的目的。
第五、其他违规行为。包括有违规承保、违规聘用委托无资格对象、挪用侵占保险资金、违规虚假招聘营销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等。另外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例如某些财产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有些营销员在办理承保业务过程中侵吞保费携款失踪;某些公司虚报数字,以不正当手段隐瞒事实,逃避监管检查。
2、保险合同纠纷
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系统收到合同纠纷类投诉件2013件,占有效信访总量的37.83,同比增长 32.52。 从法院系统受理保险案件的统计来看,保险类案件近年来也一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对于保险纠纷的报道也屡见不鲜。这些社会现象无不反映着保险企业与“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保险市场秩序问题中最为突出也最难解决的症结。
具体总结保险合同纠纷,大致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销售人员欺诈、误导问题严重。
由于保险行业销售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息息相关,但很少有保险企业将业务质量做为标准与销售人员收入挂钩,故保险销售阶段销售人员为争取业务,不惜做出隐瞒告知事项、合同外承诺等欺诈行为。在寿险销售领域,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故意与储蓄相混淆等销售误导行为也是屡禁不止。
第二、理赔纠纷仍是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
从中国保监会受理的投诉内容来看,保险理赔纠纷是投诉的焦点,2009年上半年,保险理赔纠纷占全部保险合同纠纷的72.93%。其中车辆保险理赔不及时,故意拖赔、惜赔引发的纠纷最为突出,占全部保险合同纠纷的47.39%,占全部理赔纠纷的64.99%,占财产保险类理赔纠纷的88.09%。除此之外,合同纠纷类投诉还相对集中于健康险和意外险的承保、理赔,分红型保险的承保、退保以及万能险的承保等方面,其中银保业务投诉中投资型产品占较大比例,集中反映为投保人因投资型产品未尽告知义务而要求全额退保。2009年上半年,出现了大规模集中非正常退保现象,投连险集中退保风险引起中国保险全行业上下的高度关注。
3、保险机构间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保险行业的恶性竞争首先体现在价格竞争上,统计数据表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价格竞争已经突破了边际成本这一底限,导致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形成恶性竞争,致使保险企业大面积亏损。例如,从汽车保险业务来看,该业务一直以来都是各家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占据整个财产险行业保费总规模的60%以上。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2003和2004年两年汽车保险就出现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尽管经过几年的调整,至今仍有部分中小型保险企业的车险亏损形势未见好转。企业财产险的盈利状况也不乐观,自2002年以来,行业的企业财产险也一直在亏损的边缘徘徊。持续的价格恶性竞争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行业问题。
由于市场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保险企业通过违规手段抢占业务,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不正当竞争的另一种主要形式是将高额手续费返还给被保险人,或支付中介机构高额手续揽取业务,甚至采取商业贿赂的形式争取业务。由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资金支持,也从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企业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资金的动机。事实证明,大多数基层保险公司都会选择违规支付或变相支付高额的代理费用及佣金,然后通过做假退费、假赔案、业务不进账和挂假应收保费等手段解决费用来源问题。在这里,我们发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在发挥着作用,合规守法的代理人、职业经理、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被不守规矩的同行通过不正当竞争给挤跑了、或挤得变“坏”了。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保险市场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本文在研究方法上运用比较分析、社会调查、文献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
保险市场的违规问题仅仅是现象,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象反映的是在保险市场中活动的主体(包括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的矛盾。这些矛盾是保险市场秩序系统的主要矛盾这些矛盾也是监管机构为达到维护保险市场有序运行的目标而必须解决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根据这些矛盾形成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政策。因此,本文也将运用“抓主要矛盾”的哲学方法,从主要矛盾的角度分析保险市场违规问题,并探求问题的解决方法。这也是本文创新点所在。


二、中外保险市场监管政策比较分析
(一)美国保险市场监管分析
1、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简介
美国政府在保险监管上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联邦保险局主要负责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洪水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事项;州保险局在各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护投保人利益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主要的监管内容。近些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逐渐加强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建立了以州保险监督机构和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为主的保险监管体系。美国保险业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是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这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由美国50个州,4个美国属地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保险监管官员所组成。
美国的保险监管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的目的是保证产品、价格和交易情况合理公正;而偿付能力监管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有财力兑现自己的保险承诺。美国是主要通过资本充足性监管来间接的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统一审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和制订财务标准是协会执行监管的前提。
2、美国保险市场监管特点
美国是目前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对保险业的管控很少体现在对于保险业务和主体竞争本身的方面,更多的是运用货币、财政等政策在宏观角度上进行调控。美国政府在保险行业发展中其主要作用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有效的竞争性上,可以说政府更注重维护保险竞争的外部环境。其主要的管理手段是通过制定完备的保险业法律体系来规范保险市场中经营主体的行为,以及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引导并改变保险行业的企业和消费者的个体选择行为。
(二)日本保险市场监管分析
1、日本保险监管制度简介
日本的保险监管是全程性的监管,从保险机构的开业到展业行为均属于监管范围。日本保险部对保险主体入市施行认可制,监管机构对即将开业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资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征求地方行政机关意见,决定是准许其营业;对已经开业的保险公司进行持续性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赔付能力的监督,保险部向相关保险公司发出要求其递交业绩表的通告,通过对业绩表的审查来判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当保险公司的资产恶化、保险业务运作不当时,保险部可以通过发布监督命令的形式勒令其进行整改,直到取消其营业的许可证。日本保险部非市重视对保险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公正性监督,检察官可以通过出示检查命令书,进驻保险公司,并对其进行检查
2、日本保险市场监管特点
相较欧美国家,日本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特点比较突出,即政府保险市场培育的注重。战后初期,日本政府就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干预活动中创造了政府和市场相互结合的“合力”。在日本,政府与市场机制常常融为一体,由于日本是保险市场后发育国家,缺乏足够的保险市场赖以顺利运行的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因此政府对保险业的干预常常是一种重视市场的干预,即用政府力量干预、扶持和培育保险市场,而并非像其它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去抑制市场的发展。与欧美国家侧重需求管理不同,日本的保险产业政策更侧重于供给方面的管理。

(三)英国保险市场监管分析
1、英国保险监管制度简介
保险是英国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的行业,几乎是家家都会涉及到不同程度的保险。英国的保险事业隶属于贸工部,受英国法律监管。英国所有的保险营业部门都要受英国保险法规的制约。由于英国保险市场比较成熟,所以政府对于保险企业日常的保险业务操作关注程度不高,基本可以实现保险企业自觉性管理。
2、英国保险市场监管特点
英国的保险行业竞争以自由竞争闻于世,英国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也倾向于维持这种自由竞争,并由保险企业在自由竞争中达到规范经营。

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函字[2003]118号



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根据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反映,经研究,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11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第七部分第2项内容补充调整如下:

省级部门负责审批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并核发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市级部门负责审批上述单位以外的经营单位,并核发乙种经营许可证。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