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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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财政厅 文 件


琼土环资计字〔2006〕6号


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与管理,通过对有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产业化运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回收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程序,我们制定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积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发展,依据省政府《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性质决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将项目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
(一)下列类型的项目可采用无偿使用的管理方式,项目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实行全成本核销:
1、沙化、盐碱化以及缺水地区使用喷、滴灌技术的节水项目;
2、土地较难开发利用地区的土地整理项目;
3、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4、引进高新技术的土地整理项目:
5、围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开展的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其他有条件的项目有选择地实行有偿使用。项目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实施,按期收回,滚动发展”管理。
第三条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回收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第四条 对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达项目实施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组织通过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评审的方式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的监管和回收。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从事农业开发或相关的企业,最近三年的经营效益及财务状况良好,有相当规模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有较好的资金偿还能力,且信誉较好。
(二)企业本身拥有产权清晰且符合开发整理规模条件和规划条件的土地。
第六条 采用挂牌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公告,明确项目所在区域、建设任务、投资规模、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和偿还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挂牌的时间和地点等,由企业依据自愿和公开的原则,按要求申报;
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开发方案、资金偿还担保措施等有关材料。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发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资格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名单;
(三)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竞选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挂牌起始日,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计划建设规模、计划新增耕地规模和其他土地整理条件,以及项目实施期限、资金回收期限、资金回收比例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项目资金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
3、由项目承担单位确认申报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后,更新显示牌上资金偿还条件;
4、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企业申报的的偿还期限及偿还比例,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挂牌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具体实施。
(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选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合同》,明确项目资金额度、建设规模、完成时间,以及项目资金回收额度、回收期限、回收方式和偿还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偿还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单位以其合法拥有的,经过评估价值不低于应偿还项目资金数额的下列资产作抵押,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一)房屋类建筑物;
(二)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一定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四)有价债券。

第三章 资金回收
第八条 有偿回收的项目资金仅限于项目总预算中的工程施工费(含设备购置费)部分。其它部分,如前期工作、竣工验收和业主管理等预算资金部分不计入回收范围。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项目资金。
(一)对于能够按期偿还的项目资金,只回收项目资金本金,不收取资金有偿使用费或利息;
(二)对于到期不能偿还的,报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同意延期偿还。按照实际延期的时间,可以加收同期与国内商业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标准的项目资金有偿使用费或利息;
(三)对延期后仍不能偿还,或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抵押法》和合同的约定,通过处置抵押资产等方式收回项目资金本金及其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专门的项目资金回收帐户,统一管理回收资金。资金回收帐户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四章 回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可结合项目资金的回收情况,统一列出回收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回收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缺口;
(二)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四)耕地保护的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土地管理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上述规定用途申请使用回收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等材料,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属配套资金用于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还必须同时提交通过省级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四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列入回收资金使用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回收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季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用回收资金实施的项目竣工或完成后,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负责组织省级验收,并向省财政厅提交附有项目竣工资金决算、审计等材料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回收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作为有偿使用试点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回收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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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1999]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的通知



桥东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税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冀财综字[1998]100号《关于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冀政办[1996]23号《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石家庄市市区(包括矿区、郊区、高新区)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联营、“三资”和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按照年度职工(合资企业按中方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的0.5%比例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此项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中列支。

贷款新建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按照应缴金额的50%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亏损企业和利润总额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1%的微利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人防办核准后,可免缴本年度的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由过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改为由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征收,各分局于次年4月底之前征收上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费,在每次代征收终了后,15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解缴;所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必须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地税局统一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市财政专户。

(地税局开户行: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帐号214002131)。

三、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市地税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

四、人防工程建设费的管理使用按冀财综字[1996]118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和冀国动字[1998]2号《关于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设人防部门的县(市),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征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8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费按本办法征收。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石 庄 市 财 政 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8〕61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业经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商业经营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发展特色街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池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池州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行规市是指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将同类经营行业相对集中,组成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市,以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推动“商贸活市”战略的深入实施。
第三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必须坚持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体现特色、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材销售或加工、车辆销售或修理、车辆保洁或清洗、农业资料销售、露天烧烤、电气焊、旧车交易、废旧物资回收、夜间商品促销及餐饮等行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商务、环保、物价等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协助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抓好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有关市场建设、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池州市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在中心城区规划引导建设杏村西街服装鞋帽步行街、孝肃街文化古玩步行街、胜利路医疗药品商业街、杏村东路毓秀门饮食步行街、石台路花鸟鱼虫商业街、南湖水街百货商品步行街、百牙西路电子产品一条街、建设中路设计咨询一条街、建设西路书刊一条街和东湖路休闲娱乐一条街等特色街市。
在中心城区规划引导建设长江南路夜市和三台山夜市等特色夜市。
在站前区和东部经济园区规划引导建设汽车与摩托车配件市场、家居建材市场、小商品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废旧物资回收与交易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

第三章 市场引导与管理

第九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水泥及其构件类、玻璃类、钢材类、石材类(含切割)、木材类、管材类、建筑内外装饰的涂料和陶瓷等行业,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建材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汽车、摩托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整车或配件,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车辆及配件销售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一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薄膜等),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农业资料销售点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烧烤经营点应当做到进店经营,规范营业,并符合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划定地段设立夜间商品促销市场,夜间商品促销市场的经营户应当在每日19∶00后进入促销市场,24∶00前自行撤离;促销期间应当按规定将商品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瓜果、蔬菜经营户进入夜间商品促销市场经营。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城市主干道,创建划行规市示范街。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从事车辆修理业务,所有车辆修理按布点规划,统一安置在其他次要道路经营或进入专业修理市场;各修车点必须做到进店修理,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占用人行道和绿化带。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从事车辆保洁和清洗业务,原有洗车点必须迁至四条示范街以外规定的场所经营。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内从事金属切割及电气焊经营活动,原有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范围内从事金属切割及电气焊经营的店铺应当按布点规划搬迁转移至其他规定的场所经营。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二手车交易业务,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均应入市交易。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内设立固定废旧物资收购点,中心城区内废旧物资回收一律采取流动方式收购。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内新增餐饮业布点审批工作,根据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各单体建筑规划功能定位,并结合环保、卫生、市容、工商等相关规定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市容、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
中心城区内不再新批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进入专业市场的经营户给予购买商业用房政策优惠或在三年内减免其租金,具体优惠政策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行为,由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营户以暴力等违法手段阻挠主城区划行规市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划行规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由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为池阳街道办事处、秋浦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里山街道办事处和马衙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总面积359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平天湖、西至昭明大道、北至沿江路、南至齐山和天堂湖之间的区域。
主城区、中心城区范围随城市规划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