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动态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52:37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动态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


铁建设函〔2006〕98号

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动态管理的通知


做好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动态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和研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特别是客运专线有关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6号),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日常管理

1.标准动态跟踪日常管理工作由经规院(标准所、定额所)负责。经规院(标准所、定额所)应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及时汇总和分析有关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每季度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告情况。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标准动态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标准问题。

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颁布施行后,其动态跟踪工作原则上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标准主编和参编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和跟踪与标准有关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情况,提出标准应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3.经规院(标准所、定额所)应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有关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最新情况和信息。

二、建设标准

1.客运专线建设标准动态跟踪应和客运专线工程试验段、国际咨询、工程实施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工程试验段、国际咨询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外方提出的中外标准不匹配、不一致等问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标准主、参编单位均应要求外方提供其咨询和标准制订的依据及相关资料,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和建议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抄送经规院和工管中心。

2.当前客运专线建设标准跟踪的重点是无碴轨道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耐久性混凝土设计、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各专业接口及涉及系统集成有关的标准。

3.铁道部有关单位在客运专线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到与建设标准有关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三、造价标准

1.经规院(定额所)应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工程定额测定和动态跟踪,收集汇总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建议,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经规院(定额所)应及时收集相关行业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工程定额及有关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并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进行分析对比,及时掌握、研究、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定期发布价格信息。

四、标准设计

1.标准设计通用参考图动态跟踪工作内容是及时跟踪、了解、掌握并解答图纸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施工配合;研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并及时组织图纸修改完善工作。

2.通用参考图动态跟踪和技术服务工作由经规院委托图纸编制单位负责,经规院在与有关单位签订图纸编制合同时应明确图纸动态跟踪和技术服务的内容。

3.通用参考图编制单位有责任根据合同要求做好动态跟踪工作,对于施工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应直接进行回复和指导;对于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报经规院、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198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5〕民行字第14号《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
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认为,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
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
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198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