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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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号);同时,完善大案要案备案制度,为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章作出修订,现予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章修正为:
第八章 备案
第七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案件标的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上或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导致一百亩以上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
(五)造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虚假广告案件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
(六)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投诉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一条 应当向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十二条 办案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填制《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直接报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备案机关备案。
遇有特别紧急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和结案后及时备案。
《备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报机关、立案机关、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案件的性质及案件标的额、立案机关印章及报送时间。
属越级备案的案件,应当将上述材料同时报所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十三条 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备案案件的接收登记制度,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



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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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为加强和改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制定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改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等)贷款,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有限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
(一)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的项目。
1、项目单位将标书送相应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进口办),由其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并附送审函。
2、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行业归口制造部门对标书进行审核。从收到合格的标书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审核意见以附件一形式通知地区、部门进口办并抄送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据此将标书报送贷款机构核准后开展国际招标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审定标书,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
各地区、部门进口办要对标书进行初审,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和反馈工作。
3、各地区、部门进口办要参加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初评工作。要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有关贷款机构的采购指南,协调和解决初评工作中的问题。
4、报送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的初评报告,应附地区、部门进口办的意见。国家评委会评标时,视情况邀请地区、部门进口办列席,向国家评委会报告初评情况。
5、国家评委会对初评报告评定后,以附件二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抄送项目单位和地区、部门进口办。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据此报送贷款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凭国家评委会的通知和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发出中标通知书。
6、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地区、部门进口办凭国家评委会通知和中标通知书分别办理需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招标代理机构据此对外签定合同。
(二)由地区、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项目,比照以上规定,由地区、部门进口办制定相应管理程序。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询价比价方式采购机电产品。
1、项目单位将拟采购的机电产品按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分类,编写设备的技术参数表,报相应的地区、部门进口办。其中配额、特定产品由地区、部门进口办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获得同意后方可对外询价。登记产品经地区、部门进口办同意后对外询价。
2、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将询价比价报告,报原同意询价的进口管理机构,经复核同意后报送贷款机构。
3、经贷款机构批准后,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地区、部门进口办办理需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招标代理机构据此对外签定合同。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含原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的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国机进二招函〔199 〕 号
国际招标采购设备的复函
------------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报送利用--------贷款--------------------国际招标采购设备的函及标书
草稿收悉。经研究,同意按已核定的标书对附表所列设备开展国际招标工作。
在评标工作中,应按国际招标的原则及贷款机构的采购导则,公开、公平、
公正地评标。招标工作结束后,根据中标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附:国际招标采购设备清单
一九九 年 月 日
抄送:存档:(2)附:国机进二招函〔199 〕 号
项目名称:----------------------
国际招标采购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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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号|设 备 名 称|主 要 技 术 参 数|单 位|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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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国 家 评 标 委 员 会
审议评标结果通知
国评审〔199 〕 号
月 日报送 项目国际招标采购
的评标报告收悉。经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同意将评定意见报贷款机
构。特此通知。
附:中标产品清单
年 月 日
附件:
中 标 产 品 清 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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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包号| 设备名称 |单位|数量|中标金额|中标商|国别|制造厂|国别|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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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市政府令第14号]


《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业经2009年5月25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铁民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含国债资金)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和决算全过程进行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情况,选择项目安排跟踪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跟踪审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周期、项目单位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审计。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项目确定为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单位现场,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根据跟踪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应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与项目有关的立项、实施、决算等资料;
(二)项目单位遇有项目的重大变更和重大决策事项,
应告知审计机关;
(三)参加项目单位与项目有关的会议;
(四)向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期间,项目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概算批复等审批文件;
(二)项目结算资料;
(三)项目材料采购及入库、出库资料;
(四)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五)项目决算报表和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财务收支,应当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概算批复等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是否专款专用;
(三)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经过有权单位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项目实施的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五)审查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六)审查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法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七)审查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超出批准范围投资和挤占、虚列成本等问题;
(八)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主要依据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合理利用程度、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等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跟踪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将项目单位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深入研究,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控制内容缺陷或控制环节的空缺,各控制环节的控制内容是否明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现场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视其重要程度在事后补作审计记录。审计中发现的较为重要的问题,且经初步交换意见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达成一致的,可用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予以记录;不能达成一致的,在项目决算审计时一并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倾向性的问题,应以正式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函、审计报告等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项目应建立台帐登记制度。每次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如实登入台帐;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现场勘察,以及项目单位向审计人员咨询、商讨有关事项后,审计人员必须记录台帐。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项目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跨年度项目年末时审计机关应向市政府提出年度跟踪审计情况报告;项目终结时审计机关应向市政府提出整个项目跟踪审计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得接受项目单位的吃请,不得索要或接受项目单位的财物,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办理与职务行为无关的任何事项,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